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docx

    • 资源ID:1010698       资源大小:26.19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docx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时间:2023-03-16来源:阳光检务网'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对全省80多个案例进行初审,邀请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公益诉讼专家学者对初选案例进行书面复审、现场评审等三个环节,评选出一批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紧盯食品药品生产、销售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关注的新问题,并对如何办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提供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全省检察机关努力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在最高检的统一部署下,先后开展了“舌尖上的安全”、“四个最严”、“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消"字号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专案等多个食药品安全专项监督工作,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关协同努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9210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7864件,提起诉讼404件。积极开展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拟定惩罚性赔偿金管理办法草案,法院判决支持惩罚性赔偿金3.3亿多元。广东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 .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经营隐形眼镜等医疗器械行政公益诉讼案2 .广东省茂名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反复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3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诉杜某某、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4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医疗美容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5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鑫等4人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6 .广东省珠海市检察机关督促治理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违规添加禁用物质行政公益诉讼案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经营隐形眼镜等医疗器械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医疗器械安全隐形眼镜【要旨】针对企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售隐形眼镜和护理液的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第三类医疗器械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基本案情】云浮市新兴县内部分企业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软性亲水接触镜(隐形眼镜)、软性接触镜护理液(眼镜护理液)等第三类医疗器械,该类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无法得到保隙,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调查核实和督促履职】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违规销售隐形眼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为,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办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相关法律规定,软性亲水接触镜和软性接触镜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范畴,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且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销售。新兴县人民检察院经过现场调查,并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系统进行数据比对,发现涉案企业未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未设有医疗器械专柜,向消费者出售软性亲水接触镜和软性接触镜护理液时尚未取得许可经营资格,相关行政机关对软性亲水接触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治理监管不足。2022年9月29日,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与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圆桌会议,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对调查发现的违规情形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说明,并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查处违法销售软性亲水接触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并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的销售进行全面排查,消除医疗器械使用安全隐患。收到检察建议后,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对问题企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美瞳)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排查8家隐形眼镜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均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新兴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回头看”持续跟踪行政机关整改进度,目前涉案企业已缴纳罚没款,对新兴县范围内眼镜店再次进行抽查未发现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情形,检察监督取得良好效果。【典型意义】被花美妆用品的美瞳隐形眼镜等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但缺乏有效监管。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有效消除行政执法中的监管盲区,助力企业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茂名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反复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食品安全反复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执行阶段圆桌会议【要旨】对于一年内反复实施的食品安全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未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职,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在取得胜诉后召开圆桌会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到位。【基本案情】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2020年3月14日生产、销售的2批次包装饮用水被抽检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而被通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行为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调查和督促履职】2020年9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对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包装饮用水监管不到位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2019年9月、2020年7月,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2批次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先后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均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以上行政处罚都基于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后一次违法行为发生在前一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之日起1年内,符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当处以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但化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准确适用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2020年9月15B,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对某食品公司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该局书面回复不予采纳检察建议。【诉讼过程】2021年5月6日,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规定,依法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并依法重新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同年8月10B,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能查清该公司是否存在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形即作出处罚存在错误,判决支持了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上诉。该案判决生效后,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就案件执行情况召开了圆桌会议,督促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履行生效判决。2021年11月1日,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外,还作出了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业禁止等行政处罚。【典型意义】检察机美通过执法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在执行阶段召开圆桌会议等多种形式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推动行政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营造守法经营的法治营商环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诉杜某某、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药品安全挂靠企业连带责任惩罚性赔偿诉前财产保全【要旨】针对违法行为人挂靠有资质的医药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在被挂靠的医药公司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及被挂靠的医药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且通过诉讼财产保全保障惩罚性赔偿金执行到位。同时,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对医药公司和销售药房作出行政处罚。【基本案情】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明知杜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仍然为其提供相应的经营条件进行挂靠经营,自2015年中期开始,杜某某以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向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惠州市某药业有限公司等多家药业公司出售了“力平之”非诺贝特胶囊。经统计,上述“力平之”非诺贝特胶囊共计销售总额为人民币1408716元。经鉴定,上述“力平之”非诺贝特胶囊为假药。【调查和诉讼】2018年8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杜某某销售假药刑事案件中,发现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并于8月18日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为充分论证涉案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办案检察官向市、区两级食药监局的专业人员及药品的生产商进行咨询,上述专业人士均认为,处方药通常用于治疗病情较为严重的疾病。涉案假药主要用于降低血压,以处方药销售,必然会影响疗效甚至延误病情,进而危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O、2018年11月1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杜某某及未作为刑事被告人的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连带承担销售假药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同时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2019年9月16日,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请。