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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省采购货物询价采购询价采购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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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省采购货物询价采购询价采购文件.docx

    某省采购货物询价采购询价采购文件河南省政府采购货物询价采购【项目名称】询价采购文件豫财询价采购-2015-X招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代理机构二零一五年月目录1第一章投标人须知2第二章合同条款15第三章合同(格式)27第四章附件28第五章投标邀请函62第六章招标项目资料表64第七章合同条款资料表68第八章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70第九章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函71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 .适用范围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河南省政府采购招标的货物及伴随服务。2 .定义2 .1采购人:”招标项目资料表”中所述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3 .2招标代理机构: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在招标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2. 3合格投标人1)注册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2)与采购人就本次招标的货物委托的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与上述机构的附属机构没有行政或者经济关联。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河南省财政厅及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标的规定。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与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与设备生产能力。6)有依法缴纳税收与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4中标人:接到并同意中标通知,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2.5投标文件:指投标商根据招标文件提交的所有文件。2.6 供应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者服务的法人。2.7 货物:指除了咨询服务以外的所有的物品、设备、装置与/或者包含附件、备品备件、图纸、技术文件、用于运输与安装的包装、培训、维修与其他类似服务的供应。3投标费用3.1不管投标过程中的做法与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与责任承担上述费用。二.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的构成4.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本次招标的货物要求、招标投标程序与合同条件。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构成:第一卷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二章合同条款第三章合同格式第四章附件第二卷第五章投标邀请第六章招标项目资料表第七章合同条款资料表第八章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的所有事项、格式要求与技术规范,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承担其投标被拒绝的风险。4.3 照抄或者复印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的、手写的、未按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将导致投标被拒绝。4.4 假如第一卷与第二卷对同一事项的描述有冲突或者矛盾,除非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另有解释,以第二卷为准。5招标文件的澄清5.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应以书面方式(包含信函、电报或者传真,下同)通知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在投标邀请函中所述的投标截止日期十五(15)日前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不标明疑问来源的书面答复函发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6招标文件的修改6.1在投标邀请函中所述的投标截止日期十五(15)日前(特殊情况例外),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者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6.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到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并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6.3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6.4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没有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同投标人认可招标文件,之后再提出的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不予接收。6. 5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三.投标文件的编写7投标语言7. 1投标文件与投标人所有与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来往的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8投标文件计量单位8.1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公制计量单位。9投标文件的构成9.1 投标文件包含下列部分:(1)按照第10、11与12条要求填写的:A. 投标书B. 投标报价表C.货物分项报价表D.备件专用工具价格表(2)按照第13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A.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有效印章B.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C.法定代表人与其授权投标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D.申明资格信E.制造商或者其指定总代授权书F.制造商资格申明G.投标人资格申明H.证明及有关银行出具的资信材料上述文件应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3)按照第14条要求提交:A.货物规格表B.技术规格/商务条款偏差表C.保证货物正常运行的技术服务与备品清单等并出具相应的技术材料,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货物与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按照第15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5)供开标时使用的与密封投标文件分别递交的开标一览表。9. 2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次序对应。9.3招标文件中的每个分包(捆),是项目招标不可拆分的最小投标单元,投标人务必按此分包(捆)编制投标文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拆包投标将视为漏项或者非实质性响应拒绝其投标。投标人如同时投标多包,可提交一套资质证明文件。10投标格式10.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货物技术规格与偏差表,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格式(见附件)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11投标报价11.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表格式填写提供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单价、分项总价与总投标价。假如单价、分项总价与总投标价之间有差异,评标以单价为准。投标人务必无条件同意以其所报单价为基准的价格调整,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11.2 投标总报价应是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的包含交货前发生的各类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与伴随的其它服务费总报价。总报价分解为:设备与附属装置、备品备件与专用工具、卖方技术服务(安装、调试、运行)报价、采购人派人员参加技术联络与工厂监造、检验、技术培训费用、运保费、各类税费及验收检测费,各项报价应准确填入投标报价表相应栏内。11. 3投标人根据上述规定所作分项报价的目的只是为了评标时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的方便,但并不限制采购人订立合同的权力。11.4 投标报价应完全包含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与服务范围,不得任意分割或者合并所规定的分项。11.5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同意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不同意有任何选择报价的投标。11.6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予以修改,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改变。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与条件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2投标货币12.1 投标人应提供的所有货物与服务用人民币报价,除非另有规定。12.2 投标人提供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外取得的货物与服务应同时提供相应的CIF/CIP美元价格,该价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约定投标货币产生影响。13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1.1 1根据“投标项目资料表”中的要求按第四堂附件规定的格式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与有能力履行合同。假如投标人是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交资格文件、与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说明主办人。1.2 2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对有约定的货物,则务必有制造商出具其制造货物响应本次招标的正式授权书。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外取得的货物,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务必有货物制造商或者其指定代理出具响应本次招标的投标货物的正式授权书。1.3 3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与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1.4 4投标人务必提供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与培训等其它技术服务的义务的证明文件。13. 5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要求的证明文件。13.6投标人应提交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者经投标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印件。14证明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文件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与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3.2 在产品规格一览表中应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合格出厂证明。13.3 招标文件中为简述货物品质、基本性能而标示的品牌或者型号仅供投标人选择货物在质量、水平上的比照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提供品质相同或者优于同类产品的货物。