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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篇)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学习心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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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篇)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学习心得.docx

    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学习心得(篇1)“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2023年11月27日,二十届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阐述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系统部署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为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法者,治之端也。”法律是社会生活、国家治理的准绳。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动对外开放的同时,高度重视涉外领域立法,涉外法律法规不断增加,涉外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建设,强调“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为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曾这样阐明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在这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进一步指出,“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国际环境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上升,法治作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更加凸显,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更为迫切。与此同时,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在全球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衔接提出更高要求。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时要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建设同我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以法治的确定性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不确定性,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需要高瞻远瞩的谋划和精准有力的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集体学习时,从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处理好扩大开放与涉外法治建设的关系、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等方面,对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要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一定能更好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也能为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篇2)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涉外法制建设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的重要保障。在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越来越频繁,涉外法律事务也越来越多。如果没有完善的涉外法制建设,就很难保障国家的利益和尊严,也难以在国际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一是加强涉外法制建设需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涉外法制建设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涉外法制建设,不仅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在涉外事务中,我们必须明确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同时,我们还需要了解并熟悉国际规则和惯例,以便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涉外法制建设需要完善立法和执法机制。总书记在学习时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我们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完善的法律法规。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三是加强涉外法制建设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涉外法律事务日益增多,需要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法律规则的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我们不但要加强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而且还需要积极推动法律服务的创新和发展,以满足涉外事务中不断增长的法律需求。四是加强涉外法制建设需要推进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和政治智慧。我们需要对这些思想进行深入挖掘和研究,并结合现代法治理念和实践,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同时,我们需要加强对国际法、比较法和国际关系等领域的理论研究。通过深入研究国际法规则、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分析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因素,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国际规则和标准,为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行动提供有力的支持。只有不断深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才能更好地应对全球化时代的挑战,为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篇3)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下午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增强涉外法律斗争的主动性,是我们坚定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效应对外部打压遏制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是我们党在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在来自外部的打压遏制随时可能升级的新形势下作出的战略部署。新时代新征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要围绕涉外法治工作大局,多措并举深化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大力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创新国际法话语。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的客观要求。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涵盖涉外法律体系建设、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健全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等方面。我们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深化涉外法治问题研究,创新国际法话语,构建中国自主的国际法知识体系,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提供有力学术支撑。要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研究、运用国际法的实践出发,总结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成果,提炼具有原创性、标识性、解释力的国际法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推动国际法知识融合、国际法理论创新,彰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用中国自主的国际法知识体系来研究、阐释、推动我国涉外法治工作,不断强化涉外法治工作的理论支撑。培育高水平人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加强涉外法治工作,需要加快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通晓国际规则、具有国际眼光和国际视野的涉外法治人才。我国国际法学科承担着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规则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涉外法治工作提供更有力的人才保障,需要在尊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规律和我国国际法学科教学研究实际的基础上,加快健全和完善国际法学科体系,优化培养方案。坚持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整合现有国际法学科,完善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争端解决法、国际法史等组成的国际法学科体系。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以实践为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主动服务国家战略,服务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科学有序扩大培养规模,切实提高培养质量,满足我国对涉外法治人才的迫切需求。提升国际影响力。涉外法治工作面向国际社会、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要在营造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国际环境上发挥更大作用,不仅要干得好,而且要说得好。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让国际法的中国主张、中国方案更加响亮,赢得国际社会更广泛理解和认同,更好服务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充分利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国际法律机构和平台,发出中国声音,提高我国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制定的能力。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通过创办国际学术期刊、举办国际学术论坛等形式扩大国际朋友圈,跟踪研究国际社会关注的国际法新问题,提高议题设置能力,提升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国际影响力、感召力、塑造力,积极向世界展示我国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良好形象。