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 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 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 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级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县实 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 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 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 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 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 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包括货 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 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公共基础 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 源资产等。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 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 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 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 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 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县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管理情况等。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实行“谁使用、谁管理、 谁负责”的原则,所有权属于县人民政府。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修文县县级财政部门是修文县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的职能部门,对本县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 方针、政策;(二)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并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 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四)做好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 监管工作;(五)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档案,了解和掌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六)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因搬迁、分立、 合并等原因交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闲置的、不需用的房屋、 建筑物、土地等资产进行运营管理以及公开处置,保证国有 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七)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和上级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县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 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二)负责本单位资产核算和按账、卡、物进行关联管 理;(S)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 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本单位申报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 等手续;(五)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合理配置,采购、验收、维护 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本单位管理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山林、土 地的产权办理及车辆的证照办理工作;(七)对按县政府工作安排,已将单位资产产权划入平 台公司或国资中心的,但仍由本单位使用的,按照“谁使用、 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由划出单位进行管理和 核算,划入单位进行辅助核算,并对核算内容作相应备案说明。(A)各县直部门闲置且产权完整的房屋、土地等不动 产,统一造册移交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各单位按与县级财政 部门的移交清册进行账务核销。产权手续不完整的,由单位 完善产权手续后再行移交。各乡(镇、街道)区域内自己及 其部门管理使用的资产,原老乡政府的附属房屋、土地及其 他资产(不含县直部门使用的),由乡(镇、街道)进行清 理并完善相关产权手续,然后造册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备案登 记,并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第三章资产管理使用第八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 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 向县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动登 记、撤销登记。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 十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登记手续。行政事业单 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 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 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 申报,办理资产变动登记或撤销登记手续。行政事业单位的 国有资产实行定期清查盘点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行政 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向县级财政 部门报送国有资产年报。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 理和维修维护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将资产管理的相关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做到账、卡、物 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 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利用率 低下的资产,应报县级财政部门进行调剂处置。第十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 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 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第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 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 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县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十四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 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 增值考核基础。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县级财政部门批准; 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 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 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县 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 明时,不得出具伪证。第十六条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 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县级财政部门应对行政事 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 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 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不 含文物、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 地)根据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 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并规范实物管 理。第四章资产的处置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无偿转让、出 售、置换、调拨、报损、报废等),应向县级财政部门报告, 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 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 为。无偿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包括:L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2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3 .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4 .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 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确需划转的,划出方和接收方 协商一致,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 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文件;(二)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愿无偿将其使用的合法 财产以捐献、赠送的方式用于社会公益、扶贫、赈灾的行为;(S)出售、出让、有偿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四)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 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 资产(即补价)。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 办理:(一)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并附相关材料,同时在行 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资产处置申报审批 表;(二)主管部门对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 实性等审核同意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S)县级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 项进行审批。涉及房屋、土地、大型设备或一次性数额超过 200万的国有资产处置,县级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应对国有 资产处置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有偿转让和置 换国有资产,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资产评估等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国有资产出售、 出让、有偿转让和置换交易完成后,应将评估备案文件及交 易结果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有偿 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 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有偿转让应当严格控制直 接协议方式。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有偿 转让,应按县级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 的评估价值作为价格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 90%以上的,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县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交易价格低于90%时,应当暂停交易,同时向县级财政部门 报告,在获得县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有偿转让 和置换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一)报告文件;(二)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S)资产产权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 权证、机动车登记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 章);(四)出售、出让、有偿转让、置换的合同协议草案; 资产未被设置为担保物等情况的说明;属于股权转让的,还 应提交被投资单位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涉及政府行为的,需提供政府文件;(六)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七)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 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行为。第二十七条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 投资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 产处置行为。第二十八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 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行为。 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并进 行清理和追索。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审批国有资产报废、报 损、投资损失或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 以下材料:(一)报告文件;(二)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S)房屋、机动车、大型设备、仪器报废、报损需提 供相关的技术鉴定资料;投资损失需提供被投资单位近三年 的财务报表;(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对资产非正常 损失责任人员的处理文件以及保险公司的相关赔付资料;(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 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政府相关文件,以及房屋、土地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 位公章);(六)机动车报废,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 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七)债务人或被投资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 关闭,用其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 产的民事裁定书、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 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以及财产清算报告;(A)债务人失踪、死亡的,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进行认定;(九)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 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 止执行的法律文件;(十)其他相关资料。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 关资产进行评估:(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S)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 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 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 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 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管理,资产的账务处理按 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 业单位之间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有 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行 政事业资产管理系统内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进行上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 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 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第三十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 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管理不善,资产造 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 理措施的;(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不如实进行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 的;(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 私利的;(六)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 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第三十八条县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第四十条 集体性质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 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