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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协议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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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协议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docx

    托管协议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托管协议集合计划管理人: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集合计划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托管协议当事人3二、订立托管协议的根据、目的与原则3三、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4四、集合计划资产保管5五、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的传输、核对9六、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9七、交易安排12八、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的资金清算14九、资产净值估算与会计核算14十、投资组合比例监控23十一、集合OI收益分配24十二、信息披露24十三、集合计划有关文件与档案的保管26十四、集合计划操作技术系统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26十五、集合计划费用26十六、禁止行为27十七、违约责任与责任划分28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30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与文本31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资产清算31二十一、或者有事件32二十二、其他事项32鉴于:1、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大通证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资格与能力。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的资格与能力。3、大通证券拟发起设立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列简称“集合计划'');大通证券拟担任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集合计划的托管人。为明确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集合计划管理人(或者简称“管理人”)名称: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注册资本:22亿法定代表人:张智河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限:持续经营(二)集合计划托管人(或者简称“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邮政编码:IooO27)法定代表人:田国立注册资本:467.8732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期限:持续经营二、订立托管协议的根据、目的与原则(一)根据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列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下列简称“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下列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制订。(二)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在集合计划注册登记、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资金归集与划转、会计核算责任、清算交收流程、最终交收责任、集合计划档案资料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一)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根据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应对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范围、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集合计划资产的核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集合计划管理人报酬的计提与支付、集合计划托管人报酬的计提与支付、集合计划的参与与退出、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及集合计划资产清算等行为按照下列约定进行监督与核查。1、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有违反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限期纠正,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回函。若管理人核对属实,在限期内,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集合计划管理人改正。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2、如集合计划托管人认为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托管协议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呈报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托管协议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给予、规定的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与救济措施。(二)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根据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将集合计划资产与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集合计划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集合计划委托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监督与核查。1、集合计划管理人定期对集合计划托管人保管的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核查。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现集合计划托管人未对集合计划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集合计划资产、因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本托管协议约定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灭失、减损、或者处于危险状态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集合计划托管人予以纠正与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集合计划管理人有义务要求集合计划托管人赔偿集合计划因此所遭受的缺失。2、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现集合计划托管人的行为违反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限期纠正,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集合计划管理人发出回函。若托管人核对属实,在限期内,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集合计划托管人改正。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现集合计划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时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三)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有义务配合与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集合计划业务执行监督、核查。集合计划管理人或者集合计划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者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者经监督方提出警示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四、集合计划资产保管(一)集合计划资产保管的原则1、本集合计划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承担。集合计划托管人将遵守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集合计划事务。集合计划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奋尽责的原则,慎重、有效的持有并保管集合计划资产。2、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集合计划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操纵度,对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的部门与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操纵与事后监督,防范与减少风险。3、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关于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与设施(包含硬件与软件),并对设备与设施进行维修、保护与更换,以保持设备与设施的正常运行。4、除根据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集合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一致集合计划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含但不限于恢复集合计划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5、集合计划托管人务必将集合计划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为集合计划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其他业务与其他资产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一致集合计划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6、除根据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资产。7、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未经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一)集合计划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与入账1、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满,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有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提供给托管人。2、集合计划成立,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将全部认购资金转入集合计划托管人为集合计划代理开立的专门的资金托管账户,并确保转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一致。(三)委托人参与、退出资金与到期收益的划付1、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参与资金是否到账,关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催收。2、存续期内划付委托人应得分红的款项、存续期满划付委托人应得收益及委托本金的款项,集合计划托管人应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三)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的开设与管理1、集合计划托管人应负责本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的开设与管理。2、集合计划托管人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本集合计划的银行预留印鉴,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刻制、保管与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含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集合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本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进行。3、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与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假借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集合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4、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四)集合计划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1、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代表本集合计划,以管理人+托管人+本集合计划名的联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2、本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与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出借与擅自转让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3、集合计划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资金账户,用于办理集合计划托管人所托管的本集合计划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4、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集合计划被同意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有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有关规定,则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清算所”)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与管理1、根据有关规定,在有关政策与条件许可时,本集合计划能够开设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开展银行间债券业务。