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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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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docx

    XX区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XX区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XX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财科教(2019)10号)、XX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X科发规(2019)113号)和XX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X科发(2020)56号)、XX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X市科管(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区科技局立项,在我区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主要包括工业、渔农业、社会发展等科学研究项目。第三条科研项目的实施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第四条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项目的申报、立项、验收结果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实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评估、验收等环节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并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全过程监督。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一)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如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二)咨询与评审专家如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由咨询或评审对象申请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区科技局主要职责:(一)负责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评估、验收等。(二)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科研信用管理。(三)组织开展科研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批准项目的变更和终止申请。(四)加强分期补助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科研项目合同书执行情况进行拨款,下达科研项目经费。(五)组织协调并处理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六)开展科研项目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一)负责年度财政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下达。(二)会同区科技局组织实施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重点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三)监督科研项目财政经费的使用。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所在街道乡镇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参与审查科研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择优推荐工作。(二)参与审核科研项目的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审核科研项目验收材料。(三)督促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第九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申报科研项目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二)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立项后应及时签订项目合同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科研项目实施,落实项目自筹经费,落实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及时完成科研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以及科研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制度。按规定合理统筹安排使用科研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及时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办理预算调整和其他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手续。(四)自觉接受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开展项目实施的阶段性自查,及时反馈项目的实施进展、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五)指导、督促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账册,确保记录客观、真实、完整。(六)及时报告可能影响科研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七)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验收,提交科研项目验收材料等。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十条区科技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程序等。第十一条区科技局进一步完善项目发现机制,逐步建立并完善由市场决定项目的机制。项目征集和发现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一)公开征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解决制约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重大核心关键技术与应用示范问题,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科研项目。(二)主动设计。区科技局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跟踪了解重点领域技术发展趋势,结合重大工程建设、产业发展和服务民生,加强技术需求调研,主动设计对我区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区科技局与科研院所确定的科研合作研发项目,按照主动设计科研项目进行管理。(三)开放市场推荐项目渠道。允许风险投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向区科技局推荐其股权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从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科技成果竞价拍卖等活动中,发现和挖掘一批契合市场需求的科研项。建立项目推荐与实施管理对应的责任机制。推荐单位应当对其推荐并立项实施的项目协助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工作。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申报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应是在XX区行政区域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具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申报人必须依托单位进行申请,项目负责人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二)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区科研项目。(三)申报的科研项目具有合理的实施方案、先进可行的技术路线和明确的预期绩效,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四)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五)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申报限项要求。(一)同一项目负责人及同一企业,当年度立项区级科研项目不超过1项。区内科研院所申报科研项目和区科技局部门主动设计的科研项目不受上述限制,根据具体情况申报。(二)申报时有在研项目逾期未验收、在研项目推进不正常的,或仍处于科研信用黑名单惩戒期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第十四条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通过“XX科技大脑”实名注册,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一)XX市XX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二)可行性报告(含财务报表);(三)辅助附件,如申报科技合作项目需提供合作协议等。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附件材料中应回避项目负责人、项目申请单位及项目组成员的具体信息。第十五条科研项目立项程序主要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估、实地审核、科室联审、行政决策等。形式审查。由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申报通知的基本要求、相关佐证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项目将提醒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及时修正。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家评估。专家评估。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研发团队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项目应用及发展前景,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等进行评价打分。对申报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能否解决行业(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难题等进行评价,提出推荐建议。专家评估由区科技局组织实施,评估专家应选择专业领域匹配,从市级专家库中抽取或相关技术领域专家中邀请确定。项目专家评估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区科技局根据专家评估结果确定实地核审项目,原则上评估得分占总分值的70%以下项目不列入实地审核。实地审核。由区科技局组织专门力量对列入实地审核的承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关键技术是否切实可行等进行再审核评价,并对项目实施总经费提出建议。科室联审。由区科技局相关科室根据专家评估推荐建议,结合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综合实力,提出推荐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行政决策。区科技局党组会议对拟立项项目和经费安排方案进行审议,作出是否给予立项和经费补助的决定。第十六条区科技局作出立项决策后,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公示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立项文件。