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docx
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十条政策措施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序号反馈意见采纳夕今情况备注1关于“依法”“依法依规”的表述,征求意见稿第十二项中规定,“社会投资者可以通过拍卖、租赁、承包、合作、托管等方式获得一定期限内的管护权、收益权,依法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财税优惠等权益,并明确社会资本退出方式。社会资本参与的水利工程,允许依法依规享有水资源利用优先权益和取得一定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民宿、水上娱乐等产业开发。”为了实践中便于操作,建议进一步研究核实对投资者享有相关权益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作为依据。采纳2建议第一段明确制定此意见的主要依据,如国家和我市的相关政策规划、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采纳3规定很全面,很有针对性,但重在落地见效。采纳4(二)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水利项目特点,分类制定水利项目补助政策;采取灵活有效激励措施,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补贴、资本金注入、股权投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无偿提供材料、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金融支持和社会资本参与。对公益性水利工程,以政府投资为主;对既有公益性又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应积极挖掘项目综合收益,拓展市场化融资,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建议修改为“区县政府要按照水利项目特点,分类制定水利项目补助政策;采取灵活有效激励措施,通过投资补助补贴、资本金注入、股权投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吸引金融支持和社会资本参与。对公益性为主的水利工程,以政府投资为主,其中,对可构建商业模式的水利工程,应积极挖掘项目综合收益,拓展市场化融资。”采纳5“(十五)探索水权水市场改革。建议删除“直接从江河取水的应提高水资源费,逐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采纳序号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备注6(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党委要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区县政府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体,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责任、任务和措施,对水利投融资改革定期督查,确保水利投融资改革措施稳步推进。”修改为“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分类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分工、责任、任务和措施,对水利投融资改革定期督查,确保水利投融资改革措施稳步推进。”删除“各区县政府要据此文件,分类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意见”。采纳7(二十一)提高政务效能。”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相关手续。对纳入本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除小(1)型水库外,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应急建设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其他项目,一般应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并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建议修改为“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相关手续。对纳入本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应急建设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其他项目,只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深度),不再单独编制和审批建议书、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由区县进行审批”。采纳8建议将“三、支持金融资本投入”修改为“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采纳9建议删除“工程超概新型保险”的表述。采纳10将“确保项目池、资金池、要素池向水利倾斜”修改为“项目池、资金池、要素池积极支持水利工程建设”。采纳11建议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增强系统观念、市场化思维,突出实效性、可操作性,对政策措施的体例结构、具体政策举措进一步修改完善。政策措施可分为总体要求、增强项目盈利能力、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推动金融支持增效、做强水利投融资公司、保障措施六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主要是按照高质量发展、基础实施投融资改革部分采纳本政策措施主要体现创新性、针对性,不宜面面俱到、篇幅过长。序号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备注等要求,阐述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预期目标。二是增强项目盈利能力。项目盈利能力的优劣是水利投融资改革成败的根本。主要包括提升项目策划水平、构建水务统一市场、延伸涉水产业链条、推进水权水价改革等4个方面内容。三是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引进社会资本投入水利工程建设是水利投融资改革的主要方向。主要包括保隙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发挥政府投资引导撬动作用、创新投融资模式、完善财税政策支持等4个方面内容。四是推动金融支持增效。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是支持水利工程建设的关键性力量,目前存在的政策障碍多、模式创新不足等问题有待破解。主要包括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创新金融支持模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等3个方面内容。五是做强水利投融资公司。水利工程公益属性较强,国有水利投融资公司是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的主力军。主要包括深化水利投融资公司市场化改革、提升水利投融资公司融资能力2个方面内容。六是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要素保障、优化管理服务等3个方面内容。其中:要素保隙包括资金、土地以及划清市和区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等,管理服务包括工程建设运营监管、项目审批服务等。12建议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中“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资源股权化、资产证券化、资本多元化等方式,参与水利资源和设施科学研究、开发利用、经营管护、节约保护”修改为“依法放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元化投资方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支持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参与城乡供水、农业灌溉等具有一定经营效益的涉水经营”。