管理人负责与有关代理人签订银行间债券业务代理协议,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及报备手续由代理人负责(有关事宜由代理协议另行规定)。银行间债券业务所涉及的债券交易及债券清算均由代理人办理,管理人代表本集合计划与交易对手就每笔交易达成协议,银行间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由托管人办理。管理人应及时将债券转让协议、成交单、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者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产生的合同清单及划拨指令传真给托管人,托管人据此办理资金收付。2、本集合计划如达到乙类账户开立条件,托管人负责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代表本集合计划进行债券与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托管人负责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报备。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代表本集合计划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等其他有关协议,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六)其他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因业务进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七)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实物证券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者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与转让,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操纵的证券不承担责任。(八)与集合计划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集合计划管理人在代表集合计划签署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集合计划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五、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的传输、核对(一)集合计划托管人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收经集合计划管理人核对通过的电子签名合同数据进行审核,并将经审核的电子签名合同数据传输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留存所有的电子签名合同数据,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可在其权限范围内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下载有关数据。六、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一)集合计划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事先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下列称“授权通知”),载明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下列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授权生效日期,并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指令时集合计划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集合计划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与签字样本。2、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传真方式回函确认,授权通知在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回函时生效。3、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换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有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二)指令的内容指令是集合计划管理人在运作集合计划资产时,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有关登记结算公司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的指令。(三)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集合计划管理人用加密传确实方式或者其它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确认的方式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关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假如集合计划管理人已经撤销或者更换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同时撤销或者变更指令发送人员的书面通知已经送达集合计划托管人并通过托管人回函确认生效,则关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者超权限发送的指令,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承担责任。2、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按照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与交易权限内,并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有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对指令的印鉴与预留印鉴是否一致、指令的资金用途与划款说明是否一致进行复核,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指令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或者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有权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集合计划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至少2小时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缺失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如托管人因投资监督需要要求管理人发送有关交易解释、说明等文件,则视托管人收到上述有效文件时间为收到管理人投资指令的时间。(四)被授权人的更换集合计划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含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者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早1个工作日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确实形式发送给集合计划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集合计划管理人并电话向集合计划管理人确认。托管人发出传真回复视为通知已送达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集合计划托管人之时起生效。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集合计划托管人。原件与传真内容不一致的以传真内容为准(五)其它事项1、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做审慎检查,并根据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形式真实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2、除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未正确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指令致使集合计划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集合计划托管人对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指令对集合计划财产造成的缺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该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导致的赔偿责任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正确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投资指令而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指令而使集合计划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承担,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3、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下达指令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确保集合计划银行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缺失,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赔偿。4、关于可能存在管理人由于管理原因、内部道德风险导致发出的指令,应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管理人不得以不知情、有关人员犯罪、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划款指令无效或者者要求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七、交易安排(一)集合计划管理人建立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1、资金划拨(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集合计划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下列简称“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其内容包含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指令时集合计划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集合计划管理人发出指令后,以电话形式向集合计划托管人确认;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指令后,将签字与印鉴与预留样本进行表面真实性核对。(2)关于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内发出的资金划拨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在收到指令后两小时内复核并执行,不得延误。如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的签字与印鉴与预留样本表面不一致的,集合计划托管人应暂缓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要求其确认有关指令,若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未予确认的,集合计划托管人应不予执行,有关责任及后果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如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集合计划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者撤销有关指令,若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者撤销有关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集合计划管理人超头寸交易,集合计划托管人不予垫款,有关责任及后果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若集合计划托管人因监督需要集合计划管理人另行发送交易解释、说明等文件,则视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与指令的时间为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资金划拨指令的时间。(3)集合计划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含但不限于投资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者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早1个工作日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确实形式发送给集合计划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集合计划管理人并电话向集合计划管理人确认。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集合计划托管人并经托管人回函确认之时起生效。2、结算方式支付结算使用汇兑(限本集合计划专门账户使用)。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1)因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集合计划托管人负责办理。(2)本集合计划证券投资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3)本集合计划证券投资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结算要求办理。(三)交易记录、资金与证券账目的对账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对集合计划的资金、证券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目核对。