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全套制度之财务管理制度12项(含财务管理、差率费管理办法等).docx
学校全套制度之财务管理制度12项财务苣理暂行办法财务收支亩计暂行办法差旅集管理办法®服务性收转糜办法场公务接ss三s三三固定资产亩计暂行办法国有资Jsx顾及管理制度邱嚷醯办法学生收费管理办法场学校财务审批办法(试行)场学校市区内公务匕行芨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学院二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亩计暂行办法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三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第四条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部门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第五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第六条接待部门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第七条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票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正餐人均不得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提供宴请一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第九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第十条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第十一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十二条接待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固定资产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学校固定资产审计工作是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即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办公用家具和交通、电信通讯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院审计部门依法对学院固定资产的审批控制、增减变化和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是指从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直到报损或报废的全过程审计监督。第四条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第五条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二)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审批、鉴定、公开招投标、合同检查、财务核算、建卡登记、使用管理、效益考核、盘点清查、账物核对等内部控制制度。(三)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规合理、执行是否有效。第六条对固定资产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当年预算计划,临时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办有审批手续,对专控商品是否按专控商品的规定进行报批。(二)对大型设备、精密仪器、建设材料、图书、办公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贵重物品等的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及程序是否齐全合规。(三)对新建房屋,后勤事物管理中心、财务处是否及时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了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及时办理了房屋资产登记、移交、接收和学院房产及新增资产等有关手续和账务处理。(四)新购物品是否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过政府招投标及相关的询价等相关规定执行,招投标及资质认定过程是否合规,是否按招投标小组共同会审的意见办理有关合同签订及购货事宜等。(五)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计价是否正确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第七条对固定资产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对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审计。1 .报废报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报请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会审和主管院领导批准。2 .报废设备的清理是否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和符合国家规定的陈旧老化程度淘汰设备,是否属过时或丧失生产运行能力而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3报废设备残值的处理计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上缴国库。4.固定资产的清理及盘亏盘盈是否属实、原因是否合理,账务、账证、账物处理是否合规。(二)对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的审计。1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是否属于学校闲置、不适用或不需要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除外)。2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鉴定,作价是否合理,收入是否及时进入财务账,资产、财务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3,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是否进行了科学、严密的可行性论证,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严格审批,是否有完善的合同协议,是否单独进行账务核算及收益分配等。(三)对固定资产无偿转让转出的审计。1.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转出,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2,经批准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调拨清单中所列项目、品名、数量、价值是否与实物相符。3,对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账务、账物是否及时按规定进行了核算处理。第八条审计部门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实地检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第九条对固定资产添置或使用不当而造成财产损失的以及对借固定资产添置或报废为名而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及时上报院领导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人为的,应追究个人赔偿责任,属管理职责造成的应严肃追究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及直接管理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时,须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国有资产使用原则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学院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资产是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按实物形态分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一)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O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我学院固定资产分六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文物和陈列品和其它固定资产。(二)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专利权、专用技术、著作权、发明创造等)、商标权(校誉、校名、商誉等)、房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财产权利等。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责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推动资产合理配置,依法处置资产,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四、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资产的增加、验收、使用、维护和处置,资产的清查盘点,资产的账务处理等。五、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第二章资产管理体系、机构及其职责一、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系。在院领导的领导下,由财务处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岗位及由后勤事物管理中心设立资产管理科、对全校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财务处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岗负责账务处理和管理;后勤事物管理中心设立资产管理科对国有资产实物进行登记、核实、分发、登记卡片等事务进行管理。实物由资产管理科发放到归口各部门,各部门设立资产管理岗,管理本部门的国有资产的增减、调入调出、新增报废处理的日常资产管理工作。