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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全套制度之人事管理制度13项(含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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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全套制度之人事管理制度13项(含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等).docx

    学校全套制度之人事管理制度13项三)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朝例人告理制度e雇员制人员招聘及莒理办法(修订稿)朝雇员制人员招聘及告理办法朝关于加强教职工值班、力三管理的规定(试行)电D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朝教SRI考会理制度朝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工作频规定(试行)朝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工作告理规定(试行)D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肯理办法年度考核和评选先进个人办法电3人事调配工做恒(试行)电1新教师卤前培训及上面资格认定办法人事调配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学院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队伍结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院人事处为人事调配工作的管理部门。第二章原则及范围第三条人事调配原则(一)坚持编制管理、计划调配、统筹安排的原则。人事调配要根据学院事业的发展要求,结合学科建设,突出重点,保证急需,合理配置。(二)坚持专业对口,人尽其才、调剂余缺、合理流动的原则。不断充实教学科研第一线,精简机关和其他非教学人员。(三)坚持民主集中、依法办事的原则。人事调配要充分听取和尊重职能部门的意见,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凡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调配,个人和部门必须服从。(四)坚持人事回避制度。在讨论自己亲属的调配工作时,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回避。干部职工(教师除外)属于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能安排在同一部门工作。(五)见习期未满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调动。第四条人事调配范围人事调配是指在我院出现调动、退休、离职等情况的工作人员。第三章人事调配的审批权限第五条学院内调配的审批权限(一)处、科级干部跨部门调整,由学院领导班子审批。(二)因工作需要,需对本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内部调整的,若没有改变其编制属性,由本部门领导研究决定后,报人事处备案;若需改变其编制属性的,由本部门签署调整意见后,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三)个人要求跨部门调整工作岗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和接收部门签署意见后,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四)因学院内机构改革而进行调整的人员,由人事处根据学院机构改革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人事调配手续。(五)待聘人员要求安置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接收部门签署意见后,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六)退休人员由院长审批,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学院外调配的审批权限(一)各类人员的调进(接收)、调出均由学院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院长审批。(二)教职工因出国定居、学习或辞职等而办理离职手续的,院长审批。第四章人员调出(辞职)的审批及程序第七条人员调出的程序(一)人事处根据申请调出(辞职)人员实际情况及所在部门意见,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院长审批。(二)经审批同意调出(辞职)的人员,必须在接到同意调出(辞职)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到人事处及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动放弃调动处理),具体手续如下:1 .退还学校借款及借用的重要物品。2 .办理调出(辞职)手续。3 .提交调入(接收)单位的详细地址和人事调动有关材料。(三)办理完以上手续的调出人员,学院将按规定在一周内将其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四)已办理档案调转手续的调出(辞职)人员,须在其档案转交后的两个月内办理好离职手续,否则学院从第二个月起,停发一切工资、补贴、奖金等,并从第三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第五章调配纪律第八条各级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同志,必须认真执行学院人事调配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违反调配纪律的,要严肃处理。第九条凡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由人事处正式下达的调进、调出人员的调动通知,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第十条凡获准学院内跨部门调动人员(含组织决定调动的人员),接到调动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原部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按时到新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学院调配人员必须填写岗位变动人员固定资产移交确认单。第十二条学院调配人员必须填写岗位变动申请表。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加强教职工值班、加班管理的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推行规范化、程序化的考勤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值班、加班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基本原则:1.学校提倡高效率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尽量控制和避免延长教职工的工作时间,减少非必要的值班、加班。2学校严格执行值班、加班审批、管理制度,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安排教职工进行值班、加班,须报请分管校长审批。3 .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及双休日按相关规定须安排值班的部门和岗位,应尽量安排值班职工轮休。已安排轮休的,不再计算加班。4 .加班期间,工作人员要遵守学院劳动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擅离职守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二、值班、加班认定(一)值班为维护学校安全、消防及水电等特殊岗位在非正常工作期间的正常运作和管理秩序,所采取的必须的服务工作,学校实施的值班制度。值班主要包括:1 .行政、后勤常规值班:负责非正常工作期间学校全面运行的安全管理及监督,主要指干部值班及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值班,具体由后勤管理中心牵头管理。2 .学生管理值班:负责非正常工作期间学生秩序维护和管理,主要由各学院中层干部及辅导员轮流承担,具体由学生处统一管理。(二)加班1、可申请加班的情况:(1)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其他原因,危及师生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为完成上级或学校布置的紧急性临时任务,因时间限制,必须利用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3)为处理突发事件或因特殊原因,必须利用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4)寒暑假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节假日每日连续工作超过4小时,通过加班审批且无法安排轮休的。