第四章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十七条区级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区科学技术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归口管理单位(丙方)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统称合同书,下同),项目合同书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合同书的相关条款原则上应与项目申请书的各项指标及可行性报告内容一致,不得以补助经费未达到申请经费数额为由更改项目合同书内容,但根据评估专家建议,在项目承担单位认可的情况下,遵循技术指标调高不调低的原则,可对部分指标进行补充。项目承担单位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该项目的立项,由区科技局按党组研究同意后对项目予以撤销。第十八条科研项目合同书的审核采用分级审核的方式,项目负责人将合同书提交后,归口管理单位和区科学技术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签订合同书。第十九条科研项目实施时间根据实际需求在合同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2年;预计实施期限超过2年的,应当提出分阶段目标,按阶段目标有计划开展研究。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书变更管理。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通过“XX科技大脑”中的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或书面申请提请区科技局变更合同书有关条款,但合同书规定的考核指标不予调整。(一)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或无法履职等,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二)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三)项目合同实施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在合同实施期内提出延期申请,每个项目延期申请不超过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年。(四)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变更合同书内容的。为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合同书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系统事先报备或报区科技局备案。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合同书终止实施的申请。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终止项目实施:(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二)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三)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需终止实施的项目,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项目实施期内或实施期限到期后的3个月内提出,并附项目总结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表(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要提供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等材料,经项目承担单位所在街道乡镇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科技局审批。同意终止实施的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第二十二条加强科研项目实施的中期评估工作。实施周期达到2年以上的项目或者财政资金补助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开展中期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科研项目后续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实施中期向区科技局提交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然后区科技局采取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或委托评估等方式形成中期评价。未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对未按要求实施项目或使用经费的,按规定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补助资金等相应处理。第二十三条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区科技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或擅自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三)项目执行不力,未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开展研究开发工作的。(四)项目无故逾期半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五)无故不接受区科技局或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六)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或注销的。(七)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第五章项目经费使用第二十四条区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经费的使用要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简政放权、有效监管的原则。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补助。为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一般按以下标准给予科研项目经费补助:(一)科研项目专家评估综合得分为90分及以上的,按不超过科研项目投入额的40%给予补助;综合得分为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按不超过科研项目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综合得分为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的,按不超过科研项目投入额的25%给予补助;综合得分低于70分的不给予补助。(二)由科研院所、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独立承担的以及区科技局主动设计的科研项目,可给予按科研项目投入额的100%给予补助。(三)上述科研项目经费补助已包含科技研发后补助的10%o(四)科研项目经费补助(不含研发后补助10%)最高限额为300万元。(五)科研项目经费执行上述原则的同时,还要考虑研发主体自身财力及区科研经费整个预算盘子,最终确定具体的补助资金额。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经费一般采用分期补助方式。补助经费通过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实施期超过2年(含2年),首期下达补助总经费的40%,通过中期评估后下达30%,通过验收后据实结算;项目实施期少于2年,首期下达补助总经费的40%,通过验收后据实结算。渔农业科研项目经费可以采用研发后补助方式,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实行一次性补助。由科研院所、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独立承担的项目立项后,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经费支付方式。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L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6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中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合作协作科技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7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助理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赛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8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X财科教(2019)7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9 .其它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以及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激励费)。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区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10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20%o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项目组(团队)科研人员项目完成业绩的激励,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国家、省、市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口径、预算编制及预算调剂权限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同时探索经费包干制改革。第六章项目经费管理第二十八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科研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各项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自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合理归集,确保专款专用。第二十九条赋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在科研项目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并在项目管理系统备案或报区科技局备案。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的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三十条承诺提供自筹资金的项目,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或任务书的约定,及时落实自筹资金。在保证项目正常实施并完成约定指标任务的前提下,自筹经费额度可根据科技项目实际需求进行适当调整,自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第三十一条需要拨付合作、协作经费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合同要求拨付经费给项目合作、协作单位,并加强对经费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研究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无法使用公务卡,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第三十三条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三十四条完善高校、科研院所会议费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第三十五条高校、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在采购活动中,高校、科研院所要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第三十六条其它事业单位(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企业承担市级科研类项目涉及的差旅费、会议费、采购管理等,可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执行。