13.4 证明文件能够是文字资料、图纸与数据,并应提供:14. 4.1货物要紧技术指标与性能的全面描述14.4.2保证货物正常与连续运转期间所需的所有备件与专用工具的全面清单,包含其价格与供货来源资料;14.4.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应答,并标明与招标文件条文的偏差与例外。对招标文件有具体规格、参数的指标,投标人务必提供其所投货物的具体数值。15投标保证金15.1投标人应按“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数额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1.1 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避免因投标人的行为带来的缺失。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5.3 投标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计,并可采取支票、汇票、本票或者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投标截止前提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同时在投标文件中附保证金交纳的证明材料。15.4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予以拒绝。15.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定标后五(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15.6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且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或者转为履约保证金与招标代理机构中标服务费。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者(2)在投标文件中有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3)中标人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或者(4)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5)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16投标有效期16.1 投标文件应自投标规定的开标日起,在“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将被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6.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能够拒绝这种要求,但其投标保证金不可能被没收。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将不可能被要求也不同意修改其投标,但可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第15条有关退还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7投标文件的式样与文件签署1.1 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与“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应清晰地标明“正本”或者“副本”。副本应与正本内容一致,若副本与正本存在文字或者表述的不符之处,以正本为准。1.2 2投标文件及所有文件务必是打印件,并由投标人或者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务必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1.3 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与增删,务必由投标人或者其被授权人用姓或者首字母在旁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有效。17. 4电报、电传与传真投标文件一律不同意。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8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17.1 为便于开标与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用非透明信封密封提交,信封上应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及开标一览表的字样,由合法投标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假如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之间有差异,投标人应同意评标所进行的修正,并承担一切不利于投标人责任。18. 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与所有副本分别密封装在单独的非透明信袋中。18.1 投标文件密封袋均应:(1)注明“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名、正本、副本的字样,在后面注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与时间。(2)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3)在密封袋封口处务必用封条(封条应打印"于XXXX年XX月XX日上午XX:XX(北京时间)(注:该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密封并加盖公章。18.2 假如密封袋上未按18.2、18.3要求密封与加写标记,采购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者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8.3 投标人应清晰招标文件务必直接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根据从其他地方获得的招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19投标截止期19.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与时间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项目资料表”中教明的地址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19.2 采购人与招标代理机构能够按第5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限。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20迟交的投标文件20.1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能够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务必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者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21.2 投标人的修改文件或者变更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构成部分,并取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应按第18条规定重新编制、密封、标记与递交。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满期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第15条的规定被没收。21.5 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五.开标与评标22开标22.1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与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2.2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与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与其他采购人与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内容。22.3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与读出的投标文件(包含按照第21条递交的修改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22.4招标代理机构将对开标情况做全面记录。23评标工作23.1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下称评委会)主持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评,并根据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出候选中标人。23.2 评委会成员为3人及以上单数经济、技术专家与采购人代表构成,其中经济、技术专家很多于三分之二。按河南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4投标文件的澄清24.1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与比较,评委会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人有责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由投标人或者其授权代表进行答疑与澄清。24.2 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4.3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构成部分,并取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24.4 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25投标文件的初审25.1 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25.2 算术错误将按下列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若投标人不同意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25.3 同意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25.4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评估之前,评委会将确定每一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与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与保留。重大偏离与保留是指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质量与性能产生重大或者不可同意的偏差,或者限制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的权力与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25.5 5评委会推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内容而不靠外部证据。25.6 投标价超出采购人预算的投标将会被拒绝。25.7 评委会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与生产能力。假如确定投标人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25.8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者撤消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投标。25.9 评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会被拒绝:(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者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3)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质要求的;(4)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签字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没有被授权代表签字与加盖公章;(5)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7)不满足技术规格中要紧参数与超出偏差范围的;(8)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与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同意的条件;(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6.1 评委会只对已判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26.2 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的目的地交货价为标准,其中已包含各类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与伴随的其它服务费。