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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研究一个实证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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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研究一个实证分.docx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研究一个实证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研究个实证分析的视角作者姓名:吉院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民商法指导教师:张晓飞副教授培养单位:法律硕士教育学院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独立完成与诚信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硕士学位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者者集体已经发表或者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奉献的个人与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进展,股权已经逐步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法律表现形式。由于股权转让仅限于公司股权归属的流转,并不导致公司正常经营的中断,同时有利于受让方以低成本与高效率的方式进入公司等特性,正日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紧以转让股权的方式选择退出,由此而产生的股权转让纠纷也变得越来越多。尽管我国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已有规定,但因过于原则与简陋,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问题频生。有鉴于此,新公司法较为完整地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制度框架,并对原有的条文作出了细化规定。但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进展,现行立法的规定又属于较为原则的层面,在实务运用上乃至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疑难问题困扰着法官与学者,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倾注了极大的热情,进行了不懈的研究。本文将使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已经搜集的判例,运用合同法与公司法的制度与原理,对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有关的几个重要问题做一专题研究。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推断的基本理论问题。笔者要紧从股权转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推断的基本原则的角度论述。第二部分讨论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笔者认为假如章程规定是无效的,那么违反它们而产生的股权转让合同就是有效的;反之,违反它们产生的股权转让合同就是无效的。第三部分讨论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笔者认为关于没有满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推断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具体考察受让人的善意状态。假如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在合同具备其他生效要件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假如受让人主观上是恶意的,则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第四部分讨论瑕疵出资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笔者认为,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区分情况予以认定:假如公司登记材料明确记载股东瑕疵出资事实的,应该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将此类瑕疵股权转让合同认定为有效;假如公司登记材料无法反映出股东出资瑕疵的事实的,则要根据是否存在欺诈情形来确定该合同是否有效。假如出让人未如实告知受让人其瑕疵出资情况,那么该种合同应当界定为可撤销合同;反之,只要受让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就还是合法有效的。第五部分讨论隐名投资行为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笔者认为隐名投资者股东资格的推断,应当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的规定为原则,同时,关于隐名投资者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假如该股权转让是隐名投资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整个股权转让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则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公司章程;瑕疵出斐;股东优先购买权;隐名投资Limited1Iabi1itycompanyequitytransfercontracteffectivenessanempiricalanalysisoftheresearchangleofview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modernmarketeconomy,equityhasgraduallybecomeanimportantlegalformsofsocialwealth.Sincethetransferofsharesislimitedtothetransferofcompanyownershiptransfer,doesnotcausetheinterruptionofnormalbusinesscompany,alsoisadvantageoustotheassigneeatlowcostandhighefficiencyfeaturessuchasthewayintothecompany,areincreasinglyfavoredbyinvestors.Inpractice,limitedliabilitycompanyshareholdersoptoutmainlybythetransferofequity,theequitytransferanddisputeisalsobecomingmoreandmore.Althoughtheoriginalcompanylawinourcountryforequitytransferoflimitedliabilitycompanyhasregulation,butbecausetooprincipleandsimple,frequencyleadstoproblemsinthejudicialpractice.Relativelyintactbecauseofthis,thenew',companylaw"establishedalimitedliabilitycompanysharestransfersystemframework,madedetailedprovisionsandprovisionsoftheoriginal.Butduetotherapiddevelopmentofmarketeconomy,thecurrentlegislativeprovisionsandbelongtoalevel,theprincipleofonpracticeandisstillplaguedbymanyproblemsinjudicialpractice,judgesandscholarsoflawandjudicialpracticehaspouredintogreatenthusiasmtosolvetheseproblems,hascarriedontheunremittingresearch.Thispaperwilladoptthemethodofempiricalanalysis,combiningwithalreadycollectedcases,useofcontractlawandcompanylawsystemandprinciple,withthelimitedliabilitycompanyequitytransfercontracteffectivenessamonographicstudyonseveralimportantmatterstodo.Thispaperisdividedintofiveparts:Thefirstpartdiscussthebasictheoryofequitytransfercontracteffectivenessjudgmentproblem.Theauthormainlyfromtheconceptandcharacteristicsofequitytransfercontract,thebasicprinciplesofequitytransfercontracteffectivenessjudgmentpointofviewinthispaper.Thesecondpartdiscusstheprovisionsofthecompany,sarticlesofassociationoftheequitytransfercontracteffectiveness.Theauthorthinksthatifthearticlesofassociationisinvalid,soviolatethemandtheequitytransfercontractiseffective;Conversely,producedbytheviolationoftheirequitytransfercontractisinvalid.Thethirdpartdiscusstheshareholdersrightoffirstrefusalontheinfluenceoftheequitytransfercontracteffectiveness.Idon'tthinktosatisfytheshareholdersrightoffirstrefusaloftheequitytransfercontracteffectivenessjudgmentnottogeneralize,butdetailedstudystateoftheassigneeofgoodwill.Iftheassigneesubjectiveiswell-intentioned,undertheconditionofthecontractshalltakeeffectwithotherelements,shallbedeemedtobevalid.Ifthetransfereeissubjectivelymalicious,theequitytransfercontractshallbedeemedtobenull.Thefourthpartdiscusstheeffectsofdefectivecapitalcontributiontotheequitytransfercontracteffectiveness.Theauthorthinksthat,regardingthedefectiveequitytransferoftheeffectivenessofthecontract,shallbeidentifiedtodistinguishthesituation:ifthecompanyregistrationmaterialhistoryofshareholder'sdefectivecapitalcontributionfact,shouldbebasedontheprincipleofpublicsummons,suchdefectivesharetransfercontractisdeemedtobevalid;Ifthecompanyregistrationmaterialcan,treflectthefactsofshareholdercapitalcontributiondefects,shouldaccordingtowhetherthereisafraudcasetodeterminewhetherthecontractiseffective.Ifpeopledidnottruthfullyinformtheassigneetheflawscapitalcontribution,sothiskindofcontractsshallbedefinedas;Ontheotherhand,aslongastheassigneeofresponsibilityforthemakeupfor,theequitytransfercontractissignedbybothsidesisvalid.Thefifthsectiondiscussesdormantinvestmentbehaviorontheinfluenceoftheequitytransfercontracteffectiveness.Theauthorthinksthatthejudgmentofconcealedinvestorshareholdersqualifications,shallbeinthecompanylawjudicialinterpretationthree25provisionsfortheprinciple,atthesametime,theequitytransfercontractsignedforsilentinvestors,iftheequitytransferistherealintentionofdormantinvestors,thestocktransferproceduresinaccordancewithlegalprovisions,itshallbedeemedtobevalid.Keywords:Limitedliabilitycompany;Equitytransfercontract;Effectiveness;Thecompany'sarticIesofassociation;DefectivecapitaIcontribution;SharehoIder,spreemptiveright;Dormantinvestment目录弓I日1二、三、四、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推断的基本理论问题(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股权转让合同的概念2、股权转让合同的特征(一)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及其推断的基本原则1、股权转让合同效力2、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推断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1、强制转让股东权引发的纠纷2、对强制转让股权纠纷的判例分析1.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的不一致观点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伤召1、因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2、对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判例分析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性质2、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3、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瑕疵出资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伤召1、瑕疵出资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2、对瑕疵出资引发纠纷的判例分析1、瑕疵出资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的不一致观点隐名投资行为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一)窠例介绍1、隐名投资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2、对隐名投资引发纠纷的判例分析1、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资格认定2、隐名投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效力参考文献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22.22.3.3.3555556.7888.10 11 11 .11 .13 15 15 .15.16 17 17 .18.19 19 19 .20.20 20 21 .23.24 28 29引言股权转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股权转让指依照当事人的合意,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广义的股权转让泛指切导致公司股东向其他民事主体转移股权的法律事实,包含法律行为,也包含事实行为,如因离婚而发生的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因继承事实的发生而导致股权变动与因法院对股份进行强制执行而发生的股权变动等。由于当事人的协议转让是股权转让的基本形态,因此本文的论述要紧围绕狭义的股权转让展开。基于公司类型不一致,股权转让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两种。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也相应包含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股权转让合同。通常而言,开放型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比起相对封闭型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更加自由;股票的转让比起股份的转让更显灵活。也就是说,对相对封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更多。这些限制的存在使得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查很难把握。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纠纷有很多,而相当数量的纠纷都与合同效力有关,诸如: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瑕疵出资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隐名投资行为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等。