2.不予认定为值班、加班的情况:(1)非正常工作期间内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学习、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出差等;(2)属于本职内的工作,因本人或部门正常工作任务没有完成而加班的;(3)当月加班时间累计未超过当月请假时间的,加班天数不计加班费但与请假天数等量抵消;(4)实行倒班轮休工作制的特殊岗位,在正常工作日倒班的;(5)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有专项补贴或特定经费支持的工作任务及从事有报酬工作的;(6)加班期间中途离开工作岗位,或预期加班工作任务未完成的;(7)学校领导认为不应批准或不予认定的其他加班。三、管理程序学校值班、加班遵循“先报批后实施,先执行后结算,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程序。(一)申请报批1、值班计划申请:每学期初,由主管部门负责填报学校值班计划审批备案表,经校领导审批同意,交人事处备案,主管部门可按值班计划开展具体实施。2、加班申请:各部门申请加班应至少提前3天办理相关手续,填写学院加班申报表,经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批准,交人事处备案后,方可执行。寒暑假加班须在放假前1周进行加班申报;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相关部门应在一周内补齐手续并加以说明。学院专项工作加班有牵头部门进行申报;学校统一安排的加班,不需填写加班申报表,由学院校人事处负责在考勤上标注。(二)日常管理值班、加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值班、加班人员工作职责及相关要求,并对值班、加班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各部门需指定一名考勤员,具体负责日常考勤记录、原始资料整理与归档、数据汇总统计。(三)费用结算值班、加班情况由主管部门按月记录,每月5日前汇总上报上一个自然月的原始记录材料和统计数据。人事处负责材料、数据的复核和费用的统计,由院长签定后,按月发放。四、补贴标准(暂定)(一)值班行政值班补贴标准:周一至周五为60元/人/天;双休日为100元/人/天;法定节假日为180元/人/天;后勤特殊岗位值班补贴标准:周一至周五为50元/人/天,双休日为80元/人/天;法定节假日为150元/人/天。(二)加班1 .日常加班:在正常上班时间外,工作时间在2-5小时以半天计,5小时以上按全天计算,补贴180元/人/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0元/人/天、市内交通费为80元/人/天)(含暑期招生工作)。2 .特殊岗位工作:加班的计算方式采取工作日和工作项目相结合的计算方法。除按照工作日计算加班外,有些工作由于工作时间较为零散,不宜以工作日计算,可以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量,参照日加班标准,采用包干方式核定加班费用。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学院加班申报表学院加班申报表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强对学院各级各类岗位人员的管理,使院内工资分配与岗位职责、工作成效挂钩,充分调动各级各类人员的积极性,逐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学效益,促进学院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的改革意见和市政府的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分配改革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学院实际,逐步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人尽其才的人事分配制度和分配激励机制,理顺分配关系,着重解决同工不同酬和平均主义问题,充分利用物质利益原则,引导教职工爱岗敬业,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的发展。二、基本原则1 .实行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职务津贴和课时补贴为主的结构工资制,使教职工收入与工作岗位、工作业绩挂钩。2 .以岗定薪,薪随岗变,真正体现优劳优酬、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原则。3.分配制度实行自主选择原则,适度向一线教师倾斜。三、分配方式1 .学院将创收中的一定比例资金在学院内部进行合理再分配。2 .实行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职务津贴和课时补贴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1)岗位工资:坚持工作责任与收入挂钩,以岗定薪。根据学院财力状况确定岗位工资,全年按实际工作月份10个月发放。(2)绩效工资:坚持工作业绩与收入挂钩,以绩定薪。根据学院财力状况确定绩效工资,全年按实际工作月份10个月发放。(3)职务津贴:坚持风险与收入挂钩,以职定薪。根据学院财力状况确定职务津贴,全年按实际工作月份10个月发放。3 .实行课时基础工作量制,教学人员专业课基础工作量为年320课时,基础课工作量为年360课时,超出基础工作量部分,每超1课时补贴:正高33元、副高30元、中级及以下27元,不足工作量按比例扣回,按月统计课时量发放。行政人员选择专业技术职称系列,须满足周四课时,且不享受课时补贴。四、发放范围及依据1.在编在岗教职工。4 .按照工作职责和目标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和学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出满勤,可享受结构工资。5 .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或停发结构工资。(1)旷工1天,减发本人当月50%结构工资,旷工二天以上,扣发当月全部结构工资。(2)无故不参加学院、处室、二级院统一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理论学习等每次扣50元,会议请假每次扣30元,会议迟到、早退每次扣20元。(3)迟到、早退每次扣30元。(4)事假5个工作日内,按比例减发本人当月结构工资。病假10个工作日内按比例减发本人当月结构工资。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扣发本月50%结构工资;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扣发全月结构工资;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扣发三个月结构工资;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扣发半年结构工资。病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扣发本月50%结构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扣发全月结构工资;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扣发三个月结构工资;病假累计超过50个工作日扣发半年结构工资。当月事假、病假二者累计满15个工作日扣除当月结构工资,病、事假达到本人周出勤标准按一周累计计算,并报人事处备案。周二、周四坐班日缺勤,按当日标准扣发,且以学期为单位进行累计计算,超过5天扣发1、2月或7、8月结构工资的10%;超过10天扣发1、2月或7、8月结构工资的20%;超过15天扣发1、2月或7、8月结构工资的30%;超过20天扣发1、2月或7、8月全部结构工资。全年坐班日缺勤超过10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产假、哺乳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统发工资,不享受校内结构工资,超过规定时间按事假处理。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日,不享受校内结构工资。产假的假期自请假起连续计算,假期内包含遇公休假,寒暑假天数。婚假15日、丧假3日(直系亲属在外地的,适当给予路程假)按国家规定执行,超过规定时间按事假处理。(5)教师上课出现迟到、早退、旷课等违纪行为的,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6)出现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根据相关规定减发结构工资。(7)未完成工作目标和学院规定的工作任务,根据考核结果相应减发结构工资。(8)缓聘、拒聘、解聘、辞聘、落聘人员从次月起停发院内结构工资。(9)教职工工作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结构工资自岗位变动下月起另行核定。4、相关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我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管理干部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2.及时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3,按规定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事项。