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论文3篇.docx
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论文3篇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探讨(一)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民营企'也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肩负着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重任,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检察机关围绕工作大局,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客观要求,检察机关既有责任也有义务鼓励、引导、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为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与发展困境(一)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要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并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为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松绑开路,为企业改革发展拓展空间。改革在当前已经进入深水区,不断释放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强烈信号,中央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和发展也进一步加强。良好的政策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民营企业把握机遇、不断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稳定增长、推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和改善民生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等领域,民营经济都位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二)民营经济的发展困境当前,民营企业发展既迎来新环境新机遇,又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加之世界经济疲软,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的影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在经济增长速度、发展方式、结构调整、发展动力等多个方面都面临新的挑战,实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盈利下降,经济风险发生概率上升,一些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往往资金链紧张、抗风险能力较弱。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遇到了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三座大山”。二、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坚持把政法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的发展能够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发展好民营经济是国家的责任,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大局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一)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只有良好有序的外部环境才能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但当前市场中存在各种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行为。如,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向企业“吃拿卡要”,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等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盗窃、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判决无法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力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一)民营企业走向正规化需要法律服务事物的发展是外因和内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外因起次要作用,内因起主要作用。民营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更需要科学的内部管理机制。民营企业要做大做强必须走向法治化、正规化、科学化,缺乏法律支撑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障碍,而检察机关掌握着丰富的法律资源,可以帮助民营企业扫除这一障碍。三、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一)司法理念和办案方式滞后理念是引领办案的思想和灵魂。只有理念对了,方向正了,检察机关才能敢于担当、依法办案,才能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到办案中。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到今天,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在较长时间里,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大局主要是服务国有经济。司法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检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检察人员公有制观念根深蒂固,认为民营经济只能发挥对国有经济拾遗补缺的作用,保护和服务国有经济明显多于民营经济,“重打击、轻保护”“重办案、轻服务”,区别对待民营企业,被动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可从轻处理的不从轻,采取够罪即捕即诉的做法,一些可捕可不捕的民营企业家被逮捕,有的在批准逮捕后没有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导致行为人一直被羁押到审判阶段,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与此同时,办案拖沓,对侦查机关、法院存在违法情形需要监督的监督滞后,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等现象时有发生。(二)现有法律服务无法满足民营企业需求每一个民营企业的有序运转,都需要法律为之保驾护航,其中更需要各相关部门特别是司法部门助力。当前,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受管理水平有限、法律意识不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较低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内部往往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通过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民营企业在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知识产权、正当竞争、资产管理、融资、商业贿赂等方面都存在刑事法律风险,这些问题在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又很难被察觉和防范。但是,在当前我国法律人才储备不足、司法资源较紧张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起诉,还是法院审理等,都更倾向于“事后”服务,即在案件发生后采取“补救”措施,但相关案件的发生也许已经给民营企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当前的情况下,要想做到法律风险防范“窗口”前移,密切与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日常交流,以及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仍有很长的道路要走。(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力度有待加强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大了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过程中,对于如何把握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等问题,仍然是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的难点、重点。譬如,有的民营企业家在面向社会融资的过程中因不重视融资的资质、条件、数额等,在事后因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等问题而引发破产。对于这样的现象,需要检察机关审慎处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避免使民营企业家遭受“不白之冤”。只有在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同时,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民营经济才能取得健康稳步发展。(四)检察工作融入社会治理不足检察建议在新时期检察工作中发挥着重要地位和作用。对于检察建议,既要提高数量,更要注重质量和效果,强化检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把握检察建议的本质和规律,下大力气做好检察建议工作。当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如发现相关单位在社会治理中存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可以向相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应当说,检察建议目前已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融入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但是,受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办案压力较大以及部分涉案行业领域专业性较强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基层检察人员在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中仍然存在着“就案办案”的思维,没有就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或漏洞进行认真梳理并参与到民营经济的社会治理中来,最终相关民营企业也未能从案件中吸取教训。