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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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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管理实施细则.docx

    XX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配套设施)的移交、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区配套设施在城市管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服务群众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城区范围内新建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等各类居住小区。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社区配套设施是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以及为居民提供养老等公益性服务的设施用房。第四条社区配套设施的管理实行所有权与使用管理权相分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权利与责任相对等的原则。第五条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和配建程序按XX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X府办发(2018)X号)的规定执行;同时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社区用房建设的实施意见(X府发(2013)X号)和XX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实施细则(X民发(2018)X号)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对分期开发的单地块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配套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配建社区配套设施。社区配套设施应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无障碍等设施齐全,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第八条县国资局代表县政府统一接收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应向县国资局移交社区配套设施,并提交下列资料:一、社区配套设施移交申请;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社区配套设施);三、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社区配套设施);四、建设单位有关证明(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五、其他相关资料。经审核,社区配套设施符合配建要求的,县国资局与建设单位签订社区配套设施移交协议。第九条联验牵头部门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联验时,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配套设施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联验。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外销售社区配套设施;县住建局应锁定建设单位移交的社区配套设施。第十一条社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县国资局所有,相关部门协助县国资局完成社区配套设施不动产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县民政局按照城市社区配套设施布点规划和具体实施等情况,予以审核,并提请县国资局办理社区配套设施移交使用手续,免费提供给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应将县国资局移交的社区配套设施交由各社区居委会使用。第十三条免费提供给各街道办事处的社区配套设施,由其自行负责维修和管理,保障正常运行。第十四条各部门应加强工作协同,保障社区配套设施使用合理、安排科学、效用明显,避免闲置浪费。经县国资局、县民政局会商,可将剩余社区配套设施交由县国资公司经营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社区配套设施的使用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五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社区配套设施的使用管理,严禁擅自改变社区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禁止用于出租或挪作他用。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社区配套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使用社区配套设施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县民政、住建、自然资源、国资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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