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法规大全.docx
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法规大全1、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便于企业执行2006年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下列称新会计准则),协调会计与税收之间的政策差异,现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关于使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有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三、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与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者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者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四、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往常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七年七月七日2、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与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下列规定:(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与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三)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境内单位与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与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负责。(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通常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与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与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二C)C)八年十二月十六日3、关于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1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者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者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二、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附件: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2008/12/314、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就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问题通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07-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科学进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特提出下列意见。指导思想与要紧目标加强企业总得税管捻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进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与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与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要紧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与税法遵从度。二、总体要求根据益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与要紧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一)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与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与事项与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一致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1 .分行业管理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与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有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税务总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业管理经验基础上,编制要紧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税务总局没有编制管理操作指南的当地较大行业,由省局负责组织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2 .分规模管理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与税源规模进行分类,全面熟悉不一致规模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与工艺流程,深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实行分层级管理。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者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上级税务机关管理职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核发等日常管理工作,县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与反避税等工作事项实施分级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者年应纳所得税额中等或者较小的企业,要紧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加强税源、税基、汇算清缴与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根据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3 .特殊企业与事项管理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建立健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与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与资产总额等指标与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缺失。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税务总局与省局分别组织跨省、跨市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检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与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强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与有关部门定期沟通、通报优惠资格认定情况。定期核查减免税企业的资格与条件,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落实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具体标准与条件、审批层次、审批环节、审批程序等规定,并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跟踪管理。特殊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者应纳税所得额特殊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与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与同意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与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与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4 .非居民企业管理强化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等活动,规范所得税申报与有关资料报送制度,建立分户档案、管理台账与基础数据库。加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管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与提供劳务的管理、中国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与国际运输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范非居民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管理。(二)优化服务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创新服务理念,突出服务重点,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1 .创新服务理念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结合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面广与申报要求高等特点,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与不一致特点,分别提供有针对性内容的贴近式、全过程服务,不断丰富服务方式与手段。2 .突出服务重点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在出台新税收政策、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境外投资、改组改制与合并分立等重点环节,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与辅导工作。提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素养,及时更新企业所得税知识库,通过在线答疑、建立咨询库等形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加强税务部门网站建设,全面实施企业所得税政务公开。通过各类途径与方式,及时听取企业对有关政策与管理的意见建议。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交流,制定公布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指南,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依法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3 .降低纳税成本针对各类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健全与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高税收综合征管信息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应用效率,避免重复采集涉税信息。减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数据采集信息化。对纳税信用A级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给予更多便利。(三)核实税基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强税源基础管理,综合运用审批、备案、综合比对等方法,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联交易与企业清算管理工作,确保税基完整与准确。4 .税源基础管理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有关信息。加强纳税人认定工作,正确判定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正常纳税企业与减免税企业。加强国税与地税部门之间、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作用,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强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税源与收入变化动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会计核算制度与方法备案管理。加强跨国税源管理,建立健全国际税源信息汇合与日常监控机制,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与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应税所得加强管理,防范侵蚀我国税基与延迟纳税。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衔接机制,防范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偷逃税。5 .收入管理完善不一致收入项目的确认原则与标准。