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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基地环保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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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基地环保管理制度汇编.docx

    化工基地环保管理制度汇编化工基地环保制度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9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22环保事故管理制度27环保培训教育制度31环境治理管理制度33原料装卸管理制度37“三废”管理制度38“跑、冒、滴、漏”管理制度40环境保护运行管理制度42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44检修、清洗、置换、取样环节“三废”管理制度47安全、环保考核管理制度48环保管理员岗位责任制61环保卫生管理制度63环境保护管理制度64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工作管理制度69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与处置管理制度71在线监测设备管理制度73危险废物管理制度75安全、环保与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79清洁生产管理制度82环境监测管理制度91安全、环保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2化工基地环保制度第一节理念组织职责一、理念1、我们矢志追求排出的气无味、无毒、无色;排出的水透明、无臭、无害;排出的固体物得到合理有价值的循环使用;2、我们不投机、不取巧,一步一个脚印的去啃每一个环保问题。二、组织与职责1、总部见组织建设章节;2、基地设立环保处:(1)制定整个基地的环保发展纲要;(2)对基地内产生的气、水、渣、声、光等污染物能集中处理的,由环保处出面集中处理;(3)推广环保、节能新技术;(4)协调与政府环保部门的有效沟通,维护与工厂外围的良好关系;(5)组织新项目环保和安全的县、市、省、国家报批、建设监管、三同时竣工验收;(6)制定减排降污改进措施;(7)对各工厂进行考核,组织对污染事故的调查;3、工厂设置环保科(1)环保科设技术员,负责治理工艺规程的制定、执行、检查和考核,负责治理技术改进;环保科设专职环境监督员,负责检查环保法规的实施;(2)环保科按需要可下设环保车间,负责气、水、渣、声、光等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达标排放;(3)负责输入环保法规,及时更新环保管理制度;(4)参与建设项目环保立项、设计和建设、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管理;(5)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6)协助实施上市环保核查;(7)负责对气、水、渣、声、光等污染物进行循环使用和综合回收的治理、日常管理,保证达标排放;(8)负责组织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9)组织技术培训;(10)实施持续减排计划;(三)环境统计、能源统计和排污申报。4、各分厂车间由车间主任或设备员等兼任环保员,负责本部门的污染物收集及所属部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5、依靠科技进步综合治理生产“三废”,实现综合利用、美化环境、清洁生产;6、公司所有的环保工程宜都机械厂、乳源机械厂必须参与,最好直接设计和制作设备。第二节培训和宣传1、公司环保部每半年组织一次环保技术知识培训,培训学习公司内所有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的研发的最新进展;2、各基地环保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环保人员业务知识培训;3、对环保技术骨干和环境监测检验员提供参加外部培训机会,学习先进的环保技术和管理理念;对要求持证上岗的污水处理操作岗位予以安排培训领证;4、环保科组织厂级培训提高全员环保意识、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以及清洁生产知识;在工厂内设置宣传栏,进行环保法规、环保技术、环境管理体系、清洁生产等宣传。第三节气的处理1、配套专用废气处理设施:(1)锅炉烟气、制药设备排气、冶炼废气、氟化工生产废气及其他生产车间排气;(2)酸碱或溶剂等挥发性化学储存、使用和回收排气;(3)污水处理废气和工业废气,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气体、粉尘或颗粒物;(4)治理废气应优先考虑综合利用,如沼气用于锅炉燃烧回收热能、油雾冷凝回收废油、氨气吸附回收制镂肥、高氯废物焚烧回收氯化氢;(5)生产装置的废气中含有有机溶剂,可以采用活性炭纤维吸附解析方法予以回收,降低成本和处理难度。2、废气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1)废气可采用氧化、吸附、中和、洗涤、焚烧等组合方法处理后高空排放(2)处理达标后的气体,仍对环境和周边居民产生影响,应持续改进减少排放量;3、利用改善通风、抽风等方法改善员工工作场所环境;存在职业病风险的工作场所,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通风、劳动防护等保护措施。第四节水的处理1、合理利用水资源,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中水回用”和“一水多用”;2、工业废水应建有相应的收集系统,按污染程度和污染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分别采取组合的物理化学法或生物处理法进行处理;生活污水收集后可直接进入生化系统处理或并入地方城市污水处理管网;3、应用新的节能和低成本处理工艺对高难度废水进行处理,降低处理成本;4、治理废水应优先考虑综合利用,如:废碱水、废酸水,应独自收集,可回收用于锅炉脱硫、设备清洗或污水处理过程的PH调节,减少消耗;5、发展较快的厂区,如已基本形成产业园的,应优先考虑将废水在园区内部工厂进行综合利用,若不能则可集中规划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降低处理和管理成本。第五节固体物的处理1、固体物处理的最高境界为综合利用,变废为宝;2、回收固体废弃物中的可利用物,如纸质物、塑料、金属玻璃等;3、锅炉沉渣等可作为建筑辅料销售;4、生活垃圾建有专用防渗防雨存放区,委托地方环卫部门收集填埋处理;5、符合焚烧条件的可委托本公司自备锅炉焚烧处理;6、污水处理的污泥可委托环卫部门收集填埋,不得泄漏或散发气味污染环境;作为有机肥辅料的应交由有资质的肥料生产商,具有农业、环保等部门的使用确认报告方能销售,并长期关注对土壤的影响,防止“潜在的”环境污染;7、危险废弃物的处理:(1)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的废物,如蒸锵残渣、活性炭渣、树脂或层析填料、润滑油、含重金属废渣、含放(辐)射性的废物、废溶剂或废化学品、过期或废弃的药品等,及与危险废弃物相关的废包装等属于危险废弃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理时应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报批手续;(2)应建设防水、防渗和防风、防火的专用收集储存区,工厂应建设防水、防渗和防风的临时收集区,基地应设立规范化的专用危险废物贮存库,做到防腐、防火、防爆、防水、防渗和防风,划区存放,设置标识、标签,做到可视化管理,并设立应急池,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制度上墙;(3)建立收集、储存、转移台帐并存档;(4)含放(辐)射性的废物,应专区存放并设有防护措施;(5)禁止擅自焚烧、填埋、转移等非法方式处置危险废弃物。第六节噪声处理1、选用低噪声设备,建筑物设计时考虑减震和吸、隔音处理;2、高噪声区安装吸音设施降低噪声;3、发放相关的隔音防护用品,减少员工的受伤害;4、对噪声超标位置逐步按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削声降低噪声。第七节光线处理1、建筑上尽量不采用全玻璃或玻璃面积过大的窗户;2、尽量不采用反光强度大的玻璃;3、设计好窗户的角度,把反射光线反射到尽量不危害的角度。