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精讲.docx
100.国际经济法概论.精讲全部讲义名师导航国际经济法概论的学习与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历史悠久、范围广泛、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综合性高、实务性强的法律学科,具有很强的交叉性、边缘性、综合性、理论性和实践性.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指定的教材国际经济法概论尤其侧重理论性,学术味较浓,规范色彩稍显淡薄,更增加了考生学习和理解的难度.关于国际经济法概论课程的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在自学考试大纲实施要求中已做了比较全面的描述,在导航部门重点阐述该课程的学习方法和应试技巧.一、国际经济法概论的学习方法考虑到国际经济法的学科性质,在国际经济法概论的学习过程应当采取并坚持以下方法I第一,学好并掌握本课程先修课程的基础知识。国际经济法兼具公法与私法、国内法和国际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国际经济法的每一个分支几乎都能在国内法体系中找到相对应的部门,如国际贸易私法和国内合同法、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管理法与国内行政法、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与国内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等,这些国内法部门不仅是学习和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和前提,而且有助于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I双击播放本段I第二,了解与国际经济法有关的非法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表现,而国际经济秩序则取决于各国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实力的对比和变化,因此,在学习国际经济法时,有必要了解一些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等方面的基本常识,有助于正确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具体规范和制度0第三,掌握一定的国际经济法法理但不要迷失于法理.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有助于我们更好、更准确地记忆、理解和运用国际经济法的具体法律规范、制度,但目前指定的教材理论成分较重,篇幅较多,增加了学习难度;但是从历年全国以及地方国际经济法自学考试的试题来看,还是格重点放在了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层面,纯粹的理论思辨的题目较少.,避免陷入大量法律规范的记忆,提高学习效率。第四,熟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及各部门的核心内容.考试大纲对应学应考的内容作了比较详细的描述,但针对应考环节而言,仍然偏多,同学们应当格国际经济法分解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国际贸易法(包括贸易管制法和交易法)、国际投资法(包括投资管理法和投资交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争议解决法等主干结构,重点掌握每一部分的核心内容,这样可以达到提纲挈领、纲举目张效果。第五,规范、制度学习和实务解决并重.国际经济法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而且历次考试试题中考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题目也较多,同学们应重视国际贸易私法、国际税法(避免双重征检畲齐争议解决(特别是国际商事仲裁)等章节的案例分析.二、国际经济法概论的应试技巧国际经济法概论考试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5种题型,从多年的试题老看,各种题型考察跨章节的比较少见,主要考察考生对单一知识点掌握的准确性.单项选择题要求考生在在给定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择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这种题的难点在于四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其目的在于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多项选择题要求考生在给定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选对的得分,少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这种题难就难在在备选答案中,到底有几个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选项的迷惑性强,减少了考生猜题的可能性,能测试出考生的真正水平.但做这种题是若稍有疏忽就会选择失误,回答错误。所以为了提高准确率,除了掌握一定的解题技巧,例如采用排除法、比较法或推理法对备选答案进行比福益备割断外,关催还在于全面、系统地学习课程内容,扎实地掌握课程中的基本概念,正加界若而H界限,理解问题的精神实质。简答题要求考生对课程中的重要名词、制度概念作出蔺要回答,目的在于考核考生对这些名词概念和制度的理解程度和掌握的准确性,这种题的难度在于要点的把握,而且内容广泛,覆盖面大.答题时要简明扼要,不要求展开论述.考生可根据自己对考试项目的具体掌握情况采取不同技巧,对于比较有把握的题目,茴明扼要地罗列出知识要点,不必展开论述;对于把握不太大甚至完全不知道的题目,可结合相关内容,自己蛆织答案,而且篇幅字数不要少于那些有绝对把握的题目,不能空白,阅卷人一般会酌情给分.论述题一般会侧重于教材中有专门或较长篇幅论述的问题,回答技巧与简答题基本相同.案例分析题重点考察考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比较有把握的问题,不妨直接明确给出答案,然后援引有关规定,做出分析;对于没有把握的问题,可先进行分析,进行含混处理,不要将没有把握的答案与比较显眼的方式直接呈现在阅卷人面前.>>刖三当前讲授一、知识结构图国际经济法的 产生和发展萌芽阶段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时象及广狭义说一一中世纪及以前发展阶段17世纪以后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转折更新阶段二战之后国际经济旧新秩序及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狭义说国际经济法的含义广义说评析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 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源远流长的中 国对外经济交 往及其法理原 则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概念、调整对冢、法律渊源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概念、调整对象、法律渊源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概念、立法体例、域外适用问题与国际商事惯例的联系与区别:概念、创制方式、特点、适用场合我国对外经济交往阶段(奴隶和封建社会、双半社会、新中国)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与依法办事、完善立法、依法护权、学习国际经济法据法仗义、发展法学二、学习目的和要求本章概述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剖析贯穿于其中的南北矛盾以及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历史进程;阐明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及其与各个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指出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独立的、跨学科的边缘性和综合性法学学科.