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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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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docx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三十六号)郑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8月31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30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2 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15日郑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022年8月31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展活动,打造国际会展名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服务和规范,适用本条例。国家对会展业和会展活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工业、贸易、科 技、文化、旅游、物流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现代服务业。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 内,组织参展单位按照特定主题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览,为参与者提供商 务洽谈、交流合作、技术推介、营销展示、现场体验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但以 现场零售为主的展销活动除外。第四条 会展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 原则,坚持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倡导低碳、环保、绿色理 念,加强产业联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会展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纳入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会展业发展中 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重大会展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是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会展业的综合协调、行业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 援、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物流口 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业相关工作。市会展业促进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会展业产业培育、宣传推广、政策咨询以及 会展活动的服务保障等公共事务。第七条与会展业相关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市场调查研究、 服务规范制定、会展业务培训,促进行业信息交流与合作,调解会展活动纠纷, 引导行业规范运营,推动行业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第八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会展场馆布局规 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会展场馆布局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经 批准。第九条 市、县(市)、区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 游、商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会展场馆布局规划的要求,支持会展场馆 以及市政、交通、餐饮、住宿、物流、通信等配套设施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办理会展场馆建设项目的相 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征求商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加强会展场馆信息管理,推动馆展互动、信息互通,提高场馆设施 使用率。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安排的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 于会展品牌引进与培育、产业融合、宣传推广、人才培训、信息化建设等会展业 促进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安排相应的资金,支持会展业发展。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地方产业发展 特色,制定政策措施,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创办品牌会展活动,推动会展业与制 造、商贸、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扩大会展业溢出带动效应。第十三条建立区域会展业合作机制,发挥本市区位交通、物流枢纽优势, 通过联合办展、联合推广、品牌合作等形式,举办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品牌会展活 动,增强国家中心城市辐射带动力。加强会展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和申办国际知名会展活动。支持有实 力的会展企业境外办展,加大对外宣传推广力度,提升本市会展业的国际影响 力。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政府办展退出机制。政府按照规定举办会展活动的,可 以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推行市场化运 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会展项目运营、会展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依法拓宽会展业融资渠道,优化服务 方式,为会展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第十五条支持中小会展企业发展,培育壮大会展市场主体。鼓励组建具有 区域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会展企业。鼓励境内外举办单位、服务单位、行业组织等在本市设立机构、举办会展活 动、开展项目合作。第十六条 建立会展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并纳入本市人才管理工作计 划。支持引进符合本市需求的高层次、紧缺会展业人才,根据规定在住房、子女 就学等方面给予保障。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行业组织与举办单位、场馆单位、服 务单位加强合作,建立会展培训和实践基地,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会展业人才。第十七条 鼓励会展业态创新和模式创新,推动传统会展项目数字化转型升 级。支持举办单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整合现有会展资源,依托线下品牌会 展活动,开通线上展览,打造网络会展品牌,提升展览展示、宣传推介、经贸洽 谈等效果,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第十八条 会展场馆的设计、建设、使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应用环保节能 技术。推动在会展活动中使用低碳、环保的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和网上政务 服务平台开设会展服务窗口,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审批、一窗通办、一网通办。公安、城市管理、文化等部门办理会展活动相关许可后,应当及时将许可信 息归集至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举办单位申请年度内在同一场馆举行同等规模、相同内容的多场次会展活动 的,相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办理。第二十条 县(市)、区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 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对会展活动进行现场联合检 查,维护会展活动正常秩序。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单位, 根据会展活动需要,派员进驻会展场馆,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提 供政策咨询,调解侵权纠纷,接受并处理投诉。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会展活动综合保障机制,组织开展安 全保障、交通协调、人员疏导、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国际性、国家级等高端会展活动或者展览面积达六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会展 活动,举办单位向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市商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综 合保障工作。第二十二条举办单位应当依法落实会展活动安全主体责任,在活动举办前 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检查和管理。场馆单位应当建立场馆安全管理制度,在会展场馆配备安全检查、安全防 范、疫情防控、应急照明、消防救援等设施设备和必要的专业人员,做好安全管 理相关工作。参展单位、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责任,配合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 作。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活动突发事件预警机 制和应对机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会展活动期间出现安全风险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的,举办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 急预案,并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机 制。支持会展企业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式,保护和开发利用品牌会展名 称、标识、商誉等无形资产。第二十五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展业 统计调查制度,建立会展业统计数据库,对会展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第二十六条 举办单位发布招展信息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的原则,不 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已经发布招展信息的,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主题、范围、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取消会展活动;确需变更或者取消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及时告知参展单位、场馆单位和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参展单位在会展活动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符的展览活动;(二)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三)展示、展销假冒伪劣商品;(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五)扰乱会展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现场设置投诉处理点,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仲裁机 构、调解组织、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进驻现场处理纠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 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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