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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建筑与市政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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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建筑与市政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建筑与市政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Standardfor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reportinthebuildingsandmunicipal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2023年太原前言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晋建科字(2022)23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山西省的工程实践经验,与国家、行业的相关规范标准相协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DBJO4/T248-2014进行了修订。本标准共分八章。内容包括:1总则;2基本规定;3勘察纲要;4房屋建筑;5市政工程;6特殊场地;7图表;8附件。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第4章“房屋建筑”中增加了“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2第5章“市政工程”中增加了“城市地下管廊工程”与“城市隧道工程”:3删除原标准中第6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4增加了第6章“特殊场地”,原第4章中“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特殊性岩土”及原第7章“废弃物处理工程”并入第6章;原第8章“大面积堆土工程”修订为“场平工程”并入第6章。1总则12基本规定33勘察纲要54房屋建筑74.1 一般规定74.2 工程概况与勘察要求74.3 勘察工作84.4 自然地理与区域地质概况104.5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114.6 岩土参数统计134.7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144.8 地基基础与基坑工程分析评价184.9 结论与建议195市政工程215.1 一般规定215.2 城市道路工程215.3 城市桥涵工程235.4 城市室外管道和地下管廊工程255.5 城市给排水厂站工程265.6 城市隧道工程276特殊场地296.1 一般规定296.2 特殊性岩土296.3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326.4 废弃物处理工程356.5 场平工程377图表407.1 一般规定407.2 平面图件417.3 剖面图件437.4 柱状图458附件468.1 一般规定468.2 检测报告(土、水、岩样)468.3 原位测试报告498.4 物探报告518.5 水文地质测试报告51本标准用词说明53引用标准名录541总则1.0.1为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统一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勘察文件编制要求,提高勘察文件的质量,促进勘察文件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编制本标准。【条文说明】1O本次修订对章节设置进行了调整,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并与国家现行标准与山西省相关管理制度相协调,体现了山西省的特色。1.0.2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场平工程、废弃物处理等工程的详细勘察阶段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其他勘察阶段的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可参照执行。受专项委托完成的专项勘察文件,其编制内容应符合专项委托要求。【条文说明】按国标“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建筑工程按照使用性质分为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等。民用建筑工程按用途分为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人防建筑等。工业建筑工程分为厂房(机房)、仓库、辅助附属设施等。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房屋建筑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本标准中的房屋建筑主要指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中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一般包括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涵工程、城市室外管道和地下管廊工程、城市给排水厂站工程。按新修订的“湿陷性黄土场地勘察及地基处理技术标准”(DBJO4/T312),场平工程是指通过填挖方形成工程建设场地的活动。按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废弃物处理工程主要包括垃圾填埋场、工业废渣堆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因不属城市建设部门管理,本次修订未将其列入。1.0.3本标准所指工程勘察文件,主要包括勘察纲要和勘察报告。【条文说明】103勘察纲要是勘察单位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贯彻于勘察工作全过程。