要求考生了解不同含义之下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脉络和主要表现形式以及准确把握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和特点.三、本章重、难点本章重点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的范围;难点是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四、本章考点本章考察题型主要是单选、多选和前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少见,主要集中在国际经济法狭义广义说及其代表人物、近现代典型国内的商事立法、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当前讲授一、脾献箱P概念与狭义说、广义说国际经济法,顾名思义,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1 .国际经济关系的狭义说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参加国际经济交往、构成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2 .国际经济关系的广义说I个人之间、法人之广义说则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含上述内容,而且包含属于不同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参加国际经济交往、h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构成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不仅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生_而且包括在各国涉外经济法关于“经济法”一词的内涵和外延,中外法学界众说纷坛,商无定论.3 .本书采用广义说泛指用以调整社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它既包含用以调整社会非平等主体之间各种“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包含用以调整个人、法人各平等主体之间的各种“横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换言之,某种经济关系,其主体不论是国家政府、国际蛆织、个人或法人,只要这种经济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其所涉及的问题超越出一国国界的范围,就一概称之为国际经济关系-用以调整所有这些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具体说来,举凡涉及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准则、国际商务条约和经济协定,各国的涉外经济法和民商法,涉及经济的冲突法,以及经由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国际商务惯例,都包含在内.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一)国际经济秩序的概念与表现形态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各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的实力对比.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O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法律就是秩序的固定化和强制化.秩序是内容,法律是形式;秩序是目的,法律是手段.法律与秩序两者之间的这种密切关系,是具有普遍性的.它不但存在于一国范围内,而且存在于国际社会中.国家、法人、个人相互之间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有许多互利的合作,也有讦多矛盾和冲突.经过反复多次的合作、斗争和妥协,逐步形成了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与此同时,在各国统治阶级相互合作、斗争和妥协的基础上,也逐步形成了维护这些秩序的、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国际经济秩序的表现形态:由国际经济旧秩序到国际经济新秩序.(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时间取决于对国际经济法的狭义和广义理解的不同而有重大区别。一种见解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它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关系,即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20世纪30年代,国际经济关系仍处于弱肉强食法则支配之下的无法律状态,国家可以为所欲为,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直到20世纪40年代,在联合国主持下相继制定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以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后,才开始T用多边条争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时代.它标志着国际经济关系方面的无法律状态的结束和塔鼐都齐法的出现另一种见解认为:国际经济法不仅包括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且包括调整私人(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以及公私之间超越一国国界的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经济法的这两个部分邰渊源甚早.就后者而言,它的萌芽状态,甚至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夏、商、周以及西方的古希腊、罗马时期;即使就前者而言,它的开始出现,也远比20世纪如年代早得多.换言之,至迟在资本世界市场逐步形成、各种国际商务条约相继出现之际,就开始产生用以调整国家相互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从宏观上分析,迄今为止,国际经济法经历了萌芽、发展、转折更新三大阶段,而每一个大阶段又可划分为若干个时期.每个阶段和每个时期既前后相承,又各具特色.1 .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第一,萌芽时间和地域(公元前至中世纪):早在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亚、欧、非各国之间就已出现频繁的国际经济往来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习惯和制度,有的由有关国家的法律加以吸收,规定为处理涉外商务的成文准则;有的则由各种商人法庭援引作为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断案根据,日积月累,逐步形成为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可以说,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第二,法律渊源:商人自发的国际商务习惯、判例民族国家的国内成文制定法.第三,典型立法:(1)私的国际经济法典型立法代表:罗得法”(LeXRhodia),罗马法中的.