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城市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共建美好家园三年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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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城市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共建美好家园三年行动方案.docx
深入推进城市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共建美好家园三年行动方案为认真落*-*精神,统筹推进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构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基层治理新格局,结合*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建立健全基层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机制为载体,以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监管为重点,坚持党建引领、部门联动、基层主抓,发挥组织、住建、民政等部门协调共建共治作用,进一步构建乡镇及社区党组织为主导,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联动运行机制,形成多方参与、齐抓共管、良性互动的治理格局,不断提高物业管理能力和基层社区治理水平,共建美好家园,切实增强居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二、总体目标持续深入推进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各项工作,确定2023年为工作推进年,2024年为质效提升年,2025年为机制深化年。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提高物业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打造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环境宜居、安定和谐的“美好家园小区”,构建我区物业服务行业与基层社区党建联建新格局,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任务分工(一)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1 .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全面摸清辖区城镇范围内各类住宅小区管理现状,综合施策扩大物业管理服务覆盖面。积极推动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全面实现专业化物业服务;积极推动国有企业接管无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暂不具备实行专业化物业服务的“老、破、小”住宅小区,要通过“拆墙合院”、“拆小并大”等方式实施改造,采取组织居民自管、社区居委会托管、社会组织代管等方式,开展基本或兜底物业服务管理。探索建立“社区领办物业服务企业”试点工作,鼓励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依法注册登记成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注重公益、服务专业、低价有偿”的原则,对未实施专业化管理的“三无小区”实行兜底服务,提供保洁、绿化、秩序维护等基础性服务。2023年,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覆盖面要达到96虬2024年,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覆盖面要达到100%o2025年,固强补弱扩大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服务水平。责任单位:配合单位:2 .推进物业企业党的工作全覆盖。持续推动党的工作向物业服务企业延伸覆盖,具备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全部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通过物业行业党组织或乡镇及社区党组织等,引导企业成立联合党支部或采取选派党建指导员、招聘党员员工等形式加强党的工作覆盖。创新党建引领物业管理机制,深入推进“红色物业”建设,并积极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社区委员兼任物业企业党支部副书记,物业企业党支部书记兼任社区委员,通过设立“网格红管家”、召开“红色议事会”等方式,着力解决居民小区私搭乱建、车辆乱停乱放、设备陈旧老化等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痛点”问题,不断提升物业服务管理水平,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3年,*区物业服务企业党的工作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24年,实现物业服务企业党的工作覆盖率80%以上。2025年,实现物业服务企业党的工作覆盖率100%o责任单位:配合单位:3 .推进物业行业党组织建立全覆盖。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党建”要求,积极引导物业协会同步建立行业基层党组织,坚持一体化推动行业协会党的建设与基层治理协同发展。2023年,配合市住建局组建物业协会并建立行业党组织。2024年,建立*区物业协会党组织。责任单位:配合单位:(二)强化物业行业监督管理4 .健全完善诚信管理体系。坚持用制度管事管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规发(2021)9号),按照“可检视、可评价、可量化”的管理要求,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物业诚信管理、准入退出、失信惩戒等机制,强化评价结果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物业服务等方面的应用。2023年,配合市住建局制定物业企业诚信管理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启动物业企业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搭建工作。2024年,配合市住建局建成物业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络互通、信息共享、分级管理。2025年,实现自治区与中卫市物业管理诚信信息系统互连互通,加快形成“全区一张网”的管理模式。责任单位:配合单位:5 .推行“双监督、双考核”制度。全面推行“双监督、双考核”制度(即:基层政权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服务质量的“双监督”,对企业服务质量和党建工作的“双考核”),齐抓共管,有效发挥业主、乡镇及社区的积极性,统筹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价、监督工作。对“双监督、双考核”中群众满意度低、考核结果差的,发挥好业主委员会作用,依法落实物业企业退出机制,实现“服务好不好,业主说了算”。2023年,配合市住建局出台物业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办法,开展物业企业星级化服务评定工作。2024年,深入推进物业企业星级化服务评定工作,探索将相关物业服务考评、监管等职能下放至乡镇及社区,增强“双监督、双考核”制度的实效性和针对性。2025年,巩固和提升“双监督、双考核”制度成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责任单位:配合单位:6 .加大物业领域专项治理。持续开展物业市场规范整治行动,紧盯物业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侵占业主公共利益、不落实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泄露业主信息、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建设单位前期物业违规招投标选聘物业企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文本不规范不备案,业主委员会严重侵犯物业企业合法权益等情况,依法规范、依法查处;及时查处住宅小区内业主私搭乱建、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占用和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等违法违规行为。2023年,*区全面启动治理工作,建立违法案件台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加大正向示范引领,形成浓厚工作氛围。2024年,深入推进专项治理,物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显著减少,物业服务市场环境规范有序。2025年,巩固成果,健全机制,构建“信守合同、质价相符、互利共赢”的社区物业管理服务新格局。责任单位:配合单位:(三)规范业主委员会组建和管理7 .推动业主委员会组建。乡镇及社区党组织要加大对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的工作指导,发挥小区居民自治作用,推动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依法依规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要严把业主委员会成员人选审核关,提高成员中党员比例,具备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同步设立党组织。2023年,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坚持“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加快推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实现“应建尽建”。同时,在符合条件的社区推行“两委”成员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积极开展试点工作。2024年,持续提升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成效,全面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2025年,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适时组织开展现场观摩,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责任单位:配合单位:8 .加快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对暂时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居民自治管理的重要形式。按照“省级指导、市级统筹、县(区)级主抓、乡镇主建”的要求,2023年,配合市直部门及时制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全面启动组建工作。