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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卡伦威尔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年产42万套现代化智能系统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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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卡伦威尔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年产42万套现代化智能系统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中煤科工集团杭州研究院有限公司CCTEGHANGZHOURESEARCHINSTITUTE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浙江卡伦威尔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年产42万套现代化智能系统家具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浙江卡伦威尔智能家具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设目称建项名浙江卡伦威尔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年产42万套现代化智能系统家具项目目码2020-330521-21-03-119215设位系人建单联入联系方式设点.¾浙江省(自治区)湖州市德清县(区)洛舍镇(街道)杨树湾工业区(具体地址)理标I3坐(东经120度6分47.610秒,北纬30度37分10.070秒)民济业别国经行类C2110木质家具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十八、家具制造业2136.木质家具制造211建设性质回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团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020-330521-21-03-119215投F总资元35800环保投资(万元)340保资比4)环投占。0.95施工工期3个月否工设是开建否是S口用地(用海)面积(m2)15959.28项价置况专评设情本项目无需设置专项评价。规划情况德清县洛舍镇杨树湾单元(ZX-43)控制性详细规划规环影评情划境响价况德清县洛舍镇杨树湾单元(ZX-43)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间:2018年7月6日1.1德清县洛舍镇杨树湾单元(ZX-43)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性分析表规划环评符合性分析规及划境响价合分划规环影评符性析管控要求该区域属于工业功能区,以发展钢琴、木业为主,允许新建、扩建、改建一类、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关闭搬迁,并进行相应的土壤修复。杨树湾港两侧IOm设置绿化带,杨树湾港上禁止设置排污口。本项目情况否合是符本项目属于木质家具制造,为新建二类工业项目符合本项目属于木质家具制造,为新建二类工业项目符合杨树湾港已设置绿化带,且项目废水均纳管排放,不设置排污口。符合化学需氧量现状排放量:6.446ta总量管控限值:12.573ta总磷现状排放量:0.064ta总量管控限值:0.126ta总氮现状排放量:1.934ta总量管控限值:3.773ta氨氮现状排放量:0.645ta总量管控限值:257ta本项目CODcr>NH3-N、颗粒物、VOCs排放量均在规二氧化硫现状排放量:20.635ta符合总量管控限值:9.596ta划区'闫杂物总量拴制值氾围内。氮氧化物现状排放量:13.842ta总量管控限值:6.437ta烟粉尘现状排放量:34.89ta总量管控限值:37.859taVOCs现状排放量:26.529ta总量管控限值:28.786ta危险废物现状排放量:367.6ta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总量管控限值:569.8ta环境准入条件清单行业清单: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生物质锅炉及炉窑;禁止新建、扩建平板玻璃制造项目;禁止新建、扩建陶瓷制品制造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含提炼工序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禁止新建、扩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填埋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生活垃圾集中处置项目;德清县环境功能区划中对本次规划范围所在功能区的负面清单中所列举的所有其他三类工业项目。本项目行业属于C21IO木质家具制造,不属于条例中禁止的项目。符合工艺清单:禁止新建、扩建含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工艺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含湖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禁止及淘汰类工艺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含有发黑、电镀、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工序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含合成工序的医药化工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含印染、染整工序的纺织类项目。限制新建含有酸洗、磷化等金属表面处理工序的项目。规划居住用地100m范围地块内建设项目不得设置涂胶、喷涂工序,不得有废气无组织排放,不得使用高噪声设备。本项目涉及涂装工序,IoOm范围内不涉及规划居住用地,距离最近敏感点俞塘为435m。符合产品清单: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品。禁止新建、扩建湖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的禁止及淘汰类产品。禁止新建、扩建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品。限制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产品项目。限制新建、扩建湖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的限制类产品项目。本项目产品为木质家具,不属于条例中禁止的产品。符合1.2项目所在区域“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其他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中“三线一单”要求,对照德清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德政函202077号),本项目位于湖州市德清县洛舍镇产业聚集重点管控单元(ZH33052120007)o表1.2-1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ZH33052120007湖州市德清县洛舍镇产业聚集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本项目符合性分析是否符合空间布局约束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本项目属于二类工业项目,洛舍镇有关部门已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间设置了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本公司未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且项目所在地土壤环境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进工业集聚区“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现有工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洛舍镇已严格实施与执行了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和地区削减目标;本项目属于新建二类工业项目,其污染物排放量相对不大,总体而言污染物排放水平能够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项目所在地污水管网已接通,同时厂区将实行雨污分流制,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纳管排入德清县洛舍镇杨树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符合环境风险防控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强化工业集聚区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防范重点企业环境风险。本项目不属于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项目,企业将积极配合区域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自身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应急物资配备、隐患排查机制等建设,提高环境风险防控水平。符合资源开发率要求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耗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用水需求不大,仅涉及生活用水;能源主要使用电等清洁能源。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分区要求。