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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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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docx

    附件1韶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更好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事故预防和事后保障作用,加快推进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重点行业领域全覆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粤应急规1202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省、市的工作部署,在高危行业领域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功能,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提升我市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化解和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二、基本原则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既要发挥政府宏观指导、政策调控作用,也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各市场主体落实安责险基本要求,引导保险机构以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为目标,按市场运作方式依法合规开展。法定义务,双向履行。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投保安责险,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要求,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项目及频次,按照合同约定为投保单位提供服务,不得拒绝履行服务义务,不得另行收取服务费用。预防为主、防补结合。强化预防优先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念,在保证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突出事故预防功能,引导加强风险评估、防灾防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科技推广应用,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助力参保企业有效降低风险。建立快速理赔及先行垫付预赔机制,提高理赔效能。费率浮动、杠杆调节。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三、工作目标2024年底,建立完善安责险工作体制机制,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投保率100%全覆盖。同时,积极推进“提标扩面”工作,将安责险逐步拓展到保障城市运行和危险性较高的行业领域,实现有不少于2个八大高危行业之外的行业领域开展安责险工作。2025年底前,建成生产经营单位自觉投保,保险机构有效组织服务,专业服务机构针对性、标准化提供服务,保险服务信息资源畅通共享,行业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监督,覆盖面广泛、适应性较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安责险管理平台,全面建成安责险制度体系和事故预防服务体系。四、实施要点(一)保障范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法律服务等费用。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生,下同)。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责险,以增强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应根据行业特点设计满足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安责险方案,不得在签订安责险合同过程中通过订立其他商业保险合同、投保其他商业保险变相降低安责险保障额度等方式附加其他条件要求。(二)保险费率。差别费率。保险行业协会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的数量、岗位风险程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因素,并结合我市安全风险“分类分级”标准,确定基础费率及设定调整系数。同时,每两年要对基础费率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供保险机构参考使用。浮动费率。保险机构要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上一年发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赔付率等情况建立费率浮动机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生产经营单位或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投保的保险费率可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调。上一投保年度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事故的等级,其投保的保险费率可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三)保险额度。安责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应满足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要求;并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提高保险额度;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机构应采用符合规范的保险方案,足额承保,杜绝因赔偿限额不足削弱投保企业抗风险能力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责任限额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保险金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四)事故预防。突出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制度,依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保险机构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为投保企业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和频次应在安责险合同中约定。鼓励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或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服务标准规范,依法为安责险提供事故预防服务专业技术支持,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足额(不少于保费15%的)提取事故预防费,专项用于保障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预防服务。事故预防费用应据实列支,建立专门台账,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和转存。规范事故预防服务体系。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将联合第三方机构制定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指引。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进行监督,指导和督促保险机构按照相关服务指引规范服务,建立和维护统一、规范、有序的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市场秩序。鼓励保险机构、投保企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间加强合作,针对不同规模、类型的企业,实行差异化订制服务。建立第三方评估公示制度,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示。支持预防服务开展。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在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要予以配合,并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应报告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并可在下一保险年度上浮保险费率。开展的事故预防服务报告,应每季定期报送相对应的监督部门,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五)保险理赔。保险机构应通过及时查勘、明确标准、简化流程、加快处置等手段主动提升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设立专门的理赔服务团队和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及时接受咨询和报案处置。并在理赔结束后,针对事故经过及原因向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问题整改的建议。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保险机构应在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详细说明拒赔理由。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或保单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机构,协助保险机构开展事故勘察和定损工作。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提高事故理赔效率。对于保险责任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险机构依被保险人的书面要求,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给予快速支付或者预付。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被保险人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险救援费用的,保险机构应积极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于死亡赔偿金,安责险赔偿不影响从业人员或第三者获得工伤保险、商业保险等赔偿的权利。安责险赔偿额度应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保险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受害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受害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五、职责分工(一)生产经营单位。本市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特别是特种设备、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机械制造以及电力、供水、燃气、通信等行业领域、大型商贸综合体等人机交换频繁和人员密集型场所等,以及近三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的、发生事故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保费。(二)保险机构。按照既满足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多元化需求,又充分考虑市场规模,防止垄断和恶性竞争的原则,全市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参与安责险业务,按照便于管理和自愿的原则,保险机构在展业前应当向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报备和签订承诺协议。全市开展安责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名单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开展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必须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韶关监管分局依法注册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服务能力,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建立安责险业务的专业团队,加强从业人员安责险业务知识培训教育,指导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合理投保安责险;按规定据实列支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建立专门台账,专款专用。鼓励开展安责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组建业务共保体和服务共服体,强化行业管理,增强承保理赔服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韶关市安责险以韶关市安责险市场份额最高的财产保险服务机构为首席承保公司,由首席承保公司牵头自发组织共保体开展安责险承保工作,由首席承保公司牵头自发组织共服体方式开展安责险预防服务工作。自发组织的共保体由首席承保公司牵头制定全市各财险公司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执行的标准示范保险方案;保险方案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韶关监管分局备案。自发组织的共服体由首席承保公司牵头开展预防服务工作。对接政府并协助政府开展对企业的宣传推动的职能。负责对接第三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提供方,落实现场隐患排查服务、费用结算等工作;协助政府各职能部门统计数据,提供阶段性报告,汇报业务推动进展;协助政府各职能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韶关监管分局等开展安责险相关宣传工作等。首席承保公司按照安责险实施细则与其他所有具备在韶关市辖区内经营安责险的非共保体财产保险公司展业的业务进行共保,协调非共服体公司开展预防服务工作。(三)政府部门。完善行业管理制度规范。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拟定承保安责险保险机构及事故预防服务机构应具备的专业资质和能力要求,建立安责险保险机构及事故预防服务机构名录,督促指导全市安责险实施推进工作。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级监管、行业推动、属地管理、强化执法”的工作机制,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安责险的组织推进、指导督促和监督工作;制定本行业领域安责险管理制度和事故预防服务标准规范;将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对未按规定投保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不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或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不予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强安责险从业行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保险机构安责险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纠正应保未保、违规承保、事故预防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建立承保和服务机构评价机制,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承保理赔服务、事故预防服务、宣传培训、客户投诉、协同服务等要素指标对承保和服务机构进行评价,并适时公布评价结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责险工作机制。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主要目标任务,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和考核内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的工作统筹。建立健全督办机制,每季度通报安责险的工作的开展情况。(二)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安责险保险意识。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目的意义、政策措施、成效经验的宣传力度。保险机构要积极主动向生产经营单位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措施、条款费率、理赔流程、事故预防服务和经典案例,共同营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三)强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服务质量、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并通过公众网站等形式公示结果。加强执法检查监督,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投保安责险、保险机构未按要求开展承保业务、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等行为。(四)加快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管理平台,纵向与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安责险系统、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平台对接,横向联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保险机构、投保企业和事故预防服务机构等单位,强化安全生产各类信息互联共享。保险机构和第三方预防服务机构要及时对接安责险信息化管理平台,所有承保数据、理赔数据和预防服务数据要及时上传,实现安责险投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全过程动态管理,信息共享,提升理赔与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管理效率和落实力度。(五)健全考核机制,提升安责险服务质量。各保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实施方案的,特别是不按照统一方案承保、承保后不报备、不按要求开展预防服务工作的,建立退出机制。由市安委办将退出安责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名单通报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市安委办建立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机制,通过定期评估,督促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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