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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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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docx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7日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广州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及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加快建设金融强市,着力推动广州金融“三中心、一标杆、一高地”建设,助力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全力以赴推动“二次创业”,奋发有为开创广州金融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广东省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从事金融活动或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机构、项目和个人。本措施有关奖励补贴支出根据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调整及拨付。第二章丰富金融业态第三条对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法人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村镇银行除外)按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超出10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相应增加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Iooo万元;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单个法人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或省批准、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一次性奖励。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财务公司,实收资本1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实收资本15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村镇银行,实收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金融控股公司,一次性奖励100O万元。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法人金融机构,需有两个(含)以上不同类型机构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二)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三)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备案或批复,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设立的专业子公司(不含股权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四)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实收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五)鼓励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新增实收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O万元;新增实收资本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一个公历年度内多次增资扩股的,按增资扩股合计数计算奖励金额。(六)鼓励法人金融机构跨地区并购重组。银行、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企业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并购交易额5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IOoo万元;并购交易额50亿元以下、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3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企业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并购交易额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并购交易额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额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企业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并购交易额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额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第四条对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交易平台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对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3年(含)以上且运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其实收资本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实收资本要求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实收资本部分,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给予增资奖励:实收资本增加3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IoOO万元;实收资本增加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2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100万元。一个公历年度内多次增资扩股的,按增资扩股合计数计算奖励金额。(二)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一级分支机构,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以及地方交易场所经国家批准升级为国家级交易平台或取得特许经营相关业务,均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三)对本措施实施后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交易场所,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五条对金融科技或数字金融相关主体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支持金融科技或数字金融相关主体在广州市开展经济活动,对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发起设立、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研发中心、数据中心、测评中心、认证中心、实验中心(室)等重要金融科技机构,按其实收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三章提升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第六条对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广州市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一)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直接新上市的企业,按首发上市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其中:募集资金1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贴500万元;募集资金15亿元以下、8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贴400万元;募集资金8亿元以下的,一次性补贴300万元。已上市公司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后,一次性补贴300万元。(二)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以及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创新层企业,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后,均一次性补贴100万元。(三)对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及产品创新试点,单个创新试点补贴300万元。第七条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非上市企业股权的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其中: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20亿元以下、1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15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5亿元以下、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投向房地产、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领域以及以股权投资名义从事债权业务等部分不予计算。同一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获得的管理能力奖励,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二)对于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其所受托管理并已按国家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际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管理资金2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200亿元以下、1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管理资金100亿元以下、5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同一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获得的管理能力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三)对获批广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资格或广东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资格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且其管理的试点基金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第八条对促进广州市期货市场发展的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期货交易所,每上市一个期货新品种奖励2000万元。(二)按照上年度在广州期货交易所市场参与情况进行排名,排名主要参考该公司上年度在广州期货交易所累计成交量、持仓量以及相应增幅等因素,对排名靠前的期货公司给予以下奖励:1 .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期货公司按照上述指标排名,第1至3名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 .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期货公司地区总部按照上述指标排名,前10名期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奖励,其中第1至3名各奖励50万元,第4至6名各奖励30万元,第7至10名各奖励20万元。第四章鼓励服务实体经济第九条对普惠金融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合作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普惠贷款发生风险的,对单笔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对绿色金融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广州市绿色中小微企业和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符合条件的绿色贷款余额(按月度均值计算)增量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口径),按其增量部分的0.02%给予补贴,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一个公历年度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一)对在境内外新发行绿色债券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按其绿色认证费用(含发行前绿色认证及发行后跟踪绿色认证)的50%给予补贴,单个债券发行人一个公历年度绿色认证费用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第十一条对农村金融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一)对广州市农户投保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按照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保费补贴。(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合作共建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对在广州市涉农镇(街)和农村地区设立的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按照单个站点不超过15万元给予建站金融机构一次性补贴,单个金融机构一个公历年度申请补贴的站点不超过3个。一个公历年度全部站点的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建站要求和标准另行制定。(三)鼓励各金融机构与广州市涉农镇(街)和村基层组织的工作联动,对落实“金融村官”管理要求的金融机构,按照单个村不超过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金融机构一个公历年度申请补贴的村不超过3个。一个公历年度全部金融机构的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50万元。“金融村官”认定标准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对融资租赁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一)对融资租赁公司新开展的飞机、船舶租赁项目,按不超过其业务投放金额的0.1%给予补贴。对飞机、船舶租赁老旧资产处置项目,按不超过其业务投放金额的0.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二)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设备融资租赁项目,承租人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或租赁物在广州市生产的,且租期超过12个月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1 .对小微、“三农”、绿色项目,奖励期间累计业务投放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累计业务投放金额的0.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2 .对其他设备类项目,单个业务投放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直接融资租赁项目,按不超过其业务投放金额的0.2%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第五章优化金融营商环境第十三条对金融研究机构和金融人才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支持金融智库建设,对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地方行业特色新型智库,经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适当扶持。(二)开展金融人才评定、人才培养与提升。以广州市统领性人才支持政策为框架指引,研究制定金融领域高层次人才系列支持政策,主要内容涵盖如下:以金融引进人才为重点开展评定,对经评定的金融人才给予奖励。已评定金融人才同时可根据广州市统领性人才支持政策享受人才综合服务保障待遇。第十四条对优化金融发展环境的相关活动和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对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主办的金融图书“金羊奖”评选活动,一个公历年度补贴20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对符合本措施附件第一点条件的金融机构(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作出实质贡献)于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广州国际金融城起步区建设、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一)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以市场价格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进驻营业后按照自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贴1000元。(二)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进驻营业后按照自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贴1000元,单个金融机构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金融功能区所在区政府出台扶持政策,为进驻的金融机构提供用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奖励补贴资金审查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措施开展。涉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本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任务,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经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支持。第十七条享受奖励补贴资金的企业在承诺期内应当遵守承诺,不得以短期注册公司、临时注资等方式获取奖励补贴,如违反承诺则按照承诺内容退回全部奖励补贴资金。第十八条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符合广州市其他产业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其他产业政策支持,但同一机构按照就高且不重复的原则,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不同奖励补贴资金。第二十条享受奖励补贴的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应按约定就奖励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开展年度自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第二H一条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9)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21号)、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事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穗金融规(2021)1号)同时废止。附件:名词解释附件名词解释一、本措施所称金融机构,包括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地区总部、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金融市场交易平台。二、本措施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机构。三、本措施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四、本措施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五、本措施所称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隶属于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省级或市级分行(分公司),省级或市级分行(分公司)分别仅限一家。六、本措施所称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承销保荐业务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金融科技子公司等,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七、本措施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八、本措施所称金融市场交易平台,是指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或广东省政府批准设立,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金融交易场所。九、本措施所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十、本措施所称“三中心、一标杆、一高地”是指风险管理中心、财富管理中心、金融资源配置中心、数字金融标杆城市、绿色金融创新发展高地。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23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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