1.3项目审批符合性分析表1.3-1项目审批符合性分析内容序号判断依据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五不准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不对外直接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环境风险很小,项目实施不会改变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水平和环境功能,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本项目所在区域大气、地表水、及声环境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另外只要切实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做到达标排放或不对外直接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环境风险很小,其实施不会改变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水平和环境功能。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只要切实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不对外直接排放,则不会改变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水平和环境功能。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无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可靠,内容不存在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四性1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本项目系征用洛舍杨树湾工业区内的工业土地进行建设,选址可行,且根据前文所述,其符合德清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德政函(2020)77号)中的管控符合要求,因此项目的建设满足环境可行性的要求。2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本评价严格遵循相关国家法律、相关地方法规、相关技术规范、相关产业政策,参考同类项目现状,并根据计算得出本项目的污染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从实际出发,拥有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可说明本项目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结果是可靠的。符合3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本项目所产生的污染物均为常规污染物,这些污染物的处理技术目前比较娴熟,因此从技术角度来说,只要切实落实环评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则本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因此本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是有效的、可行的。符合4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本环评结论客观、过程公开、评价公正,并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环评结论是科学的。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环评审批原则。1.4项目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要求”,结合本项目建设情况对照”审批原则(第三条)”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1.4-1审批原则相符性分析表内容符合性分析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态护线生保红生态功能保障基线包括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生态红线。纳入的区域,禁止进行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从而有效保护我国珍稀、濒危并具代表性的动植物物种及生态系统,维护我国重要生态系统的主导功能。禁止开发区红线范围可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区应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明确其空间分布界线。其他类型的禁止开发区根据其生态保护的重要性,通过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结果确定是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的要求否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本项目位于洛舍杨树湾工业区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浙政发201830号),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境量线环质底环境质量底线要求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噪声环境质量等均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红线要求全面完成减排任务,有效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属于达标区。龙溪水质各类指标均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n类标准。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预计能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在切实落实本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污染物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因此认为本项目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源用线资利上资源利用上线是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能源、水、土地等资源高效利用,不应突破的最高限值。本项目营运过程中用水来供水部门供水;用电为供电部门提供;企业新征工业用地进行项目建设。本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和管理、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达到“节能、降耗、减污”的目标。本项目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态境入单控生环准清管对照德清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本项目位于ZH33052120007湖州市德清县洛舍镇产业聚集重点管控单元。本项目属于C2110木质家具制造,废水、废气、噪声经采取相关措施后可实现达标排放,固废加强管理,按要求做到零排放。本项目符合德清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关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涉及的总量控制污染物有CoDC八NH3-N、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o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本项目实施后废水中CoDCr、NH3-N无需进行区域替代削减;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按照1:2进行区域削减替代。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要求本项目位于洛舍镇杨树湾工业区内,新征工业用地进行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符合国家用地规划要求。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的禁止、限制类产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第29号令)中的限制和淘汰类产业,属于允许发展的产业。1.5关于落实V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符合性分析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于2016年12月28日共同印发了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其中的相关条款如下所述:优化开发区。对确有必要的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在污染治理水平、环境标准等方面执行最严格的准入条件,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保护河口和海岸湿地,加强城市重点水源地保护。环渤海地区。严格保护张家口-承德水源涵养区和滦河、洋河水源地,工业项目水污染物排放实施倍量削减,逐步淘汰搬迁现有污染企业,防范和治理富营养化。对水环境已超载的北三河、子牙河、黑龙港运东水系、京津中心城区、石家庄西部地区、衡水、沧州等区域,实施“以新带老”,有效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支撑京津冀地区环境质量改善。长江三角洲地区。落实长江经济带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沿江地区进一步严格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项目环境准入,对干流两岸一定范围内新建相关重污染项目不予环境准入,推进石化化工企业向尚有一定环境容量的沿海地区集中、绿色发展。对太湖流域新建原料化工、染料、颜料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不予环境准入;实施江、湖一体的氮、磷污染控制,防范和治理江、湖富营养化。严格沿江港口码头项目环境准入,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属于C2U0木质家具制造,本项目仅新增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排放,不属于新建原料化工、染料、颜料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相应要求。