(篇4)“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不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这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就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涉外法律制度是涉外法治的基础,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还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强化合规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东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实验区,“走出去”的企业和公民数量多、规模大,涉外民商事活动频繁,亟须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广东携手港澳深入推进大湾区建设,发挥好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优势,也亟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近年来,广东从创新完善制度机制着手,建立省级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省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出台关于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行动方案,建立横琴、前海、南沙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的直接对接机制,建立健全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制度,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申领机制,努力打造涉外法律服务新高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必然要求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必然要求加快构建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对于开放大省广东来说,就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对外开放新高地;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法治乃规则之治。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在做好涉外法治工作上也理应走在前列,要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建设同广东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全国涉外法治建设提供广东样本。(篇5)“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总书记从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系统论述了我国涉外法治工作的根本目的、原则立场、推进方式,为我们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奉法者强则国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坚强有力指引下,我国涉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加强、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对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顺利推进起到重要作用。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进涉外领域立法等相关工作。新时代新征程,我国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同世界关系发生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这对涉外法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我们要着眼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加快补上短板弱项,不断完善涉外法律体系,健全涉外法治运行机制,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建设,对推动涉外法治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体现出大国领袖的全球视野、历史眼光、辩证思维,为广大涉外法治工作人员提供了思想指引和行动指南。我们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所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牢记“六个必须坚持",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高水平开放需要高质量法治,高质量法治促进高水平开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要求我们要在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努力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要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全面提升依法维护开放安全能力,完善外国人在华生活便利服务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法者,天下之准绳也。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新征程上,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法治自信,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阵厉奋发、勇毅前行,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篇6)2023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第十次集体学习会,主题是加强涉外法制建设。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阐述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系统部署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为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一、深刻认识加强涉外法制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要充分认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适应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充分认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衔接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的迫切需要;充分认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适应我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的迫切需要;充分认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迫切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二、深刻把握加强涉外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重点任务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处理好扩大开放与涉外法治建设的关系、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坚定法治自信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等方面,对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学习领悟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要求,用以指导涉外法治建设工作实际。一要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二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三要认识涉外法治建设与对外开放的辩证关系,以涉外法治建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四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五要坚定法治自信,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三、扎实推动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广东的落地落实广东一直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实验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应有之义。必须坚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加强广东涉外法治工作,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打造全国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一要完善制度机制,高位推动全省涉外法治建设工作落地落实。充分认识涉外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进一步健全省级议事协调机制,善执法司法协作机制,搭建涉外法律服务平台,高标准构建涉外法治体系。二要强化涉外立法,发挥涉外法律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涉外立法工作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以及省委“1310”具体部署,加强涉外立法立项,构建与广东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涉外条例法规体系。三是创新涉外法律服务,进一步优化替身营商环境。紧紧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横琴前海建设等重大战略法治保障需求,大力完善涉外法律服务,推进粤港澳法律交流合作,推动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四是加强人才培养,打造涉外法治人才“蓄水池”。始终牢记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高质量涉外法治建设离不开高质量涉外法治人才支撑。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储备,培育和引进高端法律人才,从引、育、留等角度,多措并举建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篇7)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下午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制定系统完备的配套法律法规作为我国对外关系法律法规体系的“总则”,对外关系法在规范和调整我国对外关系方面具有基础性作用。但是,对外关系法对相关问题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对外关系法实施过程中,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是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应有之义。一是明确条约在我国域内适用的规定。对外关系法明确条约在我国适用的原则,但对条约的具体适用问题则有待细化。明确不同情形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涉及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分配问题。