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基建项目城建费用征收程序统一标准.docx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原则建设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1、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H勺项目总平面图。2、由计划部门审批H勺立项计划。3、建设单位填写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登记表。4、其他有关资料(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发出西安市城建费用缴款告知书;建设单位缴纳费用资金到帐后,当日发出建设项Fl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缴纳证书、西安市城镇建设委员会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登记表和合法财务票据。联络人:焦燕魏桂花联络:8721404987286249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原则收费项目单位收费原则收费根据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平方米主城区150元/肝(备注:住宅建设配套费新原则推迟至10月1日开始执行)市政办发2023159号易地“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平方米9层如下按总面积14元/户10层以上按一层面积1500元陕价费调发(2023)07号(已作废)6级防空地下室欢J收费原则为每平方米1500元)(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日勺45%核准);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原则为每平方米900元(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8%核准)市人防函(2023)27号工程定额测定费建安总造价1.3%。陕价费调发(2023)113号工程质量监督费建安总造价已监理1.0%o未监理1.8%。陕价费调发(2023)113号(已作废)建筑面积砖混1.4元11T;框架8层如下1.8元/11框架8层以上2元/肝陕价行发2023208号劳保统筹基金建安总造价3.55%陕建政发(1993)483号陕建政发(1995)389号新型墙体材料专题费平方米6元/肝陕政发(1998)60号用陕政办发(2023)74号散装水泥专题资金平方米1.5元ffl*市政办发(2023)6号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发证费元/次甲乙级300丙丁级250申报费2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641号其他费用劳动协议签证费元/人3.5建安协议签证费元/人万分之一点四,最高2100元,最低1.40元各文献详细内容附后工程造价表建设工程造价表(资料来源于西安市建委)类别工程类别及特征工程范围举例原则(元/平方米)特1)、国家重点项目或国家级活动为主的特高级大型公共建筑2)、有全国性历史意义或技术规定尤其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3)、有大空间、有声、光等特殊规定的建筑4)、25层以上或超过70米高口勺非住宅建筑国宾馆、国家大会堂、国际会议中心、国际体育中心、国贸中心、国际大型航空港、国际综合俱乐部、重要历史纪念建筑、国家级图书馆、博物院、美术馆、剧院、音乐厅、三级以上人防、综合商贸大厦等202311)、高级大型公共建筑2)、有地区性或技术规定复杂的中小型建筑3)、20层以上或超过50米高的非住宅建筑高级宾馆、旅游宾馆、高级招待所、省级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科学试验研究楼、高级会堂、高级俱乐部、300床位以上医院、医疗技术楼、大型门诊楼、大中型体育馆、室内滑冰、游泳馆、火车站、航运站、候机室、摄影棚、邮电通讯楼、综合商业大楼、高级餐厅、四级人防、五级平战结合人防等190021)、中高级、大中型公共建筑2)、技术规定较高的中小型建筑3)、16T9层写字楼、办公楼等非住宅建筑大专院校教学楼、档案楼、礼堂、电影院、部、省级机关办公楼、300床位如下医院、疗养院、地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少年宫、俱乐部、排练厅、汇报厅、风雨操场、大中都市汽车客运站、中等都市火车站、邮电局、多层综合商场、风味餐厅、高级住宅、锅炉房及附属建筑、构筑物等18003高层住宅、公寓、商住楼35层(含35层)以上住宅楼住宅楼、商住楼等180030-34层住宅、公寓、商住楼170025-29层住宅、公寓、商住楼160020-24层住宅、公寓、商住楼150016-19层住宅、公寓、商住楼145041)、中高级、大中型公共建筑2)、技术规定较高的中小型建筑3)、12T5层写字楼、公寓、商住楼、住宅楼教学楼、办公楼、综合楼等140051)、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2)、7-11层建筑及兔式住宅重点中学、中专学校教学试验楼、电教楼、办公楼、住宅楼等120061)、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2)、6层及如下框架构造建筑一般办公楼、中小学教学楼、学生公寓、单层食堂、单层汽车库、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如下别墅、住宅楼等90071)、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2)、6层及如下砖混构造建筑一般办公楼、中小学教学楼、住宅等7008一、二单功能、一般小跨度构造建筑5009工业厂房(不含设备安装)跨度12米一般厂矿企业车间10001012米跨度18米120011跨度18米或框架构造150012园林建设、市政工程、单独新建的构筑物等二次装修、道路、堤防、桥涵隧道、给排水、燃气、供热等计划投资额注:未列入此表的特殊工程,可参照工程概算或可行性汇报。此表仅供建设项目缴纳城建费使用。附件I-A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有关收取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告知市政办发(2023)1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收取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并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十一日有关收取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有关西安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原则及有关问题的告知(陕价行发(2023)90号)的J规定,现就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下称“都市配套费”)收取原则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都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都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H勺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都市配套费。都市配套费用于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都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都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二、都市配套费的收费原则都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J建筑面积计征。详细收费原则如下:(一)西安市都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漓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原则执行。(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口勺5%计征。(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都市配套费详细收费原则时,要按IOM12%比例对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三、都市配套费管理措施都市配套费日勺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除此之外,都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二)都市配套费属专题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题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都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舟用于都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都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三)都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口勺监督检查。四、都市配套费征收新原则自2023年7月15日起执行。其中住宅建设配套费仍按原原则征收,新原则推迟至10月1日开始执行。附件I-B西安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行细则第一条为加强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下简称都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紧都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价行发(2023)90号有关西安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原则及有关问题的I告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第二条本实行细则所称的都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都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都市建设费用。第三条凡本市都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缴纳都市配套费。第四条西安市城镇建设委员会(如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都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如下简称收费处)详细负责城郊6区都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辐区内H勺都市配套费H勺征收管理工作。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西安沪濡河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接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都市配套费口勺征收管理工作。规划、财政、物价、国土、房屋、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都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五条都市配套费专题用于都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都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都市配套费。