乡镇负责组织和指导社区“两委”牵头落实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并指导其日常工作运行。2024年,深入开展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具备条件的实现“应建尽建”o2025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现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模式全覆盖,推动住宅小区自治管理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责任单位:配合单位:9 .严格组建程序和运行监管。区住建和交通局、乡镇及社区要依据物业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加大对成立业主大会和组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确保程序合法合规、选举公开公正、监督全面及时。建立完善业主委员会选举、纠错和退出机制,有效规范业主委员会组建、运行、管理工作。对选举过程中存在的伪造签名、选票等行为,履职过程中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决议等行为,要依法处理,限期改正。2023年,配合市直部门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负面清单和换届审计制度,开展建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职负面清单相关试点工作。2024年,全面落实业主委员会选举、纠错、退出、换届审计等要求,确保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规范运行,作用有效发挥。2025年,形成常态化落实机制,推动基层社区治理和深化居民自治取得新成效。责任单位:四、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7月3日-31日)。召开*区城市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共建美好家园三年行动动员部署会议,安排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举措。统一思想共识,凝聚共建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推进专项行动向全面纵深发展。(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8月1日-2025年6月30日)。建立健全基层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机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监管,完善行业诚信管理体系,推行“双监督、双考核”制度,强化执法部门联动,推进物业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以监管促发展,打造规范有序的物业服务行业。强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水平,把握目标导向,逐步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物业行业党组织建立全覆盖工作,积极推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严格组建程序和运行监管,切实提升基层社区治理和居民自治水平。(三)总结推广阶段(2025年7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巩固成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构建基层治理新格局,通过物业党建联建共建美好家园三年行动,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选取优秀项目、正面典型案例在*区进行推广,对工作主动、成果明显的小区、社区、企业予以表彰奖励。五、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区城市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共建美好家园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住建和交通局,负责统筹协调等日常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列出时间表,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二)加强执法联动。紧紧围绕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部署要求,明确各职能部门责任清单和权责边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强化辖区住建、综合执法、消防救援、公安、市场监管、应急救援等多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工作,常态化进驻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治理,解决职能交叉和监管缺失问题,推动各职能部门的公共管理职责向“社区最后一公里'”延伸。(三)畅通举报渠道。推行“管理责任清单进小区”制度,各执法部门要将权责清单、投诉举报电话(附件1)等在小区醒目位置处进行公示,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线索核查办理效率。建立健全线索核查处置机制,紧盯涉及群众多、反映问题严重的举报线索集中破案攻坚,加快办理进度,提高办理质效。(四)依法惩戒警示。充分利用媒体、12345热线、电子信箱、门户网站,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专项检查,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对本辖区内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依法依规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问题突出、未履行监管责任及未妥善处置的各单位、乡镇、社区(村)工作人员,进行约谈问责。(五)强化宣传引导。借助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平台,结合“八五”普法等工作,大力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好党员居民在开展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工作上的模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自觉维护住宅小区管理秩序,履行应尽义务,为扎实推进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六)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报送*区城市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共建美好家园三年行动月度推进落实情况(附件2),并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半年、全年行动工作总结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附件:1.公共管理职责延伸“社区最后一公里”职责清单2.*区城市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共建美好家园三年行动月度推进落实情况公共管理职责延伸社区最后一公里职责清单序号*项名称主管部门设定依据投诉举报电话备注(一)对住宅小区内违规饲养动物行为的监管1对不文明养犬(养宠)行为的监管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市公安局中卫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二)超过限养数量的;(三)在重点管理区擅自饲养烈性犬的,没收犬只;(四)在一般管理区饲养烈性犬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五)未及时办理养犬登记补办、变更、注销手续的;(六)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七)遗弃犬只的。2区综合执法局中卫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十元罚款:(一)在住宅公共区间设置犬舍、搭晒犬具的;(二)携带犬只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束犬牵领链超过1.5米的;(三)携带犬只出入住宅楼道或者乘坐电梯,不主动避让他人、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四)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五)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不立即予以清除的;(六)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的公共场所的。3对住宅小区内违规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区综合执法局、文昌镇、滨河镇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二)对违反消防安全的监管4对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损坏消防器材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处罚区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区消防条例第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八条5对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区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区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十一条6对住宅小区“飞线充电”、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区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区消防条例第五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八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九条、第四十八条(三)对违反公共安全的监管7保安服务许可、保安员资格证核发以及保安服务行为监管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8对违反有关规定制造、存储、使用和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罚区公安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9对违反有关规定任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的处罚区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区消防条例第五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