采纳13建议将“参与水利开发利用的市场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农业、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等产业开发,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修改为“参与水利开发利用的市场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在生态环保政策范围内从事农业、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等产业开发,平等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部分采纳综合采纳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意见。序号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备注14建议将“水利工程占地范围内开挖、清库、清淤等产生的废料应当充分利用”修改为“支持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社会资本,充分利用水利工程占地范围内开挖、清库、清淤等产生的废料,降低成本、弥补收益”。采纳15建议删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其承担的公益性任务,受益区县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贴”。采纳16建议将“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重大水利工程,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修改为“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重大水利工程,在征收、征用或占用等方面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的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采纳17建议将“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中“允许市场主体以项目收益、其他经营性收入等作为水利建设贷款还款来源,对公益性水利工程可适当提高其他经营性收入还款来源比例”修改为“允许市场主体以项目收益、涉水经营性收益和企业其他收益等作为水利工程建设贷款还款来源,对以公益性为主的水利工程可适当提高涉水经营性收益和企业其他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的比例:部分采纳综合采纳市发展改革委、银保监局意见。18建议将“鼓励金融机构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利率、延长宽限期和创新金融产品盘活水利存量资源资产”修改为“鼓励金融机构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利率、延长宽限期和创新金融产品,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存量资源盘活,采纳19建议删除“研究建立水利产业投资基金的可行性”。采纳20建议将“盘活水利存量资产”中“支持符合条件的存量水利项目通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移交一经营一拥有一移交(TOOT)、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产权交易、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等方式盘活,回收资金用于水利项目”修改为“支持符合条件的存量水利项目通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移交一运营一移交(TOT)、产权交易等方式盘活,回收资金用于水利项目”。采纳21建议将“允许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探部分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序号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备注索供水特许经营权以及原水、供水、发电、污水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修改为“大力推广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以供水特许经营权以及原水、供水、发电、污水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的贷款模式”。采纳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提出“探索利用工程供水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明确“允许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22建议删除“允许水利基础设施在不影响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采纳23“深化水价水权改革”建议将本段内容整体修改为“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好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动态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价格调整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予以合理补偿。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积极探索城乡供水一体化,推动城乡供水同网同价。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以成本监审为基础,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农业水价。落实水资源管理刚性约束,加快制定水权交易制度,支持开展流域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用水户间的水权(水票)交易采纳24建议将“实行水利项目差异化财政支持政策,通过同级财政补助、贴息、资本金注入和资源互补性融资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修改为“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i>qo采纳序号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备注25建议将“七、创新项目生成模式”中“支持开展投融资模式创新,将可增强融资能力的资源开发项目同水利工程打包实施或组合立项,弥补水利工程收益不足,并对水利工程按规定予以投资补助”修改为“支持开展投融资模式创新,将可增强融资能力的资源开发项目同水利工程打包实施,弥补水利工程收益不足,水利工程按规定享受有关资金补助政策”。采纳26建议将“做大做强市场主体”“支持区县水利投融资企业发展,市、区县水利投融资企业同等享受各级政府补助和税费优惠政策”修改为“支持区县水利投融资企业发展,市、区县水利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水利工程同等享受各类优惠政策”。采纳27建议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整体修改为“探索水土保持、移民安置等涉水审批技审分离、适当前置、合规审批,缩短项目审批时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对纳入相关规划的小型水利工程和技术简单的其他水利工程,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并由区县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深度),对涉及重大安全和重大创新的项目,市水利局要加强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工作”。采纳28建议将“对列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政府确定建设的重点项目”修改为“对列入专项规划以及政府确定建设的重点项目二采纳29建议将“市水利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本文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修改为“市水利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定期对文件落实情况开展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采纳30建议删除P8(七)“补贴规模和方式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以公开竞争为主要方式分等次补贴征收、征用或占用水利工程的,原则上要按照“征一补一”“占一补一”的方式给予补偿或赔偿”。