四、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对策(一)更新检察理念,改进办案方式基层检察机关在办案时要秉持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倡导以人为本、以企业为本,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案件,要全面综合考虑办案效果,既要保证依法惩治犯罪,尽可能地挽回国家损失,又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充分考虑行为主体是否属于在市场探索中因认识不到位或行业潜规则引发犯罪,其主观动机是故意还是过失,以及主观恶性大小、危害后果轻重等因素,对于在经济犯罪活动中处于不同地位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要充分考虑其在上下游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办案前考虑运用何种方式,以免影响企业的形象声誉;办案中考虑使用何种手段才能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办案后考虑如何使企业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走出困境。(一)加强沟通交流,提供精准服务民营企业与检察机关的双向了解和沟通是检察机关发挥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职能的首要工作,只有了解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检察机关才能有针对性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首先,要加强宣传,增进相互了解。广泛开展“请进来、走出去”的检企互动活动,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民营企业座谈会”等活动,邀请民营企业家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通过上门开展实地调研、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和违法犯罪风险提示等,实现“零距离”的沟通交流。将本地近年来办理的涉企案件进行梳理分析,编撰成企业维权守法手册赠送给民营企业;结合办案经验,选择行业问题特点突出、案件多发易发单位,开展“创建诚信守法企业”试点工作;以案说法,把预防讲座办到企业,助力企业规范经营,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引导企业员工知法、懂法、守法。其次,要加强联系,开展合作共建。企业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会有差异,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提供定制化、个性化服务。通过建立微信、QQ工作群,在工商联设置检察官联络站等方式,扩大联系企业的覆盖面,对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解惑答疑。通过党建共建、青年共建、文化共建等方式,加强与企业的日常联系,通过共建活动相互学习、共同提升,增进了解、增强互信。再次,要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各种媒体资源,加强对民营经济产权保护政策法律的解读,增强全社会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法治意识。做好舆论引导,加大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多讲民营企业好故事,营造全社会关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最后,要内联外合,构筑平台,助推企业长足发展。服务企业发展是全社会的责任,仅靠检察机关还远远不够,因此,检察机关不仅要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使各业务部门服务企业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要与党委、政府、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涉企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交流,搭建平台,从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凝聚服务合力,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服务效果,共同助推企业长足发展。(三)打击与保护并举,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普通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民营企业发展积极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强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违法立案、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依法行使侦查活动监督职能,重点监督侦查机关对涉及民企案件违法冻结、查封、扣押款物等问题;依法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能,重点监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等问题。与此同时,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一要严格掌握“罪”与“非罪”的认定条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着力从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市场安全等角度正确把握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要件,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等领域,综合考量市场风险、国家政策、等客观因素,对可以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依法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依法予以监督纠正,最大程度地营造鼓励创业、支持民营经济的法治氛围。二要严格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自愿认罪认罚的行为人,正确把握不起诉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适用,切实维护涉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对轻微、简单案件依法采用简易或速裁程序,加快案件办理进度,有效防止涉民营经济案件久拖不决、久押不决情况的发生。三要在拟对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涉案款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准确认定涉案款物与非涉案款物,对涉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的非涉案款物,依法不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程度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减少因案件办理导致的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四要加强涉民营经济案件的质量评查工作,建立健全由案件管理部门与相关检察业务部门共同开展评查工作的协作机制,着重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方面开展精准评查,最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标本施策,将检察工作与社会治理深度一融合一要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检察人员在涉民营经济案件办理过程中应结合涉民营经济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总结发案成因、规律和特征等要素,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及时帮助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必要时可协助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以实际行动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二要以建立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机制为抓手,依法严厉打击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黑恶势力,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及时通过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力争切实消除治安乱点和黑恶问题隐患,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更为良好的社会环境。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探讨(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也迎来新机遇新发展新挑战。如何优质高效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是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新课题。检察机关应当提高政治站位、立足监督主责主业、切实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努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精准更优质的“检察产品”。一、服务民企发展工作具体措施1、主动提高政治站位,服务区域经济健康发展。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近年来,秦都区院党组班子带领全体干警始终坚持政治站位,积极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为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积极开展了“春风送暖、检企亲清”活动,实行班子成员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定期走访机制”,定期到企业走访调研,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商标保护、规章制度落实等,针对企业存在的困难,出主意,想办法,解决发展中的法律难题;邀请企业代表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征求企业对服务的建议和意见,改进服务方向和举措。今年以来,秦都区院定点联系民营企业16家,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26次,帮助解决涉法涉诉问题11个,为企业提供法治服务,解决企业后顾之忧。