第八节环保管理1、环境风险评估制度(1)从项目立项和建设、运行等全流程对环境风险评估,实施环保措施;(2)持续改进,在必要情况下不断完善升级环保措施;2、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1)制定中控标准化,保证各工序处理效率,保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2)做到“五有”;有计划维护保养、有巡检、有监控、有记录、有考核;3、环保档案管理制度(1)建立环保档案和台帐,及时更新内容、及时上报、做到电子和书面双存档;(2)按总纲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4、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制度(1)实施清洁生产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分析工厂生产工艺节能、减排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并落实改进方案,持续改进并形成独特的绿色生产工艺;(2)各厂应尽早进行自愿清洁生产审核,以获得省级优秀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且之后每两年组织完成持续清洁生产审核,申请换牌;5、员工环保培训和宣传制度(1)通过培训提高全员环保意识、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2)在工厂内设宣传栏,进行环保法规、环保技术等宣传;(3)如有可能做到对外实时电子公布各监测数据;6、检验和监测管理制度(1)在污染物治理的中间控制及排放口,确定取样和检验方法,制定控制标准对环保设施的运行进行监控,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出现超标排放风险时,应及时调整污染物处理工艺,或适当调整生产负荷,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上传数据,在线监测装置应进行有效维护;(3)委托有资质方对公司进行定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为公司达标排放提供依据;(4)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新建项目做施工期环境监理及报告;(5)被列入当地环保部门需要建立自行监测体系的工厂,应建立检验室,配备检验人员,组织主要污染物检验方法的确认,按规范检测并报送报表。在线监测是自行检测的方法之一;7、企业环境监督员管理制度各工厂环保科设专职环境监督员,对工厂环保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8、环保考核制度制订各级环保责任和考核目标,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发生重大环境事故的另行专项处理;9、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组织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3)制订并实施应急演练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培训、有总结、有改进措施;(4)突发事故及异常情况均应及时逐级报告,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5)应急救援应确保生命安全,建立相关方应急处理措施,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出现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化学品等的大量泄漏或化学品储罐爆炸、有毒废气泄漏等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及时逐级汇报,不得瞒报,并向政府部门如实汇报,公司自救的同时向环保、消防、公安、安监等部门求助,合力解决问题降低危害;(6)环保国控企业要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评估和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专家评估,并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10、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工厂应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定期在公司网站上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发布年度环境报告;11、排污费缴纳制度,及时足额但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要求缴纳排污费;12、放(辐)射源管理制度参照国家相关规定;13、项目环境管理制度(1)公司在确定新、改、扩建设项目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在可研报告中充分评估环保要求和投资情况,确保环保所需要的资金;(2)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充分考虑应用最新的环保技术和装备,引用国内最新的环保标准和法规,确保项目建成后符合法律法规要求;(3)项目建设选址应充分考虑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影响;(4)工厂应该在环评时尽最大努力争取最大限度的排放量和排放指标;(5)提倡清、污分流,分段处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14、项目设计与建设阶段,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环保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1)“环保源于设计”,在项目的小试、中试阶段应充分考虑到污染物产生环节,针对污染物的数量和特征制定治理措施,从技术上保证工艺的环保性,在工程上应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形成节能环保的绿色生产工艺。主要措施有:选用生物毒性更低或更易于分解的溶剂和化学品;工艺过程尽量减少反应步骤;应用新的分离技术和回收技术,减少化学品消耗;应用新型专利技术和设备,提高产品得率;应用节能型设备减少能源消耗;实施水的重复利用;回收废弃物中的产品或可利用物质,使用废弃物资源化技术,减少排放量;(2)环保处理可委托专业环保公司进行系统设计,并逐步培养本公司环保处理技术人员提高设计能力。应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施,在保证达标排放控制污染物总量的前提下必须考虑降低处理成本;(3)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厂长组织评审小组对项目环保技术方案进行评审,确认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评审小组由各级环保技术人员、工程人员、宜昌长江机械厂或乳源机械厂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组成;(4)工程组设专人负责环保设施的建设现场管理,保证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施工期环境保护,保证与主体设备同步竣工;(5)建设规范的水、气、声、渣处理设施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的排水设施;为防止泄漏污染地下水,并方便维护,应在空中管架上敷设污水输送管;(6)建设危险化学品储存区事故应急池和工厂事故应急池,用于收集事故泄漏物、消防水等,防止事故发生时产生次级环境污染事故;工厂识别出有可能发生的环保事故及公众环境事件,制定出相应的处理应对方案,定期进行培训及演习;(7)修复施工对环境带来的破坏,及时进行绿化恢复处理;(8)新、扩建项目需按照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进行项目的选址,施工期应完成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新建项目做施工期环境监理,环保竣工验收须向省、市环保部门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9)在项目建设时,因应用新技术等原因在主工艺流程、污染物总量或生产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说明,必要时需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以保证项目合法建设并通过验收;(10)建设规范的排放口,按环评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在排放口醒目位置悬挂环保标识;15、项目试运行和验收阶段(1)项目竣工后先进行设备确认,在具备运行条件并能达到70%的生产负荷时,环保科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符合性和污染物处理达标情况检查,提出检查和整改报告;(2)经自查符合验收条件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3)委托有资质的监测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及时对验收监测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符合条件后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请示,并提交验收监测报告;(4)验收过程重点是保证稳定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和及时整改,通过加强管理及早完成验收工作,取得验收批复;(5)验收后的项目及时申请办理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需要购买排污权的应及时竞价购买,以保证合法排放;(6)项目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新化学物质的,应办理新化学物质的申报登记手续,药物合成过程的中间体不离开生产线进行下一步骤的,属于新化学物质的豁免类别,可不进行申报登记;16、适应国际规范的要求,逐步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减少碳排量。