万民法”(JUSGentlUm),中世纪民间编纂的国际性商事习惯法法典,诸如13世纪至16世纪间流行于地中海沿岸各地的康索拉多海法(ConsolatodelMaXe,或TheConsulateoftheSea)、阿马姜(Aalfi)法、比胪(PiSa)法、奥列隆(OIerCm)法、维斯比(ViSby)法、汉萨(HallSa)法等海事商事法典,以及17世纪前后各国的立法机关参照这些民间编纂的商事法典制定的国内法等,可以统称为早期的国际商事法。它们是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的一种渊源和一个组成部分,其调整对象,主要是私人与私人之间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它所直接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私人而不是国家.(2)带有公法色彩的国际经济法立法代表:中世纪后期出现的俄洲某些城市国家之间缔结的重要商约,作为近现代国际商务条约的萌芽和先河,在近现代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史上,仍具有一定的意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汉萨联盟是14一17世纪期间北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商业、政治联盟组织,以北德意志诸城市国家为主,其主要目的在于互相协调和保护各加盅城市国家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各加盟国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会以外的“情麓”。西方有的学者认为,中世纪此类贸易联盟的某些需务规约,为后来的某些国际公法原则最二了发展的基础.习题举例:简答魅汉萨联盟规约隐藏答案【解析】解析:汉萨联盟是14一17世纪期间北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商业、政治联盟组织,以北德意志诸城市国家为主,其主要目的在于互相协调和保护各加盟城市国家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各加盟国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西方有的学者认为,中世纪此类贸易联盟的某些商务规约,为后来的某些国际公法原则提供了发展的基础.2 .发展阶段的国际经讲法第一,大致时间:17世纪以后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资本主义世界市场逐步形成,世界各民族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空前频繁,国际经济关系空前密切,国际经济法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第二,法律渊源:双边国际条约(平等、不平等);国际惯例或习惯(征服、先占、时效取得);专门领域的多边国际条约(知识产权、船舶碰撞施救、提单运输的海牙规则、航空运输的华沙公约、国际票据等);专门商品多边协定(国际卡特尔专项商品协定,主要规定生产限额、出口配额、销售价格、进口限制、关税税率等问题);国际商务惯例(incomterms)s国内商事立法(民商分立、民商合一体例)第三,典型立法:(1)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巴黎公约(工业产权)、伯尔尼公约(版权)、马德里公约(商标国际注册)(2)民商分力的典型国家:法国、德国、日本;J+y-HVKHie!会L!_bd-_rnI双击播放本段I(3)民商合一的典型国家:意大利3 .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第一,大致时间:二战以后,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延续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和改进.第二,标志性的立法文件:1944年?月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确立的“布雷顿森林体制",即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关贸总协定为主干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框架.第三,呈现的新特点:上述三个普遍性的国际经济条约标志着国际社会开始进入以多边国际商务条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阶段,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1)调整对象的重要性和根本性;(2)法律规范的具体化;(3)缔约国的普遍性.第四,“布雷顿森林体制”地位和作用:这三项多边协定为主要支柱的国际经济体制和格局,本身存在重大的缺陷。从本质上和整体上看,它是旧时代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延续,而不是新时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开端,理由如下:(1)参加上述多边协定缔约会议的国家,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协定的有关条款内容,主要反映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当时,绝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还处在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地位,没有代表出席.因此,它们的利益和愿望在这些协定中未能获得应有的反映罹捂重。主要表现:美元与黄金挂钩(1971年牙买加协定后才开始改变);对发展中国家贷款条Mk为苛刻(尤其是工MF);加权表决制;国际贸易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等。(2)旧式的殖民统治体系在全球范围内仍占主导地位,国际分工极不合理.第五,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倡导和建立:标志性事件和国际文件:1955年亚非国家参加的第一次亚非会议(万隆会议);196拜底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承认各国对本国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都享有不可剥夺的永久主权;尊重各国的经济独立,一切国家都有权依据本国的利益自由处苴本国的自然资源;为了开发自然资源而引进的外国资本,必须遵守东道国的各种规章制度,服从东道国国内法的管辖;在一定条件下,东道国政府有权对外资企业加以征收或收归国有.1964年底成立了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NationsConferenceonTradeandDevelopment,UNeTAD),成为联合国在经济方面的一个常设专门机构.发展中国家通过这个组织,依靠自己表决权上的隹旦g对国际贸易和经济开发方面的问题,逐步制定和推行比较公平合理的新原则、新规授空弊幽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主要内容:第一,确认了各国的经济主权是不可剥夺、不可让渡、不可侵犯的.各国对本国的自然资源以及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各国有权对它们实行切实有效的控制管理,包括必要时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有化或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政策法令,接受东道国的司法管辖和管理监督;不得强行索取特惠待遇,不得干涉东道国内政.第二,确认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真正平等的庾则,对世界财富和经济收益实行国际再分配,以遏制和消除富国愈富、贫国愈贫的危险趋向和恶性循环.为此,必须在国际生产分工、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税收、国际货币制度、国际资金融通、国际运输、公海资源开发等领域,全面地逐步变革现行的不合理、不公平的体制,并对发展中国家采取各种不要求互惠的优惠措施.第三,确认一切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一切世界性经济问题上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国家不论大小,不论贫富,应该一律平等.