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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地区国土资源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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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地区国土资源局.docx

    七星美区2018-CR-017号国有建燃用地使用权揍牌出让贵科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8年9月5日目录第1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2第2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2第3章土地使用条件14第4章竞买人所需提交资料17第5章项目其他交易资料22第6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5第1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毕资告(土矿)字(2018)1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007)3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毕节市七星关区国土资源局委托,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挂牌人)以挂牌方式对七星关区麻园街道麻园社区、市东街道清毕社区2018-CR-017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组织公开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挂牌出让地块基本情况主要规划设计条件单位:平方米、万元地块土地土地面积及用途规划指标要求使用挂牌起最小增价幅度竞买保证金编号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年限始价七星关区2018-CR-017号七星关区麻园街道麻园社区、市东街道清毕社区17988.82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设施用地<4.0(必须大于1)<33%>30%满足气象限高要求居住用地70年,商业设施用地40年9030109030二、竞买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三、竞得人确定方法本次网上挂牌出让按照出价最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挂牌时间截止前,有竞买人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提交现场竞价(限时竞价)申请的,系统将采用5分钟制限时竞价(竞价方法:详见出让资料)确定竞得人。四、竞买申请提交及文件资料下载申请人可于2018年9月7日8时30分至2018年10月16日16时00分(节假日除外)到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竞买申请,凭CA数字证书自行下载挂牌出让文件资料。五、竞买保证金交纳及竞买资格确认交纳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6日16时00分(以实际到账日期为准)。竞买保证金须从竞买人账户汇入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注:须一次到账等额保证金,否则交易系统不支持绑定)。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挂牌人将在2018年10月16日17时30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取得竞买资格的申请人凭CA数字证书参与网上挂牌报价(竞价)。六、挂牌地点及时间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活动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挂牌时间为:2018年9月28日8时30分至2018年10月18日12时00分。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一)竞价方式:采取增价方式竞价,每次报价须高于上次报价一个以上(整数倍)增价幅度;(二)出现以下情况,挂牌人可以终止挂牌程序,重新组织报价(竞价),或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挂牌:1、挂牌人网络系统出现意外事故;2、影响挂牌成交结果公平公正的情况;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三)挂牌成交后,竞得人须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纳交易服务费。(四)本次挂牌不接受邮寄、口头、电话和传真竞买。(五)未尽事宜请认真阅读挂牌出让须知、土地使用条件等挂牌出让文件资料,也可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国土资源局咨询(电话:0857-83199868289866)。八、报价(竞价)方式本次挂牌实行网上报价(竞价)。申请人凭CA数字证书登录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http:WWW)参与网上报价(竞价)。九、竞买保证金银行账户收款单位: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款银行:贵阳银行毕节分行账号:17710121050000418十、出让价款银行账户账户名称:毕节市七星关区财政局收缴国库:国家金库七星关区支库十一、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学院路(东客站旁)金帝豪庭一、二楼联系电话:0857-83159728317252联系人:周书孝周冬梅柴珏技术支持部联系电话:0857-8317294联系人:刘玮罗世平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8年9月5日第2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受毕节市七星关区国土资源局委托,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挂牌方式出让七星关区2018-CR-017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毕节市七星关区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活动由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三、竞买资格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同一竞买申请人只能提交一次竞买申请(含联合竞买申请)。自然人及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同一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将被视为同一名竞买申请人。四、申请和资格审查(一)挂牌文件取得根据出让公告要求,竞买申请人凭CA数字证书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下载挂牌出让文件资料,具体包括:(1)挂牌出让公告;(2)挂牌出让须知;(3)竞买资格确认书;(4)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5)网上报价和现场竞价(限时竞价)须知;(6)竞买申请书(样本);(7)交易证明书(样本);(8)土地使用条件;(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二)提交申请根据出让公告要求,竞买申请人凭CA数字证书登录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提交书面申请,上传相关附件。申请文件包括: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联合竞买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三)资格审查挂牌人在系统内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挂牌人将确认其竞买资格。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答疑及现场踏勘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文件,对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挂牌活动开始前向毕节市七星关区国土资源局咨询(0857-83199868289866);毕节市七星关区国土资源局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申请人对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五、报价要求(一)根据出让公告要求,本次挂牌交易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一)根据出让公告要求,竞买申请人须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价。六、网上挂牌程序1、公布网上挂牌信息挂牌人将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起始价及增价幅度等内容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毕节日报上公布。2、报价规则(1)本次网上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2)本次网上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同一竞买人可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起始价,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的增价幅度应符合报价规则。(3)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的报价一经报出,不得撤回,否则视为违约。(4)竞买人应充分估计挂牌期限截止前剩余时间,以避免因网速等造成网上竞价不能正常进行。