也正由于如此,学者及实务工作者的关注焦点要紧集中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本文重点研究如下几个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推断的基本理论问题;(2)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3)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4)瑕疵出资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5)隐名投资行为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笔者以四个有关的案例作为主线,运用比较法学的分析方法,从实务的角度对以上几个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探析,针对其中的争议焦点问题提出了自己具体的解决意见。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推断的基本理论问题(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股权转让合同的概念通常来说,涉及股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都会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作为双方股权转让的根据。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过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股权转让所涉变更登记都需要以股权转让合同为基础。股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为实现股权转让目的而由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从而使受让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I2、股权转让合同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这就说明转让人务必是公司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人自然谈不上转让股权。另一方面,作为股权转让的受让人,也要具备成为商事主体即公司股东的特别要件,也就是说,关于某些公司来讲,要成为其公司的股东,务必符合特定的条件。张玉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分析”,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3.曾庆瑜,”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技术与市场专题研究 2012, 19, 176.(2)客体的特定性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针对的对象是股东权益,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合同的客体是股权。股权本身是债权、物权、社员权的混合集成权利,同时拥有财产权与人身权的特性,是经济进展到一定阶段时的更高层次权利模式的表现,而且受到商法、公司法与合同法的调整。股权转让合同在要约、承诺、标的界定、风险规避与订立、效力、履行、救济等方面自成体系、自有法律逻辑,表现为其标的的性质及内涵复杂并难以界定。(3)国家应用公权力强制规范手段进行干预鉴于公司的复杂性与公司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能够进入公司运营的私领域进行适度干涉与规范,在保障股权的前提下,保证市场有序运行。在公司法、证券法与调整公司间竞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与立法中,均对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与效力等做了相对严格的法律限制。如:对不一致投资主体持有的股权,如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与内部职工股等,法律对其可转让性、受让人与转让方式作了不一致的规定;某些特定主体持有的股权,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一定期间内转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公司等不一致形式的公司,其股权转让的程序法律也作了不一致的规定,不仅不一致类型的股权转让的方式不一致,相同类型的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也有不一致。(4)股权转让合同关联多个利害关系人股权是复合集成权利,并通过公司法人实体运行与实现,因此,股权变动牵一发而动全身。公司股权的流转、交易与变动,不仅涉及到交易双方的法益与权利义务划分,而且受到公权力强制性规范的调整,能够轻易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涉及到其它合作股东的人合利益与资合利益,涉及到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及组织构成,涉及到债权人的价值推断与解决手段的选择,涉及到与政府的社会责任,是在股东与股东之间、公司与外界社会之间的利益与权利保护的再次衡平。这也是实务界经常困惑的公司股权作为私权处分,为什么不断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基本原因。(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及其推断的基本原则Ix股权转让合同效力2、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推断的基本原则在处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时,务必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贯穿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过程的始终,它是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务必遵循的基本立场或者者说基本价值取向。首先,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务必符合法定性原则。通常情况下,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认定通常合同效力的方法与根据应当是相同的。这是由于,股权转让合同是以股权为标的的合同,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因而,推断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务必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推断的基本原则要求,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是主体适格、标的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等。在此务必明确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否与股权是否发生变动是两个问题,即股权能否变动并不能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两者之间存在着较为明确的区分。其次,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除了涉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以外,还涉及公司法上的价值平衡。实际上,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在法律条文冲突、语义不详、条文空缺等情况下,认定合同就不是那么简单了,特别是在法律条文冲突的情况下难度更大。由于不能有效地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作出推断,就务必借助于价值补充原则。要紧涉及下列三个方面的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交易效率价值与交易安全价值的衡平原则。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冲突,是许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务必首先面对的一个问题。懂得交易效率价值与交易安全价值的衡平原则,务必注意把握几个方面:(1)应当把既能表达交易效率,又能表达交易安全价值的方案放在最优先的位置。在推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时.,法院所要采取的方案往往有利于交易安全,但对交易效率会构成较大影响;反之亦然。假如一种方案能够做到既有利于交易安全,又有利于交易效率,那该种方案即为最佳方案。当然,实践中,某种方案很难做到两全:(2)在不与外部交易安全直接对立的情况下,应当表达交易效率优先的原则:(3)在交易效率与外部交易安全直接对立的情况下,务必把交易安全置于优先的位置;(4)只有在考虑内部法律关系时,方可考虑交易效率优于交易安全。8第二个原则,公司资合性价值与人合性价值的衡平原则。公司资合性有利于促进公司资本的流淌性与集合资本,充分发挥公司资本效用。公司人合性则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减少公司僵局,有利于促进公司运行效率。两者各有利弊,因此在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应当将两者进行妥当的协调。4第三个原则,公司整体性价值与股东个别价值之间的衡平原则。公司整体利益与公司股东个体利益之间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实际上就是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整体利益受损,则公司股东利益亦将受到损害。