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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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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x

    行政审批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其他1行政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公民2.企事业单位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交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行政许可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公民2.企事业单位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行政许可异地商会登记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民办(2003)17号2003.L23)异地商会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行政许可收养子女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公民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5行政许可非公募基金会登记企业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6行政许可因公牺牲审批公民U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其他1行政处罚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社会组织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杳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行政处罚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社会组织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行政处罚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社会组织同上4行政处罚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社会组织同上5行政处罚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社会组织同上6行政处罚对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社会组织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行政处罚对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社会组织同上8行政处罚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接受的指赠、资助的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社会组织同上9行政处罚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捐赠、炎助的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社会组织同上10行政处罚对社会团体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社会组织同上11行政处罚对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社会组织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2行政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10.25)社会组织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3行政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10.25)社会组织同上14行政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10.25)社会组织同上15行政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10.25)社会组织同上16行政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10.25)社会组织同上17行政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10.25)社会组织同上18行政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10.25)社会组织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9行政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10.25)社会组织同上20行政处罚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10.25)社会组织同上21行政处罚对基金会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2.11)社会组织同上22行政处罚对基金会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2.11)社会组织同上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23行政处罚对基金会在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2.11)社会组织同上24行政处罚对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2.11)社会组织同上25行政处罚对基金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2.11)社会组织同上26行政处罚对基金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2.11)社会组织同上27行政处罚对基金会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行政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笫400号2004.2.11)社会组织同上28行政处罚对基金会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行政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2.ID社会组织同上29行政处罚对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社会组织同上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院令第400号2004.2.11)30行政处罚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1999.12.30)社会福利机构同上31行政处罚对社会福利机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行政处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1999.12.30)社会福利机构同上32行政处罚对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行政处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1999.12.30)社会福利机构同上33行政处罚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行政处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1999.12.30)社会福利机构同上34行政处罚对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行政处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1999.12.30)社会福利机构同上35行政处罚对违背自愿原则,强行摧派或变相摊派捐赠的行政处罚青海省公益事业指赠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2003.6.13)社会福利机构同上36行政处罚对捐赠发起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发起推赠活青海省公益事业指赠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社会福利机构同上动的行政处罚2003.6.13)37行政处罚对受赠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2003.6.13)社会福利机构同上38行政处罚对申报手续或未对捐赠项目进行自查、审计的行政处罚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2003.6.13)社会福利机构同上39行政处罚对违背捐赠人意愿,攫自改变捐赠款物用途的行政处罚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2003.6.13)社会福利机构同上40行政处罚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行政处罚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2003.6.13)1、机关事业单位2、企业3、社会组织4、公民同上41行政处罚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行政处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主席令第72号2012.12.28)1、企业2、社会组织同上42行政处罚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主席令第72号2012.12.28)1、企业2、社会组织同上43行政处罚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政处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5.1)2、机关事业单位2、企业3、社会组织4、公民同上行政强制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其他1行政强制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社会组织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行政强制收缴被撤销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社会组织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行政强制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10.25)社会组织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杳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行政强制收缴被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证书和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10.25)社会组织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杳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5行政强制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2.11)社会组织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左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6行政强制取缔非法民间组织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2000.4.10)社会组织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左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给付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其他1行政给付“救急难”受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通知(有民发2014180号)公民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行政给付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补贴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须达到60周岁并持有农村户籍和城市无工作、无经济收入的退役士兵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贲任。3行政给付为烈士子女发放生活补贴关于给部分老烈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烈士子女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黄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行政给付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贲任。行政确认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其他1行政确认婚姻登记(结婚、离婚及补领结婚证)青计收费20031175号公民1、受理贵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杳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行政确认地名标志设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1号)青海省城镇地名标志设置实施方案(青政办2001203号)公民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行政确认市区高层建筑及小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1号)1.公民2.企事业单位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行政确认市内路、街、巷、桥、区片、广场的命名、更名或调整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1号)企事业单位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核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5行政确认老年人优待证核发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本地户籍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6行政确认低收入家庭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困难群众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行政确认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困难群众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行政确认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9号令(1999)L公民2.企事业单位1、受理贵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其他1行政检查社会团体年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社会组织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行政枪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社会组织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行政枪查基金会年检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社会组织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监督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其他1行政监督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备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社会组织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行政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备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社会组织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杳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行政监督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E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备案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社会组织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其他权力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其他1其他权力经营性公墓审批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012.11.9修正)企业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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