勘察报告是勘察工作成果性文件,其内容包含了勘察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成果。本标准对勘察纲要和勘察报告编制要求作了规定,其他文件如现场钻探测试报告、室内试验报告等成果已反映在勘察报告中。1.0.4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2基本规定2.0.1工程勘察文件应根据工程与场地情况、设计要求选择所依据的现行技术标准编制。同一部分内容涉及多个技术标准时,应在相应部分进一步明确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条文说明】201我国现行标准体系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其内容有交叉重复,有些内容差异较大,使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所依据技术标准的适用范围;2所依据技术标准与结构设计依据标准的协调性;3勘察合同或勘察任务书指定的技术标准;4有些标准在对土进行分类、定名,选择液化判定公式、确定承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使用时要进一步明确所采用的标准。2.0.2工程勘察文件的术语、代号、符号和计量单位均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3勘察纲要是用于指导勘察工作实施的文件,应在工程勘察实施前编制。勘察纲要的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条文说明】2.0.3岩土工程勘察纲要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勘察整体运作的前期重要环节,是勘察设计一施工三大环节中的重要前置工作,是规范勘察行为、保障工程勘察质量及安全的重要手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0.4勘察报告的编制包括原始资料整理、图件绘制、报告书编写及附件编制等。【条文说明】2.0.4原始资料包括野外钻孔(探井)记录、原位测试试验、室内试验、测量放缓记录是岩土工程评价的基础,在进行分析评价前,应对其进行分析,去伪存真,分析异常数据产生的原因,最终通过综合分析,提供合格的成果资料。2.0.5勘察报告应通过对前期勘察资料的整理、检查和分析,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编写,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能正确反映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与环境地质条件、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做到结构完整、数据无误、评价有据、结论可靠、建议可行、图表清晰。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条文说明】2.0.5前期勘察资料包括勘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有必要在进行分析评价前,对前期勘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报告是施工图设计的重要依据。2.0.6勘察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责任页)、目录、文字部分、图表部分及附件,重要工程应在扉页(责任页)中明示。其中,封面应包括勘察报告名称、勘察阶段、勘察单位名称、单位资质等级及编号、工程编号、提交时间等内容;目录宜按章、节二级设置且应包括相应的页码;文字部分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4、5章的规定,文字部分中的插图应包括图名、图号、图例及说明,表格应包括表名、表号及表注;图表部分内容应符合第7章的规定;附件内容应符合第8章的规定。当存在特殊性岩土、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以及对场平工程、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应同时符合第6章的规定。【条文说明】2.0.6勘察报告的幅面宜采用A4,篇幅较大时可分册装订或采用A3幅面,并有良好的装帧,装订内容及次序为:封面及扉页、目录、文字部分、图表、附件。2.0.7勘察纲要、勘察报告签字、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1勘察纲要封面应有勘察单位公章,扉页(责任页)应有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姓名打印,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姓名打印及签字;2勘察报告封面应有勘察单位公章,扉页(责任页)应有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技术专用章和资质(出图)专用章;3勘察报告扉页(责任页)应有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姓名打印及签字,并根据注册执业规定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士)印章;4图表应有制图人、校对人、技术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2.0.8勘察报告的附件一般包括检测报告、原位测试报告、勘察任务委托书等,其中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应有试验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勘察任务委托书应有经手人签字,并根据相关规定加盖相应的印章。【条文说明】2.0.8检测报告一般是指室内土水岩样试验报告,原位测试报告一般包括静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旁压试验、载荷试验、剪切波速测试、场地地脉动测试、土壤视电阻率测试等,其中剪切波速测试、场地地脉动测试、土壤视电阻率测试按其原理属于物探的范畴,按行业习惯,包括在原位测试报告中。其余如为查找采空区等进行的物探工作、为查明地基土渗透性等进行的水文地质测试工作等,是工程相关的重要支持性资料,可将物探报告、水文地质测试报告作为附件提供。2.0.9当室内试验、原位测试、物探、水文地质测试等工作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委托单位提交的成果报告的签字、签章应满足第2.0.7条的要求。