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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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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docx

    某市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使用说明一、为贯彻实施国家与上海市教育规划纲要,推进本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教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汲取其他省市学校章程文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市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供各校在制定或者修订学校章程时参考。二、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旨在为本市中小学校制定或者修订学校章程时提供指导,为学校管理现代化提供思路与参照。各校在制定或者修订学校章程时,能够借鉴参考文本中的内容与形式,努力形成有的时候代特点,有本校特色的章程。三、为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各学校在制定或者修订章程时,可根据实际,结合学校进展,适当增减章、节、条、款、项的内容,适当调整章、节、条、款、项的顺序。四、中小学校制定或者者修订章程,要遵循公开、民主的原贝L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与社会的意见,使章程起草过程成为学校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凝聚共识、促进进展的过程,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五、新设立的中小学校,由学校举办者或者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法制定章程,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中小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或者修订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参考文本。六、【】及其内文字为条标,“说明”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根据或者要求。两者仅作学校制定或者修订章程过程中提示用,正式成文时应予删除。(学校全称)章程序言(说明:本部分可自主确定,简叙学校进展沿革、办学理念、学校文化等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与根据】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说明:章程是中小学校内部管理与运行的基本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要有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也将章程建设作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一项基础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在法律根据列举中分别增补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根据。)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本校全称之;英文表述为;住所地址为O(说明:学校如有简称,应补充简称之“”,英文简写为“”。住所地址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有多个校区,应逐个写明各校区地址,如有网址也应写明。)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由上海市区(县)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年制(高中、初中、小学等)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说明:学校具有两方面属性:一是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教育机构,具有公益性,二是经登记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面向招生,招生对象为,招生规模以区(县)教育局核定的班级与人数为准。(说明:中小学校招生对象、招生规模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准。)第五条【办学宗旨与使命】(说明:学校应将办学核心理念、价值追求在本条予以凝炼概括,并适当展开阐释。)第六条【学校进展目标】(说明:学校应围绕办学宗旨,明确进展定位,分款将进展愿景、进展理念、办学追求、办学目标、中长期进展目标等在本条展开全面而精炼的阐述。)第七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校训为(说明:学校应根据校情将学校文化精神、特色品牌等在本条加以全面而精炼地阐述,可进一步选择编写诸如校风、学校口号、师生誓词等教育信条。)第八条【学校标识】校标、校旗、校歌、校徽、纪念日(说明:本条应根据校情选择编写,学校重大纪念日与校报、校刊名称等均可在此表达。)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第九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与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说明:本条根据是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与进展纲要提出的“中等及中等下列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进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完善普通中小学与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2010年市委组织部、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的通知(沪教卫党(2010)147号)对完善本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也有明确规定。)第十条【校长职权】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要紧职权:(说明:本条根据是2010年市委组织部、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的通知(沪教卫党(2010)147号),其中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对校长的要紧职权有明确规定,学校可参照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十一条【校务会议】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说明:本条根据是2010年市委组织部、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的通知(沪教卫党(2010)147号),其中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对此有明确要求,学校可参照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十二条【校务委员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进展规划与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说明:校务委员会作为校长负责制的补充与完善,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建立校务委员会有明确要求,学校如建立校务委员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十三条【党团组织】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说明:本条根据是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有利于完善学校科学管理与民主决策机制。)第十四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对此有明确要求,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十五条【内部管理机构】学校设置、与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说明:学校可结合学校职能部门设置实际情况表述。)第十六条【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要紧内容与方法是:(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二)实行班级授课制;(三)按照国家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与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者上课。(说明:各校教育教学管理内容与方法是完全不一致的,学校应围绕办学理念及价值追求充分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与做法。本条内容还应与第一章中的办学宗旨与使命、进展目标等紧密呼应,表达特色。)第十七条【信息公开】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说明:本条根据是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15号)与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十八条【校内维权】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类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与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说明:本条根据是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十九条【管理监督】学校依法同意教育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同意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说明:本条要紧是明确学校的外部监督,促进学校民主办学,开放办学。除上述所列基本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外,学校还可结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与完善有关制度,也可将组织机构创新或者管理改革成果在相应条款中加以反映,以表达创新与特色。)第三章学生第二十条【学生入学】凡被学校录用或者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说明:本条可参照不一致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的内容表述。)第二十一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说明:本条根据是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二十二条【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说明:本条根据是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二十三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与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养、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说明:本条根据是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06)7号)、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职(2010)37号)及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12)65号)的有关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二十四条【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养评定,促进学生全面进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说明:义务教育段学校适用“学生成长手册”,中等职业学校适用“课业成长手册”。)第二十五条【学生资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说明:中等职业学校应增加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的内容。)第四章教职工第二十六条【教职工构成】学校教职工由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工勤人员等构成。(说明:本条根据是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72号),本市中小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又分为教师岗位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第二十七条【人事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与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有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与绩效工资制度。(说明:本条根据是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72号)的有关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二十八条【教职工考核】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者解聘、奖励或者者处分的根据。(说明: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二十九条【教职工权利】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说明: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享有的若干权利,学校可结合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表述。)