二、各资产管理层的主要职责和常规工作(一)学院分管领导领导及检查指导全院的资产管理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和本校资产管理工作的实际,审定全院资产管理工作计划;审批资产的购建、调拨、报废等,审定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二)财务处1 .制定资产价值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2 .负责全校资产的价值管理,按规定进行资产总分类核算。3 .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新增资产予以确认,及时在账务上反映增减情况。4 .定期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资产的有关数据。5 .协助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做好每年一次的实物资产清查工作。6 .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报有关资产会计报表。(三)后勤事物管理中心1 .贯彻上级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2 .制定资产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3主要负责实物资产的一级管理,对使用部门的实物资产二级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4 .对报废或转让的资产,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清理,办理资产减少的审批手续。5 .对使用部门的实物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6 .协调处理资产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7 .每年组织一次实物资产的清查。(四)资产使用单位各二级学院、部、处、办负责人为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另设资产管理员一人,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资产验收、入库、日常管理。8 .建立本部门资产登记簿。3,负责资产的安全管理、功能保护及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4.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资产损坏、丢失、被盗或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5做好每年一次的资产清查工作,每学期一次的资产报废工作。(五)使用个人实训室负责人主要职责是:1 .负责所管实验实训室的资产日常管理工作。2 ,对损坏的仪器设备及时报修。3 .对资产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教职员工主要职责是:1 .负责本人所使用的办公设备(办公桌椅、电脑等)的管理工作。2 ,对损坏的办公设备及时报修。3 .工作变动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4 .办公设备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固定资产的分类(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其中房屋分为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生活用房、其他辅助用房;建筑物分为道路、护栏、绿化景点、围墙、运动场、其他建筑物。(二)专用设备,分为实验设备、实习设备、文体设备、其他专用设备。(三)一般设备,分为办公设备、车辆、医疗设备、炊事设备、床具被服、其他一般设备)。(四)图书(五)文物和陈列品(六)其他固定资产二、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一)一般有按原始价值计价、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两种方法。具体计价方法为: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料、工、费记账。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注明的价值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记入固定资产价值。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在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二)单位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三、建立清查盘点制度。学院每年要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盘点。清查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由后勤事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及各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共同参加。通过清查盘点,查明学校固定资产的账、卡、物是否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四、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力求保持稳定,如确需岗位变动,应由部门负责人和后勤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方可调动;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有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五、固定资产增加的管理(一)通过基本建设形成的房屋、建筑物基本建设结束后,必须及时办理房屋、建筑物的交付使用手续,填制”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清单”,并连同有关资料分别转送后勤事物管理中心;后勤事物管理中心与有关使用部门办理房屋、建筑物实物管理的事项,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入库。(二)直接购入的固定资产直接购入的固定资产是指从市场或供应商购买回来后就可以直接使用的固定资产。经办人员应及时办理“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由后勤事物管理中心开具固定资产入库单,交由财务入固定资产账。(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物品,凡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均应列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证入库。(四)固定资产清查中的盘盈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固定资产,清查小组填制”固定资产盘盈(亏)登记表“及“固定资产盘盈(亏)审批表”,经院领导批准后,后勤事物管理中心据以办理固定资产增加的处理。(五)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归口管理,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调入,都应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所列名称、规格、数量,认真进行核对、验收,然后交付使用。六、固定资产减少的管理(一)固定资产报废达到使用年限必须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使用部门领导及分管院长同意,报后勤事物管理中心,后勤事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鉴定并办理报废审批手续后交由财务处打报告报财政申请报废,财政批复同意报废后,由后勤事物管理中心按政府要求报废,将残值变卖后交由财务处,财务处将残值上缴国库同时进行固定资产减少的核算。(二)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生盘亏,清查小组填制”固定资产盘盈(亏)登记表”及“固定资产盘盈(亏)审批表”,同时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分别不同情况报分管院领导,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财务处、后勤事物管理中心据以办理固定资产减少的账务处理。(三)界定标准调整而减少的固定资产因固定资产界定标准变化而减少的固定资产,后勤事物管理中心和使用部门应及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原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凡对照标准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减少)审批表”,办理固定资产的减少手续,改按其他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四章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一、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院长期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专利权、专用技术、著作权、发明创造等)、商标权(校誉、校名、商誉等)、房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财产权利等,学院的无形资产归学院集体所有。二、教职工在学院工作期间取得的职务发明创造,属学院所有,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等而转移。三、在保证发明人或设计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学院有权处理已取得的职务发明创造。四、未经学院领导同意和学院领导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学院的无形资产从事各类经济活动。五、单位获得无形资产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外部购入、其他单位捐赠、自行研制和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形成。外部购入、接收捐赠和自行研制的无形资产,都要办理合法的交接手续,并及时入账。六、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七、学院应该利用法律的规定对各种无形资产加以保护。转让和转出无形资产时,要合理计价或通过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其价值。第五章资产清查制度一、为了加强资产管理,学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二、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后勤事物管理中心协同财务处,各部、二级学院配合,组成清查小组。