3勘察纲要3.0.1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根据勘察目的、任务和现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拟建工程特点和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条件编制勘察纲要。勘察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2概述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附近参考地质资料(如有);3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及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4执行的技术标准;5勘察工作布置,应明确布置的依据和原则,明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及地基的复杂程度及勘察等级、建筑物类别、勘探点类型、间距、深度及勘察工作量等;6选用的勘察方法及主要的技术要点,包括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测量施工、勘探(钻探、井探、槽探、洞探、触探、地球物理勘探)和取样、原位测试、水文地质测试等方法;7勘探完成后的现场处理;8拟采取的质量控制、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9拟投入的仪器设备、人员安排、勘察进度计划等;10勘察安全、技术交底及验槽等后期服务;11具有坐标和地形的拟建工程勘探点平面布置图等相关图件;12需要时,可附勘探及原位测试、室内岩、土、水试验计划表等。【条文说明】3.0.11工程概况的具体内容见本标准4.2.2条,勘察纲要编制阶段该部分内容不一定完全确定,涉及勘察工作量布置的内容需重点叙述。2场地环境包括场地地形、地貌,周围已有工程建筑、地下管线设施情况及其与拟建工程的关系,尤其是地下管线设施对勘察工作的影响;3勘察任务要求一般由建设及设计单位提出,有特殊勘察要求时应详细说明;4执行的技术标准应有针对性,勘察纲要应叙述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3.0.2勘察纲要中勘察工作布置应包括下列内容:1勘探(钻探、井探、槽探、洞探、触探)、原位测试、水文地质测试、地球物理勘探等的间距、深度、数量及施工方法要求;2勘探点测设要求,使用的坐标、高程系统及引测点坐标、高程;3取样方法和取样器选择,采取岩样、土样和水样及其存储、保护和运输的要求;4室内岩、土、水试验内容、方法与数量;5勘探孔(槽探、井探、洞探)回填封堵要求;6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时,应明确其范围,包括场地及其附近地段;比例尺和精度;地质观测点的布置、密度和定位;调查内容以及成果资料的要求。【条文说明】3.0.2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内容,应与岩土工程紧密结合,着重针对岩土工程的实际问题进行。3.0.3当勘察纲要中拟定的勘察工作不能满足任务要求时,应及时调整勘察纲要或编制补充勘察纲要。【条文说明】3.0.3导致勘察纲要调整或补充的情况较多,主要包括:1实际勘探揭示的岩土条件与预测情况差异较大,不能满足评价要求,需进一步查明其变化规律;2设计变更导致原勘察工作量不能满足设计要求。3.0.4勘察纲要及其变更应由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按本单位的质量管理程序由相关责任人签署并审批后实施。4房屋建筑4.1 一般规定4.1.1本章适用于房屋建筑详细勘察阶段报告的编制。4.1.2房屋建筑详细勘察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与勘察要求;2勘察工作;3自然地理与区域地质概况(需要时);4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5岩土参数统计;6岩土工程分析评价;7地基基础与基坑工程分析评价;8结论与建议。【条文说明】4.1.2对自然地理与区域地质概况一章,可根据工程需要选择性地叙述,当场地较大且跨地貌单元、区域地质构造复杂、场地周边存在对工程有影响的地表水体、压覆矿床或存在建筑材料的勘察等时,应在报告中叙述该部分内容。4.1.3勘察报告的结论均应有可靠的依据,调查结果、收集到的资料均应明确出处,并分析其可靠性。【条文说明】4.1.3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因被调查对象的年龄、知识水平及从事工作而异,被调查事件年代越久远,可靠性越低;部分收集到的资料从网络而来,其可靠程度不一,因此规定调查结果、收集到的资料均应明确出处,并分析其可靠性。4.2工程概况与勘察要求4.2.1工程概况与勘察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2勘察目的、任务要求;3勘察等级、设计等级、建筑物类别;4其他必要的说明。1.1.2 工程概况应叙述下列内容:1工程名称、工程位置、新建或改扩建情况、委托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勘察阶段、勘察时间,场地附近参考地质资料(如有);2建筑物基本特征、规模,包括平面形状、平面尺寸、地上层数及高度、地下层数及基础埋置深度、拟采用的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及尺寸、荷载或基底压力、变形及差异变形要求、±0.00标高、场地整平标高、基底标高;3对工业建筑,应分别叙述厂房、设备基础、材料堆场的承载力要求、对地基变形的敏感程度等,动力机器基础尚应叙述振动荷载及振幅等的限制;4场地及周边环境条件。【条文说明】4.2.2当场地附近有可靠的、对本工程有借鉴和指导意义的地质资料时,应进行相应的说明;对于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建筑物荷载应与基础形式相匹配;场地及周边环境条件主要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条件,附近现有道路,建构筑物及地下设施、管线等。1.1.3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应以勘察任务书、勘察合同为依据,结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针对工程的特点、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条件进行有针对性的叙述。