缴纳都市配套费时应提交具有核准职权的部门核准时建审平面图、建筑面积、投资概算等有关资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日勺程序、原则和时限规定办理有关征收事项。第七条都市配套贽按建设项目口勺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计征。详细征收原则如下:(一)西安市都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淌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一)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都市规划区范围内H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原则执行。(五)对无法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与构筑物,按核准概算投资的5%计征。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缴都市配套费:(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二)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不含经营项目),中小学和幼稚园教学用房,为残疾人举行口勺社会福利事业等;(三)符合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23)40号有关加强“高新工程”绿色通道建设有关问即的告知规定的“高新工程”项目;(四)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23)43号有关公布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措施)的告知规定,用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安顿村民的新建住宅项目;(五)列入本市年度都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且市财政城建资金全额投资或予以合适补助的都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六)符合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文献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芸减半缴纳都市配套费:(一)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23)45号有关公布西安市经济合用住房建设管理措施日勺告知规定的经济合用住房项目;(二)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23)43号有关公布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措施时告知规定,用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发展村经济的建设项目;(三)符合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文献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缴都市配套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缴纳都市配套费后,建设项目日勺使用性质(功能)发生变化、建筑面积增长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的,缴费人应当积极补缴应缴都市配套费与实缴都市配套费的差额部分。对违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惩罚并完善有关手续外,应按本实行细则规定的原则补缴都市配套费。第十二条未按上述规定缴清都市配套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并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加收滞纳金。第十三条都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都市配套费征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题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五条长安区、阎良区、临潼区及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口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都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实行细则制定其辖区内都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实行细则,经同级政府同意并报备市物价、财政、建设部门后组织实行。第十六条都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单位,应按月将所辖区域内都市配套费H勺征收和减免状况报备市建设、财政和物价管理部门。第十七条本实行细则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1988年7月15日市政发(1988)127号文公布的西安市收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口勺暂行规定同步废止。市政府公布的其他文献中波及征收和缴纳、减免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行细则为准。I附件2有关贯彻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规定和易地建设费原则的告知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函202327号市建委、市规划局、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曲江新区管委会、市投资服务中心:为了加强都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贯彻贯彻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政策,有效地增进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都市建设科学协调的发展,根据陕西省实行人防法措施、陕西省物价厅有关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原则的告知(陕价费调发2O2312号)、陕西省物价厅有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原则的补充告知(陕价费调发202319号)、西安市物价局转发有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原则的补充告知(市价费发2023204号)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有关精神,现就西安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定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原则核准如下:一、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都市,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5%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H勺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四)、人民防空重点都市十层如下或基础埋深三米如下地面建筑面积IO(X)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B级国家规范未出台前,暂按总建筑面积的45%修建六级防空地卜室。)二、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原则确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算同意,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一)6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原则为每平方米1500元;(二)6B级防空地下室H勺收费原则为每平方米900元(按地面总建筑面积H勺68%核准);(三)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地面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如下的,不得收费。三、木原则自2023年元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有关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原则H勺告知(陕价费调发202307号)废止。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有关减少部分建设项目收费原则的告知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23113号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日勺告知(计价格(2023)58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贽实行意见口勺告知(陕政办发(2023)9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合并、减少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原则,现将合并、减少后的收费项目及原则告知如下:一、“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原则按照建安工作量的1.3%。收取,除西安市外,其他建安工作量较小H勺都市最高不超过1.5%o°二、征地管理费收费原则(按征地费总额计算):1、实行全包征地方式日勺,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O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23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3舟减少为不超过2.1%;征用耕地66.67公顷如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如下H勺,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4席减少为不超过2.82、实行半包征地方式日勺,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日勺(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2%减少为不超过1.4%: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如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如下的,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2.5%减少为L83、实行单包征地方式H勺,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J(含133.34公顷)从不超过1.5舟减少为不超过1.1%;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如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如下的,从不超过2%减少为不超过1.4%。4、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三、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原则从不超过房屋拆迁安顿费用口勺0.3%0.6%减少为不超过0.3%。