采纳31建议删除P8三(八)“盘活回收资金由原项目产权单位统采纳序号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备注筹用于水利项目运营维护和建设新的水利工程”。32建议将(二)“明确市、区县政府水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采取灵活有效激励措施,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补贴、资本金注入、股权投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无偿提供材料、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金融支持和社会资本参与。对公益性水利工程,以政府投资为主;对既有公益性又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应积极挖掘项目综合收益,拓展市场化融资,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对经营性水利工程,采取合理规范的合作模式,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修改为:“明确水利工程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采取正向有效激励措施,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无偿提供材料、购买服务等方式,同时,统筹增量项目建设和存量资产盘活,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源工程建设运营,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采纳33建议将(三)中“土地增值收益和"删除。采纳34建议将“二(六)保障投资者获得应有回报”删除。采纳35建议将“六、(二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政府补助政策”删除。采纳36建议将“优化政府投入方式”修改为“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采纳37建议将“采用补助、补贴、贴息、资木金注入等方式,对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水利项目实行差异化财政支持政策”中的“经营性”删除。采纳38建议将“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删除。采纳39建议将“并可自行处置结余”删除。采纳40建议将“推行水利设施运行管护保险试点,探索工程超概、投资收益保障等新型保险”中“工程超概”删除。采纳41建议将“研究建立水利产业投资基金,组建水利投融资担保机构”删除。采纳42建议将“允许水利基础设施在不影响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删除。采纳序号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备注43建议将“大力发展水经济,实现水利生态溢价、城乡土地溢价反哺水利。”中的“、城乡土地溢价”删掉。采纳44建议将“推动千亿级重庆水网重大项目落地。推动组建大型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一体化公司建立风险补偿或资源匹配融资机制”删除。部分采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敏尔书记在2021年9月16日调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时强调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建立风险补偿或资源匹配融资机制”修改为“依法依规建立风险补偿或资源匹配融资机制”。45建议将“支持水利投融资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修改为“在有效控制企业负债率的前提下,支持水利投融资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采纳46建议将“由区县审批”删除。部分采纳综合采纳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意见。47考虑水利项目建设投资融资改革涉及多方面法规政策,建议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最好召集多个部门以面对面的方式再次讨论研究并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报市政府为宜。采纳48建议将“国有水利工程报废后的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水利建设。”修改为“国有水利工程报废后的土地出让收益,在符合使用规定前提下优先用于水利建设”。采纳49建议将“支持有一定收益且符合条件的水利项目发行专项债券。”修改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有一定收益且符合条件的水利项目发行专项债券”。采纳SO建议将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水利项目按类别、公益性和地区等实行差异化财政支持政策,通过直接投资、财政补助、贴息、资本金注入和资源互补性融资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采纳序号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备注金撬动作用。”修改为“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二51建议将优化政府投资安排“区县政府通过预算等方式,保持财政对水利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等投入的适当强度”删除。部分采纳修改为“按照“确有所需、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区县财政根据水利项目特性,保持适当投入强度,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二52建议将做大做强市场主体“市级水利投融资企业可与区县政府根据项目情况,依法依规建立风险补偿或资源匹配融资机制”的“依法”后加上“依规”。采纳53建议将做大做强市场主体“在有效控制企业负债率前提下,支持水利投融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市、区县财政按有关规定对新上市水利企业给予奖补。”中的“市、区县财政”修改为“财政部门”;“给予奖补”修改为“给予适当奖补”。采纳54建议将做大做强市场主体“市、区县水利投融资企业同等享受各级政府补助和税费优惠政策J删除。采纳55建议将强化组织保障基础“市水利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本文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中的“市水利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修改为“市级有关部门”。建议逐条列出相关牵头和配合单位。部分采纳综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意见,文件印发时再逐条列出相关牵头和配合单位。56建议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中“允许参与水利开发利用的市场主体依法享有水资源利用优先权和一定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从事农业、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等产业开发,享受有关优惠政策J中删除“和一定范围的土地使用权”。采纳57(十四)中”统筹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主城都市区、两群条件成熟地区支持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积极建立以城补乡、以工补农水价机制,统筹推进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等,建议将“同网同质同价”调整为“同质同价同服务”。采纳58(十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中明确社会资本禁止进入情况,同时明确为城市公共供水提供源水的水利工程向社会资本部分采纳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序号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备注开放后,不得从事有污染的开发,同时城市公共供水源水应作为第一优先保障。