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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管理章程(DOCX4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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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管理章程(DOCX46页).docx

    某管理章程(DoCX46页)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与住所2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2第四章公司资本2第一节股份发行2第二节增、减资与股份回购4第五章股份转让5第六章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6第七章股东大会10第一节股东大会的通常规定10第二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2第三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4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6第五节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19第八章董事会24第一节董事24第二节董事会25第九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1第十章法定代表人33第十一章监事会34第一节监事34第二节监事会35第十二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38第十三章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42第一节财务会计42第二节利润分配43第十四章公司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44第一节公司合并、分立44第二节组织变更45第十五章修改章程45第十六章公司解散与清算46第十七章公司通知与公告49第十八章附则5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保护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下列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使权力及职权、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能够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与分公司。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期满,能够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连续,但是延长营业期限,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延长营业期限,务必于营业期满前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务必存放公司,以备查阅。第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第十条本章程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名单由董事会确定。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与住所第十一条公司注册名称:第十二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改变以上经营范围,但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公司资本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面值为1元人民币。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第十九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按例第二十条发起人的出资分期缴付。首次出资情况: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二次出资情况: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二节股东大会增、减资与股份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与进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能够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东大会决议的其他方式;(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能够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与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务必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十四条公司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能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权总额的”;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五章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能够依法转让与继承。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同意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三十条董事、监事、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与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公司经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让人务必遵守本公司章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请求公司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溢价50%的价格收购其股份:(一)公司合并(二)公司分立。股东大会自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能够自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大会第六章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与自然人。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三十三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出资证明书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股票与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根据。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股东名册的股东为享有有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份额获得股利与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一)参加或者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者质询;(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查阅有关公司文件,获得公司有关信息;(六)公司终止或者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与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提出前述要求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书面文件。假如前述查阅资料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股东应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股东能够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提早15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复制的目的与范围。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能够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应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第三十七条股东有权向董事、监事、总经理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书面质询,被质询人员应当在收到书面质询后30日内给予答复,如质询事项及答复内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股东应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本章程,或者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股东或者第三人对公司提交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及涉及有关股东、董事签字或者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存在争议的,应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办理变更登记的文件、材料无效或者者撤销该文件、材料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四十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缺失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现或者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缺失的,股东能够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遭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缺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能够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该股东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该股东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实际缺失、可得利益缺失及聘请律师、会计师的合理费用。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按期足额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与章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依其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操纵人对公司与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与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操纵地位损害公司与股东的利益。第七章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大会的通常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二)选举与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与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者担保单笔数额超过注册资本25%的事项做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5%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五)(十六)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与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者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时间与地点按照股东大会的通知执行。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必要时,公司可提供视频电话会议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九条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能够不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二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五十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与主持;监事会不召集与主持的,单独或者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与主持。董事会或者者根据公司法或者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称之股东大会召集人。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与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一致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一致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自行召集与主持。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与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一致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有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一致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反馈的,单独或者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议,应当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有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与主持股东大会,单独或者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与主持。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五十四条关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与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需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单独或者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的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布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但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除外。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与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除外);(二)有明确议题与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未列明或者者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但是本章程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回避临时决议提案及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提案除外。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以公司与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与说明。第六十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持有异议的,能够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另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讨论与表决。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股东。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与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与提案;(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全面资料,至少包含下列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操纵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十五条本公司董事会)与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关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与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七条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能够亲自参加股东大会,也能够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与表决。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能够说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一)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与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J3L早。委托书应当注明假如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能够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的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面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与表决程序,包含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与建议作出解释与说明。第七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与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与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下列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与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与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与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项提案的审议通过、发言要点与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与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六)计票人及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与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储存,储存期限很多于20年。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的方案;(三)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报酬与支付方法;(四)增加或者减少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人数;(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公司年度报告;(七)聘任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组织变更、解散与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者担保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30%的;(五)回购本公司股权;(六)股权激励计划;(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股东以其代表的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包含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董事会与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股东能够征集股东投票权。未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股东按事实上际出资部分相应的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人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布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四条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能够自行申请回避,公司其他股东与公司董事会能够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7日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马上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能够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不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能够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要求监事会对申请作出决议,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能够提交股东大会临时决议是否回避,由监事会与对回避申请有异议的股东分别说明情况后交付股东大会表决,对回避申请有异议的股东不应当参与该项回避临时决议的投票表决。第八十五条除非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能够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者监事时,每一股权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能够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与基本情况。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一致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可能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未征得提案人同意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在提案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能够撤回提案,但是出席会议的股东过半数不一致意撤回的提案应交付表决。第八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九十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与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每一审议事项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人会议记录。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与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要紧股东、网络服务方等有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下列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权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假如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能够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假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提出异议的人能够参加点票。假如主持人不按照异议人的要求进行点票或者者不一致意异议人参加点票的,该项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无效。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布,公布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与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与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全面内容。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股东决议上签名。股东拒绝签名的,由会议主持人与记录人在股东决议上签注说明即可,并不因此影响股东决议的效力。第九十六条提案未通过,或者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布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天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执行。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者者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八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能够由总经理或者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与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l2o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能够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因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交接手续,其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与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第一百零三条未经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认为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与身份。第二节董事会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由名董事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权或者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选举或者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者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及其报酬事项与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及奖惩方案;(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与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能够设立预算审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与董事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召集人由该委员会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咨询意见。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董事会制定。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四)提名公司总经理;(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往常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与监事。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者监事会、总经理,能够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与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能够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与通知时限。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含下列内容:(一)会议日期与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普通决议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第一百二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董事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二)公司的分立、合并方案;(三)股权激励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二十二条除前条规定以外的事项,由董事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与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代为出席的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使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重事会议,但该议案的草案务必完整、全面且须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董事,假如董事会已将议案派发给全体董事,同时签字同意的董事已按本章程规定达到作出该决定所须的人数,该议案即可成为董事会决议,无需再召集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者要求,董事会应当将有关事项的表决结果制作成董事会决议,供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该董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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