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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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条件.docx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案情简介张某于2003年6月受聘于某钢铁公司,主要负责轧钢厂车间工作。双方签定了8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钢铁公司与一家民营科研机构合资成立了轧钢厂。该轧钢厂经过工商部分核准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资格。钢铁公司与民营科研机构达成一致协议:钢铁公司轧钢厂车间的全部生产设备、库存原材料和职工均转入轧钢厂。2008年6月钢铁公司召集轧钢车间的职工开会,在会议上宣布:该轧钢车间的员工转入轧钢厂后,仍与钢铁公司保持劳动合同关系,工资以及奖金由轧钢厂发放。其他职工均与钢铁公司达成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张某担心轧钢厂效益不好,工资和奖金可能得不到保障,不愿到轧钢厂工作,未签订变更协议。钢铁公司多次派人与张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一事,张某提出到钢铁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但钢铁公司认为张某长期从事轧钢车间工作,没有其他工种的工作经验,改变工种对双方都不利,故未能达成一致。2008年10月钢铁公司做出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知张某,劳动关系维持到2009年12月31Bo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钢铁公司无权单方强制张某接受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的决定,其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以无效。钢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变更劳动合同。钢铁公司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其他职工也的都同意,可见该劳动合同变更方案具有可行性。作为企业,钢铁公司有自己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拒绝张某的请求有和理性和合法性。因此,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钢铁公司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其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承认有效。同时判决钢铁公司依法支付张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案例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用工条件发生变化后,在合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有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可以单方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用人单位的职业能力,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项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也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非过失性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在此,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如要适用此规定行使解除权,需要做到以下三点:首先协商在先。即使发生了影响劳动合同旅行的重大情况变化,用人单位也应该首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在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本身并不存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瑕疵。因此,应当首先给予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选择权。这一点,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表述的很明确,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递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已经履行这一手续后,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才能实施单方解除合同。其次,不能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在协商后达成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决。最后,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至于该工资的计算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跳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且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相关规定,因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综上所述,当企业遇到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可采用如下解约流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打到不能履行原合同的程度一一有同员工协商的证据一一协商不成提前30日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一一支付经济补偿并能提供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