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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防御性驾驶与应急处置教材第一章、第二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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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防御性驾驶与应急处置教材第一章、第二章.docx

    第一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及标准概述通过道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种类繁多,而且每种危险货物都具有不同的理化性质和危险因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较于一般货物运输存在极大的风险。危险货物运输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民伤亡,还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保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每一个环节都做了严格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第一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及标准框架第二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介绍目前,我国涉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有关法律、条例、部门规章等,基本上涵盖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各个环节,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主要法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涉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法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学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法规,是从业人员依法从业、依法运输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础。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我国政府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十分重视,早在1987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714号)。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务院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的要求,在原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先后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是现有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现行法规中内容最全面、层次最高的条例。其涉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主要有以下内容。1、条例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境内运输危险化学品,不仅包括了经营性运输,也包括了非营业性运输。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仅规范经营性客货运输不同。2、危险化学品定义根据条例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这也是危险化学品的定性表述。那么危险化学品如何确定,怎样进行定量表述呢?同样根据条例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以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准。而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危险品运输车辆一是剧毒化学品应属单独、特殊的一类。按历史沿革和条例要求,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是有特殊要求的。而剧毒化学品是以国务院十部委公告2015年第5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为准,故剧毒化学品应是单独、特殊一类的危险化学品或危险货物。二是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关系。据条例第三条所表述的内容,无法判断“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关系。但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使两者在道路运输管理、许可方面建立了联系。简单讲: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3、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五)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综上所述,法律赋予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是:严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关;严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关;严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关。同时,根据“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即“三关一监督”。危险品道路运输企业实行“三关一监督”4、资质认定制度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也就是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要有资质,没有资质运输的属于违法运输。据此,交通运输部制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5、持证上岗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的安全知识培训;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为了保证从业培训、考试质量,规范从业人员考试工作的管理,交通运输部制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题库(试行),开发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系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在此强调,对从业人员的考试及考试合格发证工作是政府行为,是由法律授权单位执行的,任何单位、组织不能代替。而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是企业、社会行为;从业人员学习、掌握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是个人行为。6、对从业人员的要求(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为了便于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学习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等知识,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中提出了“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7、事故报告要求(1)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漏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事故报告时,一定要将有关情况报告清楚。事故报告应包括:车辆牌号、事故发生时间、地点(XX公路XX米处)、车辆所装货物的名称、编号、主要性质以及装载货物的质量等。(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组织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值得注意的还有,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8、有关部委的职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这些部门都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本条例第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履行以下职责:(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送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在此强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道路运输危险品货物车辆安全标签标志化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2)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此强调,公安机关负责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处罚: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漏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在此强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处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疫部门检查危化运输车辆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6)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危险化学品金莺许可证 wee *<ftA Uifrl* * 88(8)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国务院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于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作第一次修订,于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作第二次修订。条例主要是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活动的。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开业、经营、人员配备、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管理等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有:(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四项基本条件:有5辆以上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设备;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运输危险货物专用车配有必要的通信工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4)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5)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6)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8)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所称的“危险货物”,应该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为准。但根据“专项(专门)法律优先通用法律”的原则,要特别注意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运输的要求。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修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危规),是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管理的基本法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许可、管理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营管理都要遵循危规。执行危规是管理部门依法许可、依法管理和运输企业依法经营、依法运输的前提。鉴于1993年第一版的危规实施后,其在不同时期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故在此首先回顾一下危规制定、修订的过程。1、危规的沿革(1) 1994年实施的危规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714号),交通部于1988年颁布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于1994年3月1日颁布施行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危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交通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的权威性文件,是交通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的部颁规章,是指导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南,是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的执法依据。它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主管机关;明确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了承、托运双方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因过失应负的责任;明确了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职责。(2) 2005年修订、实施的危规为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交通部于2005年重新修订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2005年8月1日实施)。