四、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作量计算)。收费原则大都市从2.5%减少到L8%,中等都市从3%。减少到2.1%,小都市(县城)仍按3.5%。执行。对已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按1%收取。不实行监督的不收费。五、劳动协议鉴证费。收费原则从每人不超过5元减少为不超过3.5元。六、建筑协议鉴证费及工程承包协议鉴证费。收费原则由价款或工程造价日勺2%。减少到1.4%。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陕西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各地在执行中若碰到详细问题,请及时汇报省物价局。本告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献规定中波及的上述收费项目及原则,凡与本告知规定不符的I,以本告知为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告知陕价行发2023208号省建设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省建设厅有关申请调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费措施及原则的函(陕建函202390号)收悉。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管理,深入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文献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经研究,同意将本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由现行以工程造价为基数按比率计费收取,改按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定额计费收取。现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含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时可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二、变化计费方式,在全省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实行质量监督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详细收费原则见下表:建筑构造都市类别收费原则(元Zn?)砖混构造大都市1.4中等都市1.9小都市2.3框架结构八层如下大都市1.8中等都市2.1小都市2.5八层以上(含八层)大都市2.0中等都市2.3小都市2.7备注1 .不合适以面积计收Fl勺建设工程按建安工作量(不含设备)的1.4%。收取。2 .单位工程的质量监督费低于400元於J,按400元收取。三、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告收费项目和收费原则。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监(Ein制的收费票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及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四、本告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到期后根据试行状况重新核定。过去有关规定凡与告知不符的,以本告知为准。陕西省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有关改正建筑协议鉴证费及工程承包协议鉴证费收费原则的函陕西省物价局陕价费函发20234号各市(地)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级有关部门:本局会同省财政厅近期联合下发H勺有关减少部分建设项目收费原则的告知(陕价费调发2023113号)中建筑协议鉴证费及工程承包协议鉴证费收费原则有误,现改正为:建筑协议鉴证费及工程承包协议鉴证费收费原则由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减少到万分之一点四;每份协议最高收取贰仟壹佰元,最低收取壹元肆角。特此函告。二OO二年一月十四日有关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劳保基金后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收取有关问题时告知陕西省建设厅文献陕建政发1995389号各地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本省已实行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为了有助于企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更好地处理建筑施工企业目前的困难,根据省政府陕政函1993130号文献及国务院国发956号文献有关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告知精神,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计划委员会陕建建发1995361号颁发的陕西省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已将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劳保统筹基金中(如下简称两项保险基金),并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统一收取、按规定原则拨付给施工企业,作为在职职工的养老金积累和待业期间生活费用的来源。现就合并后的两项保险基金收取的有关问题告知如下;一、两项保险基金的费率合计为3.55乳其中,劳动保险基金仍为3.2%,新增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为0.35%。二、凡在本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不分附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在报建工程有关手续时,均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5斩向行业统筹机构预算两项保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减免。三、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标底或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不分施工单位的级别和附属关系,一律以工程直接费的3.55%的费率(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一律以定额人工费的J35.5*)计算两项保险基金,并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以此作为施工单位记录报量的根据。四、有关两项基金曰勺收取、结算等详细事项,仍按省建设厅陕建统发1994141号、515号和省建设厅、省计委陕建建发1995361号文献的规定执行。九九五年十月十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行细则的告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献陕政办发20237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建设厅确定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行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九月十四日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行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节省土地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加紧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深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增进本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迅速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加紧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告知(国发199266号)、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措施(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有关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措施的告知(财综20235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是专门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应用节能建筑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第三条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如下简称“墙改办”)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动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枳,以每平方米6元的原则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对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日勺,建设行政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同意动工建设。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实行分级征收,省(部)属单位的建设工程,由省堵改办负责征收,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市、县、区墙改办代收:市、县、区的建设工程,分别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墙改办负责征收。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实行依法征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私自变化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原则或办理减、免、缓征事宜。第七条各级墙改办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征收专用票据(如下简称专用票据),缴款单位持墙改办开具日勺专用票据到当地商业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基金款项,由国库经收处将所收款项划往当地国库。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国库经收处提交口勺专用票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比例及时办理划分报解及入库手续。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题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题基金支出”。征收H勺“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实行比例分享。其中:各市级征收H勺”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省级提成15%,市级提成85%。