氟树脂工厂应按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严格管理,每年向国家环保部申请领取下一年度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17、环保处加强对周边村庄进行走访、公益扶持、宣扬公司治理成效,周邻和睦,避免投诉,以求得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第九节环保应急处理对于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突发环保事故,应该采取及时、正确、合规、合法的措施进行处理处置,杜绝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将事故对公司和社会的影响降到最低。一、一般化学品等的局部泄漏1、工厂应对一般化学品等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理进行评估,对于有泄漏风险的环节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措施,通过吸收、吸附、收集暂存等方式处理,避免事故扩大;2、事故处理后进行相应检测,确保工作环境安全,并对事故作出详尽的事故报告,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二、废水、废气等排放指标的超标1、因环保设施出现故障,导致废水、废气等排放物的排放指标出现连续超标的,应及时启用事故应急池等应急设施;2、对于环保设施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正常运行,需要停机检修的,应该依法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对相应工厂及工序采取减产或停产的方式确保不出现超标排放甚至不处理直接排放的违法违规行为;待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污染指标处理达标后再恢复正常生产,同时报环保部门备案。三、严重的污染事故1、一旦出现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化学品等的大量泄漏或化学品储罐爆炸、有毒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等重大环保事故后,应该把确保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杜绝出现人员伤亡;2、出现严重污染事故后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应该及时向政府部门如实汇报,不得瞒报;公司自救的同时向环保、消防、公安、安监等部门求助,合力解决问题,争取把危害降到最低。四、上市公司还必须依法做好事件的信息披露。第十节业绩考核1、大环内酯的“三废”处理是否比现在效果更好、成本更低;2、现有公司其他产业的处理是否比现在效果更好、成本更低;3、气的处理如口罩、空气清新器、尾气处理器的产品是否定型;4、水的处理如家用活化净水器是否定型;5、口罩用等环保新材料是否确定;6、全年达标排放,未受到投诉,无环保事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和明确基地各级、各部门环境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基地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司自主环境管理水平,制定如下环境保护目标,望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1、杜绝各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2、杜绝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原辅材料、劳动保护用品、设施设备,采购原辅材料时要索取环境友好协议,采购劳动保护用品、设施设备时要索取相关证明和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或安装、调试、运行。3、新建、改扩建项目时,环境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新建、改扩建项目时,应首先进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条件不符合禁止建设和施工。5、新建、改扩建项目试生产运行正常后3个月内进行验收监测,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不合格禁止继续生产。6、污水排放的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和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为搞好基地新建、改扩建项目保护管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源、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1、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2、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3、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4、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5、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6、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7、有建设项目时,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8、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9、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0、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12、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13、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15、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为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污染,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1、环境保护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废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利用设施、自动监测系统等设施。未经上级环保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停用、拆迁或损坏。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保护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3、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操作运行等规章制度。4、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4.1自行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单位对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4.2委托运行: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代理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社会化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利用社会投资或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为其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5、自行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达不到污染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实行委托运行。