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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纠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反悔后纠纷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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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纠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反悔后纠纷案例.docx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反悔纠纷案例案情简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反悔张某于2006年9月18日入职上海某市场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财务部信贷主任。2010年5月12日,公司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及过渡期合同,载明公司双方同意于2010年6月11日(“解除日期”)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结算至2010年6月11日,公司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等离职结算款项为102,713。32元。2010年6月13日,张某至上海市闵行区妇幼保健院就诊,检验报告单显示妊娠试验阳性,而且系在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及过渡期合同之前怀孕。张某随即电话告知公司,告知公司自己已经怀孕,要求与公司面对面协商处理,公司口头答复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未果,2010年6月24日,张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张某认为,受孕到知晓受孕之间存在一段时间,张某在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属于重大误解,故主张双方所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及过渡期合同应属重大误解,应予以撤销;公司则认为,2010年5月12日张某自愿与公司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双方确定与2010年6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该协议合法有效。对于处于孕期的女职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签订协议日期为2010年5月12日,距离劳动合同解除尚有一个月时间的过渡期,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依法履行了协议。法院不应撤销。裁判结果:恢复劳动关系企业支付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能审结该案。张某于2010年9月13日诉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检验报告单、超声报告单,虽然张某在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及过渡期合同(2010年5月12日)时已经处于怀孕周期内,但张某在签订该协议时不可能、也无法预见到自己怀孕的事实,故对张某主张其在不知晓自己已经怀孕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及过渡期合同的情形属于重大误解,该协议应予以撤销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法律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公司应与张某恢复劳动关系,张某应当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离职结算款项102713o32元。庭审查明,2010年6月13日,张某在得知自身怀孕的消息后立即告知公司,要求与公司协商解决,并于2010年6月24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但公司只给予口头回复。鉴于本案原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公司单方面解除,且张某自2010年6月11日后未实际提供劳动,故兼顾公平原则,本院酌定公司应当按照张某税前月基本工资的70%即7676.9元支付张某申请仲裁之日即2010年6月2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对张某要求公司按照其原工资标准及要求支付2010年6月12日至2010年6月23日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1年1月14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且公司按照7676.9元月的标准支付张某2010年6月2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张某返还公司离职结算款等款项102713.32元。律师说法:如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对于怀孕女职工,劳资双方能否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看,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协商解除做出任何限制,也就是即使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如果张某明知自己怀孕的情形下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不会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二)何为“重大误解”以及发生“重大误解”后的救济途径“重大误解”系民法上的传统概念,通常认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有关于“重大误解”可撤销的法律制度,实践中,司法机关会借鉴合同法的重大误解制度,如果确实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则可以进行撤销。在本案中,张某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对自己的怀孕的事实并不知晓,在张某并不知晓这一事实的情形下,与公司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及过渡期合同就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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