八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九条、第四十八条10对高空抛物的处罚区公安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1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区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1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并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在作业前进行危害因素检测检验和评估、未在作业前对作业场所进行通风换气、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区应急管理局*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13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未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的处罚区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四)对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行为监督管理14对住宅小区内或周边道路违规停放和占用消防通道的停车行为处罚市交通警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第五十九、第九十三条;*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四、第八,十八条15对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市交通警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等行为的处罚16指导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划定停车泊位。以及对未按规定配建、划定停车泊位或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擅自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处罚市交通警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17根据停车场管理者或者住宅区管理者的请求对违规停放行为的处罚市交通警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五)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18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19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20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21价格活动监督检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六)对违反电梯安全运行行为的监管22对使用电梯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23对电梯安装、改造和修理等未提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施工的处罚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八条24对未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或者未严格执行等情形的处罚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25未按照规定期限出具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的处罚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26约谈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单位监管职责(七)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管27对在住宅小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行为的处罚区综合执法局、文昌镇、滨河镇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条28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护栏、电杆、行道树和临街建筑物门窗外、屋顶、平台及未封闭的阳台上悬挂、晾晒、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物品的处罚区综合执法局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29擅自在住宅小区内以及周边焚烧垃圾、树叶及其他杂物,或擅自倾倒垃圾的处罚区综合执法局、文昌镇、滨河镇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九条(八)对侵占、损害城市绿地,移植、砍伐树木行为的监管30对住宅小区内损毁绿地行为的处罚市自然资源局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31对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绿地,擅自移植、砍伐树木行为的处罚市自然资源局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第三十八条32对住宅小区内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市自然资源局城市绿化条例第H一条、第二十五条;*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五条(九)对违法速设行为的监管33对住宅小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处罚市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十)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管34对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场所固定设备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处罚区生态环境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35对在城市建成区内夜间未经审批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区生态环境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七条36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区公安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人正常生活的处罚十七条(十一)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37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区生态环境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38对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小区开展烟花爆竹违法违规销售和使用等行为的处罚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十二)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监管39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市住建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处罚第六十六条40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市住建局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一条;*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41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物业资料的处罚市住建局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八条;*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42对建设单位车位车库(车位)只售不租的处罚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区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宁建规发(2021)9号)B-8-543对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市住瓮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九条(十三)对业主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相关行为的监管44对业主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处罚区住建和交通局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十四)对物业服务人行为的监管45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的处罚区住建和交通局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八条;*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46对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委托他人的处罚区住建和交通局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47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区住建和交通局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48对擅自占用或者故意毁损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区住建和交通局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49对擅自改变、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建筑、公共设施;擅自占用、挖掘公共道路、场地的处罚区住建和交通局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条;*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十五)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50对建设单位未缴纳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用市住建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51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市住建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52对擅自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市住建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附件2填报时间:2()23年月 日城市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共建美好家园三年行动月度推进落实情况类型工作任务具体任务责任单工作推存在问下一步位进情况题措施填报单位:(一)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1.