(5)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挂牌人可以终止挂牌程序,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延长挂牌期限或重新组织挂牌。网络出现意外故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终止挂牌程序的。(6)在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1次有效报价,方可申请参加该项目的现场竞价(限时竞价);(7)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报价因系统故障未在网上挂牌期限内收到的;报价因竞买人网络故障未在网上挂牌报价期限内收到的;报价不符合本次挂牌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3、报价程序(1)系统从网上挂牌起始时间开始接受报价;(2)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3)交易系统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并显示为当前最高报价;4、报价确认(1)网上挂牌期间无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无人报价,系统确认网上挂牌不成交。(2)网上挂牌期限内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3)网上挂牌期限内有2个及以上的竞买人报价,如无竞买人向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提交现场竞价(限时竞价)申请愿意参加现场竞价(限时竞价)的,以网上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4)在网上挂牌期限内无报价者或者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5、现场竞价(限时竞价)挂牌时间截止前,有竞买人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提交现场竞价(限时竞价)申请的,通过现场竞价(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现场竞价(限时竞价)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1)挂牌时间届满,转入5分钟现场竞价(限时竞价)。现场竞价(限时竞价)的起始价为网上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至少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2)参加现场竞价(限时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每报出新价,即顺延5分钟继续竞价,直至该5分钟届满无人应价。(3)系统确认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在现场竞价(限时竞价)中无竞买人报价的,以网上挂牌截止时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6、签发入场交易证明书确定竞得人后,交易中心在挂牌结果公示2个工作日内签发入场交易证明书。竞得人单方放弃竞得结果的,不影响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7、保证金退还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未竞得者的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竞得人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划转出让人指定账户。七、出让结果公布挂牌人将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中心网站公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毕节市七星关区国土资源局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布出让结果。八、交易服务费的缴纳交易结束后,竞得人应当在签订入场交易证明书之前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因拒绝或延期支付交易服务费导致不能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交易服务费标准见本次挂牌出让文件。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与竞得人应于入场交易证明书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十、注意事项1、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挂牌人咨询。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2、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毕节市七星关区国土资源局可以根据挂牌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3、本次挂牌不设底价。4、竞买报价一经提交,不可撤回。5、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挂牌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退还,不计利息。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活动:(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2)因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的。7、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得人还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因注册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竞得人身份无法确认的;(2)不按出让公告的内容提供有关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3)经查实竞买人有私下串通和阻碍正常竞买的;(4)竞得人拒绝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5)竞得人不能按期交清成交价款的;(6)构成违约责任的其它行为。8、挂牌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9、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挂牌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挂牌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10、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挂牌人另行组织挂牌出让活动。IE参加挂牌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12、出让人、挂牌人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办理。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8年9月5日第3章土地使用条件一、土地使用条件1、本宗土地上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在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内不能用地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应不予核准,禁止使用土地。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买受人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以上(含50%)地价款,余款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3、总计容建筑面积小于71955.28平方米,二类居住用地除居住用地本身的配套要求外,可兼容不大于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10%的商业服务业设施。4、本宗地开发建设周期为3年(自交付土地后60日起计算)。不按规定期限动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5、土地移交后,需进行耕作层剥离的,买受人应按照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完成剥离、存储管理工作,经验收后方可平场建设。6、建筑设计要求、城市设计要求、市政及配套要求等须满足七星规条(2018)第25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要求。7、本宗土地使用条件不得擅自改变。8、受让人使用土地应符合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并按其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9、受让人符合国家和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依法交易并缴纳有关税费。二、建设管理要求1、绿化、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人防、气象等方面,应符合国家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2、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建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非建筑区域不受限制。3、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入该地块。4、受让人在本宗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应负责赔偿。5、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排水、用电、用气等配套工程,需使用宗地外主管线的,应办理申请手续并支付相应费用。