6、各班组应加强对环保设施的巡检,并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清扫、检修,确保完好率100%,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转。7、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7.1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施施工和建设,无工艺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设施建设应优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推荐的技术;7.2 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7.3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7.4 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7.5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上述条件(但不仅限于上述条件)。组织对将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考核,符合上述条件的设施方可投入运行。不符合运行条件的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的,由设施运行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环境责任;8、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严重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9、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所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单位必须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10、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必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岗位的工作。11、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12、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环境保护施投入运行后,应保证设施无故障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与环境保护设施配套的自动监控设施应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13、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运行记录台帐、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做好运行记录,确保与主体生产设施的同步运行率达到100%o14、要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出现故障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因不可抗拒原因,设施必须停止运行时,应当事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停止运行的原因、时段、相关污染预防措施等情况,并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恢复设施运行的,环保部门责令污染物产生单位停止生产,待环保设施修复后,经环保部门批准,方可恢复生产。15、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16、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设施运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设施的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取样和监测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设施的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取样和监测情况、连续运行记录等。基地有义务将设施的运行状况、日常监测数据和各项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从监督。17、必须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现场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阴碍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得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18、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服务合同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要求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服务要求与承诺。合同正式签署后,合同正式文本应于10天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9、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运行合同的内容进行,违反合同造成的后果由违反合同一方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关责任。20、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权利和义务:20.1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20.2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从设施运行委托单位获得运行服务费;20.3无违法行为不得被剥夺设施运行管理权,正常运行业务活动不受干涉;20.4严格遵守设施委托运行合同,保证设施正常运行;20.5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违反本条例和设施运行不达标排放产生的环境责任。环保事故管理制度为加强基地环保事故管理,及时汇报和处置环保事故,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依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制度,结合基地实际,制定本制度。1、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突发性事件。2、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根据危害程序,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以下几类:2.1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环境污染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使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出现人员中毒死亡,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事故;2.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人群发生中毒症状,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事故;2.3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含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人员发生中毒症状,引起工厂与群众冲突,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2. 4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事故;2.5由于环境污染,使附近车间或工段人员感官受到刺激,影响正常工作的事故称为环境污染事故。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1.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事故类型、现场情况等;4. 3事故的简要经过;5. 4已经采取的措施;4.