国际经济事务应该由世界各国共同来管,而不应当由一两个超级大国来垄断,也不应当由少数几个富强的发达国家来操纵.为此,必须在有关的国际组织和有关的国际经济事务上,变革现行的仗富欺贫、恃强凌弱、以大欺小的决策体制.第六,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的发展和完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区域性国际经济蛆织的建立(三类:发达国家之间、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各国国内立法等.当前讲授“国际经济关系”的含义狭义说:是国家政府之间、国际蛆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一般地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广义说:包含上述国家政府、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但又远远超出上述范围.举凡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都属于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除了国家政府、国际组织之外,还包括从事超越一国国境的各种经济交往活动的个人(自然人)和法人.(1)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理由: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忽视它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专门用来调整上述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这就是国际经济法.表现:第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依然是国家或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国际公法的主体,是完全一致的,而且只限于国际公法的主体.第二,法律渊源.国际经济法的内容B椎期霸件济关系的各种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国际私基和各国的畲卜经济法,实质上都是各国的国内法,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G.Schwarzenberger)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D.Carreau)等人(2)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理由,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它所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表现:第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但包括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而且包括从事此种经济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第二,法律渊源.不仅仅局限于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除此之外,它还理应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经济法、民商法的涉外部分.代表人物:美国的杰塞普(P.Jessup)、斯泰纳(H.J.Steiner)、瓦格茨(D.F.Vagts)、杰克逊(J.H.Jackson)、洛文费尔德(A.F.Lowenfeld)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3)本书的现点:同意广义说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军二三瞥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它是根据迫切的鬻瞿无觎而兴”的综合性法律部门;从而,国际经济法学乃是一门独立的边缘性法学学科.这门新兴学科的边缘性和综合性,并非出于人为的任意凑合,而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极其错综复杂这一客观存在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对其中复杂的法律“症结”加以“综合诊断”和“辨证施治”的现实需要。当前讲授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1)调整对象的联系和区别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2)法律渊源的联系和区别国际公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行为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国际公法中与经济无关的行为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并不局限于国际公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行为规范.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1)调整对象的联系和区别国际私法,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用以调整国际(涉外)私人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以及用以调整国际(涉外)私人间人身关系(即非经济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前一类冲突规范用以间接地调整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因此,理应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后一类冲突规范所间接地加以调整的对象,虽然也是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之间的关系,但由于这种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并非经济关系,因此,这类冲突规范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2)法律渊源的联系和区别I双击播放本段I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冲突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中与经济无关的冲突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三、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内国经济法”,泛指各国分别制定的用以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各种国内立法,当然包括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内懿济法的立法钵例:第一,“涉外涉内统一”,即某些法律规范既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又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夕密济关系.第二,涉外涉内分流”,即某些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而不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经济关系;或者相反,只适用于境内某种涉外经济关系,而不适用于内国同类的经济关系在经济立法“涉外涉内统一”的场合,那些同时用以调整经济领域中内国关系以及涉外关系的国内法,既属于内国经济法范畴,同时也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反之,在经济立法”涉外涉内分流”的场合,那些单纯用以调整经济领域中内国关系即非涉外关系的国内法,如上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显然就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了.