26.3 评委会在评标时,除根据第11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外,还将考虑下列因素:(1)投标文件申明的交货期;(2)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3)所投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与服务的费用;(4)采购人取得投标设备的备件与售后服务的可能性与便利性;(5)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内估计的运营费与保护费;(6)投标设备的性能与效率;(7)“招标项目资料表”与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其它评标因素。26.4根据第26.3条的规定,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列出评标因素,进行评标,并以此作为评标价的根据。27定标27.1根据第25、26条综合以上分析比较,最后得出评标结论。评标价仅限于评标的比较,对中标价没有任何影响。28资格后审28.1 在没有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下,采购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且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圆满地履行合同进行资格后审。28.2 资格后审将充分考虑投标人与/或者生产商的财务、技术、生产能力与商业信誉等。采购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第1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与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合适的资料为基础,使用合适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包含对资格文件的核验、考察工厂与客户,考察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加入相应包的供货合同中,其他有关要求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列出。28.3 假如审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假如审查没有通过,采购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该投标人,并对下一个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作类似审查。1.1 1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1.2 2评委会将遵照规定的评标方法,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1.3 3在开标、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1.4 4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开标后直至授予投标人合同,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1.5 5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标人员之外。1.6 6评委会与招标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29. 7河南省财政厅政府是河南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管理监督机构。六.授予合同30合同授予标准29.1 除第32条的规定之外,招标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30. 2投标时更换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招标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范围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设备与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者减少,但不得对货物、单价或者其它的条款与条件做任何改变。31评标结果的公示30.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报送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30.2 招标人按规定确定中标人之后两个工作Fl内,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上公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再进行拟中标结果公示。由招标代理机构公布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的,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向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确认的书面文件。中标结果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31. 3投标人若对评标结果有疑问,有权按照河南省财政厅豫采购200214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投诉与质疑,但须对投诉与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32同意与拒绝任何或者所有投标的权利31.1 如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保留因此原因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同意或者拒绝任何投标、与宣布招标无效或者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3中标通知书33.1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33.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按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33. 3中标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合同谈判与签订合同的根据。34签订合同34.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进行合同谈判。34. 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澄清文件等,均应作为签约的合同文本的基础。34. 3如采购人或者中标人拒签合同,按违约处理。对违约方收取中标金额2%的违约金。35. 4假如中标人未按34.1-3规定执行,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将报请取消其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可在候选中标人中重新选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第二章合同条款1 .适用性1.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 .定义2.1 本文件与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 “需方”是指“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采购需要货物与服务的单位,包含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与法人的受让方。2) “供方”是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与服务的公司或者其他实体,包含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与法人的受让方。3) “付款人”是指在本合同项下向供方支付合同货物资金款的票据台头单位或者部门。4) “合同”是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含所有的附件、附录与上述文件中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5) “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款。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价格。6) “货物”是指供方按合同要求,须向需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机械、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与/或者其他材料。7) “服务”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包含运输、保险与其它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与合同中规定供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8)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有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与技术指导及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文件(包含图纸、各类文字说明、标准、各类软件),与用于合同项目正确运行与保护的文件。9)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与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0)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说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合同货物的验收。11) “最终验收”是指由法定的检验部门或者需方对的合同货物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2)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货物备用部件,包含随机备品备件与足够按“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要求保证所提供设备正常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13)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者各系统与/或者设备在调试与项目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4)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者印刷的有签字与/或者印章及日期的文件。15) “分包商”或者“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与该法人同意的受让方。16)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同时余下未交的货物不影响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与性能验收试验。17)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者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含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8) “运杂费”是指合同货物从供方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到需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19) “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20) “项目现场”是指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21)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3 .原产地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与国或者是与中华人民共与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与地区(下列简称“合格来源国”)o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者生产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者用重要的与要紧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者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3.3货物与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供方的法定注册地或者国籍。4.标准4. 1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假如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务必是有关机构公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5. 