4,及时更新干部职务(职称)、学历、工资等变动信息。5 .积极为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6 .全力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与保护工作。7 .经常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工作。8 .建立和不断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信息库,大力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逐步实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现代化。9 .定期向同级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人事档案。10 .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守则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2 .严格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和各项工作制度的要求,坚持原则,一丝不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3 .刻苦钻研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业务,努力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4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保密制度,严密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严防失密、泄密,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的绝对安全。5 .认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对收集的材料要详细登记、认真鉴别、及时入卷归档。6 .严格履行查(借)阅干部档案登记、审核、签批程序,对查(借)阅干部档案手续不完备的,不予提供利用;对查阅后的档案,要认真检查核对,及时完好地归入库房。7 .热情接待查(借)阅档案人员,努力提供优质服务。8 .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的交接工作。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制度1 .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文件要求,注意跟踪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及时将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正式材料收集归档,不断充实档案内容。2 .建立、完善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单位)的联系制度和材料收集网络,主动争得各部门(单位)的工作配合,对应收集归档的材料要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归档。3 .收集补充的档案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内容真实,文字清楚,手续完备,规格一致(19cm×26Cm),严禁将复印材料及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纯蓝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的材料收集归档。凡属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一律退回材料形成部门,限期重新补报。4 .各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要认真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的要求,将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及时报送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或滞留档案材料。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1 .认真审查、鉴别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将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及时归入干部档案。2 .对经鉴别内容不完整,来源、时间不明,字迹模糊不清,打印书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接收、不归档,并限期更换或待补办完手续后再归入档案。3 .对犯有严重错误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干部,经党组织审查,做出处理结论后形成的正式材料可归档,在未做出结论之前不得归档。4 .经鉴别,对不属于归档、须从干部人事档案中撤出的材料,必须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核后销毁或转给有关单位和部门。5 .任何人不得从干部档案中撤出应归档的材料,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五、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制度1 .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等法规、规定要求,认真整理干部人事档案。2 .整理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晰并与内容分类相一致、装订整齐,使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规范、精炼实用的要求。3 .整理档案时,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对按规定需剔出的档案材料,必须先登记,报送主管领导审批后再行处理。4 .整理过程中,要严格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档案材料丢失和泄露干部档案的内容。5 .坚持经常整理与集中整理相结合,普遍整理与个别整理相结合,使档案内容保持完整规范。六、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与保护制度1 .严格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要求,建立坚固并符合防火、防潮、防盗、防蛀、防尘、防高温标准的专用档案库房。管理档案100O卷以上的做到库房、阅档室、办公室三室分开,库房面积每IoOO卷不得少于20平方米,配置铁质的档案柜(箱)或密集架。2 .档案库房内的空调、加湿、去湿、杀菌、灭火等各项设施要齐全,库房和档案柜、架要指定专人管理,经常检查。3 .库房内要保持清洁,温度控制在14C-24七,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等妨碍档案安全的物品,注意发现和排除有碍档案安全的一切隐患。4 .库房内要设有各项应急措施,档案管理人员须熟练掌握救护设备的使用方法,保证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及时、有效地抢救档案并将档案运送到安全地点。5 .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确保干部档案安全。七、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1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到干部任免、商调通知后,要及时将干部人事档案转给新的干部主管部门。2 .转出档案时,要认真清点档案全部材料,按规定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档案转出后,要注销名册。接收档案单位可拒收材料不全或整理不合格的档案。3 .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所列项目,详细登记和进行严密包封,由机要转递或组织人事部门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严禁交干部本人自带。4 .接收干部人事档案单位在对所接收的干部人事档案认真核对无误后,尽快将签名盖章的回执退回。发现档案中缺少材料,要及时催要;发现转递的档案材料存在手续不健全等问题,可将档案材料退回。转出单位应尽快补齐,并在限定的时限内转给接收单位。5 .转出单位对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者应及时催要,以防档案丢失。6 .干部管理部门发出调动、任免通知时必须同时抄送干部档案管理部门,以便及时更新干部职务变动信息和转递档案。7 .档案转出或转入要及时登记,做到干部职务、工作变动其档案也随之变动和转递。八、干部人事档案提供利用制度1 .严格按阅档规定来确定是否提供利用和提供所需材料。