第三十七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区级财政资金形成的较大型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第七章项目验收第三十八条项目验收的范围。经区科技局批准立项并签订项目合同书的各类科研项目,均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主要依据,业务科室负责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约定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等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第三十九条项目验收的原则。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确保科技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和提供的试验推广示范基地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二)合同书约定的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第四十一条验收申请程序。项目负责人通过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写验收申请书并网上提交验收资料,经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网上提交验收组织单位。验收组织单位应于收到验收资料5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资料与档案实行全流程网上管理。第四十二条项目验收期限。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第四十三条项目验收资料。申请项目验收,需向项目组织验收单位提交以下资料:1 .验收申请书;2 .项目总结报告;3 .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表);4 .项目实施绩效资料:(1)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表;(2)项目研究成果(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等),应按要求规范标注资助项目名称及编号;(3)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5 .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四十四条验收资料审核。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核资料是否齐全、真实、符合要求;区科技局负责审核资料的规范性、经费使用合理合规性、研发的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第四十五条项目经费审计。财政经费补助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表)。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或者决算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财政科技经费、配套经费以及自筹经费到位的情况;项目经费是否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情况。根据项目合同书经费预算,客观反映财政科技经费、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经费是否结余;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披露经费管理使用上存在的问题。受托审计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承担法定的相关责任。第四十六条项目验收形式。项目验收一般以会议验收方式组织进行,财政经费补助1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应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财政补助1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可以采用网络验收。会议验收的程序主要包括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讨论质询、专家评议、验收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等。区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科技示范和产业化项目以及区科技部门主动设计项目必要时可组织现场验收或结合现场考察再组织会议验收。网络验收的程序主要包括:组织验收单位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验收组,并明确验收组组长。验收组专家参与网络验收填写XX市XX区科技项目网络验收表,组长综合各专家意见形成验收意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还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合同书组织验收。第四十七条验收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项目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验收专家组成员由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原则上在专家库或相关技术领域专家中邀请确定。第四十八条验收专家职责。项目验收技术专家要依据项目合同书以及提交的验收资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财务专家要依据项目财务预算,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验收专家组同时还应当对被验收项目的组织实施、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有必要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第四十九条验收意见。项目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验收通过。项目合同书涉及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预期性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通过;网络验收项目按半数以上专家意见为通过,且财政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通过。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1.未按合同书约定,擅自变更考核目标或研发内容的;技术指标达不到、或者偏离很大;2,财政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3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依托)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的;4 .网络验收项目有半数以上专家意见为不通过的;5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且情节严重的;6 .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7 .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验收结题。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科技项目的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技术经济指标、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要求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在合同书中没有明确的,由验收专家组在项目验收时商议确定。第五十条项目通过验收后,全额财政经费补助的项目,或者财政经费补助大于项目支出总经费的,其结余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实行科研包干制的项目,其结余经费按照约定处理。认定为结题和不通过的,以及终止实施的科研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并被勒令终止实施的项目、被撤销的项目,应当追回项目经费。第五十一条科技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和参与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确认),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回避申请。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可申请要求验收专家进行回避。第五十二条验收公示。科技项目验收结果实行网上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可办理验收证书。第八章监督与信用管理第五十三条完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部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合理合规使用,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科技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五十四条项目验收后的3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将与该项目相关的论文、专利、获奖和应用情况等成果向区科技局补充填报。第五十五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按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切实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区财政局可视情况实施绩效抽查。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按照“谁用款、谁担责”的原贝L强化绩效问责机制。第五十六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第五十七条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实施失败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说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取得预期成效,或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准予终止,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列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第五十八条建立科技项目承担(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科研信用制度。科技项目管理系统适时记录并自动识别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执行情况,作为再次申报项目时的参考,并对信用纳入黑名单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实行惩戒管理。具体科研信用制度由区科技局另行制定。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XX市XX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办法(X科(2019)5号)、XX市XX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X科(2019)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发生变化,可参照上级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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