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南湖区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x
某市南湖区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南政发200836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十二日嘉兴市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与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镇两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包含区属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资与向上争取(含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政府投资应要紧用于下列领域的项目:(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其他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安排与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与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与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二)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坚持估算操纵概算、概算操纵预算、预算操纵决算。(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四)坚持以规划指导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与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表达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的要求。(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制度、质量监督制。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常流程:编报与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审查规划设计方案;编报与审批初步设计与概算;年度投资计划;施工图与预算审查;招投标;决算审核、审计;竣工(综合)验收。第六条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规划与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与工程方案调整的审批或者初审、转报及其它组织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包含项目资金筹集方案审查、工程预算审查、工程预算调整审查与竣工决算审核与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财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概(预)算的执行情况与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建设、国土、环保、三产、水利、交通、农业、卫生、教育、国资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与监督。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报:(一)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镇、街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二)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根据申报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库;(三)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会同区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库的投资项目进行筛选,并与有关部门衔接,经综合平衡后,提出政府投资项目预备计划,每年年底前报区政府审定批准。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与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与资金来源;(三)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及费用;(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同意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第三章前期管理第十一条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政府有关部门与项目业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与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者年度投资计划。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包含编报与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估算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编报项目建议书,经审查批复后,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估算投资在500万元下列的项目,可直接编报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规定权限与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县审批的项目,由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审批;审批权限属上级投资主管部门的,由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初审后,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小型或者简单项目可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包含下列内容:提出建设项目的必要性与根据;拟建规模与地点的初步设想;建设条件与资源情况初步分析;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渠道;项目的进度安排;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初步估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说明提出建设项目的必要性与研究工作的根据、范围;项目的建设规模与市场需求预测;资源及公共设施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条件与选址方案;项目的设计方案(应提出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比选方案);项目的环保与节能评估情况;未来的组织形式与人员安排计划;工程实施进度的建议;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省公布的最新定额标准估算)与资金筹措渠道;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评价。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意见或者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该事项审批、审查意见。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应当征询财政、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可采取征询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与公众的意见。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与项目概算(应按国家、省公布的最新定额标准计算)o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操纵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第十八条初步设计由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或者转报上级计划部门审批,审批前应当组织评审会评审,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应当组织专家参加评审。初步设计与项目总概算未经审查批准,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概算超过估算10%或者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与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操纵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与编制预算,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预算应报区财政局审核。项目预算包含施工预算与建设项目所务必支出的其他费用。若项目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者者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二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务必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与经营。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构成的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工程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有关单位。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能够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下列简称代建制)o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依法务必进行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依照国家与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因设计变更或者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累计超过项目总概算百分之五的,建设单位应对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予以书面说明,并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同时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能够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有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与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报告与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该在收到结算资料后在与施工单位约定的期限内给予核实,要按照嘉兴市秀城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在项目基本完工时,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区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与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施工期间发生的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单个项目工程变更等事项,参照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见附件)中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应当向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提交初步验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完成后,应当由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组织或者者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参照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稽察。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后的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三十条区财政局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帐户,凡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全额纳入专户,实行统一管理。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要排出全面的资金使用计划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预算与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在工程最终结算前拨付资金不能超过合同款的80%,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或者审计后,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清算。第三十二条决算审核或者审计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财政收回相应的预算指标。第三十三条区财政局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与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拨付资金,对项目业主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能够暂缓或者停止拨付资金。第三十四条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非财政性配套资金不落实或者到位不及时的,区财政局经会商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同意后,可停止拨付财政性建设资金。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区监察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效能监察,并把投资操纵作为监察的重要内容。第三十六条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能够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严重失职的,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二)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四)其他违规行为。