2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时,利用单位必须派二名以上中共党员干部,持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和工作证,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查阅手续。对持行政介绍信或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档案者,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不予受理。3 .阅档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抽取和撤换档案材料;严禁折叠、批注、拆卸、涂改、圈划;严禁边喝水边阅档;严禁在档案室内吸烟。违者一律追究责任,严肃处理。4 .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对于确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材料取证的,必须经过干部档案处(科)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复制提供。5 .干部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使用时须申报理由,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借阅。借用部门要指定专人专柜保管,不得擅自转借他人。借阅期限最长为二周,如需延长,必须办理延期借阅手续。档案送还后,要认真核对并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处理意见。6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档案。九、干部人事档案保密制度1 .非档案管理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干部人事档案库房。2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增强保密意识,严守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密。在私人交往、通信、日常言谈中,不准涉及干部人事档案中的内容,不准向亲属、子女、朋友等泄露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不准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或档案材料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不准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回家中,不准用电话提供有关干部的全面情况和涉及干部的政治历史或其他重要问题的内容。3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伪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和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4 .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对剔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认真登记备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到指定地点并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销。十、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1 .定期对所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数量、归档材料进行检查核对,做到库册一致,数目清楚,账档相符。2 .坚持每季度对所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进行一次核对,及时发现解决问题。3 .每半年对收集、归档、转出的档案材料以及提供利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核对统计,注意从统计数据中发现和解决问题。年度考核和评选先进个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其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并为其聘用、晋升、奖惩、培训、解聘、续聘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及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评选先进个人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及雇员教师。第二章考核评选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和评选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高低以及在业务技术工作实践中发挥作用的大小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五条考核和评选的标准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对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等级及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要求。考核标准力争明确具体,能量化的要量化,不能量化的要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第六条考核和评选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确定考核等次应参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综合测评结果和被考核人主管领导的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或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综合平衡决定。第七条年度考核和评选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2%,先进个人占考核人员总数的20虬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第八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第九条考核评选领导小组由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事部门和工会、纪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第十条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单位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期满时间在年终且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合并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共同的结果。聘用合同期满时间不在年终的,或者虽在年终但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应单独组织聘期考核。第十一条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二)在单位内部进行综合测评;(三)被考核人主管领导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四)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五)单位领导班子或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考核等次;(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第十二条单位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由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在20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行审核备案制度。优秀等次及受奖人员比例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主管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统计汇总上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二)管理人员(职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三)专业技术人员连续2年被评为优秀等次并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其职务岗位比例空缺限额内可优先聘用,对申报评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优先推荐。(四)工勤人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上一等级职务的资格。