2、持续强化监督力度,着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近年来,秦都区院主动适应加强民营经济产权保护的司法需求,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各种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一是加大对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营造积极活跃的创新环境。2018年来,依法受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8件37人,均提起公诉并作有罪判决。二是加大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的惩处力度,促进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打击在经济运行中发生的扰乱经济秩序、金融管理秩序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2018年来,依法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25件37人,提起公诉17件26人,有力地维护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3、坚持以人为本、以企业为本的司法方式。对于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案件,充分考虑是否属于在市场探索中因认识不到位或行业潜规则引发犯罪,其主观动机是故意还是过失、主观恶性是大还是小,危害后果是重还是轻等因素,办案前考虑运用何种方式以免影响企业的形象声誉,办案中考虑使用何种手段才能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办案后考虑如何使企业尽可能挽回损失、走出困境,从而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理方式,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例如:我院在办理咸阳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化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时,发现该公司安全规程齐全,张某(化名)责任相对轻微,未发现其涉及犯罪的其它证据,从保护该企业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建议公安机关撤回了针对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移送审查起诉意见。4、立足公益诉讼职能,积极延伸检察服务触角。近年来,我院联合相关部门,加强了对“散、舌L、无”企业的集中整治,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保护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等市场平等主体的保护力度。一是突出食品领域监督。秦都区院联合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深入辖区大型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以群众消费需求量大、群众关注度高的农产品、肉制品、果蔬、乳制品、水产品等作为重点,对辖区食品安全情况进行为期两周的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样检测100余份。针对发现问题的食品存储不规范问题,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现场立即整改;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销售铝含量超标食品的公益诉讼线索,向行政机关发督促履职检察建议3件,已全部整改完毕。二是突出网络餐饮监督。今年以来,秦都区院联合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网上检查和实体门店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线上检查主要突出第三方平台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是否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名称、地址、食品安全量化分级信息等。线下检查重点突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加强原料采购、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环境卫生、清洗消毒等。经检查,发现网络餐饮提供者主要存在无证照经营、卫生状况差、个别外卖餐盒无标识无来源、食品原材料未按要求贮存等问题,收集20多条公益诉讼线索,立案审查后,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14件,现已整改5件,其余正在整改中。三是不断增强办案效果。在办案中不就案办案,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其他公益诉讼线索,立即立案调查,同时对案发原因进行分析,是否可能存在其他类问题,举一反三确定下一步的调查方向。例如:在办理刘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地沟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发现违法行为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餐饮店长达一年之余,经营收入经查证36万余元,立即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此案审查过程中,发现食药部门对火锅店的废弃油脂流向监管不力,遂联合市场管理局对本辖区的火锅店废弃油脂流向问题进行检查,发现废弃油脂流向管理混乱,个别餐饮店将废弃油脂直排城市污水处理管网,发现4条公益诉讼线索,正在进一步立案调查监督。二、当前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的不足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方式较为传统,通常都是以执法办案开展服务,如果没有案件发生,很少同民营企业主动联系;服务形式单一、机械,只是就案办案,预防工作调查及预防建议、法律咨询、法制教育等很少开展,难以满足民营经济主体的司法需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检察工作职能宣传深度还不够。民营企业不清楚检察机关有什么职能,不知道检察机关能为非公企业提供哪些服务。对于同民营企业关联紧密的民行检察、立案监督、控告申诉等职能知之甚少。虽然这与检察机关位于承上启下的诉讼中间环节的工作性质有关,但也反映了检察机关宣传力度不够,工作职能不能为民所知的问题。2、检察机关的服务局限于间接形式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于非公经济的服务是一种间接的服务。主要通过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检察职能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净化法制环境。由于封闭办案,不了解民营企业的发展情况和司法需求,在办案时也多少存在一些盲目、不科学和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现象。如何创新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模式、机制,提高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效果,是亟需检察机关破解的重要课题。3、检察服务相对滞后,缺乏主动性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于非公经济发展的服务是一种被动式服务,缺乏主动性。只有当涉及民营经济的刑事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才开始通过执法办案提供相应的服务,才同民营经济经营者接触。法律宣传教育,即“送法进企业”很少到民营企业开展。很多民营企业职工法律知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亟需检察机关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三、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几点思考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持把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民营企业家创业发展法治环境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检察工作一项重点内容,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主动听取民营企业和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服务需求,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增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1、倾心于“护”,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关于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条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依法慎重适用逮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坚决防止因执法不当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辟“绿色通道”,对涉企案件优先受理、快捕快诉,严厉打击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侵犯企业职工人身权利和财产的犯罪。认真处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举报、控告,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实行“首办责任制”,及时依法办结,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及公益诉讼职能,进一步找准服务保障的结合点、发力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民营企业最紧迫、最急需的问题做好“加减”法,以检察服务保障的高效率换取企业发展的高效益。首先,要履行好刑事检察职能,保持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高压态势。其次,要强化立案监督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着力解决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怠于执法等问题。再次,要用好公益诉讼的关键一招,敦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2、立足于“帮”,为企业发展服务。按照上级院和区委安排部署,建立结对服务企业制度,选派班子成员和优秀业务骨干,分别结对联系服务辖区工业园区和民营企业,通过定期走访,倾听企业呼声,掌握企业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排查掌握不稳定问题,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党组织、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努力强化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必须达到和实现的目标。