清查小组独立工作,不受外来干预。三、资产全面清查每年进行一次,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局部清查。四、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明确经济责任。属定额内的自然损耗,可根据有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处理;属于管理不善或因过失造成的资产损失,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属于违法犯罪而造成的资产损失,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资产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五、对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员的奖惩与岗位考核相挂钩。对于忠于职守、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存在问题较多的,根据情节给予经济、行政直到法律上的处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的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第三条举办培训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培训部门要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学院财务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实施。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培训费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一)住宿费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房间费用。(二)伙食费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三)培训场地费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四)讲课费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五)培训资料费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第六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第七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IoOo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八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第九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会餐、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活动。第十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十一条报销培训费,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处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十二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未经上级批准,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名义举办或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等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校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职工在哈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根据黑龙江省在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黑车改(2018)2号)和哈尔滨市市直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哈车改2018)2号)参照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报销人员范围是在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工作人员。第三条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是指在哈尔滨市区范围内,执行本单位委派的临时外出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和伙食费。第二章交通费报销第四条交通费采取包干报销方式,交通费包干为30元,哈市市内车票不再报销,报销根据市区内公务出行审批表为准(表样后附),单位人员家住五常,按照规定报销往返车票。第五条已领取车改补贴的人员不得报销交通费。第三章伙食费报销第六条在哈尔滨市区内(阿城区除外)执行公务的,经单位批准,按照每人50元/天标准报销伙食费。第四章有关要求第七条学校各部门要加强对哈尔滨市内公务出行的监管,对费用报销要严格审核,确保公务内容真实,坚决防止费用报销福利化。第八条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公务出行、超范围超标准报销。第九条对乘坐本单位车辆执行公务的,无论是否取得车改补贴,不得报销交通费。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到哈尔滨市区以外执行公务属于出差,按差旅费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4日起执行。附件: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市区内公务出行审批单部门:年月日公务出行日期人员地点公务事由备注审批:制表:学校财务审批办法(试行)为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充分体现权责统一的原贝!),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预算审批(一)校年度财务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学校各部门预算申请,结合当年综合财力情况以及年度实践工作需要,提出草案,由校党委会审批后上报财政。(二)校内各部门应根据学校安排的部门经费额度,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制定并批准经费使用计划,(三)校年度预算调整及校内各部门经费追加,须经申请部门主管(含分管、协管、下同)校领导同意,由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情况统筹考虑并提出意见后,履行审批手续。其中: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不含5万元,下同),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下同)3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四)校内各部门经费一律不允许调整用途,发现问题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五)校年度预算方案及调整,需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二、收入审批学校各项收入,由财务处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校内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立项目和标准乱收费。收费要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费票据的购买、领用、收回及保管等由财务处设专人负责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购买和印制。三、支出审批学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制度。校内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财务负责人,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审批本部门预算经费支出和由本部门归口管理的校统管预算经费支出。具体权限和程序如下:(一)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不含5万元,下同),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下同)3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二)报销流程:(1)各部门所需经费经部门的承办人填报销单、整理报销的原始单据;部门负责人签字。(2)各部门的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3)财务处会计负责审核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后经财务处处长审核。(4)主管财务校长最后审批,按规定金额经校长及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三)同期同类业务审批以合计金额为准,严禁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回避规定的审批程序。四、审批责任(一)学校财务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审批人对所审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绩效成果考核负全责。对于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乃至行政、刑事责任。(二)会计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对财务审批情况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当予以纠正或拒绝办理,否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关于财务审批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学院各类学生的收费管理,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交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加强对交纳学费的认识,积极主动地交纳学费。第三条学院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采取“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部在校学生。