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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省采购中心货物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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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省采购中心货物招标文件.docx

    某省采购中心货物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1 .适用法律:本次招标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有关法规。2 .定义:2. 1“招标人”指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2. 2“采购人”指北华大学,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与可行性论证,作为合同的需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3. 3“招标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二章货物需求与评标办法。4. 4“潜在投标人”指下载招标文件后点击了“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5. 5“投标人”指响应本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6. 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与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管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与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与责任承担这些费用。7. 招标文件:8. 1招标文件的构成:通用部分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二章合同条款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需求部分第一章投标邀请书第二章货物需求与评标办法第三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第四章附件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与规范等要求。假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5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对招标文件质疑的投标人,均应从其登录采购中心网站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公章)提交给招标人,超过这个规定期限提出的澄清要求或者质疑将不予受理。招标人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澄清,并以当面交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并在公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答复中能够包含所提的问题,但不包含问题的来源。招标人对收到的供应商书面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处理。5.2 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含)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将以当面交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并在公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5.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而不管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包含答疑会纪要)。投标人若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则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已收到。5.4 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含)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公告将在公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告,并以当面交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6 .投标文件构成:6.1 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与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是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合格的投标资格与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与服务的合格性与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6.2 投标人应提交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要求的全部商务文件与技术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6 .3投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7 .投标文件的编制7.1 投标语言:投标文件与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7.2 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定计量单位。7.3 投标文件规格应使用A4幅面,打印,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为便于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制作。7.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与在投标、谈判、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者彩印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7.5 招标人不同意使用传真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8 .投标报价8.1 投标货币: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8. 2投标人应一次性报出投标货物的单价与总价,每种货物只同意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同意。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在本招标文件指定地点交货、由投标人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的全部价格。9. 3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10.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9 .投标保证金9.1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一章投标邀请书标明的招标人帐户名称、开户银行与帐号,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一个工作日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存入)招标人帐户,并务必携带汇款银行出具的汇款(存款)凭证(进帐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财务章)参加开标会并领取收据。招标人特别声明:招标人不同意以银行转帐支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9.2 联合体投标的,能够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9.3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弥补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缺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将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9.4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构成部分。在开标时,凡没有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9.5 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9.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署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9.7 投标保证金将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方式退还。9.8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中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在招投标过程中,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5)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为保证投标保证金的及时、准确退还,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四章附件的格式与要求正确填写与提交投标保证金退付书。10 .投标有效期:10.1 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90天。投标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10.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能够拒绝同意延期要求而不可能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招标人要求修改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10.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11 .投标文件的式样与签署ILL投标文件需打印或者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凡要求签署与/或者加盖公章的,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与/或者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的格式提交)。11.2投标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1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能够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人务必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者撤回的书面通知。12.2 投标人的修改或者撤回通知书应按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与递交,并标明“修改”或者“撤回”字样。12.3 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包含开标一览表的内容)。12 .4从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3 .投标13.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顺序编制投标文件、并装订成册、密封,在信封上标明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与邮编,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地点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招标人。13.2 投标文件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骑页加盖投标人公章。13.3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的格式与要求单独编制一份开标一览表,按照对投标文件同样的要求单独密封与标记,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13.4招标人将拒绝同意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13.5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将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备选条款)13.5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参照本章16.11条款规定办理。14.开标1.1 1招标人将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与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1.2 2开标会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开标前,由监督人员或者者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1.3 3开标时,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与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交货时间、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内容。1.4 4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1.5 5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2条的规定,提交了可同意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1.6 6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含按本须知第14.3款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开标记录将在开标后由监督人员或者者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1.7 7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1)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4)未提交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或者者开标一览表未按规定加盖公章与/或者有效签署的;(5)没有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的,或者者投标人名称与确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称不符的;(6)到投标截止时间未签到的;(7)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1.8 8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宣布本项目废标:(1)交货时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15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除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与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与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16 .评标16.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与采购人代表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吉林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采购人代表与监督人员从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委派。