1.1.4 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拟建工程的勘察、设计等级及建筑物类别等,并明确依据的标准;按晋建质规字(2023)4号确定为重要工程时,应明确依据的条款。【条文说明】4.2.4本条一般包括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K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确定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确定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的抗震设防类别;依据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确定的建筑物类别;依据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BJ04/T306或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依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确定的桩基设计等级。勘察报告可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叙述。4.3 勘察工作4.3.1 勘察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1勘察工作的依据;2勘察工作量布置的原则;3勘察方法及技术要求;4勘察工作量;5其他说明。【条文说明】4.3.1对于其他说明,如勘察工作有其它单位协作完成时应说明协作单位及其资质等级、完成项目、完成时间、完成工作量;利用已有资料时,应说明利用资料的提交单位、工程名称、提交时间等。4.3.2 勘察工作的依据应叙述依据的标准、规范、勘察任务委托书或勘察合同、用地红线图、设计资料。4.3.3 勘察工作量布置的原则应从建筑物平面布置形式、地基基础形式、荷载、勘探点间距、深度、类型等几方面进行叙述。若利用已有资料,应说明利用的原则。4.3.4 勘察方法及技术要求应叙述下列内容: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测绘和调查的范围、面积、比例尺、精度,测绘、调查方法及依据的技术标准;2勘探点位测设应说明使用的坐标系统与高程系统、测量方法、仪器及精度、依据的技术标准、引测点位置及坐标与高程及其来源;3勘探与取样应说明采用的钻机型号、钻探方法、护壁方式、采用的取土器、取土方法、取土间距和所取的土样规格与质量等级;对探井应说明挖掘方式、取样位置、方法及土样规格与质量等级及钻进、取样分别依据的技术标准;4原位测试应分类说明原位测试的方法、数量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型号、技术要求及依据的技术标准;5水文地质测试应说明地下水水位量测的方法、观测时间、取水样方法及位置等;当存在抽水、压水、注水试验等时,应说明试验内容、试验仪器、试验方法及技术要求及依据的技术标准;6地球物理勘探应说明场地条件、地球物理勘探的目的、方法、技术要求及依据的技术标准等;7室内试验应说明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样本所在的孔号、深度、试验条件及依据的技术标准等,力学性质试验应说明试验压力。【条文说明】4.3.4特殊性项目主要包括:三轴压缩试验、直剪试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渗透性试验、水土质分析等。4.3.5 勘察工作量应叙述下列内容:1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面积、比例尺;2勘探点完成工作量;3原位测试、水文地质测试、地球物理勘探完成工作量;4取样(土样、岩样和水样)数量;5室内试验的完成情况;6勘探孔(井、洞、槽等)回填材料及回填方法等;7勘察外、内业完成时间;8引用己有资料情况说明;9当实际完成工作量、勘探点位置等与勘察纲要不一致时,应说明原因并分析对勘察成果的影响及后续需进行的工作;4.4 自然地理与区域地质概况4.4.1 自然地理与区域地质概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场地位置与交通;2水文气象条件;3区域地形地貌;4区域构造运动与地震背景;5区域地层;6区域矿产分布情况。【条文说明】4.4.1本节内容可根据工程需要选择性地叙述,当场地小、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简单、构造活动对工程建设无影响、位于城镇中心、周边建筑经验丰富时勘察报告中可不叙述该部分内容。本节内容多数由收集资料而来,应说明资料的来源并分析其可靠性。本节内容的叙述应注意与工程的相关性,主要叙述近场区的概况。构造运动与地震背景等主要叙述历史地震活动、现今地震活动、新构造运动特征、与工程有关的褶皱、断裂等构造形迹,尤其是与场地有关的全新活动断裂的性质及对场地的影响程度分析。4.5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4.5.1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场地地貌地形;2断裂情况;3地层的划分及各层岩土的描述;4场地地下水与地表水;5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6对工程不利的地下埋藏物;7场地标准冻结深度。【条文说明】451断裂本属于区域地质概况的内容,考虑到多数勘察报告不需要专门叙述域地质概况,而断裂所有报告均需要叙述,因此规定断裂可划至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一章。4.5.2 场地地貌的叙述对场地所处的大地貌单元类型及对工程建设、地基处理有影响的微地貌单元均应予以说明;地形应叙述场地地面高程、高差、坡度、倾斜方向等,当历史上存在大的地形改造时,应说明改造时间、方法及地形变化情况,当存在对设计地震动参数产生放大作用的地形或场地周边地形变化较大时应进行专门论述。【条文说明】452场地地貌地形包括历史地貌地形、变迁及人工改造情况。历史变迁及人工改造情况包括河流改道、滑坡、崩塌、泥石流、人工挖填方、采矿等。4.5.3 当调查场地及其附近存在断裂时,应提供工程场地覆盖层厚度以及距主断裂带的距离,并明确断裂的活动性及是否属于发震断裂,必要时应提出专项工作的建议。【条文说明】4.5.3断裂的叙述内容包括断裂的分布、时代、活动性、发震情况及与本场地的关系等。发震断裂与场地间的距离关系到地震动参数的增大系数的取值,因此勘察报告应明确发震断裂距场地的距离,当距离大于IOkm时,可叙述为场地附近不存在发震断裂。