第二章各部门职责第五条学校财务处是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学院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第六条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相关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财务处办理学生收费工作。招生就业处、学生处负责提供新生学籍信息和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学生处负责提供根据国家及上级规定的在校生贷款、减免、缓交学费等信息;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学生处负责核实、提供学生住宿信息;各二级学院负责宣传学院的收费政策,督促学生按时足额交费。第七条学院财务处应及时、定期统计学生交费及欠费情况,并通报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负责催缴应收学费。第三章收费组织管理第八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为集中收费时间,学生须按照学院要求的时间内交清所有费用。第九条新生收费工作(一)新生入学报到前,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将应交的费用足额存入学院为新生代开的个人账户中,由学院财务处委托银行集中划款。(二)因各种原因无法通过银行划款完成交费的学生,可在报到时到指定地点办理交费手续。(三)新生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及时足额交纳费用的,应按学院规定办理缓交费(仅限学费、住宿费)手续。第十条在校生收费工作(一)在校生应根据财务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学费及住宿费存入指定的个人账户,财务处按收费标准委托银行统一划款。(二)划转学费及住宿费未成功的学生,可根据财务处通知,到指定地点办理交费手续。(三)学生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费用的,学生本人提出缓交费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核,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交学院相关部门(学生处)审核,并由学院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缓交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缓交期过后仍不交费的学生,按欠费处理。第十一条银行划款后,财务处将集中打印学生所交纳费用的收据,统一发至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负责发放给学生本人。第十二条学费及住宿费收据作为学生交费的证明和注册的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收据丢失不能补发),以便办理相关手续和后期备查。第四章收费标准第十三条学院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发生各种变动时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标准收费:(一)复学、转专业、留(降)级的学生,除了国家及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外的一律按学籍变动后所在年级专业标准收费。(二)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第五章学生减免学费的规定第十五条学生学费的减免按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学生退费的规定第十六条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离校的,学院根据学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住宿费。第十七条学生办理退费应携带交费收据及相关部门出具的申请表,财务处根据学院文件或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办理退费。第十八条欠费学生因故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离校的,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交清所欠费用后,学院方可办理离校手续。第七章学生欠费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凡未经批准不按时、按规定交费的学生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其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确认。第二十条对欠费的学生,学校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其离校手续等相关事宜。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院二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教育部教财200021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原国家教委教审厅1996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文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由学院党委正式任命或院行政聘任的院内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正、副处级负责人以及需要审计的其他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三)失职、渎职的行为。(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主管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期满或任职期间因调动、转岗、退休、解聘、辞职、免职、撤职等事项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审计评价。未经审计的不得办理离任手续。第五条审计部门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一)所在部门财务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管理情况。(二)所在部门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管理情况。(三)所在部门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所在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五)所在部门各项经济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六)本人参与各项经济活动的具体情况以及遵守各项财经法纪、财务制度及廉政规定的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审计的经济事项。第三章审计组织、方式及程序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审计部门实施。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纪检监察、审计、人事、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指导、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审计建议、意见执行情况。第九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采用就地审计的方式,对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应该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适当;审计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并撰写审计结果报告。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一般为该领导干部的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审计时间范围为最近三年。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到龄退休,离任审计应提前一个月由相关部门提出委托,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审计对象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审计对象本人。第十三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应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审计对象本人应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内容包括:领导干部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工作中存在应当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和进一步改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上述材料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部门。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做好调查核实工作。第四章审计结果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当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审计对象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罚的建议。第十六条评价审计对象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他们任职时学校或部门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第十七条评价审计对象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应负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第十八条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及其本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十九条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部门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