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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参与公益服务计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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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参与公益服务计时办法.docx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参与公益服务计时办法(2023年12月22日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的服务理念,促进会员积极参与公益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发挥律师行业在法治建设、社会治理、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构建律师参与公益服务量化积分体系,根据司法部印发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会员参与公益服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指导思想】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支持、引导广大会员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第三条【适用范围】本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参与公益服务的时间计算和记录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会个人会员即在本省登记的执业律师,团体会员包括本省各市律师协会和在本省登记的律师事务所。本会鼓励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参与公益服务,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关措施。第四条【公益服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服务,是指本会会员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和利他精神开展的使社会公众或相关主体受益的活动,包括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公益服务应当是非营利性的,不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但可以基于相关规定从组织方领取一定数额补贴。第五条【公益服务时长】公益服务时长是根据本办法记录和显示会员参与公益服务数量的统计指标,以小时为单位。团体会员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在统计时长时,可以同时为团体会员和参与公益服务的个人会员计时。第六条【目标时长】本会倡导个人会员以每年参与不少于50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5小时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为目标。本会团体会员可以根据其个人会员数量和特点设定公益服务时长目标。第七条【基本原则】会员参与公益服务,应当坚持以下理念和原则:(一)坚持党建引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二)坚持服务国家社会发展大局,践行人民律师价值理念;(三)坚持公益自愿,量力而行;(四)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宁缺毋滥,防止弄虚作假;(五)坚持弘扬基层首创精神,突出行业特点,不断丰富公益服务载体和渠道,重视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第八条【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本会会员参加以下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可以累计时长:(一)参加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等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律师公益志愿活动;(二)担任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或参与其他由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倡导的具有公益属性的法律服务;(三)在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法检机关、信访部门、司法行政等单位或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接访值班服务,协助党政机关开展信访接待、涉法涉诉案件化解、城市管理、基层治理、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等工作;(四)参加基层党组织、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基金会等机构组建的各类公益律师服务团或公益项目并有效开展工作;(五)担任普法志愿者、法治辅导员、普法讲师、法治栏目主讲人等,参与公益性法治宣传和普法讲座活动;(六)参与具有公益属性的调解活动;(七)参与具有公益属性的立法、执法、司法、行政、城市发展、社会建设等建言献策并被采纳;(八)根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服务;(九)为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符合帮扶条件的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十)其他形式的公益法律服务。第九条【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本会会员参加以下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有助于提高律师行业影响力、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累计时长:(一)志愿参与抗震防洪、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益属性显著的工作或社会公益活动,由市律师协会进行认定;(二)以志愿者身份参与其他社会公益活动,能够提供经依法登记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志愿时长证明材料的。第十条【捐赠折抵】会员向经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进行公益捐赠的,可以折抵为公益服务时长。向省级以上慈善组织捐赠的由省律师协会认定,向市级以下慈善组织捐赠的由市律师协会认定。律师协会认定捐赠折抵时长,应当结合捐赠的事由、额度和社会效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第十一条【不属公益服务】会员参与以下活动,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服务:(一)基于律师协会职务的履职行为;(二)基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等特定身份的履职行为(如参加会议、提出议案等);(三)基于在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履职行为;(四)基于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员身份开展的内部性工作;(五)基于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等身份为相关活动提供场地、经费、物资等支持,开展的不具有显著公益性的工作;(六)其他不宜认定为公益服务的情形。会员具有以上情形(一)(二)(三)相关身份,并不影响其基于本办法第八、九、十条参与公益服务并计时。第十二条【公益法律服务活动计时】个人会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按照以下标准计时:(一)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以录用证明文件为依据,以实际服务月数按照每月80小时计时,报名参加相关遴选未被录用的按照2小时计时;(二)担任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按照每村(社区)每月4小时计时;()在党委、政府、法检机关、信访部门、司法行政等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接访值班服务,每半天按照3小时计时;(四)参加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由律师协会或法援基金会提供计时证明,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公益活动由相关单位提供计时依据或计时意见;(五)办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按照25小时计时。个人会员参与前款罗列以外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计时标准由市律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第十三条【其他社会公益活动计时】本会会员参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按照志愿时长有效证明材料计算,或按省律师协会公益委或市律师协会认定时长计算。第十四条【工作流程】律师参与公益服务,应当通过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申报计时。律师事务所负责定期梳理、核实本所成员参与公益服务的基础数据,包括参与公益服务的人员、事项、时长、成效等。律师事务所每年在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提交年度考核资料时,应当将公益服务数据纳入其中。律师事务所未进行公益服务活动统计申报的,该所律师可以向当地律师协会自行申报计时。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定期汇总本市各律师事务所公益服务数据后提交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会同公益委应当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就公益服务计时、认定、违规处理等疑难问题进行研究,为本会及各市律师协会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第十五条【计时的应用】本会对会员公益服务时长数据可以用于:(一)分析研判会员开展公益服务情况,为相关决策提供支撑,为争取党委、政府加大支持律师行业力度提供参考依据;(二)根据每年度公益服务汇总情况,作为优秀律师、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各类评优活动的重要参考;()作为律师行业宣传表彰工作的参考依据,对在公益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和表彰;(四)推动与志愿者联合会、团委i志愿等其他公益组织或公益平台的相关合作;(五)其他合理必要的事项。第十六条【信息化应用】本会及其团体会员应当积极推动信息化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生成、公示、共享律师参与公益服务数据。信息化平台的公益板块,应当以方便会员如实记载、申报、比对公益服务时长为导向。第十七条【严禁弄虚作假】公益服务计时应当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不得弄虚作假。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虚假计时的内容作废,本会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会及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做好监督指导工作。第十八条【附则】本办法由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12月22日起实施,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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