1.6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其相关管理要求如下: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O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第三十四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雨水、污水分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5年内,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点建制镇的生活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公共污水管网并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点配备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对收集的污水、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第三十五条太湖流域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符合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现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组织进行技术改造。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泥处理设施,并指导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对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国家鼓励污水集中处理单位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属于C2110木质家具制造,不属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排放,全厂不设置入河、湖、漾排污口。企业将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按照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的要求进行实施。项目不在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米)范围内,不属条例划定的禁建范围。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应要求。1.7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对照该细则要求进行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171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汇总表序号细则具体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是否符合1港口码头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本项目属于C2110木质家具制造,本项目不涉及码头建设。符合2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所在地港口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港口码头项目。本项目属于C2110木质家具制造,本项目不涉及码头建设。符合3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不符合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采石、采砂、采土、砍伐及其他严重改变地形地貌、破坏自然生态、影响自然景观的开发利用行为。禁止在I级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内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地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项目位于德清县洛舍镇杨树湾工业区内,不在所列区域。符合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不符合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项目位于德清县洛舍镇杨树湾工业区内,不在所列区域。5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位于德清县洛舍镇杨树湾工业区内,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6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禁止挖沙、采矿;(二)禁止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三)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四)禁止截断湿地水源;(五)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六)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涧游通道,禁止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禁止引入外来物种;(八)禁止擅自放牧、捕措一本项目位于德清县洛舍镇杨树湾工业区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国家湿地公园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7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本项目位于德清县洛舍镇杨树湾工业区内,不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符合8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位于德清县洛舍镇杨树湾工业区内,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岸线保留区内。符合9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戈1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位于德清县洛舍镇杨树湾工业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符合10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为C2110木质家具制造,不涉及在长江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符合11禁止在长江支流、太湖等重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位于德清县洛舍镇杨树湾工业区内,不在长江支流、太湖等重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符合12禁止在长江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扩建除外。本项目位于德清县洛舍镇杨树湾工业区内,不在长江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符合13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本项目属于C2110木质家具制造,不属于高污染项目。符合14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属于C2110木质家具制造,为新建项目,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符合15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禁止向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不属于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16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部门、机构禁止办理相关的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符合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符合18禁止在水库和河湖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本项目为C2110木质家具制造项目,位于德清县洛舍镇杨树湾工业区内,不在水库和河湖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相关要求。1.8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根据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等文件要求,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的开发利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照清单,本项目符合性分析如下表所示。表1.8-1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汇总表序号负面清单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1本负面清单适用于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核心监控区范围为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共涉及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5个设区市及杭州市上城区、拱里区、钱塘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邺州区和余姚市,湖州市南河区和德清县,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和海宁市、桐乡市,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共22个县(市、区)。