第三十七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违反本实施意见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各镇、园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保护项目实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有效地操纵工程造价,制止工程随意变更行为,防止任意增加建设内容,规范使用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南湖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包含利用下列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通常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或者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单个项目工程变更等事项。具体包含:()设计变更;(二)材料与设备的换用;(三)暂定材料、新型材料价格的签证;(四)工程量与费用的调整;(五)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第四条项目业主(单位入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投资变更操纵等工作,建立健全投资管理与操纵体系,随时纠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工期计划,将项目投资操纵在审定的投资计划限额(目标)内,使建设项目获得预期的投资与社会效益。第五条业主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在建设项目招标前,应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确保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施工范围、质量、进度、价款操纵等内容,涉及工程变更的按政策要求订立施工合同。同时工程量计算要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设备、材料数量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且原价确定方面正确。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确属本实施意见调整范围的变更,在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与及时的原则下按程序审批。同时做好工程资源消耗编制计划,明确工程施工过程中资源的需求数量与范围、项目目标等。合理界限工程项目各构成部分之间的变化,做好设计与施工单位之间的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等工作。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前期做好设计工作;建设项目的规模与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关键工艺设备选型等,与由建设条件变化等原因而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在工程设计阶段解决;设计文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等务必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活动及当事人应主动同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工程变更约定事项第九条工程变更应出具工程变更签证单等变更凭证,工程变更签证单务必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字并盖章。第十条工程变更签证单中属设计变更的应附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或者说明,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第十一条工程变更签证单中的工程变更应标明具体技术数据等,并具体明确工程量及变更价款的计算过程。第十二条工程变更签证单中计算误工、停工缺失或者按工日计算零星工程款时,须真实记录具体工作内容、日期、工数,注明计算结果、计算根据与结算原则。第十三条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能够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者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要紧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组价根据与结算原则,及时确定结算价格;第十四条业主单位应及时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单及有关资料,包含: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附表1工程施工变更签证申请单(附表2'工程变更计算表(附表3卜工程变更费用计算表(附表4),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报批。审批部门在接到工程变更签证单后,务必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单之间应连续编号并标明变更日期。第十五条业主单位的变更报告应全面说明工程变更的原因,与设计、监理、财务总监等各方的建议意见、施工方的合理性建议;分析工程变更对工程功能、质量、进度、造价、施工安全等带来的影响;进入施工阶段的应包含工程进展、已支付金额、累计变更次数与金额等内容。第三章审批权限与概算调整程序第十六条建立部门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制度,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由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构成,联席会议由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牵头。第十七条工程变更额度,应以合同明确的计价方式及价格调整,其审批权限规定如下:(一)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内的,由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二)变更额度在5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由业主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提出变更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审批;(三)变更额度在1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在论证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经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审价后,报分管副区长签署意见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四)变更额度在200万元(含)以上,且在概算以内的,按本条第(三)款程序论证审核后,报区长审批。对需要紧急抢险发生的工程变更业主单位可先进行抢险处理,同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有关的影像资料说明抢险情形。工程变更审批结束后,由业主单位报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备案。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一次性调概程序。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当项目出现超概算情况时,业主单位须一次性对项目超概情况进行梳理,编制概算执行情况报告与概算调整申请报告,按程序进行报批,在批准前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在受理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后,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拟调整概算进行评估,召开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提出概算调整意见。概算调整金额在项目总投资10%或者200万元以内的,由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报分管副区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区长同意后批复;概算调整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10%或者200万元(含)以上的,经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协调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区长与常务副区长审核,经区长同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后由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批复。对超概算项目,区审计局事中介入,并对特别重大项目执行概算情况进行审计。概算调整后发生的变更权限仍按第十七条程序操作,同时业主单位务必提供概算平衡计划表,不得再次突破概算。凡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申请调概幅度(累计)达50%以上的,其主管部门务必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O第十九条项目的重大变更务必经专家组论证,专家论证会由业主单位组织召开,并形成专家组论证意见。项目变更申请由业主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提出,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变更申请书。包含拟变更的工程名称、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要紧内容、变更的要紧理由、预估的造价变更等内容;(二)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三)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四)申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召开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建议,报区长审定。上报审议、委托中介或者组织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务必按照工程设计图纸与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因施工方案不当、施工质量有问题、赶进度、工期拖延等原因造成的费用由施工承包人自行负担。施工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发生的费用与由此导致的其他缺失,由施工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与图纸有差错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书面意见与建议。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要做好工程造价操纵工作,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变更的费用与工期作出评估。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实施前从造价、项目功能、质量与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方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施工与监理资料。第二十三条业主单位应做好基础财务管理工作,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费用、各类原始记录、工程变更等管理台账,定期对工程款项支付、价款调整情况进行汇总。每月的5日前向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区财政局报送工程变更签证情况月报表(附表5b有条件的业主单位要做好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全过程监督及有效操纵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与投资。项目变更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并纳入业务主管部门对其年度考核内容及重大项目推进考核内容。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务必严格把关,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超规模设计或者施工阶段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使项目突破概算、总投资,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暂取消其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资格。第二十五条对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签证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的,对项目变更未按审批权限与程序报批或者未及时报批,或者有意压低变更金额躲避审批的,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其缺失由有关单位承担;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查处。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意见由区进展改革与统计局解释。第二十七条交通、水利等行业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第二十八条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编号:项目名称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变更形式估计变更金额(万元)变更内容及变更原因业主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业主单位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区发改局意见年月日区财政局意见年月日区市计局意见年月日分管项目区长意见年月日分管投资区长意见年月日区长意见年月日工程施工变更签证申请单变更项目名称变更部位原设计图名称图号变更原因及内容:施工单位(盖章):批准概算(元)合同价(元)估计变更额(元)累计变更额(元)设计单位意见(盖章)技术负责人:年月日监理单位意见(盖章)驻地总监:年月日中介机构或者专家建议意见:(盖章)经办人:年月日备注:项目名称:联系人:年月日注:不涉及设计变更的签证,设计单位意见可不填。工程变更计算表计算人(签名):口期: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年月日变更项目名称变更部位计算简图:计算式及使用价格、费用的根据:现场总监(签名)日期:业主单位(签名)日期:中介单位或者专家(签名)日期:工程变更费用计算表项目名称:施工单位:计算人:年月日变更项目名称清单编号项目名称变更情况单位数量含费用单价变更合价增(+)、减(一)监理单位审核意见签名:年月日中介机构或者专家审查意见签名:年月日业主单位审核意见签名:年月日工程变更签证情况月报表工程变更签证内容概算合同价工程变更签证申请单工程变更审批单备注准间批时申请单编号预计变更额累计估计变更额准间批时审批单编号确认变更额累计确认变更额项目名称:所属月份年月单位:元业主单位(章)填报人:联系电话:报送日期: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项目办法通知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P共EUIio份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