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关于印发黄埔区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docx
-
资源ID:1011221
资源大小:16.16KB
全文页数: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关于印发黄埔区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docx
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关于印发黄埔区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穗埔水规字20232号区各有关单位:黄埔区节约用水奖励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特此通知。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2023年12月29日黄埔区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黄埔区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同时符合信用管理、节水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节约用水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第三条奖励资金来源为纳入黄埔区水务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第四条用水户因日常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得力,取得显著节水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黄埔区水务部门授予“节水工作优秀单位”称号:(一)工业生产用水单位上年单位产品取水量优于现行广东省定额领跑值的。(二)工业生产用水单位上年单位产品取水量或单位产值取水量至少同比减少20%o(三)使用非财政资金进行节水改造和积极创建节水型载体,并获评市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小区、节水标杆、水效领跑者的。(四)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五)利用市政水质净化厂再生水用于生产的。(六)开展合同节水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第五条个人推动节约用水工作取得显著节水效益,有突出贡献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节水优秀贡献个人”称号:(一)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二)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在推动合同节水、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小区、节水标杆、水效领跑者创建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四)举报或者制止擅自取市政供水管网水的行为,且查证属实,节约水量超过500吨的。(五)在市政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第六条奖励标准如下:(一)节水工作优秀单位奖:获奖单位按最高10000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部分或全部使用区级以上财政资金的单位不予奖励,仅通报表扬。(二)节水优秀贡献个人奖:获奖个人按照最高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公务员及事业编制的公职人员不予奖励,仅通报表扬。(三)本办法的奖励可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穗埔发改规字(2021)1号)第四条第七项补贴重复获得。(四)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奖励的企业,需符合上年月均用水量大于5000?的条件。单位满足第四条(一)、(二)、(四)、(五)、(六)项的,只能按本办法申请一次,不得多年申报。申请第四条第(三)项奖励的,节水称号需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获评,获评不同称号可重复申报奖项。第七条申报节水工作优秀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节水奖励申报书,列明本单位上两年度的用水总量、产品用水定额、节水管理制度或措施说明、本单位节水管理先进事迹或经验。(二)涉及生产企业的产值和产量,企业需提供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提供与填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一致的财务报表。第八条申报节水优秀贡献个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节水奖励申报书,包括上年度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的文字说明材料、实物、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等。(二)仅有文字说明材料的,需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或属地街镇在文字材料上加盖公章。申报第五条第(四)款的,需由供水单位在文字材料上加盖公章。第九条申报人必须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黄埔区水务部门将对申报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黄埔区水务部门将取消其5年内的评选资格;已获得节水奖励的,将收回荣誉证书和奖励金;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失信信息将报送黄埔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十条黄埔区水务部门每年8月前在区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上公告申请通知,按以下程序组织评选:(一)资料审核:黄埔区水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名单。(二)现场复核:黄埔区水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对入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现场复核,确定初步的获奖名单。(三)公示:黄埔区水务部门将拟获奖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长10日。(四)异议及复核:在公示期限内,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黄埔区水务部门反映公示对象的相关情况和问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黄埔区水务部门自收到反映问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五)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黄埔区水务部门对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六)公布:黄埔区水务部门将最终获奖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七)领奖:黄埔区水务部门通知获奖单位和个人于指定地点、指定时间领取证书。奖励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进行发放。获奖单位和获奖人,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或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申报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黄埔区水务部门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黄埔区水务部门给予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