各县、区征收日勺“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省级提成2.25%,市级提成12.25%,县、辨别成85%o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上述科目及分享比例进行系统维护和核算。第九条各级墙改办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用票据的管理规定。(一)专用票据一式六联。其中:第一联由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收据);第二联缴款单位的I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付款票据);第三联由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收款凭证);第四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墙改办(回执):第五联国库收款盖章退财政机关(报杳);第六联墙改办留存(存根)。(二)墙改办开具的专用票据有效期为3天(法定节假日顺延),缴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其国库经收处办理缴款手续,过期无效。对已经开具的专用票据因故未能及时办理缴款手续或退回的,缴款单位必须在3日内退还开具单位,由开具单位予以作废留存。(三)各级墙改办领购新的专用票据时,必须携带已使用完的专用票据存根(有作废的应一式六联俱全)到省墙改办将已用完的专用票据收回留存。(四)省墙改办要妥善保管专用票据存根或作废的一式六联,保留期限5年,保留期满交省财政厅检查后监督销毁。第十条各市、县、区墙改办要及时到当地国库取回缴款书第四联和第六联(财政部门取回第五联),同财政部门于每月初的5日内进行对账。如有不符,及时进行调整,每月5日前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收入明细表”报省墙改办。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第十二条各级墙改办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行细则日勺规定,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基金缴库的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墙改办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收支及其票据使用状况口勺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第十四条代征部门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H勺手续费按实际解额的2%。比例计提,由各级墙改办申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六个月划解给征收部门,纳入当地预算管理。第十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各级墙改办提出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或平衡预算。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一)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退还资金。(二)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三)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助。(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与建筑节能新技术的科研、开发及推广。(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奖励。(六)代征手续费。(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有关口勺其他开支。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主体竣工后30Fl内,经墙改办现场检查,凭有关部门同意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和执行建筑节能原则状况,办理新型增体材料专题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退还系数构成为:墙体占0.5,屋面占0.1,门窗占0.2,供热采暖系统占0.2。对墙体使用孔洞率不不不小于25%口勺粘土多孔砖或单排孔碎空心砌块,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对墙体使用孔洞率不不小于25%的粘土多孔砖不予退还。市、县、区墙改办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的清算工作,返还基金在当地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中列支,各级墙改办于每月初的5日内,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结算明细表”报上级墙改办。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长国家资本金处理。第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向同级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汇报;(二)由墙改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汇报进行审查;(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四)经墙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年度预算;(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新建或改造竣工后,墙改办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挪作他用的,要及时采用措施招资金收回,并不再安排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资金。第二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墙改办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墙改办立案。年度终了两个月内,编制上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预决算分别抄报上一级墙改办和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各级墙改办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新型搞体材料专题基金中拨付,此后应逐渐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的,由墙改办督促补缴,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0.5%。的滞纳金。第二十三条各级墙改办及有关征收部门不按本实行细则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H勺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的:私自提高或减少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征收原则日勺;各级墙改办不按本实行细则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国务院有关违反财政法规惩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惩罚。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虚报减少建筑面积以及扩大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予以行政处分或惩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本实行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实行细则自公布之Fl起施行,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省财政厅等8部门有关颁发陕西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题费用征收使用管理细则的告知(陕建0组发199304)同步废止。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孙涛云二OO五年四月十五日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散装水泥的发展,保护和美化城市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动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进行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的行政主营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散装水泥日常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委会负责开发区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阎良区及市辖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0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和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加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管理,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讨划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编制,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瀛桥区、临潼区、长安区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阎良区及市辖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区域.第七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应配置足够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所生产的水泥散装发放能力不低于70曲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第九条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必须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清洁,防止粉尘污染.第十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散装水泥、顼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运输车辆的有关规费,应按照有关费定予以减免.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公安、交通、建设、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给予通行方便。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补交和加收滞纳金.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侬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