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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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农字(2022) 57号)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青岛市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30日青岛市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农业生产安全事 故发生和应急处置情况,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和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机化、种植业、畜牧业、兽医等从业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农业生 产活动中,由于生产设备、设施、劳动条件、人为或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 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农业系统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工作。第四条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信访安全办公室承担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 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农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职责,负责 向省农业农村厅、市安委会、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局业务主管处室分别承 担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职责。局属各单位承担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职责。第五条 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工作。第三章事故分类第六条 农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主要包括:农业机械事故、农 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畜禽屠宰安全事故、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安全事故、农 用沼气事故、种植业设施农业事故、畜牧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 理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事故、火灾安全事故等。第七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一般分为以 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 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 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IOoO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章报告程序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 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当在20分钟内(包括非工作时间,下 同)向青岛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青岛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当立 即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 在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安委会口头报告信息,并同时报省农业 农村厅。50分钟内书面报告信息。对上级要求调度核实的,应在20分钟内电话汇报反馈,明确要求报送信息 的应在50分钟内书面汇报反馈。第九条没有所属单位的个体农业生产者,在生产作业时发生事故的,当事 人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当事人或事故现场人员也可直接向青岛市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条接到事故报告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事故,报青岛市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办 公室设在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农产品质量、畜禽屠宰环节安全事故,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管处。种植业农业设施等生产安全事故,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生产、经营环节安全事故,报青 岛市农业农村局投入品处。农用沼气生产使用安全事故,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处。畜牧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畜牧业管理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事故,报青岛市农业农业村局 防疫处。第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局业务主管处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与报告事故 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将核实后的事故情况及时报送青岛市农业 农村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提 出报送处置意见,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时限和格式要求,及时 报省农业农村厅、市安委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第十二条局属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青岛市农业 农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五章报告内容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 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四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应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 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农业机械事故、火灾事故 等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 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因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报告的,应作出明确说明。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农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 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 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六章事故统计第十七条市农业农村局业务主管处室分别负责相应事故统计工作。第十八条 事故统计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科 学、合理地进行分类统计。第十九条事故统计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定期汇总上报事故统计数据 和统计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