59建议将措施P4(六)延展水利产业链条。“大力开发高附加值水资源系列产品”调整为“坚持城乡公共供水公益性、普惠性的原则,大力开发其他高附加值水资源系列产品”。部分采纳城乡供水本属公益性、普惠性,无需赘述。60建议将措施P4(七)做大做强水利企业。“逐步统一全市规模化供水主体和市场”删除。采纳61建议将意见P3(四)深化水价水权改革中“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动态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探索动态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二采纳62建议征求人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银保监局的意见。采纳63建议删除第三点第(四)条中的“允许以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等水利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二部分采纳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2)51号)明确“允许以水利、水电、供排水资产等作为还款来源和合法抵押担保物”。64建议删除第三点第(四)条中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大型水利基础设施设备和灌区灌溉系统融资租赁服务”。采纳65建议删除第三点第(六)条中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采纳66建议删除第三点第(六)条中的“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水利企业通过区域集优的方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采纳67建议将第三点第(十)条的标题“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各种产业基金投入水利建设管理”修改为“鼓励信托公司和各种产业基金依法合规投入水利建设管理”。采纳68建议将第三点“组建水利投融资担保机构”删除。采纳序号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备注69P7(十二)“投资主体可无偿用于本工程建设,结余可由投资主体依法处置”建议修改为“投资主体可依法依规用于本工程建设,结余可由投资主体依法处置”。采纳70第三点“支持金融资本投入”中“允许投资主体以项目收益、其他经营性收入等作为水利建设贷款还款来源,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前期辖内某政策性银行因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作为还款来源,而受到审计署、财政部通报并被行政处罚。因此,建议修改为“允许投资主体以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收益等作为水利建设贷款还款来源,以符合规定要求的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采纳71建议将(九)用好金融信贷政策中“建立健全'政银企社'合作对接机制,将水利纳入信贷投入重点领域。通过合理合规方式向水利项目提供短、中、长期利率优惠的贷款,贷款期限可达35年,宽限期不低于实际建设期,并可适当延长”修改为“建立健全政银企社'合作对接机制,将水利纳入信贷投入重点领域。通过合理合规方式向水利项目提供短、中、长期利率优惠的贷款”。采纳72(九)用好金融信贷政策。”允许以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等水利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根据相关法规上述水利资产为公益性资产,不能作为银行贷款抵押物。水利项目贷款信用结构一般为项目的供水特许经营权质押及股东保证担保等。部分采纳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2)51号)允许以水利、水电、供排水资产等作为还款来源和合法抵押担保物。73高度认同水利投融资创新改革的意见和策略,期待后续加强合作。采纳74建议(九)中“市政府明确大型水资源配置工程、大型水库、长江防洪治理工程及跨区县水源工程由市水投集团担任市以上(含市级)投资的政府出资人代表”修改为“市政府明确大型水资源配置工程、大型水库以及跨区县水源工程等项目由市水投集团作为市以上(含市级)投资的政府出资人代表”(不列长江防洪治理工程)。采纳75建议在意见中划清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边界,明确各采纳序号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备注自功能定位和权责边界,从而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发挥比较优势,避免因资源错配、功能错乱、转嫁公益性项目投资运维成本至终端而增加用户付费负担,对重庆营商环境发展造成影响。76针对第五点”深入推进水价、水权水市场改革”内容,建议充分考虑用户对终端水价的承受力和接受度,以终端水价为基础倒推确定前端原水(水利工程)价格,或参考现行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在相关水价调整办法中明确,终端水价根据前端水价变化进行联动调整。采纳77第五点第(十四)条中“统筹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主城都市区、两群条件成熟地区支持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积极建立以城补乡、以工补农水价机制,统筹推进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等,建议明确参与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的市场主体享有同等政策支持。采纳78针对我市坐拥两江的资源禀赋,为避免资源浪费,减轻民生负担,建议支持供水企业及属地政府因地制宜按市场化原则选择确定原水来源。采纳79(十三)盘活存量水利资产。建议增加“政府特许经营权移交融资模式(ToT)”。采纳80(十七)做强水利投融资企业。建议修改并增加“推动市级水利投融资企业及相关建设企业与央企合作,组建大型投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集团”“鼓励市级及以上水利项目参建企业参与水利项目投融资工作”。采纳81鉴于目前项目平台公司均在转型,持有盈利性资产,需实现自身造血,一是若考虑往长期持有水利项目,就需考虑增加项目的收益性等问题。二是若考虑持有水利项目后退出股权,有如下几种方式:地方政府平台回购,项目运营好后转让股权;项目被并购上市或独立上市IPO退出,债权方式退出再融资退出,一般是发行ABS(资产证券化),这种方式的核心是项目的资产一定要权属清晰且完整,并属于项目平台公司;发行可转债(即是股权又是债权),但退出的核心是项目有价值。建议在关于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中考虑项目的股权退出机制。采纳序号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备注82P3(一)保隙财政稳定投入。“市级财政对水利专项债券融资成本给予项目资本金补助或财政奖补”建议调整为“市级财政对使用专项债券的水利项目给予财政贴息或奖补,用足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作水利工程项目资本金的政策”。采纳83P5(六)优化项目开发模式。增加“加大放管服力度,合规简化优化水利项目前期决策程序和要件”。采纳84建议将“(二十一)科学编制投融资方案”中“在审批可研或实施方案时,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审批投融资专题方案并明确资金来源和出资责任”修改为:”在审批可研或实施方案时,项目业主需提交经政府同意的投融资专题方案并明确资金来源和出资责任”。采纳85(一)中“市级财政筹集的资金,适当向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区域和水利建设任务重的区县倾斜”修改为“市级财政筹集的资金,适当向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倾斜,加大投入到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区域和水利建设任务重的区县”。采纳86建议将水利项目概算明确为初步设计报告的组成内容,避免设计审查和概算核定行政分离,增加项目投资控制难度。采纳87建议不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避免因出资代表人的原因影响项目的推进,便于区县政府灵活选择。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