断裂的勘察一般由地震部门进行,且根据“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的要求,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等的要求为调查,而不是查明,此处只要求叙述调查结果,但应说明资料来源,当断裂对场地影响较大、不能确定其发震与否时,应提出专项工作的建议。4.5.4 地层的划分及各层岩土的描述应说明各层岩土的名称、年代、成因、分布、工程特性、测试指标、出露岩层的产状、构造等,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1岩体的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岩层厚度和结构类型,结构面的描述包括类型、性质、产状、组合形式、发育程度、延展情况、闭合程度、粗糙程度、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性质以及充水性质等;结构体的描述包括类型、形状、大小和结构体在围岩中的受力情况等;2岩石的描述应包括风化程度、颜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岩石质量指标RQD。对沉积岩应着重描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对岩浆岩和变质岩应着重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是否具有可软化性、膨胀性、崩解性等特殊性质;对极破碎岩体,应说明破碎的原因,如断层、全风化等;开挖后是否有进一步风化的特性;3碎石土应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4砂土应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黏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5粉土应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等;6黏性土应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土层结构等;7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8当地基土经历过人工处理时,应说明处理的范围、深度、方法及时间。【条文说明】454当前旧城改造的建设项目较多,场地原地基多数进行过处理,为新的地基基础设计方便,应调查原场地地基处理情况。4.5.5 场地的地下水与地表水应叙述以下内容:1场地地下水类型、多年动态变化规律、变幅、历史最高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质情况、污染情况等;2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3必要的水文地质测试成果和水文地质参数;4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地下水应分层描述,不同含水层应提供相应的稳定水位,并描述含水层之间存在的水力联系等;5对工程有影响的地表水情况,设计基准期内周边水利设施的规划情况(如有):6预测地下水位变化趋势,综合场地地形地貌、地层渗透性、水文地质条件、挖填方条件、周边管网分布等提出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值,特别复杂的应提出专题研究的建议。4.5.6 场地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应描述其类型、成因、分布特征、发育程度、发展趋势、对工程的影响及危害程度等并提出治理的建议,必要时应提出专项勘察的建议;当对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进行专项勘察时,具体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6.3节的要求。4.5.7 不利埋藏物应根据调查结果叙述其特征、分布,分析评价其对场地和地基的影响,必要时应提出专项勘察的建议。4.5.8 场地标准冻结深度应叙述场地所处地区、所属气候区、标准冻深等。【条文说明】4.5.8场地所属气候区、标准冻深按“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O4/T258)附录确定。4.6岩土参数统计4.6.1 岩土参数统计应根据勘探记录、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资料、室内试验及原位测试等结果,在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及岩土分层的基础上分区分层进行。【条文说明】4.6.1当分层统计指标的离散性较大超过规定标准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调整工程地质单元、岩土层划分、统计指标样本数量并重新统计。4.6.2 岩土指标统计应根据实际试验项目和岩土工程评价需要进行,一般情况下应进行下列项目的统计:1 土的天然密度、天然含水量、干密度、颗粒比重;2粉土、黏性土的孔隙比、液限、塑限、塑性指数、液性指数;3土的压缩性、抗剪强度等力学特征指标,砂士自然休止角;4岩石的密度、软化系数、吸水率、单轴抗压强度;5特殊性岩土的特征指标;6静力触探的锥头阻力、侧壁摩阻力、摩阻比,标准贯入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锤击数及其他原位测试指标;7其他岩土指标。【条文说明】4.6.2标准贯入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锤击数包括实测击数和经杆长(综合)修正后击数;抗剪强度指标应说明试验方法;单轴抗压强度应说明试样的饱和状态。4.6.3岩土指标统计应符合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1指标统计应按场地的工程地质单元和层位分别统计,并明确指标的取舍原则;2指标统计一般应提供统计个数、最大值、最小值、算术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等;指标数量大于3个小于6个时应提供最大值、最小值、算术平均值及统计个数;对探井指标与钻孔指标共存的土层应分别进行统计;触探指标应提供各项指标的厚度加权平均值;对有特殊统计要求的,应依据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3对砂类土、碎石土等应根据原位测试试验结果及工程经验给出压缩模量或变形模量建议值;对需要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应根据室内试验结果统计粉土、黏性土各级荷重下的孔隙比,并根据统计结果拟合出各层土的综合ep曲线,作为沉降预测的依据;4对深基坑工程及考虑地基土应力历史的固结沉降计算时应根据室内高压固结试验结果,在提供eIgp完整曲线的条件下,提供先期固结压力、回弹再压缩指数、压缩指数;5当测试数据统计成果代表性差时应结合地区性工程经验提供岩土参数建议值;6对统计指标需进一步计算评价的,应按相关规定进一步计算。