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5、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降低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6、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要按“三同时”的原则,由总经理和技术人员、环保员召开会议,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7、一般环保事故发生后,当班人员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速报可通过电话、电报,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8、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9、基地环保管理部门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当发现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应立即纠正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10、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均应记入环保事故台帐。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12、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13、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14、对违章操作,不听劝阻,而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引起人身伤亡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刑事、司法部门处理。环保培训教育制度为提高基地员工环境保护的意识,防止和减少各类环保事故,制定本制度:1、本制度适用于基地各车间和部门,与基地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进入基地各车间和部门的外来承包商施工人员、参观和实习人员。2、基地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各车间和部门的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工作,并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3、基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基地的环保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环保科为基地环境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设专职环保员一名,车间安全员兼环保员。4、新入厂的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环保知识培训,主要内容为:4.1 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章制度;4.2环保知识;4.3基地环保情况及物料危险特性介绍;4.4基地环保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4.5环保设施、设备岗位操作规程;4.6典型环保事故案例。5、环保培训的形式分为脱产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脱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6、基地每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环保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7、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环保教育工作负责。8、每年初基地制订环保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不断了解职工对环保工作的需求,每半年总结一次,根据汇总结果及时修改培训计划。保证环保教育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9、建立健全职工环保教育管理档案,并有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的签名。10、对认真开展环保教育并在防止环保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部门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11、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环保教育的部门进行处罚,环保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12、基地各级领导应积极引导、鼓励各级人员加强交流,不断学习环保专业知识。环境治理管理制度为保护职工的人身健康和周边环境,杜绝环保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基本概念1.1毒害品: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毒品按毒性大小分为一级毒害品和二级毒害品。1.2粉尘:粉尘是指能够较长时间飘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叫做生产性粉尘。吸入生产性粉尘对身体会造成一定的危害。1.3噪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都可以称为生产性噪声。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02)中规定: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八),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85dB(八)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CIB(八)o1.4工业废水: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1.5工业废气: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总和。1.6工业废渣:在工业生产中,排放出的有毒的、易燃的、有腐蚀性的、传染疾病的、有化学反应性的以及其他有害的固体废物均属工业有害废渣。2、基地环境治理目标:各项环保指标符合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K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3、主要负责人对本基地的环保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环保科为基地环境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设专职环保员一名,各生产车间安全员兼环保员。基地每个车间、部门和每位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车间、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检举、控告。4、产生工业污水的车间,每月最后一天向安全科上报本月环保工作月报;5、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对环境有污染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有关部门应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的产生。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施、设备。7、根据有关标准,为岗位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8、环境治理主要措施:8.1 禁止向雨水排系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工业废渣;8.2 禁止在厂区内路面清洗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贮罐和容器;8.3 罐区排污系统切换阀平时要处于污水管网阀门常开、雨水管网关闭状态,大雨时,约15分钟的初期雨水排入污水处理站,地面无污油时,可将通往污水处理站的阀门关闭,打开通往雨排管网的阀门;8.4 蒸汽凝液要排入雨排系统,防止凝液加热排污地沟中的污油等污染物;8.5 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8.6 各车间及时清理所辖区域内地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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