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全面摸清辖区城镇范围内各类住宅小区管理现状,综合施策扩大物业管理服务覆盖面。积极推动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全面实现专业化物业服务;积极推动国有企业接管无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暂不具备实行专业化物业服务的“老、破、小”住宅小区,要通过“拆墙合院”、“拆小并大”等方式实施改造,采取组织居民自管、社区居委会托管、社会组织代管等方式,开展基本或兜底物业服务管理。探索建立“社区领办物业服务企业”试点工作,鼓励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依法注册登记成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注重公益、服务专业、低价有偿”的原则,对未实施专业化管理的“三无小区”实行兜底服务,提供保洁、绿化、秩序维护等基础性服务。2023年,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覆盖面要达到96%。2024年,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覆盖面要达到100%。2025年,固强补弱扩大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服务水平。2.推进物业企业党的工作全覆盖持续推动党的工作向物业服务企业延伸覆盖,具备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全部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通过物业行业党组织或乡镇及社区党组织等,引导企业成立联合党支部或采取选派党建指导员、招聘党员员工等形式加强党的工作覆盖。创新党建引领物业管理机制,深入推进“红色物业”建设,并积极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社区委员兼任物业企业党支部副书记,物业企业党支部书记兼任社区委员,通过设立“网格红管家”、召开“红色议事会”等方式,着力解决居民小区私搭乱建、车辆乱停乱放、设备陈旧老化等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痛点”问题,不断提升物业服务管理水平,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3年,*区物业服务企业党的工作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24年,实现物业服务企业党的工作覆盖率80%以上。2025年,实现物业服务企业党的工作覆盖率100%。3.推进物业行业党组织建立全覆盖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党建”要求,积极引导物业协会同步建立行业基层党组织,坚持一体化推动行业协会党的建设与基层治理协同发展。2023年,配合市住建局组建物业协会并建立行业党组织。2024年,建立*区物业协会党组织。4.健全完善诚信管理体系坚持用制度管事管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规发(2021)9号),按照“可检视、可评价、可量化”的管理要求,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物业诚信管理、准入退出、失信惩戒等机制,强化评价结果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物业服务等方面的应用。2023年,配合市住建局制定物业企业诚信管理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启动物业企业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搭建工作。2024年,配合市住建局建成物业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络互通、信息共享、分级管理。2025年,实现自治区与中卫市物业管理诚信信息系统互连互通,加快形成“全区一张网”的管理模式。(二)强化物业行业监督管理5.推行“双监督、双考核“制度全面推行“双监督、双考核”制度(即:基层政权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服务质量的“双监督”,对企业服务质量和党建工作的“双考核”),齐抓共管,有效发挥业主、乡镇及社区的积极性,统筹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价、监督工作。对“双监督、双考核”中群众满意度低、考核结果差的,发挥好业主委员会作用,依法落实物业企业退出机制,实现“服务好不好,业主说了算”。2023年,配合市住建局出台物业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办法,开展物业企业星级化服务评定工作°2024年,深入推进物业企业星级化服务评定工作,探索将相关物业服务考评、监管等职能下放至乡镇及社区,增强“双监督、双考核”制度的实效性和针对性。2025年,巩固和提升“双监督、双考核”制度成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二)强化物业行业监督管理(二)强化物业行业监督管理(二)强化物业行业监督管理(二)强化物业行业监督管理6.加大物业领域专项治理(一)对住宅小区内违规饲养动物行为的监管(二)对违反消防安全的监管(三)对违反公共安全的监管(四)对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行为监督管理(五)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六)对违反电梯安全运行行为的监管(七)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管(八)对侵占、损害城市绿地,移植、砍伐树木行为的监管(九)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管(十一)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十二)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监管(十三)对业主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相关行为的监管(十四)对物业服务人行为的监管(十五)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7.推动业主委员会组建乡镇及社区党组织要加大对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的工作指导,发挥小区居民自治作用,推动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依法依规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要严把业主委员会成员人选审核关,提高成员中党员比例,具备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同步设立党组织。2023年,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坚持“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加快推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实现“应建尽建”。同时,在符合条件的社区推行“两委”成员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积极开展试点工作。2024年,持续提升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成效,全面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2025年,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适时组织开展现场观摩,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三)规范业主委员会组建和管理8.加快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对暂时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居民自治管理的重要形式。按照“省级指导、市级统筹、县(区)级主抓、乡镇主建”的要求,2023年,配合市直部门及时制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全面启动组建工作。乡镇负责组织和指导社区“两委”牵头落实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并指导其日常工作运行。2024年,深入开展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具备条件的实现“应建尽建”。2025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现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模式全覆盖,推动住宅小区自治管理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三)规范业主委员会组建和管理(三)规范业主委员会组建和管理9.严格组建程序和运行监管区住建和交通局、乡镇及社区要依据物业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加大对成立业主大会和组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确保程序合法合规、选举公开公正、监督全面及时。建立完善业主委员会选举、纠错和退出机制,有效规范业主委员会组建、运行、管理工作。对选举过程中存在的伪造签名、选票等行为,履职过程中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决议等行为,要依法处理,限期改正。2023年,配合市直部门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负面清单和换届审计制度,开展建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职负面清单相关试点工作。2024年,全面落实业主委员会选举、纠错、退出、换届审计等要求,确保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规范运行,作用有效发挥。2025年,形成常态化落实机制,推动基层社区治理和深化居民自治取得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