【条文说明】463对抗剪强度指标及抗压强度等,应在统计的基础上计算并提供标准值。4.7岩土工程分析评价4.7.1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1掌握场地的地质背景,考虑岩土材料的非均质性、各向异性、地域性及随时间变化特性,评估岩土参数的不确定性,确定其最佳合理估值;2充分考虑当地经验和类似工程的经验;3应根据工程特点,主要针对拟建场地和拟建工程进行;4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岩土体的变形、强度和稳定性分析应定量分析,场地的适宜性、场地地质条件的稳定性可仅做定性分析。5对于理论依据不足、实践经验不多的岩土工程问题,应提出现场模型试验或足尺试验取得实测数据进行进一步分析评价的建议;对特殊问题,应提出进行专项分析研究工作的建议;6必要时可建议通过信息化施工、加强施工监测,适时调整设计参数和施工方案。【条文说明】4.7.1足尺试验是指试验对象的大小尺寸与实际对象一致,能真实、直观的反映所试验对象的现实数据。4.7.2岩土工程勘察分析评价应根据工程特点,主要针对拟建场地和拟建工程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场地与地基地震效应评价;2场地稳定性、建筑适宜性评价;3特殊性岩土评价;4地下水和地表水评价:5地基土冻胀性评价(需要时);6天然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4.7.3地震效应评价应在搜集场地地震历史资料和地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应包括下列内容:1依据的技术标准;2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3划分工程场地类别;4地基液化评价;1)液化判别计算应自场地整平标高起算,地下水位应采用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或近期内年最高水位,并应明确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液化土特征深度、基础埋置深度等的取值;2)液化进一步判别时应列表进行,明确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的取值、调整系数、判别深度等;对可液化场地应评价地基液化等级,当同一场地存在多个液化等级时应提供地基液化等级分区图,并综合提出各建筑物的地基液化等级;3)评价场地倾斜坡度和液化土层的均匀性,分析液化侧向扩展或流滑的可能性。5地基震陷评价;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地区的软弱土层从承载力及等效剪切波速两方面进行评价;2)8度(0.3Og)时,依据塑性指数、天然含水量、液限含水量、液性指数,对饱和粉质黏土进行震陷性软土判别;3)对自重湿陷性黄土或黄土状土,依据含水量、孔隙比及缩限进行震陷评价。6建筑抗震地段的划分;7需要时提供场地卓越周期。【条文说明】4.7.3当场地位于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时应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OO11确定场地的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当场地位于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以外时,应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O6定场地的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当场地整平标高与现地面标高相差较大且勘察工作在现地面进行时,液化判别计算时应对标贯击数进行修正,参考“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O487)附录P.0.4给出修正公式:,J&+0.94+0.7、N=Nd,s+O.9dfw+O.7jN'一实测标准贯入锤击数;ds一一使用期间标准贯入点在整平标高以下的深度(m);dw一一使用期间地下水位深度(m);ds,一一标准贯入试验时,标准贯入点在当时地面以下的深度(m);dw'一标准贯入试验时,地下水位在当时地面以下的深度(m);4.7.4场地稳定性、建筑适宜性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I场地稳定性评价应叙述场地内或近场地区域内发震断裂、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对工程的影响、抗震地段划分结果、场地及周边边坡的高度、坡度、坡体结构、现状稳定性等及与房屋建筑的空间位置关系,房屋建筑是否处在边坡破坏影响区内,综合评价场地稳定性;2建筑适宜性评价应叙述场地稳定性、地形起伏情况、岩土工程性质、地表水及地下水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压覆矿产情况、场地治理的难易程度等综合评价场地适宜性;3对影响场地稳定性、建筑适宜性的各种因素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或按相关规定的避让要求。【条文说明】4.7.4参照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场地稳定性、建筑适宜性可按如下原则划分。场地稳定性可划分为不稳定、稳定性差、基本稳定和稳定等四级,其分级按如下原则进行: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不稳定场地:1)强烈全新活动断裂带;2)对建筑抗震的危险地段;3)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地质灾害危险性大的地段。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稳定性差场地:1)微弱或中等全新活动断裂带;2)对建筑抗震的不利地段;3)不良地质作用中等-较强烈发育,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地段。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基木稳定场地:1)非全新活动断裂带;2)对建筑抗震的一般地段;3)不良地质作用弱发育,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地段。