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全文及解读.docx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渝交法2022 40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执法总队,局机关有关 处室: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 已经市交通局2022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交通局2022年10月25日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2年版)修订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 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 12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 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 知(交法发(2020 134号),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根 据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的 决定(国发(2022) 15号)等文件精神,对重庆市交通运 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完 善,制定了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 版)(以下简称清单)。一、修订依据纳入本次清单修订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地名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道 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 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 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 安全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港口 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港口 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管理规定船舶引航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 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 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小 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时间范围为2021年6月1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S0二、修订内容清单主要梳理规范了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清单在重庆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基础上删除 了行政事项9项、新增了行政事项8项、调整完善了 142项。 目前共有行政执法事项449项,其中行政处罚410项、行政强 制39项。一是删除行政处罚事项9项。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 例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 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清单删除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小型客 车租赁经营的行政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货运车辆超核定 范围营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 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行为的行政处罚,即 2021版本的第204、219、403项执法事项。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 2022 15号),清单删除对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 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 检查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 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营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携带从业资格证, 未明示服务监督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 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 票证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 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从事水 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即2021版本的第6、151、227、232、267、 315项执法事项。二是新增行政处罚事项7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 防治法地名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重庆市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新实施或修订,新增对交通领域未使 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政处罚;对交通领域建设工程违 反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对公路养护作业申请人申 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时材料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的行政处罚;对非巡游出租汽车喷涂、设置巡游出租汽车 相混淆的营运标识或者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对公路养护管理单 位未履行公路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 正常运行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城市轨道运营单位未对城市轨道交 通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履行维护和保养,未保持减少振动、 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 测记录的行政处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违规经营行为的行 政处罚等7项,即清单第24、35、65、116、280、395、 396项内容。三是新增行政强制事项1项。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 例,新增对非巡游出租汽车喷涂、设置巡游出租汽车相混淆的 营运标识或者设施设备的行政强制,即清单第429项内容。四是调整完善了执法事项142项。清单对2021版本的 142项执法事项的名称、实施依据进行了修改完善。三、其他事项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 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渝交法2021 43号)同步废 止。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1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 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 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禁止任1可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 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 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 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 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15日内拆除收 费设施。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封堵非收 费公路或者在非收费公路上设点收费等方式,强 迫车辆通行收费公路。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 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 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 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通输管门 交运主部,区市 县定为级 区特域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天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2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便口个人不得擅自占 用寺舜5公路第因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 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 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 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 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通输管门 交运主部,区市村乡及 县定为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 彳尝瘠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 技术标准建设。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 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ZJ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搂照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 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 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 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 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 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工三)在 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窖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 窖设施;(五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 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 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 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 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 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 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 Cm行政处罚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 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 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 动。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 公路整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电,或者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 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交通II部门区县, 特定区 域为市 级4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 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 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 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 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 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通曹门 交运主部区县, 特定区 域为市 级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 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 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 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 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5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 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 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 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 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 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 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 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 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 在公路上行驶的。2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七)铁轮 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 路上行驶;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乡 (镇)人民 正攵府、街道 办事处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兀以下罚款。6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 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 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 标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 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 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 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 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 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 应当接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 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 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 运输单位承担。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 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 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的。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 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 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 元以下的罚款。3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交通主管 部门区县, 特定区 域为市 级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一)车货总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后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 三轴鱼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3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 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 丰克(A)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 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 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 轴计宣.(二)噪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 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 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 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 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 南总质量为限定标准;工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 畚及质量限值(GB1589 )规定的冷藏车、汽车 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 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 下列规定给予处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 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 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 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 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 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 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槐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至第八项规定的B院标)隹,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 予以督告;超过1000千克的J每超1000千克罚款 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 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兀。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违法超限运输:(-)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 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7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 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 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 违反米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交通If 部门,区市 县定为级 区特域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的,由父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8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 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 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 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 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任I可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 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 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 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 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 物。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 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 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 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 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 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 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 不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 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 十六条规定,夜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 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 及公路安全的。擅自移动、涂改、遮挡主乡民道 输、人街处 运门、事 通部镇府办 交管土,区市村乡及 ltrit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筝鹿翦唇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舜*11B霜睛毁飙晶 第i辑谑ill蠕躅9对造成公路以坏未报告行为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 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 调查。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 路损坏,未报告的,由爰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 下的罚款。交通 B区县, 特定区 域为市 级10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 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 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交通主也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 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里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 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恚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 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通鲁门 交运主部区县, 特定区 城为市 级11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行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区县,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 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 的行政处罚政处罚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 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 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 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 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 者、构筑者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 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 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 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 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七条第七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 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 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 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运输 主管 部门特定区 域为市 级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12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 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 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 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 完好、安全和畅通救通输管门 交运主部区县, 特定区 域为市 级13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 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 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 全视距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 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 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 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 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夕M修建的建筑物、地面 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 视距的。交通II部门区县, 特定区 域为市 级14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 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 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 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 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交通If 部门,区市 县定为级 区特域15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 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 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 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 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 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通鲁门 交运主部区县, 特定区 域为市 级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行政处罚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 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16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千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 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 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留 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 用,由公路管理机构弋为补种。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列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 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通兽门 交运主部区县, 特定区 域为市 级17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 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 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 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 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 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编口速度 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 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 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 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 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 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交通 运窗 主誉 部门区县, 特定区 域为市 级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3万元以下的罚款。18对走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 站占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 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 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史发现车辆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5车渡船的 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 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 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 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 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 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 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第六十七案违反本条椀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 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 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 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交通主督 部同区县, 特定区 域为市 级19对指使、强令争的驾驶人超限 运输货物行无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堪使、 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造路运 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集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 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交通Il部门区县, 特定区 域为市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20对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 行公路养护作业行为的行政处 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演口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 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 榻口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通输管门 交运主部,区市 县定为级 区特域21对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 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行政处 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平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 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 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仑其停止从事营 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 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 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 工-Zx A Oo通鲁门 交运主部区县, 格定区 城为市 级22对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 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收费公路 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 日常检查、维护,保证 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收 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 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 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 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 员提供优质服务。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 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 志、标线。交通 运输 主管 部门市级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第二十九条 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 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 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 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 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 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 费公路沿线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 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并根据情节轻重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上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 更收费站位置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 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 护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 标志、标线的;(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 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 的;(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 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 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 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六)应当公布 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南信息而未及时 公布的。23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 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行为 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收费公路的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 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及路政管理,依照公路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通鲁门 交运主部市级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 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24对交通领域未使用或者未规范 使用标准地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W政府网站 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三)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四)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 版物;(五)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 情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 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罚款。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区县, 特定区 域为市 级25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 定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或行政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交通 运输市级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者未按照标准配备救援车辆、 人员及其他设施设备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处 罚营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收集、 整理公路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客运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车 辆通行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配合 执行限时通行等管理措施,避免引发公路突发事 件。第五十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快速清障 救援机制,并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标 准配备救援车辆、人员及其他设施设备。清障救援服务单位收取清障救援服务费,应当执 行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第五十四条第三款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为公 路使用人提供短暂休息、如厕、临时停车、饮水、 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和加油、购物、餐饮、汽车 维修等经营性服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将其 公路养护等信息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第六十五条第一款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 规定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或者未按照标准配 备救援车辆、人员及其他设施设备的;(二)未为 公路使用人提供短暂休息、如厕、临时停车、饮 水、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的;(三)未将公路养护 衡言息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的;(四)未 按照要求收集、整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形 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