根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与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与销售等情况,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保证股权转让所得税及时征缴入库。根据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核实不征税收入。根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与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对分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与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逐步减少手工开具发票。利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收入数据、上游企业大额收入与下游企业对应扣除数据等信息,准确核实企业收入。6 .税前扣除管理分行业规范成本归集内容、扣除范围与标准。利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审核比对总分机构有关信息。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根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懂得释的成本项目。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与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与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缺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C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规范财产缺失税前扣除,明确税前扣除的条件、标准、需报送的证据材料与办理程序,并严格按规定审批。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缺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缺失,要严格审核证据材料,实行事后跟踪管理。要对大额财产缺失实地核查。4关联交易管理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有差别或者有盈有亏的关联企业,建立关联企业管理台账,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拓宽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来源渠道,充分利用国家宏观经济数据、行业协会价格与盈利等分析数据、国内外大型商业数据库数据等信息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加强关联交易行为调查,审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适用不一致所得税政策与不一致盈亏情况而转移定价与不合理分摊费用o加强对跨省市大企业与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实行由税务总局牵头、上下联动、国税与地税互动的联合纳税评估与检查。7 .清算管理加强与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制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管理办法,规范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制度。加强企业清算后续管理,跟踪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对清算企业按户建立注销档案,强化注销检查,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注销的真实性与清算所得计算的准确性。(四)完善汇缴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要规范预缴申报,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发挥中介机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1.规范预缴申报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与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与汇算清缴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企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与方法。对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重点加强预缴申报情况的上下期比对;对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计算预缴的企业,重点提高申报率与入库率;对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企业,及时熟悉与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预缴申报正常进行。认真做好预缴税款催报催缴工作,依法处理逾期申报与逾期未申报行为。8 .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做好汇算清缴事前审批与宣传辅导工作。按照减免税与财产缺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审批事项。审批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企业原因。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帮助企业懂得政策、熟悉汇算清缴程序与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引导企业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有序、及时、准确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着力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后审核操纵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与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发现申报错误与疑点后,要及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者补充申报。提高按时申报率与补税入库率,及时办理退税。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与总结工作。及时汇总与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巩固汇算清缴成果。9 .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事项审计鉴证工作。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可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审核。企业能够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加大对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的监管力度。(五)强化评估纳税评估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建立联合评估工作制度,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与效率。1 .夯实纳税评估基础要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与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以省为单位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库,逐步积存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研究按行业设立全国或者省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建立行业评估模型。2 .完善纳税评估机制通过比对各类数据信息科学选择评估对象。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特点,分行业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确定风险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检测、预警。运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与以往历史数据与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特殊、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充分运用各类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使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要紧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与特殊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与定量推断。按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通过约谈认为需到生产经营现场熟悉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实地调查核实。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3 .完善评估工作制度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实行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跨地区联合评估与国税与地税联合评估。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与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六)防范避税防范避税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与反避税操作规程,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完善集中统一管理的反避税工作机制,加强反避税与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拓宽反避税信息渠道,强化跟踪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税收权益。1 .加强反避税调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与方法,加大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不一致形式避税行为的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深度与广度。规范调查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要针对避税风险大的领域与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形成重点突破,起到对其他避税企业的震慑作用。选择被调查企业时,要根据当地经济进展状况、行业重点、可能存在的避税风险与对国家税收影响大的行业与企业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反避税工作的重点。继续推进行业联查、企业集团联查等方法,统一行动,以点带面,充分形成辐射效应。2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要重视税收日常管理工作与反避税工作的衔接与协调o通过加强关联交易申报管理,全面获取企业关联交易的各项信息,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与信息共享平台,使反避税人员能够充分掌握企业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信息与资料,及时发现避税疑点。反避税部门要积极向其他税收管理部门提出信息需求,协助其他部门做好信息传递工作。3 .拓宽信息渠道要充分发挥数据库在反避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拓宽信息资料来源,积极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出口退税数据、国际情报交换信息、互联网信息与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加强分析比对,深入有效地开展好反避税选案、调查与调整工作。增强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可比性。4 .强化跟踪管理建立结案企业跟踪管理机制,监控已结案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关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继续进行税务调整,巩固反避税成果。三、保障措施企业所得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务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狠抓落实,从组织领导、信息化建设与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一)组织保障1 .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与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要紧任务来抓,以此带动税收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要紧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企业所得税与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牵头,法规、征管、计统、信息中心、人事、教育等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企业税法遵从度与纳税信用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要不断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管理的关系,加强对各税种管理的工作整合,统筹安排,协调征管,实现各税种征管互相促进。