在使用期限内,受让人应对宗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6、用地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由于施工导致相邻地段有关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遭受破坏的,应及时按要求修复或重新铺设并承担相应费用。7、受让人须在项目开工前向出让人报送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申报表,项目竣工后及时向出让人申请土地核验。三、动工建设时限拟出让土地动工建设时间自移交土地后60日起计算,建设工期3年。不按规定期限动工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四、成交价款以入场交易证明书为准。五、监督检查1、在土地使用前,出让方有权对受让方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受让方不得拒绝或阻挡。2、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占用本地块范围外的土地,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3、在本地块用地范围内,受让方必须按规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开发建设。第4章竞买人所需提交资料土地交易申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单位申请人确认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曰申请标的申请资料清单序号名称原件/复印件X有无1申请书原件2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7授权委托书原件8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9竞买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10竞买人廉政承诺书原件11原件12原件13原件14原件受理单位受理单位名称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人确认签字联系电话08578315972/8314217年月日注:此回执一式二份,申请人、受理人各执一份。竞买申请书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认真审阅编号为号地块的挂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相关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贵单位于年月一日8:30时组织的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我方愿意按挂牌出让文件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万元(小写¥:元),并承诺所交一切资料真实有效。如能竞得该地块,将按相关规定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并保证按照该地块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若我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期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特此申请和承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联系人: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同志(身份证号:),在我单位任职务,系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单位全称:(盖章)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号:),是的法定代表人,现特委托(身份证号),代表本人参加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号地块挂牌出让活动,全权处理挂牌过程中的一切事宜。本人对受托人在竞买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及行为均予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签名):竞买人廉政承诺书为严肃土地矿权交易工作纪律,确保土地矿权交易活动客观公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特作如下廉政承诺:一、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参与土地矿权交易活动。二、不组织参与围标、串标、抬标等违规违法活动,不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中买。三、不向与土地矿权交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赠送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不宴请与土地矿权交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四、自觉遵守土地矿权交易现场工作纪律,不干扰正常的土地矿权交易秩序。五、自觉遵守土地矿权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调查处理。承诺单位(公章):法人(委托代理人):第5章项目其他交易资料竞买资格确认书(名称):你方提交的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通过审查,你方提交文件资料符合挂牌人此次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已缴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元)。现确认你方具备参加此次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竞买资格。请于2017年月日时至2017年月日时,持此竞买人资格确认书或电子密钥参加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毕节市七星关区学院路金帝豪庭一、二楼)组织的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参与竞买。2017年月日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计算单位收费标准计算方法成交价500万元以下部分2.0%按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成交价500万元至一100O万元(含)部分L5%成交价IoOo万元至一5000万元(含)部分LO%成交价5000万元至.IoOOo万元(含)部分0.5%100OO万元以上部分0.3%毕节市公共资源入场交易证明书编号(BJ-2017-000)根据贵州省公共资源入场交易证明书制度的规定,下列项目已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交易事宜,特此证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进场登记号)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代理机构项目类别交易方式公告时间公示时间中标人(中标供应商、竞得人、受让人)中标(成交、竞得、受(万元)让)金额发证单位: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期:年月日合同编号:第6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毕节市七星关区国土资源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单位:开户行:账号: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座落。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见界址点成果表;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勘测定界图。第五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O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条件。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以下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价款和税费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新建;附属建筑物性质:新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一)(二)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型_年_月日前开工,在一年月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十七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十九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五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七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二十八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第三十一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第三十三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第三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第三十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第三十六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毕节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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