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惯例的联系和区别国际商事惯例的特点:第一,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而作为国际经济法其余组成部分的各国经济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公法的有关法律规范,却无一例外,部必须经过国内立法或国际缔约等程序才能确立II第二,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从总体上说,并非直接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而是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采用,一般说来,它就毫无妁束力可言.反之,国际经济法整体中其余类型法律规范的约束力,则不但毫不仰赖于当事人的协议采用,而且往往可以逆着当事人的意愿径自发挥其应有作用,如果这种意愿违反有关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话.第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噌删.反之,当事人对于调整持彳双击所故本段系的许多强制性法律条款,则只有全面遵照办理的义务,并无随意增删更改的自由.第四,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虽然一般并非直接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但是,这种约束力的实施或兑现,却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第四节第四节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略,学员自学)第二章当前讲授一、知识结构图国际经济法基本原 则的概念及作用南北矛盾与过国际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 演进国际经济法的全原则概念一一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国际经济J法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I作用一一立法、司法、守法;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J国际经济法的立法、守法和变法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经济主权原则Y1.经济主权的主要内容公平互利原则的主要宗旨公平互利原则<I双击播放本段配I公平互利原则的柘“百盾制南北合作及实践与局限性全球合作原则Y1.南南合作及实践与前景有约必守原则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1.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二、学习目的和要求I双击播放本段I三、本章重、难点本章主要论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其实践,要求学生理解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和南北矛盾冲突和缓和之!间的关系,熟悉南北合作、南南合作的基本框架及存在的问题;进而加深对国际经济法规范和制度精神的理解和把握一本章重点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难点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四、本章考点本章考察题型主要是单选、多选、简答题、论述题,由于属于理论部分,案例分析题不常见,主要集中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某些贯彻和体现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和实践的普遍性和区域性国际条约的名称及其主要内容。第一节国际经济法向来在南北矛盾中逐步演进一、南北矛盾的产生、冲突及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变革1 .二战以前南北矛盾态势与国际经济法的呼应(1)就其中的国际公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被承认为国际公法主体、有权参加创立和制定国际公法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的国家,只有区区四十多个。世界上大部分地区当时都还是殖民地、附属国,受着殖民主义国家、宗主国的统治和压迫,从而根本没有参加制定或创立国际公法规范和准则的权力和机会.在长达二三百年的历史时期中,制定或创立国际公法规范和准则的权力,成为欧美列强的“专利”和特权.(2)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处在殖民地、附属国地位的众多弱小民族,或者根本没有立法权,或者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权,实际上只能直接采用或简单“移植”殖民主义国家、宗主国的涉外经济法、民商法.2 .二战以后南北矛盾的态势与国际经济法的回应(1)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立法,争取合法权益和特殊待遇.众多新主权国家相继兴起,逐渐形成了发展中国家聚合的第三世界。作为主权国家,它们上升为国际公法的主体,成为国际公法上各种权利的享受者和各种义务的承担者,而且是制定国际公法上各种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的积极参加者和全权创立者.(2)享有独立的立法权,自主管理对外国际经济活动.作为新兴的主权国家,开始有了独立的国内立法权,可以根据本民族的利益和意志自主地制定出本国的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用以调整本国境内的涉夕傕济关系。二、国际经济法的立法、守法和变法1 .国际经济法立法过程的弊端(1)立法动议和程序由北方国家主导和操控,发展中国家较为被动.一般由七八个最发达国家的首脑或其代表,定出基调或基本框架之后,交由十几个或二十几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性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如“经合组织”或“欧洲联盟”),协调各方利害关系,然后提交全球性的经贸大政会议或国际经济组织进行讨论.这种做法,从一开始就排除了、剥夺了全球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2)表决制度不公正、不合理,发展中国家决策权较小.典型表现,如迄今为止仍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中大行其是的“加权表决制”,它使寥寥几个西方发达大国和强国加在一起,就可以操纵全球性重大经济事务的决策;其中,超级大国所享有的特多投票权或特大表决权,往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左右重大决策,甚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其独家否决的特权.(3)美国历来奉行“本国利益至上”和“对人对己双重标准”的实用主义.它不但可以在这种磋商和决策过程中,凭借其经济实力上的绝对优势,实行纵横海阖,左右或操纵全局,而且可以在全球性经济会议决策之后,随时根据自己的需要,拒不逢守或完全背弃自己依国际条妁承担的义务,凭借自己经济实力上的强势,刚愎自用,一意孤行.2 .发展中国家的对策和策略以公正、公平为圭臬,从争取与维护国际弱势群体的平权利益的视角,予以全面的检查和审查,实行“守法”与“变法”的结合.