(四)参与与退出的业务安排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有关约定,在集合计划参与与退出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者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集合计划的参与与退出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五)参与、退出款的清算、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款,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的规定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办理资金清算,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或者集合计划管理人指定的机构办理。八、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的资金清算(一)认购参与(下列简称认购)本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认购参与资金务必全部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计划认购截止日或者集合计划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后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有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集合计划专门的资金托管账户。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集合计划认购资金后应立马上资金到账凭证加密传真给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二)中间参与与退出1、当次开放日对应估值日(T日),集合计划管理人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复核;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集合计划净值通告在各销售网点、管理人与托管人的网站上告知投资者。管理人根据T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计算参与份额与退出金额,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数据更新集合计划委托人数据库。2、当次开放日(T÷l日),投资者进行集合计划参与与退出,注册登记机构在12:OO前将确认的参与、退出数据向集合计划托管人传送。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销售机构在15:00前将参与资金划入集合计划资金托管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并将有关收款凭证传真给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集合计划管理人在12:00前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将退出资金在15:00前划往管理人指定的账户。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退出资金进行账务处理。九、资产净值估算与会计核算(一)集合计划资产估值1、估值对象本集合计划的估值对象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2、估值方法(1)上市流通股票a.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b.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c.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5%以上的,可参考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2)未上市的股票a.首次发行的股票,使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b.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也能够参照第(3)条的方法估值。c.送股、转增股、配股与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3)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使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FV=C+(P-C)×DidD-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0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C.股票的首个估值日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份上市日所对应的日历日。(4)停牌股票a.可把停牌期间行业指数的涨跌幅视为停牌股的涨跌幅以确定当前公允价值,即参考两交易所的行业指数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此种方法可称之指数收益法。使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可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在估值日,以公开公布的相应行业指数的日收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第二步:根据第一步所得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b.可对可比较的或者者代表性的公司进行分析,特别注意有着相似业务的公司的新近发行与相似规模的其他新近的首次公开发行,以获得估值基础。此种方法可称之可比公司法或者相对估值法。使用可比公司法进行估值可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选出与该股票上市公司可比的其他能够取得合理市场价格的公司。所谓“可比”,要紧是指行业、地区、主营业务、公司规模、财务结构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第二步:在估值日,以可比公司的股票平均收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第三步:根据第二步所得到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c.可利用历史上股票价格与市场指数的有关性,根据指数的变动近似推断出股票价格的变动以确定当前公允价值。此种方法可称之市场价格模型方法。使用市场价格模型方法进行估值可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根据历史数据计算该股票价格与某个市场指数或者行业指数的有关性指标,如BETA值。第二步:根据有关性指标与指数收益率,计算该股票的日收益率。第三步:根据第二步所得到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d.有充足理由说明按以上估值方法仍不能客观反映有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现金流折现法(DCF)、市盈率法(EamingSMultiple)等估值模型进行估值。(5)固定收益品种:a.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b.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假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与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c.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假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与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d.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使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面额+应计利息)估值。e.关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面额+应计利息)估值。f.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要紧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6)证券投资基金a.持有的交易所基金(包含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假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b.持有的场外基金(包含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c.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d.场内申购获得的ETF基金按【转出股票价值+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可收替代】确认成本,其中,转出股票价值按估值日各转出股票收盘价计算;基金公司未公布估值日现金替代的,按基金公司公布的估值日预估现金部分计算,并于估值日现金差额公布后调整ETF基金成本;可收替代款于收到退补数据后调整ETF基金成本;假如现金差额公布日或者者退补数据公布日,已无ETF持仓,该部分差额直接计入产品收益。场内赎回ETF基金获得的成分股票按【当日收盘价,假如停牌取最近日收盘价】确认成本,管理人应按时向托管机构提供退补数据;持有的ETF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假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e.场内持有的分级基金的母基金,按照取得成本确认成本。母基金能够在交易所交易的,按照第(6)a.条规定的方法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按照第(6)b.条规定的方法估值。f.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7)证券衍生品a.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者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b.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使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c.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与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使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d.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与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e.股指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当日结算价计算。(8)资产支持受益凭证a.交易因此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使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面额+应计利息估值。b.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者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淌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c.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9)存款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者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者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早支取或者利率发生变化,管理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IO)ETF套利在途资金等项目的估值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根据ETF的申购、赎回规则协商确定。(11)本集合计划持有的银行理财计划,定期公布净值的,按其最新公布的净值;给定预期收益的,按摊余法估值;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按买入价格X(1+协议约定的收益率X持有天数/365)确认估值。非公开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持有面额+应计利息(或者应计收益)估值。申购在途资金,如已公告中签率或者/与配售额,则将(按中签率计算的)配售额按已发行未上市证券估值,其余在途资金视为现金;如尚未公布中签率或者配售额,则全部申购资金均按现金估值。(12)如有确凿证据说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淌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如有新增事项或者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与/或者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有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13)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者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者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集合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务必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3、估值程序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进行复核。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交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与年末估值复核与本集合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4、暂停通告净值的情形(1)集合计划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者因其他原因停市时;(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出现以上情形,能够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托管人务必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管理人应在暂停估值与恢复估值发生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与/或者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5、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001元,小数点后第七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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