本项目位于德清县洛舍镇杨树湾工业区内,不属于核心监控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符合2核心监控区内历史文化空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管理规定和专项保护规划进行管本项目不涉及历史文化空间符合控3核心监控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大运河河道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本项目不涉及符合4核心监控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本项目对水文监测无影响符合5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不符合设区市及以上港航相关规划的航道及码头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符合6核心监控区内产业项目准入必须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浙江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等文件相关要求。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禁止向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禁止企业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项目。项目选址空间上必须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大运河(浙江段)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和浙江省“三线一单”编制成果相关规定。本项目不涉及符合7核心监控区内一律不得新建、扩建不符合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的项Il.本项目不涉及符合8核心监控区内对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本项目非外商投资项目符合9核心监控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具体管控要求为:除位于产业园区内且符合园区主导产业的建设项目外,不得新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对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不得建设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一级,或污水排放去向不合理、可能造成大运河水污染增加,或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为二级及以上,或需要开展土壤及地下水专题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在大运河沿线,污水处本项目不涉及符合理厂管网所在范围内禁止新增排污口。10核心监控区内确需投资建设的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夏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交通港航设施建设维护项目、水利设施建设维护项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必要的重大民生项目以及防洪调度、工程抢险等特殊情况,不受第九条约束,但应确保建设项目实施前后大运河河道、堤岸、历史遗存和文物古迹“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风貌有改善”。本项目不涉及符合11核心监控区内的非建成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城镇建成区老城改造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项目、商务办公、仓储物流和住宅商品房用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景观风貌和空间形态的管控依照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执行。本项目不涉及符合12核心监控区滨河生态空间(原则上除城镇建成区外,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各1000米,具体边界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据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划定),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村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途以及符合保护利用要求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康养、休闲体育、历史文化空间更新用途外,严控新增非公益用途的用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严禁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违规从事非农建设,禁止利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闲置荒芜。本项目不涉及符合13核心监控区范围内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除执行本清单外,还需执行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法律法规。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由上表分析可知,本项目不在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内,符合相关建设要求。1.9湖州市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规范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印发湖州市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规范的通知(2019年11月11日)中湖州市家具行业污染整治提升规范,本评价对照该整治提升规范对本项目的生产进行符合性分析,具体见下表。表1.9-1湖州市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规范符合性分析汇总表内容序号判断依据企业实际是否符合加强源头控制1大力推广使用水性、UV等低挥发性涂料,低挥发性涂料替代比例不小于80%,其中UV底漆替代比例100%,掺杂有机溶剂需进一步烘干的UV涂料不计入低挥发性涂料。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比例100%。金属家具制造全面使用粉末涂料。本项目使用水涂性料和UV等低挥发性涂料。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420gLo符合2含VOCs的涂料、稀释剂、固化剂和胶粘剂等原辅材料必须密闭存放,并应提供正规厂家的供货信息、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等材料,并建立管理台账。本项目含VOCs的涂料和自乳胶等原辅材料密闭存放,并应提供正规厂家的供货信息、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等材料,并建立管理台账。符合3规范生产作业区功能,避免粉尘与VOCs,粉尘与漆渣、UV漆/水性漆与溶剂漆废气等不同类型污染物交叉污染,禁止木加工、打磨功能区内出现喷涂操作。本项目木加工位于厂房一层,喷漆和辑涂位于厂房二层,打磨区域与喷涂区域为单独房间,不存在交叉污染。符合4木质家具推广使用高效的往复式喷涂箱、机械手和静电喷涂技术;板式家具采用喷涂工艺的,推广使用粉末静电喷涂技术;采用溶剂型、辐射固化涂料的,推广使用粗涂、淋涂等工艺。本项目为木质家具制造,水性漆涂装使用空气辅助喷涂技术。UV漆涂装,采用辐涂工艺。喷塑采用静电喷涂技术。符合5涂料转运应采用全密闭容器封存,并缩短转运路径,禁止转运时开盖,禁止调漆间或喷漆房外临时堆放即将施用的涂料。本项目涂料转运采用全密闭容器封存,并缩短转运路径,禁止转运时开盖,禁止喷漆房外临时堆放即将施用的涂料。符合6鼓励采用高效的水帘喷台或在水帘循环水中添加漆雾凝聚剂,从源头大幅削减漆雾产生量;鼓励采用流水线涂与干燥方式,大幅削减废气处理风量。本项目采用干式过滤棉去除漆雾;项目喷漆和晾干工段设置专门喷漆间和晾干间,大幅削减废气处理风量。符合加强污染物收集7调漆应在密闭间内进行,并控制喷漆房数量,降低废气处理负荷。项目拟设置3个喷漆房和2个UV漆房。符合8涂料暂存设施应全密闭,并配备密闭管路和泵供料系统,加料采用隔膜泵送的方式,涂料回流管道伸至暂存槽液面下方,禁止直接滴流溅散。本项目涂料暂存设施全密闭。符合9禁止敞开式和半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晾(风)干;调漆间、喷漆房、干爆间应全密闭,密闭间必须同时满足足够的换气次数和保持微负压状态。人员操作频繁的空间内换气次数不小于20次/小时,最大开口处截面控制风速不小于0.5米/秒,废气收集效率不低本项目喷漆房、晾干房全密闭,密闭间换气次数不小于20次/小时,最大开口处截面控制风速不小于0.5米/秒,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90%o符合于90%O10设置独立车间打磨,宜设置上进风,下侧排风的粉尘收集系统。打磨粉尘按危废处置,禁止与其他木加工粉尘混合。项目设置独立密闭打磨房(三面固定,一面为移门,作业时移门关闭)粉尘负压收集系统。打磨粉尘按危废处置。符合11废气收集和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废气收集和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符合12废气收集后,企业无组织废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废气收集后,企业无组织废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符合加强污案物收集13采用“过滤+活性炭吸附抛弃法”、“过滤+低温等离子+喷淋”去除UV涂料中恶臭气体,处理效率高于6()%。禁止将UV涂料/水性涂料废气与溶剂型涂料废气混合处理。严禁使用低温等离子、水喷淋等单一低效废气处理设施及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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