凡是基本上达到公正公平标准,符合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需要的,就加以沿用、重申,就强调“守法”;凡是违反这种需要的,就要强调“变法”,并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据理力争,努力加以改订、康弃或破除.第二节经济主权原则当前讲授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主权国家对于本国领土上的一切人和物,除国际法上规定的少数例外,都享有排他的管辖权,这已是现代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料凡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1 .形成过程(I)早在1952年1月,联合国大会第6届会议就通过了第523(Vl)号决议,即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率先肯定和承认各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2)1952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7届会议通过了第626(Vn)号决议,即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费源的权利的决议,开始把自然资源问题与国家主权问题联系起来.(3)1962年12月在联合国大会第17届会议上通过了第1803(XVIl)号决议,即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4) 1974年5月联合国大会第6届特别会议通过了第3201(SVI)号和3202(SVI)号决议,即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又进一步通过了第3281(XXIX)号决议,即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上述宣言、纲领和宪章的通过,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30年来协力奋斗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过程中的一次重大飞跃和明显转折2 .主要内容根据联合国大会的上述基本文献以及其他有关决议,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五个基本方面:(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1970年联合国大会第25届会议以及1972年联合国大会第27届会议先后通过第2692(XXV)号和第3016(XXVID号决议,将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享有的永久主权,从陆上密源进一步扩展到该国接海域以及大陆架上董水域的资源.(3)各国对境内的夕噌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得拉果主义:20世纪初,南美著名法学家、阿根廷外交部部长德拉果率先向这种占统治地位的传统观点初破,谴责殖民强国向弱国兴兵索债乃是侵略他国领土、干涉他国内政之举,是一种真正的国际违法行为.196件联合国大会第1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它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上开始普遍承认各国有权把外资控制的自然资源及其有关企业收归国有或加以征收,但它同时规定:“采取上述措施以行使其主权的国家,应当按照本国现行法规以及国际法的规定,对原业主给予适当的赔偿”.这种妥协性的措词,实际上就是上述两种对立主张的简单相加,是非并未判明,分歧并未解决.1973年,联合国大会第28届会议通过了第3171(XXVn)号决议,规定国有化的赔偿问题以及因赔偿引起的争端,均应按照实行国有化的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解决;紧接着,1974年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又以压倒性大多数票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文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把外国资产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其所有权.在这种场合,采取上述措施的国家应当考虑本国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本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对比1962年的上述;他透,在征收赔偿标准上,嬲除了“以及国际法的规定”等字样.(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当前讲授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与国际公法中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平等原则、平等互淞原则,既有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1 .形成过程国际公法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平等,主要指的是在国际社会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都具有平等的国际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既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也不允许存在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任何国家都不应要求享有任何特权。传统的主权平等原则的着眼点,显然是恻重于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关系.(I)在殖民主义盛行的年代,全球众多殖民地、附属国不具备或被剥夺了国际公法主体的身份,缺乏独立的国际人格,没有主权,也就没有平等可言。殖民国家与殖民地之间、宗主国与附属国之间,存在着公开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这种赤裸裸的不平等关系曾经长期被认为是“合法”的,并且往往以国际不平等条约的形式把这种公开的不平等关系从法律上加以肯定和固定.当年的主权平等原则,只被推行于欧美所谓“西方文明国家”之间.(2)二屐以后,殖民地、附属国众多弱小民族挣脱殖民枷锁,建立了独立的国家,在国际交往实践中,发展中国家愈来愈感受到,仅仅从或主要从政治角度上强调主权平等原则,往往只能做到形式上的平等,难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在某些场合,发达国家往往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发展中国家开始侧重从经济角度、从实质上来重新审查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平等原则和形式平等问题。中国是国际社会中最早提出并积极推行平等互利原则的国家之一。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明确地把平等互利规定为与一切外国建立外交关系的一个前提条件,同时,又邠重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即明文规定平等互利原则乃是中国实行对外经济交往、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1954年46月,中国与印度、缅甸一起,率先把平等互利原则与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等原则结合起来,共同积极倡导把这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实践考验,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它们不但获得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积极赞许和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