两者应该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但是,两者之间也不是完全统一。个别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不等于公司利益最大化或者其他股东利益最大化。两者之间存在冲突也是必定的。因此,在推断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应注重对公司整体性价值与股东个别价值的平衡。潘福仁、史建三、邹碧华、石育斌,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司法疑难问题,法律出版社,2007, 14.同上,页14.同上,页14。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一)案例介绍1、强制转让股东权引发的纠纷张某是天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10万元,拥有15%的股权。2005年7月1日,天蓝公司股东会对原公司章程第10条进行修改,其中增加了“股东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或者者解职落聘的,其全部出资务必转让给公司股东,无受让人的,由全体股东认购”的内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经代表2/3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2006年3月1日,张某离职。2006年7月5日,张某接到天蓝公司发来的书面通知,告之其在天蓝公司的股权已依章程转让给另一股东李某,并要求其领取相应的转让款。其后,张某没有将出资证明交付给天蓝公司,而天蓝公司也未将转让款交付给张某。2006年12月10日,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并判令天蓝公司强制转让股东权的行为无效。2、对强制转让股权纠纷的判例分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股东权具有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双重属性,非经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被变动。股权转让合同系双务合同,需要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的履行才能完成转让行为。本案中,争议双方没有进行股权转让的要约与承诺,既没有将出资证明这一股权的权利凭证进行转移,也没有交付转让款,因此认定不存在股权转让合同,也无履行行为。因此,对张某确认股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而关于张某要求判令天蓝公司强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的请求,因股权转让不存在合同行为,也无实际履行行为,没有作出合同效力推断的基础,故而对该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张某为天蓝公司的股东,拥有公司15%比例的股权,同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7(二)法律分析6同上,页87o7同上,页87.本案涉及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影响问题,具体地说,就是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出资转让的有关规定,对日后股东转让其在公司的股份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影响力。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立法者从鼓励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角度出发,强调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范作用。那么,当公司章程中出现股东出资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的特定条件时,对股权转让合同毕竟会产生何种影响?当股东转让股权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定条件时,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1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的不一致观点(1)章程无效说持有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股权自由转让原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灵魂,各国公司法都明确规定股东享有转让股权的权利与自由,只有在少数例外的情况下才对股权转让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同时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对股权转让使用的是“法定限制主义”立法模式,不同意公司以章程形式对股权转让加以限制。此外,我国公司法在整体上呈现出强制法的特征,有关股权转让条件的规定关系到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实现,属于当事人不得变更的强制性规范。8因此,他们认为公司章程在公司法规定之外设定的对股权转让禁止性规定与强制性条件是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时,假如仅违反这些规定,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同时,从法理上说股权转让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如同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一样是法律给予股东的固有权,不能由股东大会或者者公司章程加以限制。股东大会只对全体股东享有共同利益的事项作出决议,而不能对属于股东个人的股权转让作出决定并以章程加以规定。(2)章程有效说持有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类似于合伙组织而非公众持股公司,因此,当公司章程的此种规定不一致于公司法的规定时,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优先于公司法的规定而适用,股东不得借口公司章程的规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主张章程的规定无效。9换言之,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条件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它仅仅起着补充公司章程不足的作用而非替代公司章程的作用。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所作的条件规定不一致于公司法对该条件所作的规;何彩萍,“浅析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榆林学院学报,2012,5,63.9孔彬彬,“有限责任公司司权转让效力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2,3,102.定时,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优先适用性。同时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之间自由转让出资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规则,是股东共同意志的表达,因此若章程有限制性规定应遵循其规定。(3)章程限制限度说此观点为广东高院的观点,认为公司章程的限制应当有一定的限度,假如肆意地作出限制性规定,那么就会造成股权转让难以进行或者者根本不可能进行的严重后果,当然,更不能规定禁止股权转让。”这种观点实质上同意公司章程能够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但是不同意公司章程通过其他条件或者者程序的设置,变相地禁止或者者强制股权转让。2 .笔者的观点股东能够通过公司章程作出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那么违反这些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如何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推断这些章程的法律效力,假如章程规定是无效的,那么违反它们而产生的股权转让合同就是有效的;反之,违反它们产生的股权转让合同就是无效的。公司章程不是公司与股东与股东相互之间的契约,而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规范。”