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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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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docx

    许昌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统称网上中介超 市)的运行、服务和监管,破除行业垄断,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 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 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 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 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 “六稳” “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21) 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中介超市,是指由市政府统一建设, 为全市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免费提供网上交易和管理的 综合性“一站式”平台。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依照法 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规定要求项目业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 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或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 展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 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 是指在许昌市范围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组织和企业。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为行政审批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本级或上级审批中介机构资质 的市级部门,或对中介机构资质、从业活动具有管理监督职责的 市级部门。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 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 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的中介服务 采购,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 目。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多次使 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累计不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 财政性资金项目,项目业主可依照本办法在网上中介超市选取中 介服务机构。社会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项目, 项目业主按照自愿原则在网上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第四条 网上中介超市遵循“开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常态开放、实时入驻。进 驻网上中介超市遵循自愿原则,入驻网上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可 在全市范围内依法提供服务,自主参与竞争。第五条网上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市共用,一处失信、 联合惩戒”的原则进行运行、服务和监管。网上中介超市由市级统建,各县(市、区)不再单独建设功能相 同或相近的平台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 遇,不得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网上中介超市,不得以任 何方式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不得以区域性、行业性不合 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等。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为市网上中介超市建设 管理运维机构,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承担市本级网上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三)统筹建设网上中介超市系统,建设和维护全市网上中介 超市统一中介服务事项、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等数据库;(四)制定全市网上中介超市有关运营配套制度,推进网上中 介超市业务操作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全面优化业务流程;(五)组织实施市本级网上中介超市有关服务评价工作,按职 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六)组织开展本市网上中介超市相关业务培训。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梳理、编制、公布和完善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 规范化、标准化要求,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中 介机构资质(资格)要求、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 标准等要素,并对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 性和准确性负责;(二)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开 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 用管理;(三)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并及时将处理结果进 行信息公开;(四)对自动入驻的中介机构进行事后审查。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进行监督检 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中介收费秩 序。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为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并 对照进驻网上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事项核拨财政经费。各机关、 事业单位等项目业主要对本单位通过网上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 务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制定财 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相关制度,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 督管理职责。第十条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 收费项目确定收费标准,组织拟定全市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对中 介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综合管理,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相关投诉, 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相关投诉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网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 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第十二条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 建立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会员单位及 从业人员的管理,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管。第三章入驻流程第十三条中介服务超市坚持“无障碍、零门槛”的原则,全 国各地中介机构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自由入驻网上中介超市 开展从业活动。(一)经依法登记设立;(二)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资格,依法不需要取得法定资质 资格的除外。第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符合第十三条条件的,自动入驻网上 中介超市,由网上中介超市自动归属中介服务事项之下。同一中 介服务事项进驻机构原则上应达到3家企业,不足3家的由行业 主管部门介绍推荐。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 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应提供详实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要求、 时限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和执业(职业)人员注 册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变更网上中介超市系统有关信息。第四章选取流程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按照“一事一选、公开公平”原则公开选 取中介机构。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在网上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主要按照 择优选取、直接选取、竞价选取、随机抽取等方式依法自主运行。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协议供货、定 点服务的中介服务项目,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规定执行。第十九条项目业主通过网上中介超市填报和提交有关采购 信息。采购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内容、时限、预算金额、资金来源;(二)标的基本情况,同时应附项目内容详细参数及构成等相 关附件资料;(三)拟选定的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及与采购需求所对应的服 务类别;(四)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方式;(五)报名截止时间、公开选取的时间;(六)回避情形;(七)项 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第二十条网上中介超市建设管理运维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 对项目业主提交的采购信息进行形式审查。不需补正采购信息的,网上中介超市建设管理运维机构应直 接在网上中介超市发布采购公告。如需补正采购信息的,网上中介超市建设管理运维机构应当 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补正要求,核查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中介 超市报名,并承诺自身满足采购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且不存在回 避情形。公开选取活动不接受现场报名。采购公告从发布至报名 截止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不同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 制人为同一人的;(二)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项目业主单位法 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三)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连续2次发布公告但均废标 的,可自行在网上中介超市中议价选取中介机构。第二十四条 公开选取结果产生后,项目业主应在1个工作日 内予以确认。网上中介超市建设管理运维机构根据确认结果发布 中选公告并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项目业主和中选 中介机构出具中选通知书。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机构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中介机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网上中介超市备案并公示;使用社会 性资金采购的项目,合同在中介超市的备案由项目业主和中介机 构自行商定。依法应当保密的合同除外。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在公开选取中介机构之前,应当就备选 的中介机构是否满足有关报名条件进行实质性核对。第二十七条中选的中介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范围、时限等内 容向项目业主提供服务。第二十八条因断电、通信中断、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 造成公开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网上中介超市建设管理运维 机构应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可依 法自主选取或重新在网上中介超市组织公开选取。第五章综合评价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中介机构履行服务后,在网上中 介超市中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 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事一 评”,总分为IOO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第三十条 网上中介超市建设管理运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 上中介超市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相关电子、纸质 文档等全过程信息,作为中介机构年度综合评价重要参考依据。第三十一条将年度综合评价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年度内中 介机构未违反本办法的,评为A级。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由网 上中介超市建设管理运维机构评为B等级:(一)中选的中介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 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增加服务费用 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四)中选的中介机构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 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六)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联系电话和信息未按规定进 行实名登记的;(七)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八)作为投诉人在网上中介超市1年内3次以上投诉查无实 据的。第三十三条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 由网上中介超市建设管理运维机构评为C级:(一)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证照、挂 靠)等入驻网上中介超市的;(二)不同中介机构使用相同网络地址报名和办理业务的;(三)不同中介机构的业务授权人为同一人或相同联系电话号 码的;(四)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 序的;(五)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七)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约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八)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机构日 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九)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 行投诉的。第三十四条年度内有B、C等级的按次数实际显示,年度综合 评价记录保留至少十年。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 惩戒。第六章投诉处理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网上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 管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第三十六条投诉受理机关对投诉事项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 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 定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投诉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 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有关投诉处理的决定, 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中介超市公布。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网上中介超市建设管理运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挠和限制中介机构入驻网上中介超市的;(二)公开选取前擅自泄露项目报名中介机构名单的;(三)擅自泄露项目业主要求暂不公开的中选结果的;(四)擅自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干预网上中介超市中选结果的;(五)未核实情况导致中介机构被错误综合评价的;(六)恶意引导中选中介机构主动放弃中选项目的;(七)擅自干预中选中介机构按照从业规范独立开展服务,影 响中介服务结果的;(八)违法干预中介机构选取活动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的;(二)刻意刁难有关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否定中介机构所提 交服务成果的;(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向项目业主或中介机构吃、拿、 卡、要,或与中介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四)其他需追责的行为。第四十条 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机构参与交易活动,对中 介机构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的;(二)无正当理由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或未按时确认公 开选取结果的;(三)恶意刁难中选中介机构,不配合中选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的;(四)无故不签订服务合同的;(五)采取欺诈、胁迫、索贿等非法手段,损害中介机构利益的;(六)无故拖欠服务费用的;(七)其他需追责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内”均含本数。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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