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不能关起门来办案,也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而要兼顾不同的社会价值和行为目标,在法治框架下多关注社会评价和舆情动态,多关注经济发展形势、多关注社情民意,多关注公序良俗,多关注群众的所思所想,案件办理结果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要契合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合乎民意。检察机关就是要在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活动中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完美地结合起来,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可度。3、着力于“防”,营造依法治企氛围。结合检察机关查办典型案例,以法律讲座、以案释法等方式,对企业重点部门、岗位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活动,加强对企业人员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帮助民营企业和人士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防控重大法律风险。提高企业和职工学法意识和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为企业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探讨(三)检察工作与企业发展联系紧密,检察机关理当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本文结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实际,探讨检察机关如何助推民营经济发展。一、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的意义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和2020年企业家座谈会上对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行了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妥善办理涉民企案件,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的意义在于: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服务大局首先就是要服务发展,服务发展重点就是要服务企业,检察机关要自觉把履行检察职责与服务企业发展深度融合起来,进一步发挥好检察工作对企业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服务企业发展的过程,也是提升检察工作水平、推动自身科学发展的过程。二、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做法树立正确司法理念,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中,依法规范慎重采用批捕、起诉查封、扣押等措施,对不该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坚决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一是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强揽工程、强迫交易、欺行霸市等行为。2015年至2017年王某、范某等四人多次以堵门、堵路等方式严重扰乱企业经营。最初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请批准逮捕,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特征,逐步引导公安机关就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侦查取证,最终法院以强迫交易罪作出判决。四被告被判处两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徒刑。王某等四人被起诉判刑后,当地营商环境得到明显好转。二是开展涉企民事案件执行监督和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三是及时办理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对申诉要求纠正涉产权刑事、民事等裁判已生效案件。丰富司法服务方式,增强服务效果。一是结合办案,深入分析和把握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二是深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提供个性化“一对一”服务,帮助企业建章立制。三是充分利用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建立检察联络站,做好宣传与预防工作。区检察院制定了定点联系企业制度,搭建检企沟通交流服务平台。2018年以来,陆续走访企业50余次,进行普法宣传50余次。2020年3月,区检察院在走访辖区企业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时,收到该企业反映的问题:被告人龚某在担任区域经理期间挪用货款,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返还货款167856元。龚某的刑罚已执行完毕,但其挪用的货款尚未归还。区院一方面向该公司做好释法说理,另一方面立即安排人员了解案情,并通过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与遂平县检察院、遂平县人民法院沟通对接。目前"遂平县人民法院已经查询到龚某在郑州的住址和银行账户,正在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同时,驿城区院以此案的办理为契机,梳理出复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对分包的企业进行提醒,提出合规建议,助力企业家了解有关疫情防控的政策、法律,切实履行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把握服务企业发展规律,搭建两法衔接平台。该院不断把握服务企业发展规律,转变思维定式,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发展的意见,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2012年,该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平台,是驻马店市搭建两法衔接平台最早的基层检察院。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审慎处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对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坚决贯彻少捕慎诉的理念。2019年8月份办理的胡某涉嫌虚假诉讼案,胡某的公司位于遂平县产业集聚区,注册资本两千万元,且胡某原定于8月14日与遂平县有关领导一同到江南大学考察。胡某认罪态度较好,在征询被害人意见后,区院于8月13日对胡某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决定,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保障了企业的正常发展。2020年在办理栗某、孙某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时发现,公司法人孙某及实际控制人栗某二人没有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足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认罪悔罪,符合法律规定。在当前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背景下,区院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依法对栗某、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检察工作职能宣传深度还不够。民营企业不清楚检察机关有什么职能,不知道检察机关能为非公企业提供哪些服务。二是检察机关的服务局限于间接形式。检察机关对于民营经济的服务主要通过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检察职能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由于封闭办案,不了解民营企业的发展情况和司法需求,在办案时多少存在一些盲目、不科学和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现象。三是检察服务相对被动,缺乏主动性。只有当涉及民营经济的刑事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才开始通过执法办案提供相应的服务。四、加强基层检察院服务企业发展的对策深入企业宣传,加强预防工作。结合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剖析典型案例等方法,提高企业法律素养;针对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提升企业管理科学化水平;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影响和制约企业生产经营、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运用检察建议、情况反映等载体,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持续深入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结合检察职能,延长服务链条。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深入剖析犯罪特点、原因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宣传,提出建章立制、预防犯罪的检察建议,积极调研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政策性、制度性问题,促进民营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法治化水平。把握好相关法律适用,做到精准打击。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起诉职能,坚决打击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侵财型、伤害型犯罪,做到快捕快诉。对重大、复杂的涉企案件,及时进行提前介入、督办、参办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检察部门的职能。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广泛听取意见,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同时,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大数据时代侵犯知识产权新型犯罪研究,细化证据标准,完善案例指导机制,实现精准打击与有效服务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