(3) 2010年修订的危规交通运输部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于2010年颁布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由于2005年交通部颁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中已有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内容,故在执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同时,应废止危规中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条款、内容。这样,交通运输部在制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同时,修订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即颁布了关于修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以下简称修订案),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这也强调了“专项法规优于一般法规”的法理。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第7类“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应执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4) 2013年修订的危规此次修订工作,主要是因为国务院修订危规的上位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了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条例增加了涉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相关条款,为了做好规章与条例的衔接工作,贯彻实施条例,必须对原危规进行相应的修改、调整。修订后的危规(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5) 2016年修订的新危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2、2016年新危规的主要内容(1)新危规的基本结构和主要概念新危规有总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宣贯会专用车辆及设备管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六十八条。(2)新危规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同时还要注意,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不能超过道路运输证许可的范围。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o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3)新危规对车辆的要求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配备有效的通信工具。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IOnA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lot,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4)新危规对违法处罚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b.使月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c.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d.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违反本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a.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b.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违反本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b.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C.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d.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违反本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检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b.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违反本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己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4年8月31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大法,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都要遵守本法。具体讲,安全生产法主要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同时也涉及从业人员培训和劳动保护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要遵守。以下主要介绍安全生产法中涉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内容。1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中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在第五条中指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些要求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法的第十八条中,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还负有的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2、关于执行安全生产的标准安全生产法中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有:(1)在第十条中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在第三十六条中提出了“运输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3)在第四十二条中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便用”。3、关于企业培训的职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要求“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第五十五条要求“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4、政府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对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经营活动。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47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鉴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主要的生产环节就是道路运输,故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是此行业的基本法、大法。在此介绍涉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主要内容。1、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道路运输的主要上位法,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车辆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是车辆上路的必要条件。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法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机动车行驶证的有关登记事项、内容,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2、道路运输的基本要求(1)不得超载运输。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度、宽度、高度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的第四十五条中要求,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同时还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m,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m,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m。对于牵引车而言,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2)超限运输的要求。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3)办理通行证的要求。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4)驾驶合格车辆上路。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零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5)文明驾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6)禁止酒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7)禁止疲劳驾驶。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h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min0在满足连续驾驶4h的要求的同时,还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出车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视交警提醒驾驶员禁止疲劳驾驶36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h、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h的工时制度。”这条规定是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每日及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8)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3、对超载运输的处罚对超载行为进行处罚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席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同时,还规定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还要求,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员应当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员或者所有人承担。第二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道路运输是危险货物实现流通的重要环节,在这一环节危险货物需要跨越很大的空间范围,经历多变的道路交通环境和天气条件。很可能会出现泄露、遗失和运输事故等意外事件。由于危险货物特殊的危险性质,意外事件的出现很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威胁因此,对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过程要严格管理,严把企业和人员从业资格关,严把车辆技术关,从源头上制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第一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特点危险货物特殊的物理、化学性质,使其运输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主要特点为:一、种类多,运输要求各不相同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将危险货物分为九大类,每一类又包含多种具体的危险货物,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在册的危险货物就有将近三千种,而且这个数量每年还在不断增加中。这几千种危险货物的性质各不相同。有的具有易燃、易爆性,有的具有毒性,有的具有腐蚀性等,不同种类和性质的危险货物需要采取不同的运输条件。二、危险性大危险货物运输中造成事故危险性危险货物在道路运输中危险性较大,造成的事故危害性极大。道路运输的危险货物一般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如果操作不当,发生碰撞、泄漏,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每一类危险货物都具有自己独特的危险性,对外界条件有着严格的要求,在道路运输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造成事故的风险很大。三、运输管理方面的规章、标准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除须遵守道路货物运输共同的规章制度外,还要遵守多方面的特殊规定。比如,除要遵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要求,还要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此外,还要遵守国家和行业制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标准,如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等。四、专业性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要满足一般货物的运输条件,严防超载、超速等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发生外,还要根据危险货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满足特殊的运输条件。比如业务专营,国家规定只有符合规定资质并办理相关手续的经营者才能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务;比如车辆专用,交通运输部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对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状况和设施作了特别的规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人员等必须掌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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