2 .明确工作职责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分层级管理要求,各负其责。税务总局负责领导组织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全国性、跨省份联评联查与反避税,着力培养高素养专门人才。省局要强化指导作用,细化与落实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与要求,组织实施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省内跨区域联评联查与反避税等工作,组织高层次专门人才培训。市局做好承上启下的各项工作,贯彻落实税务总局与省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制度、办法、措施与要求,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加强管理。县局要负责落实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要求,着重提供优质服务,深入开展税源、税基管理,切实做好定期预缴、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责考核体系,加强工作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内控机制,深化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预警机制建设,降低基层执法风险。3 .加强协同管理建立各税种联动、国税与地税协同、部门间配合、国际性合作的协同配合机制。利用企业所得税与各税费之间的内在关联与相互对应关系,加强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联动。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国税与地税之间、不一致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协同与合作,形成管理合力。基层税务机关要注意整合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的管理要求,统一落实到具体管理工作中。加强企业所得税稽查,各地每年选择1至2个行业进行重点稽查,加大打击偷逃企业所得税力度。配合加强与规范发票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发票真实性与合法性。国税与地税要在纳税人户籍管理、税务稽查、反避税工作等方面相互沟通,加强与外部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有关涉税信息共享。注意加强与外国税务当局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积极开展税收情报交换,促进税收征管互助。(二)信息化保障1 .加快专项应用功能建设完善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所有环节的专项应用功能,全面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增强现有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台账管理、纳税评估、收入预测分析、统计查询等模块功能。加强对地税部门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与支持。统一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数据接口标准。2 .开发应用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不断完善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明确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换职责,规范信息交换内容、格式、路径与时限。各省局要按规定将所辖总分机构的所有信息上传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清分到有关税务机关,实现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互通共享。3 .推进电子申报加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基础信息的标准规范制定,加强信息采集工作。统一税收综合征管系统电子申报接口标准,规范税务端同意电子信息功能。升级开发企业端纳税申报软件,鼓励纳税人电子申报。加强申报数据采集应用管理,确保采集数据信息及时、准确。(三)人才队伍保障1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各级税务机关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高素养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与反避税管理人员。东部及中部跨国企业数量较多的市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反避税人员;跨国企业较少的中西部省份,反避税人员可集中配置于省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配备足够的非居民企业管理专业人员。2 .分层级多途径培养人才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按照职责分工与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管理人才培养职责。税务总局与省局重点抓好高层次专家队伍与领导干部队伍的培养,市局与县局要紧负责抓好基层一线干部队伍与业务骨干队伍的培养,重点是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能力。通过内外结合的方式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业务知识培训。立足国内培训,试行将管理人员送到企业实习锻炼;尝试走出国门,将管理人员送到发达国家(地区)与国际机构学习培养。3 .培养有用型的专业化人才在培训与实践的结合中培养有用型人才,着力培养熟知企业所得税业务、财务会计知识与其他有关知识,又具有一定征管经验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坚持中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培养列入各级各类人才培养规划。针对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制度,及时开展专题培训I,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4 .保持人才队伍活力与稳固按照人事制度改革方向与要求,逐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评价激励机制,激发企业所得税人才队伍活力。分层级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专家人才库,发挥企业所得税管理业务骨干作用,保持企业所得税干部队伍基本稳固。2008/8/186、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7、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现就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者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者结算时,处置或者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者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与缺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者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缺失,能够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缺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缺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与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与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往常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往常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假如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四、关于金融企业呆账缺失税前扣除问题(一)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能够认定为呆账缺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 .金融企业对借款人与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与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2 .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3 .金融企业因内部人员操作不当、金融案件原因形成的缺失,经法院裁决后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的金额或者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3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4 .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缺失,经法院裁决后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的金额或者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3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O、5.由于借款人与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逾期3年以上,且经金融企业诉诸法律,法院对借款人与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与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符合企业财产缺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情形的金额。(二)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能够认定为呆账缺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 .持卡人与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2 .持卡人与担保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者死亡,以其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3 .经诉讼或者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4 .持卡人与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5 .5000元下列,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三)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能够认定为呆账缺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借款人死亡,或者者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能力或者劳动力,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2.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四)金融企业上述已作为呆账缺失税前扣除的债权或者缺失,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五)金融企业在申报扣除上述呆账缺失时.,务必按要求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及证明材料、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据及证明材料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及证明材料等能够证明呆账缺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与证明材料。(六)此前符合上述规定的金融企业呆账缺失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五、关于经批准的金融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问题(一)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政策的金融企业,应以2006年度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计算2007年度工资税前扣除限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计算过程与材料。(二)计算工资税前扣除限额时,经济效益指标为利润总额与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分别计算);劳动生产率指标按不一致行业分别确定:保险公司为人均保额(或者附加保费),其它金融企业为人均主营业务收入。二Oc)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08年3月28日封发8、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下列简称新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下列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列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