需要设立评标委员会主任的,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专家担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与标准独立评标,负责完成评标的全过程直至评定预中标人。招标人只负责评标组织工作,不参加评标。16.2 审查是否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16.3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有关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报告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1)不一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2)不一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3)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4)不一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成员出现同一人的;(5)不一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制作非正常一致的;(6)不一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7)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8)不一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或者者同一个人编制的;(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IO)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16.4 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与保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商务(投标人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16.5 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符合性)进行审查:16.5.1关于商务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将审查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是否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格式、条款与技术规格等要求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16.5.2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条款、条件与技术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与保留。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16.6重大偏离与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与性能,或者者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者投标人的义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与保留,将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不完整、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有效签署与/或者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方法与标准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6)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7)投标文件附件有采购人不能同意的条件;(8)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与顺序编制页码的;(9)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16.7评标委员会将同意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可能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16.8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根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根据任何外来证明。16.9投标报价的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对商务审查、技术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与累加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投标报价以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为准。16.10澄清,评标委员会关于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与数据,与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者有明显文字与计算错误等细微偏离问题,将以书面形式(澄清细微偏离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集体决定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在评标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者补正应当使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投标文件签字人一致),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同意细微偏离有利于采购成功,不应因细微偏离而废标。16.11(重新招标备选条款)16.11.1重新招标仍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导致招标失败的,假如采购人需求紧急,要求在符合专业条件同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采购的,能够在评标专家、采购人代表、评标监督人员、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与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签署招标失败后继续评审备忘录,按照原定评标方法、评标程序继续评标。16.11.2首次招标因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重新招标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如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只有一家的情况,本项目按废标处理。17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投标人务必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否则,按进口产品对待。18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18.1 按照财政部、进展改革委最新公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人务必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18.2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包含计算机设备的,投标人务必投标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否则无效。19 .签订合同19.1 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构成部分,对采购人与中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19.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9.3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假如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投标人在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预中标人(中标人)之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中标的,按本条规定处理。19.4 中标结果将在公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落标人。20 .保密与披露20.1 投标人自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下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20.2招标人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者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者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20.3在下列情形下:当公布中标公告与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与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招标人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人同意而能够披露关于采购过程、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与补充条款等,同时对任何己经公布过的内容或者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21.质疑与投诉21.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与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明白或者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招标人提出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能够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21.2质疑、投诉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与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有关事实、根据与证据及其来源或者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与处理第二章合同条款1 .定义:除非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下列术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 “合同”指供需双方或者供需双方与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签署的、在合同中载明的合同各方所达成的协议,包含构成合同的所有附件、附录与其他文件。(2) “附件、附录”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供需双方或者供需双方与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等的文件资料。(3) “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4) “货物”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与/或者其它材料。(5) “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的与供货与履行合同有关的辅助服务。(6) “需方”指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的使用单位。(7) “供方”指按照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货物与服务的公司或者实体。(8) “第三方”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9) “日、天”均指日历天数。(10) “工作日”指扣除公休日与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1) “招标文件”指北华大学艺术设计专业设备项目招标文件。2 .适用范围: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北华大学艺术设计专业设备项目。3 .合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货物需求及要求”及供方的投标文件。未尽事宜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4 .合同价格、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5 .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者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者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假如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与责任。6 .保密条款6 .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供需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7 .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者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者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7.合同的解释7. 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与国的法律、法规与人们通常的懂得进行。7.2本合同中以日(天)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8 .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9 .包装要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进行包装。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全面的装箱单与质量合格证书。10 包装标志:每一包装箱应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有关标记。11 .伴随服务10.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含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保护手册与服务指南等。10.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与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与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与/或者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保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10.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1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ILl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的要求,供方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与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假如上述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11 .2假如上述第ILl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之日起12个月。12 .质量保证12.