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定计量单位。5.使用合同文件与资料5. 1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由需方或者代表需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者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者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务必的范围。5. 2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供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与资料。6. 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需方的财产。假如需方有要求,供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需方。7. 专利权6 .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者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者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7 .履约保证金7.1 供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二十(20)天内,向付款人提交“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7.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需方因供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缺失。7.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或者付款人能够同意的其它货币并使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1)银行保函或者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需方可同意的在中华人民共与国注册与营业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与国注册与营业的银行提交。其格式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者其他需方可同意的格式;或者2)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汇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或者3)由投标保证金转换为履约保证金。7. 4在供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含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付款人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供方。8.检验与测试8. 1需方或者其代表应有权检验与/或者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合同条款资料表”中与货物技术规格将说明需方要求进行的检验与测试,与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与测试。需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与/或者需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供方。8. 2检验与测试能够在供方或者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与/或者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假如在供方或者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与协助。8. 3假如任何被检验或者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需方能够拒绝同意该货物,供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者在需方认同下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8. 4需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与/或者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同意货物的权力将不可能由于货物在从来源地(国)启运前通过了需方或者其代表的检验、测试与认可而受到限制或者放弃。8. 5在交货前,供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与重量等进行全面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者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与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8. 6货物抵达目的港与/或者现场后,由需方或者政府管理机构指定检验部门(第三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与重量进行检验,假如发现规格、数量或者两者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需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8. 7假如在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者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者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含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合适的材料,需方有权随时向供方提出索赔。8. 8所有上述的检验与测试不论在何处发生,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对第三方参与的检验所发生的费用,从合同总额中扣除并由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检验部11o检验与测试的有关内容与要求见“合同条款资料表二8. 9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者其他义务。9. 包装9. 1供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者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海运、水运与陆地的长途运输。供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者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与丢失的任何缺失的责任或者费用。10.装运标记10. 1供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与明显的约定的字样做出下列标记:D收货人2)合同号3)发货标记(唆头)4)收货人编号5)目的地(港)6)货物名称、品目号与箱号7)毛重/净重(用kg表示)8)尺寸(长X宽X高用cm表示)10. 2假如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者2吨以上,供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文字与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适用进口货物)标注“重心”与“起吊点”以便装卸与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与运输的不一致要求,供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晰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与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适用进口货物)。11.装运条件11. 1合同货物的:1)运输条件与保险、运费支付;2)交货日期认定;3)目的港/项目现场;按“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11. 2供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者重量。否则,需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与后果不承担责任。12.装运通知12. 1供方应在估计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30)天或者铁路/公路/水运前二十一(21)天或者空运前七天以电报或者电传或者传真形式将货物合同号、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11?表示)与在装运地备妥待运日期通知需方,同时,供方把全面的货物清单一式三(3)份,包含货物合同号、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表示)、每箱尺寸(长X宽X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或者口岸)、备妥待运日期与货物在储存中的特殊要求与注意事项等寄给需方。12. 2供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者电传或者传真形式将货物合同号、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11?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需方。假如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者体积达到或者超过长12米(m)、宽2.7米(m)与高3米(m),供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与体积通知需方,易燃品或者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12. 3假如是由于供方延误不能将上述内容通知需方,使需方不能及时做好有关准备或者办理有关手续,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缺失应由供方负责。此条款的适用对象见“合同条款资料表”。13.交货与单据13. 1供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供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与/或者要求见合同条款第9、10、11、12条规定。13. 2为合同支付的需要,供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需方寄交或者通过供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有关“支付单据二14.保险14. 1供方在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者损坏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全面保险。14. 2根据需方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要求的报价条件交货,如由供方负责办理、支付货物保险,供方应用一种能够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与战争险,并以需方为受益人。15.运输15. 1根据需方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要求的报价条件交货,供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运输、仓储、保管等事项,有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15. 2假如合同中有进口货物,供方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需方同意或者使用需方指定的承运人。16. 伴随服务16.1供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项或者所有服务,包含“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假如有的话):1)实施或者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与/或者试运行;2)提供货物组装与/或者维修所需的工具;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全面的操作与保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者监督或者保护或者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供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在供方厂家与/或者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保护与/或者修理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16 .2供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者双方商定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17 .备件17. 1供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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