根据公司法第11条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由此能够看出,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范作用是受到现行法律约束的,它只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下面,笔者分三种情况论述章程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第一种情况,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高于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达到(包含超过)公司法规定的要求时,不但满足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而且能够强化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但同时应该看到,这样的规定也对股权的自由转让构成威胁,甚至使得股权无法转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股权转让事实上不可能时,才应认定该规定无效,违反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而关于其他高于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规定因其表达了股东自治,应认定为有效,违反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10同慈荣,”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疑难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9.11王保树,商法、经济法的最新进展,法律出版社,2010,164.第二种情况,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低于公司法规定。公司法第72条笫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尽管属于程序性规定,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平衡转让方与剩余股东利益的最低要求。口假如公司章程规定只需经其他股东三分之一(甚至更低比例)同意,在此种情况下,其规定低于公司法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的利益平衡与限制股权转让原则。因此,关于低于公司法对股权转让限制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当然无效,违反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第三种情况,公司章程自行设计条款限制股权转让。如前所诉,公司章程是股东设立公司时的自治规范,能够同时应当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予以细化与补充。在市场经济中表达当事人意志的,要紧有两个,交易行为表达为合同,投资行为表达为章程,章程是由投资人自己制定的,它不能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但仍可作出许多自己的规定。IS因此,关于此类章程,只要其不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违反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天蓝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因本人原因离职后务必强制转让股权的条款,违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损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系滥用公司自治权的行为,应为无效条款。张某本人并未同意对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也未与天蓝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没有领取股权转让款,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其仍是天蓝公司的股东。三、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一)案例介绍Ix因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2007年8月,赵某、李某与钱某、三建公司共同订立章程,出资设立金海公司。由赵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海公司章程第七章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之间能够按照公司法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一致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五条规定:“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雷桂森,“公司章程越权条款研究一以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条款为样本”,人民司法,2012, 1, 9.刘山陵,“试论几种特殊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 9 , 40.对该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笫十六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者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根据情况,向转让方、受让方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2008年6月6日,赵某、李某出具确认函一份,明确同意将各自持有的金海公司10%股权转让于三浦公司,转让价款确定为250万元。2008年11月23日,钱某将持有的金海公司40%的股权依约转让于三浦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惠浦公司,转让价款分别为1676万元。同日,三浦公司与李某、赵某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1、李某、赵某各自合法持有金海公司10%股权,并各自负有对金海公司其他股东计199万元的借款债务(合计398万元),用于其对金海公司公司的股权投资;2、2008年7月22日,李某、钱某向三浦公司借款980万元,赵某作为股权质押方;3、李某、赵某拟出让上述各10%股权,惠浦同意受让该部分股权与债权;4、目标股权转让价款各为419万元,合计838万元,签约当日由惠浦支付合计215万元,另398万元以惠浦承接李某与赵某的债务各199万元予以抵销,余款225万元由三浦公司待股权过户手续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5、三方同意相互配合办理有关股权交易与工商变更登记手续;6、违约金确定为613万元,守约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协议。该合同文本上有三浦公司签章、李某签字与李某代赵某签字。签约当日,三浦公司即委托其关联企业向李某支付了215万元。2009年1月26日,三建公司将持有的金海公司40%的股权依约转让于三浦公司及惠浦公司,转让价款为1996万元。2009年1月27日,三浦公司接收了金海公司的部分财产。当日,三方又形成一份股权转让协议,除将目标股权转让价款变更为449万元外,其余条款均未发生变更。该合同文本上仅有三浦公司前述合同的签署人“戴某”、李某与李某代赵某签字。2009年1月,金海公司正式申请变更登记手续,但因赵某于2009年2月20日致函工商管理机关进行申诉,致使登记手续至今未能完成,以致涉讼。2009年2月26日,赵某向李某与其他股东钱某、三建公司出具了优先收购股权书,对李某、钱某、三建公司的股权提出优先收购。同时,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赵某在三建公司、钱某、李某对外转让出资时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赵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对外转让价格)实施该项优先购买权,如逾期实施,则视为自动放弃该优先购买权。M14郭卫华、王宏,股权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88-90.2、对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判例分析(1)一审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李某代赵某签署该协议属于无权代理,故诉争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赵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三浦公司可根据赵某所出具的书面确认函,另行以要约、承诺的方式完成合同的订立。第二,三浦公司与李某作为订立诉争股权转让协议的适格主体,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完整,应属合法有效。三浦公司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金海公司将目标股权交付三浦公司,包含办理目标股权的变更登记,将三浦公司记载于金海公司的股东名册等。第三,金海公司的股东钱某、三建公司均已将其名下股权出让于三浦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其对外出让股权行为的一致性显然已经排除了其依法行使否决权或者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的可能性。至于赵某,其在诉争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前,业已书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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