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通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与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很多于本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者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12.2 在质量保证期内,假如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与其他技术质量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含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索赔。12 .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条款第11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与/或者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者部件。13 .4假如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条款第11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与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同时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3 .验收13.1 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检验验收,或者由需方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与配件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13.2 验收过程中,假如供需双方对合同标的质量发生争议,应当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有争议的货物质量进行鉴定,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3.3 3按照规定务必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者机构检验合格才同意使用的货物,由供方负责(需方配合)向有关部门或者者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的报告(证书)或者者使用许可证,费用包含在供方的投标总价中。14 .索赔14.1需方有权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14.2假如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缺失与费用,包含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与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与需方所遭受缺失的金额,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与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与/或者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与/或者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与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缺失。供方应相应延长修补与/或者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4 .3假如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同意。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者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第14.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者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5 .履约延误15.1 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与提供服务;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与同意服务。15.2 假如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下列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与/或者违约终止合同;假如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货物与同意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5.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假如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与提供服务的情况,或者者需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接收货物与同意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与理由通知对方。需方(或者供方)在收到供方(或者需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与/或者延期提供服务,或者者终止合同。16 .误期赔偿16. 1除本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情形外,假如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与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者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者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017. 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与/或者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8. 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19. 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20. 5假如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1. 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22. 不可抗力22.1 假如供方与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但因供方或者需方先延误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22.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双方无法操纵,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含双方的违约或者疏忽。这些事件包含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与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22.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与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3. 税费23.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19. 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20. 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21. 争议解决方式20 .1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假如不能协商解决,能够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假如调解不成,双方能够在政府采购合同书内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二种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1 .2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仲裁(诉讼)的,在仲裁(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诉讼)的部格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1.违约终止合同21.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者全部合同。(1)假如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者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货物与服务。(2)假如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假如供方在本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采取了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需方的合法权益。21.2 假如需方根据上述第21.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者部分合同,需方能够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与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同时,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1 .3假如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2 .破产终止合同:假如供方破产或者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者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者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23 .合同转让与分包:本合同不得转让或者分包。24 .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25 .适用法律: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6 .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26.1 合同应用中文书写。供需双方所有来往信函,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26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定计量单位。27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合同编号:JLZC201-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158号签订日期:二。一年月日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需方)需求的(货物名称)经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编号为JLZC201-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定(供方)为中标供应商。供需双方与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与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与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1.合同标的:货物名称品牌型号全面配置及要紧技术参数数量单价(元)小计金额(元)28 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29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29.1 货时间:合同订立后一天。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的日期为交货时间。3. 2交货地点:4. 3交货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4.付款方式4. 1供方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名称(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证书(假如合同约定有的话),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假如合同约定有的话),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4. 2财政付款:需方在合同标的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等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省财政厅采购办在收到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使用银行转帐方式将合同价款中财政付款金额共计元一次性支付给供方。5. 3需方自行付款:本合同总价款中由需方自行支付元。需方承诺在一年月前支付。假如需方届时不能支付或者者不能全额支付,由需方承担违约责任,供方承担全部收款责任,与采购中心无关。6. 履约保证金6.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履约保证金能够使用银行转帐或者者现金的方式提交。6.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之日止,以银行转帐方式返还,不计利息。5 .3履约保证金由需方在货物验收合格交付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6 .质量保证金6.1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o6.2质量保证金从需方应向供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预留。6.2(备选条款)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到期后转作质量保证金。6. 3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之日止,扣除供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7. 合同补充条款:8. 争议解决方式: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 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 1本合同书;11. 2中标通知书;12. 3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补遗文件;13. 4供方的投标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14. 5产品样本、样品(样机)、说明书、图纸等有关资料;9 .6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10 7合同的其它附件。上述构成合同的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11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与采购中心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需方向吉林省财政厅提请付款的凭证。12 .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者者合同专用章,采购中心加盖合同专用章,同时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3 .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与采购中心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加盖合同专用章)地址:长春市文化街158号或者修改。需方:供方:(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签字日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联系人: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北华大学艺术设计专业设备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2013-0465.XM.1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国环境保护与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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