第三十条【教职工义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说明:教师法第八条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的若干义务,学校可结合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表述。)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说明: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五章学校与家庭、社会第三十二条【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与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说明: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三十三条【家长委员会】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说明:本条根据是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也有明确要求,学校如建立家长委员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三十四条【社区参与】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制造服务社区与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与体育场地。(说明:本条根据是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三十五条【校友会】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进展。(说明:学校如建立校友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三十六条【对外合作交流】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说明:中等职业学校应增加有关校企合作的内容。)第六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兀O学校具体经赛来源包含财政补助收入、与等。(说明:开办资金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学校在核准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内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即原先所谓“全额拨款”,其余根据实际情况从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五类中选择填写。)第三十八条【资产保护】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与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说明:本条根据是教育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三十九条【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说明:本条根据是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四十条【学校收费】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与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说明:本条根据是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及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IOl号)的有关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四十一条【社会捐赠】学校依法同意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同意社会监督。(说明:本条根据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制度体系建设】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说明: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包含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与各类办事程序、各类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第四十三条【法制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说明:章程不能违反上位规定。)第四十四条【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订由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区(县)教育局核准后生效。(说明: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章程修订的提出部门或者人员。)第四十五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说明: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指定章程解释部门。)附件2上海市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使用说明一、为贯彻实施国家与上海市教育规划纲要,推进本市幼儿园依法治校,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教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汲取其他省市学校章程文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市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供各幼儿园在制定或者修订章程时参考。二、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旨在为本市幼儿园制定或者修订章程时提供指导,为幼儿园管理现代化提供思路与参照。各幼儿园在制定或者修订学校章程时,能够借鉴参考文本中的内容与形式,努力形成有的时候代特点,有本幼儿园特色的章程。三、为完善幼儿园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幼儿园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各幼儿园在制定或者修订章程时,可根据实际,结合学校进展,适当增减章、节、条、款、项的内容,适当调整章、节、条、款、项的顺序。四、幼儿园制定或者者修订章程,要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幼儿园内部组织、师生员工与社会的意见,使章程起草过程成为幼儿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凝聚共识、促进进展的过程,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五、新设立的幼儿园,由幼儿园举办者或者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法制定章程,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幼儿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或者修订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参考文本。六、【】及其内文字为条标,“说明”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根据或者要求。两者仅作幼儿园制定或者修订章程过程中提示用,正式成文时应予删除。(幼儿园全称)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与根据】为规范本园内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保障本园依法自主管理,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说明:章程是幼儿园内部管理与运行的基本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要有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与规定对幼儿园办园与管理也有明确规定。)第二条【幼儿园名称与地址】本园全称之;英文表述为;住所地址为O(说明:幼儿园如有简称,应补充简称之“”,英文简写为“”。住所地址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如有多个园区,应逐个写明各园区地址,如有网址也应写明。)第三条【幼儿园性质及隶属关系】本园依法经上海市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隶属于上海市区(县)教育局管理。本园为全日制(或者寄宿制)一级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说明:幼儿园具有两方面属性:一是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教育机构,具有公益性,二是经登记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本园面向区(县)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招生人数及编班应当符合一区(县)教育局规定。(说明:本条根据是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条,幼儿园招生区域、招生人数及编班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准。)第五条【办园理念与办园目标】(说明:幼儿园应将办学核心理念、价值追求在本条予以凝炼概括,并适当展开阐释。)第六条【课程设置】(说明:幼儿园根据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与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自主设置课程,幼儿园可将本园课程设置情况在本条概括表述。)第七条【本园标识】园标、园旗、园歌、园微、纪念日(说明:本条可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表述。)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第八条【园长负责制】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说明:本条根据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五十二条。)第九条【园长职责】园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说明:本条根据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十条【基层党组织】本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本园思想政治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说明:本条根据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五十四条,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十一条【工会与教职工大会制度】本园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本园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对此有明确要求,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十二条【内设管理机构】副园长协助园长做好管理工作。本园设置、与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说明:幼儿园可结合园内职能部门实际情况表述。)第十三条【园务会议与园务委员会】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审议本园章程、进展规划、工作计划与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事项。本园根据办园实际需要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及家长的代表构成,参与审议上述决策事项。(说明:本条根据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五十二条,有利于推进幼儿园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幼儿园如建立园务委员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十四条【园务公开】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对本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说明: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十五条【管理监督】本园依法同意教育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同意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园工作的意见与建议。(说明:本条要紧是明确幼儿园的外部监督,促进幼儿园民主办园,开放办园。)第三章教职工第十六条【教职工构成】本园教职工由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与其他工作人员等构成。(说明:本条根据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四条。)第十七条【人事制度】本园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等均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设置与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有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与绩效工资制度。(说明:本条根据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与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72号)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教职工考核】本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者解聘、奖励或者者处分的根据。