杜某某、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派员出席二审法庭,并针对二审中被告提出的惩罚性赔偿与行政处罚不能并行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2020年5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保障本案的赔偿金能执行到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30日建议白云区法院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并对法院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进监督。2020年12月29S,本案的赔偿金4226148元已经全部执行到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同时启动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于2020年3月27日向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存在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经营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主动履职,弥补执法漏洞,对违法销售假药的药店也予以了行政处罚。【典型意义】医药公司在收取挂靠费用的同时,对挂靠企业缺乏监管,导致没有药品经营许可的自然人以假药冒充真药销售,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健康权。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公诉和公益诉讼多元职能,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且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全面履职,让药品销售者、违法挂靠企业及药店依法相应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真正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医疗美容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医疗美容大数据分析行业系统治理【要旨】针对美容机构无证行医、违规使用医疗器械和药品虚假宣传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开展专项整治,促进医疗美容行业系统治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基本案情】2022年4月,胡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质的情况下,在清远市清城区一民宅内为唐某实施注射玻尿酸隆胸的诊疗活动,注射的产品除了标识“7D.GANAHAbOdy”外,无明确厂家、无明确成分、无中文标识,唐某注射后引发细菌感染。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且暴露出辖区内医疗美容行业存在监管缺失问题,严重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调查和督促履职】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上述线索后决定立案调查,依法调取患者的病历资料、公安机关的警情信息表和卫生健康部门的行政执法卷宗,并向患者主治医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走访了解情况,查明辖区内存在无证行医、违规使用医疗器械和药品等情形,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大数据开展调研,通过“12345”热线、粤平安综合网格平台等大数据法律监督数据库,排查相关数据1117条,发现问题线索32条,梳理出该行业存在的从业人员资质、医美产品销售规范和虚假广告等突出问题。2022年5月5日,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健康局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行业和医疗美容类医疗器械、药品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违法经营的生活美容服务机构及时查处、全面整治、源头防控。同时召开座谈会,推动多部门形成医疗美容监管合力。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等五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对全市的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机构全面检查,并完善定期巡查、执法协作等长效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社会共治氛围。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的整改情况持续监督,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工作。目前,卫生健康部门已对胡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多部门通过专项整治共检查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机构1122家,责令整改25家,查处违法违规案件32宗,罚款金额103万元,有效遏制医疗美容市场乱象,规范全市医美行业健康发展。同时,清远市人民检察院配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今日说法栏目记者对本案进行了专题采访,深入宣传检察机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做法成效,全面打造多方参与、共治共享的公益司法保护新模式。【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针对医美行'也暴露出的侵害人身健康安全问题主动作为,运用大数据分析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美行业监管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推动形成多部门协作联动、社会共治、打建并举的医美行业综合治理格局,促进医美行业服务规范,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揭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套等4人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非法添加药品惩罚性赔偿【要旨】对于生产、销售以抗生素药物为原料制成的伪劣化妆品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参照适用药品相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欺诈、侵害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的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基本案情】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张某鑫、张某涛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复方磺胺甲嗯哇片(俗称:百炎净)、马来酸氯苯那敏片(俗称:扑尔敏)、复方酮康理软膏(俗称:皮炎平)、氯霉素注射液、药用白凡士林药品等原料,在出租屋内生产加工伪劣化妆品,并批发销售给张某标、杜某练等人,累计销售额达70余万元。涉案化妆品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含有化妆品严令禁用的抗生素成分,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使用含有大量抗生素成分的伪劣产品,会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张某标、杜某练在明知产品没有药监部门质量认证和检验合格等相关证明的情况下,仍向张某鑫、张某涛批量购进名为“美斑颜”的化妆产品,并通过淘宝线上和线下销售等方式售卖,累计销售额分别为15万元和10万元。2018年3月27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定张某鑫、张某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某标、杜某练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调查和诉讼】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审查。经调查,张某鑫等人在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用凡士林、氯霉素注射液等化妆品禁用成分制成的伪劣化妆品,还印刷了产品外包装,虚假标示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产品主要成分等,违反了化妆品相关卫生规范,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虚假宣传等消费欺诈行为。涉案产品名义上是化妆品,其实质为氯霉素、酮康喋等抗生素类药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化妆品不属于食品药品,但因其与食品药品成分、性质相似,实践中也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在法律适用上可以参照食品药品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经诉前公告,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2019年7月16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鑫等人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发表赔礼道歉声明,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已销售的尚未被使用的伪劣化妆品并进行销毁。经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针对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伪劣化妆品,损害广大消费者人身健康权益的严重侵权行为,可以在药品安全领域拓展监督范围,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违法成本,最大限度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对其他潜在违法者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切实为消费者“美”的需求和人身安全保驾护航。珠海市检察机关督促治理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违规添加禁用物质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检察一体化诉源治理服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要旨】针对违法销售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中违规添加禁用物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优势,厘清行政监管职责,督促主管行政机关及时依法履职,推动诉源治理。【基本案情】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珠海市内多家零售药店违法销售违规添加激素、抗真菌药物等禁用物质的"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产品。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可能产生代谢紊乱、延缓组织愈合、抑制儿童生长发育、过敏反应、二重感染等不良后果,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调查和督促履职】针对履职中发现的违规销售含禁用物质的抗(抑)菌剂问题,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依法立案,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指挥中心作用,结合珠海“消''字号抗(抑)菌制剂的购销和分布特点,指导各基层院一体化办理“消”字号抗(抑)菌制剂违规添加禁用物质专案。珠海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展开磋商。珠海市卫生健康局高度重视,在全市范围内随机抽取相关产品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迅速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并与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协同配合,责令全部问题消毒产品及时下架,提醒零售药店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依法履行索证索票等相关义务。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在督促卫健部门依法向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移送问题产品线索的同时,同步向该生产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移送有关线索,推动诉源治理。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对有关违法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在该专案办理过程中,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还积极支持和指导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检察机关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进一步厘清合作区新组建的民生事务局与商事服务局在“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产品监管中的职责,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民生事务局依法履职,加强与商事服务局的协同配合,共同守护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典型意义】“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产品不允许添加药品等禁用物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优势,及时督促行政机关在销售环节进行监管的基础上推动诉源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企业,并探索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厘清法定职责,消除监管漏洞,促进协同共治,切实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

    注意事项

    本文(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