4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划分为稳定场地:I)无活动断裂带;2)对建筑抗震的有利地段;3)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建筑适宜性可划分为不适宜、适宜性差、基本适宜和适宜等四级,其分级按表4.7.4进行。表474建筑适宜性分级级别分级要素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场地治理难易程度不适宜D场地不稔定2)地表水对工程建设有严武威胁1)工程建设将诱发严重次生地质灾害,应采取大规模工程防护措施,当地缺乏治理经验和技术2)地质灾害治理难度很大适宜性差D场地税定性差2)地表水对工程建设影响较大,地表易形成内涝I)工程建设诱发次生地质灾害的机率较大,需采取较大规模工程防护措2)地质灾害治理难度较大较适宜I)场地基本稳定2)地表水对工程建设影响较小,地表排水条件尚可I)工程建设可能诱发次生地质灾害,采取一般工程防护措施可以解决2)地质灾害治理简单适宜I)场地稳定2)地表水对工程建设无膨响,地表排水条件良好1)地基条件和施工条件优良,基础工程费用低廉2)工程建设不会诱发次生地质灾害4.7.5特殊性岩土的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要求。4.7.6地下水和地表水评价应叙述下列内容:1所在气候区,地层渗透性,是否直接临水等场地环境地质条件,进行环境类型分类并进行腐蚀性评价;当存在多层地下水时,应根据需要分层进行腐蚀性评价;2评价地下水和地表水对工程建设的影响;3在特殊性岩土分布区及岩溶、采空区、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分布区,应根据工程需要,分析评价地表水及地下水对特殊性岩土及不良地质作用的影响;4在污染土场地,应明确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污染程度;5涉及边坡工程的,应评价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6存在填埋沟谷的应分析工程建设与地表水汇集下渗形成地下水的相互影响;7存在防空洞、地下管线管廊时,根据需要评价地表水通过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和对工程建设及基坑工程的影响;8工程需要时应评价工程建设对原有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地下水径流条件改变)的影响。4.7.7地基土冻胀性评价应叙述士的名称、冻前天然含水量、冻结期间地下水位距冻结面的最小距离、冻胀类别、冻胀等级、标准冻结深度等。4.7.8天然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土工试验成果、原位测试结果并结合本地区经验综合确定,明确其使用条件,并应列表说明各种手段确定的承载力特征值及综合建议值。4.8地基基础与基坑工程分析评价4.8.1地基基础与基坑工程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地基均匀性评价;2天然地基评价;3地基处理评价;4桩基础评价;5地下工程与基坑工程评价;6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4.8.2 地基均匀性评价应根据拟采用的基础形式及基底标高,按先定性后定量的原则分析评价,并宜列表说明。4.8.3 地基基础与基坑工程分析评价宜提出多种可行的方案进行比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房屋建筑的荷载或基底压力及变形要求、地基土承载力建议值,结合地下水的影响、特殊性岩土、地震效应、防腐蚀等处理的要求进行;2应对可行的地基基础方案进行评价并进行比选,遵循天然地基、地基处理、桩基础的顺序进行,分析各自的优缺点;3应提出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地基基础方案建议,并提供设计所需岩土参数;4应分析施工可能遇到的地质问题及工程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并应提出防治措施和监测的建议。4.8.4 天然地基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2提出天然地基持力层的建议;3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提供验算软弱下卧层计算参数;4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应提供变形计算参数。4.8.5 地基处理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地基处理的必要性、处理方法的适宜性;2提出地基处理方法、平面范围、深度建议,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3提出地基处理设计施工对环境的影响;4提出应注意的问题和检测的建议。4.8.6 桩基础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提供桩基设计及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2提出可选的桩基类型和施工方法、建议桩端持力层;3对存在欠固结土及有大面积堆载、特殊性岩土或地震液化可能的场地,应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影响;4评价桩基施工对环境影响,提出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5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6提出桩基础检测建议。4.8.7 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说明地下工程、基坑工程地基岩土和地下水以及周围环境概况;2提供岩土的重度和抗剪强度指标,并说明抗剪强度的试验方法,提供锚固体与地层摩阻力等岩土参数,挡土墙提供基底摩擦系数;3提出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基坑和地下工程开挖和支护方法建议;4当基坑开挖需进行地下水控制时,应提出地下水控制所需水文地质参数及防治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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