(说明: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十九条【教职工权利】本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说明: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享有的若干权利,幼儿园可结合园内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表述。)第二十条【教职工义务】本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说明:教师法第八条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的若干义务,幼儿园可结合园内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表述。)第二十一条【教职工权利保护】本园健全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说明:幼儿园可通过设立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等制度,对教师权利进行救济。)第四章幼儿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二条【幼儿权利】幼儿享有下列权利:(说明:本条根据是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二十三条【幼儿义务】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说明:本条根据是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五章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第二十四条【育人体系】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保持联系,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说明: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二十五条【家长联系制度】本园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指导家长正确熟悉幼儿园保育与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与咨询。(说明:本条根据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九条,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二十六条【家长委员会】本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构成家长委员会。本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说明:本条根据是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也有明确要求,幼儿园如建立家长委员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二十七条【社区联系】本园加强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与参与本园建设。(说明:本条根据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五十一条,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六章幼儿园资产与财务第二十八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yco本园为财政补助或者财政适当补助或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包含、与等。(说明:开办资金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幼儿园在核准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内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具体经费来源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即原先所谓“全额拨款”,其余根据实际情况从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五类中选择填写。)第二十九条【财务管理制度】本园建立经费预算与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与决算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并同意财务与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说明:本条根据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七条及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三十条【收费制度】本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与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说明:本条根据是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三十一条【资产保护】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与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说明:本条根据是教育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社会捐赠】本园依法同意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同意社会监督。(说明:本条根据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制度体系建设】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事宜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说明:幼儿园规章制度应当包含教育保育、幼儿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与各类办事程序、各类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第三十四条【法制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矛盾,均以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说明:章程不能违反上位规定。)第三十五条【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订由提出,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园务会议通过,报区(县)教育局核准后生效。(说明: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章程修订的提出部门或者人员。)第三十六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本园负责解释。(说明: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指定章程解释部门。)上海市第五中学学校章程(2013年1月24日十一届二次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海市第五中学创建于1893年,是清朝末年开办的现代学校,至今已有119年的历史。学校地处虹口的老城区,毗邻北外滩与苏州河,享有“黄金地段”的美誉。随着城市改造与社区变迁,社区生源慢慢减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生大大增加。学校先后被评为“区文明单位”、“虹口区行为规范示范校"、“十五师干训工作先进集体”、“虹口区教科研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习惯现代化教育进展的趋势,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及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管理,保障学校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利,建立与完善学校自主进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三条本校由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第四条学校面向本市户籍与常住本市居民的初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招生对象为适龄的“69年级”学生。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办学文化第五条确立学习、传承、进展的工作思路与价值取向,树立明确的办学目标一一“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打造家门口的好学校”,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制定或者修订有关管理制度,建立保证规划实施的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自主进展。第六条学校的办学宗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四有”的接班人;培养一支具有学习型、研究型、反思型的教师队伍;努力将学校办成质量上乘、信誉良好、特色鲜明的市、区素养教育实验性、示范性学校。第七条学校的办学理念,简而言之“以生为本,有效行动“,能够化解为:“以人为本、全面服务、与谐进展、打造品牌”。这是连续多年并证明正确与行之有效的办学理念,但仍需要在内涵上习惯形势,有所深入与进展。第八条学生的培养目标与教师的进展目标在文字表述上相同:做“人格健全、学力坚实”的五中人;在内涵操作上各有要求。上海市第五中学:校风一一文明、勤奋、与谐、进取;教风一一严谨、求实、创新、敬业;学风一一自主、合作、体验、探究;第九条学校优质的文化是学校可持续进展的重要保证,以文化来熏陶师生,以文化提升办学品位。学校推进“三风”建设,强化教育实践,浓郁学校文化氛围。在密切干群关系上,以“人心、人情、人本”的理念与实践激励教职工奉献教育事业;在师生关系上,以“导师制”的推进与深化,与谐师生关系;在班级与课堂上,要落实“温馨、情趣、有效”课堂建设;在学校里,注重创设丰富多彩的活动环境、与谐温馨的人际环境、美丽绿色的校园环境。第十条学校强化教育教学与各类主题活动的融合,与文化建设的融合。定期举办艺术节、科技节、学科周、辩论赛、歌咏会、集体舞等各类活动,拓展课堂教学,丰富师生的校园生活,提升文化情趣。第十i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进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学校进展规划,并形成与健全自评机制,同意区人民政府督导室的督导,促进学校可持续进展。第三章学校及其教育过程叁加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十二条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一)学校享有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4、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5、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6、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与经费;7、拒绝任何组织与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8、依法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保护学生、教师与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熟悉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同意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第十三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要紧职责:(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进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与评价;(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与指示;(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保护学校秩序;(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养教育;(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进展;(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制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第十四条教师的权利及义务(一)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学习与进展,评定学生品行与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与寒暑假的带薪休假;5、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者处分有申诉权;6、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7、参加进修或者者其他方式的培训;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与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与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进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判与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第十五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一)学生享有下列权利:1、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与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4、在品行与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与学生行为规范要求;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第五中学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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