(五)受聘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以上的,具有参加下一轮竞争上岗的资格。第十七条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低聘。(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将其解聘。第十八条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紧密结合。第十九条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单位,在本年度不得享受使用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在下一年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和职员职务的晋升工作。第五章考核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学院领导对考核工作管理与监督,各部门负责所属部门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对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考核时可制定细化的量化考核指标。XX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师德养成,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以及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校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学校各处室负责人、二级学院书记和院长对本部门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汤广江副主任:丁良海朱景虎郑仁民潘志龙付丽成员:于贵军于敬波王萧丹石云峰田守文吕凤娇刘书玉刘国有李淑玲谷振伟宋毅张永经张武卫赵凤英赵喜明高阳黄伟龚达为潘世君(排名按姓氏笔画顺序)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在师德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完善师德建设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协调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师德建设工作,指导各基层单位做好师德建设工作;研究并实施师德楷模宣传和师德教育工作,挖掘选树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研究并完善师德考核和师德监督机制,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研究并完善师德激励和惩处机制,加大师德表彰奖励,严肃惩处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第三条本细则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以抓早抓小、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引导广大教职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坚定“四个自信”、忠诚履行“四个服务”,秉承“立德、笃学、精技、致用”的校训传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肩负起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任务。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教师指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及二级学院自聘教师。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视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受处分教师是中共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一)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二)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第六条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条应予处分处理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的行为。(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九)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八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分或处理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作出决定,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师德失范行为人所在部门对相关事件开展调查、发生地涉及部门予以协助调查。调查须充分听取被调查教职工的陈述和申辩,形成调查结果和处分或处理建议,连同被调查教师本人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人事处,此环节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失范行为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二)人事处组织有关联席部门对调查结果及处分或处理建议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上报师德建设委员会。必要时师德建设委员会可直接开展调查、组织复查或联合第三方鉴定,形成师德失范行为处分或处理决定,同时告知失范行为发生人本人,此环节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失范行为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三)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以及“开除”处分决定的,须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四)处分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五)被处分或处理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师德建设委员会提请复核,师德建设委员会组组织听证。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置的执行;(六)影响期已满12个月、在影响期内确有悔改表现且改正效果良好的教师,经由其所在基层党支部考查认定、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校党委申请缩短影响期后,作出有关决定;(七)对教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延期或解除;(八)“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并报市人社局备案。第九条教师受到处分决定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第十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一条学校给予教师处分或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或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十三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教师所在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知情不报或故意拖延迟报的需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第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任务分解表XX学校2019年6月13日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为做好我院教师培训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鼓励在职教师提升博士及其以上层次,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申报人员在报考前需经学院领导同意审批,学院人事处备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需要与本专业或承担教学工作对应专业相关或一致的学历学位,管理人员需要申报对应岗位所需专业或教育类学历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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