就立法权而言,国内立法机关应通过实施性法律落实条约的域内适用,这也是其权限内的重要事项;就司法权而言,在条约于国内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在现有部分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通过相应法律法规系统性地明确人民法院适用条约的规则;就行政权而言,行政机关对条约的解释不仅可能影响国内法院,其本身也具有在国内层面承担实施条约的职能。因此,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在条约域内适用时发挥的作用。二是完善我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规定。当前,在加强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的要求下,对外关系法的实施,不仅要厘清国际法的域内适用,也要明确我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目前,我国在部分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中国法的域外效力条款。但相关规定都较为原则,而且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尚缺乏中国法域外效力的一般条款。应该说,影响我国法律域外适用的主要问题在于立法供给不足。即使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国内法的域外效力条款,但仍存在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因此,应在对外关系法的相关实施规定中,以属地管辖、效果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的理论体系为指导,形成我国一般性的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规定。三是建立健全我国应对外国干涉和制裁的反制和限制措施的规定。对外关系法明确了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上述规定授权国务院及其部门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对外关系法的规定。实践中,应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建立健全我国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法律措施,保证对外关系法的有效实施。(二)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一是深化和拓展涉外执法合作机制。在传统涉外执法合作领域,应深化已经建立起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增加联合执法行为的广度和深度,加大安全执法领域的国际合作。在新兴涉外执法合作领域,应积极参与和推动建立多边合作机制,拓展该领域涉外执法合作的方式和内容,为国际执法合作规则的制定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同时,为提升涉外执法合作的效率,应进一步完善涉外执法标准和程序,建立明确具体的涉外执法程序规则和工作指引,统一裁量标准,细化工作流程,提高涉外执法力度。二是完善涉外司法协助机制。对外关系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高效的涉外司法协助机制。我国应继续妥善实施已经缔结的双边和多边国际司法协助条约,并依据互惠原则高效完成外国国家或者当事人依据相关国内法规定提出的涉外司法协助请求。同时,在实践中进一步拓宽国际司法协助的途径和方式,积极建立司法信息的交换机制、完善外国法的查明机制等涉外司法协助机制。三是深化涉外执法司法联动机制。涉外执法司法涉及众多部门,如果涉外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不协调,无疑会制约涉外执法司法整体效能的提升。因此,亟需完善涉外执法部门之间、涉外司法部门之间以及涉外执法与司法部门之间联动机制,并统筹建立多层次、多部门、跨地区的涉外执法司法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涉外执法司法联动机制,也有助于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要加强涉外执法司法定期工作会商,健全信息共享和分析研判机制等,协调解决涉外执法司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加强涉外法治队伍建设一是提升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能力。对外关系法的实施,需要建立一支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能够参与国际合作与国际竞争的涉外法治队伍。为提高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能力,应加强涉外执法司法人员培训。根据不同涉外领域的实践需求,强化国际关系、国际法、外国法、外语、金融、贸易等方面能力培训,在涉外执法司法工作中展现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二是强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要加大涉外法学教育力度,加快推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交叉学科群和育人平台建设,更好服务对外工作大局。在培养教育环节中,尤其要注重和探索对外关系法与相关学科的整合,建立跨学科人才培养的课程及教材体系,加强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开阔学生国际视野和促进学生涉外法治思维及能力的养成。强化实践教学,提升学生解决跨国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三是加强国际法学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强化国际法学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是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涉外法治工作的专业归属是国际法。因此,应支持能够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高等学校按程序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一级学科并增设国际法各类专业学位。鼓励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国际法学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确保对外关系法有效实施、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和理论支撑。(篇8)第九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心得体会10月27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民族团结是国家繁荣发展稳定、长治久安的基石,是凝聚人心、成就伟业的重要保证。阔步新时代,各族各界党员干部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嘱托,准确把握党的民族工作新的阶段性特征,全面遵循民族工作规律,团结带领各族人民,手挽着手、肩并着肩,争先创优、勇毅前行,让“民族团结”之花沐浴党的阳光,扎根群众土壤,浇灌幸福雨露,在中华大地上永远怒放,长盛不衰。铸牢民族团结“思想根基”,让“同心之花”沐浴党的阳光茁壮生长。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民族工作。从把民族平等作为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到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到兑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不能少”的庄严承诺回顾党的百年历程,正是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我们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开辟了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的新纪元。事实充分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凝聚各民族、发展各民族、繁荣各民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党员干部要善于从党的百年奋斗征程中把握现阶段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和重要使命,始终坚持把党的全面领导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自觉主动把“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作为科学谋划、循序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行为准则和核心要义,及时准确为各民族把稳前进“方向舵”,实现思想上的同心、行动上的统一,让各民族群众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和谐共处、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在各民族之间筑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坚固思想长城,让各民族人民群众在党的带领下更加富裕、更加幸福。提升民族团结“实干成色”,让“友谊之花”扎根群众土壤汲取营养。“民族团结千秋业,社会和谐万代功。”群众基础是民族团结的基石,只有在群众中扎下根、散开枝,才能把各族群众紧紧地团结在一起,民族团结的根基才更坚实。广大党员干部必须要立足历史、结合现实,时刻牢记“人民至上”这个根本遵循,了解掌握民族工作的丰富机理和逻辑内涵,准确把握各民族之间共同性和差异性关系,充分了解各族群众的民风民俗、风土人情、文化特征、生活方式,大力推进乡村振兴、农民增收、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工作在各民族地区做好做实,与各族兄弟心心相印、互帮互助,做各族群众的贴心人。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更要充分发挥熟悉本地情况、懂得民族心理、会说民族语言等“天然优势”,积极向当地群众宣传党的主张,传递党的声音,传送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关怀,积极向党和政府递上各族群众的民声民意,在各族群众间架起心灵相通的桥梁,真正实现“将心比心、以心换心”,更好地促进各族人民在理想、信念、情感、文化上团结统一,让民族团结基石更为牢固,进一步推动党和国家繁荣富强、长治久安。汇聚民族团结“澎湃动能”,让“共荣之花”浇灌幸福雨露绚丽绽放。中华各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血脉相通的共同体,“合则俱荣,分则俱损”,一路走来,无论是新冠肺炎疫情,还是自然灾害,都向我们诉说,只有同心合力,中华各族儿女携起手来,团结奋斗,才能到达幸福的彼岸。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我们必将不断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与压力,但面临的风险挑战越多,我们越是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因此,各族各界党员干部要善于把握、充分发挥我们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智慧结晶”,提高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水平,锻造自身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才智本领,善于从“国之大者”的高度出发谋划民族团结工作,牢牢掌握住民族共同繁荣的“制胜密码”,把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终身奋斗目标,聚焦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文明进步等重点领域,高效办好各族群众民生实事,始终坚持“不让一个兄弟民族掉队,不让一个民族地区落伍”,促进各民族长期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共同发展,不断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着力营造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民族团结氛围,全面实现各族人民共享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伟大荣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不断深化对党的理论创新的规律性认识,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取得更为丰硕的理论创新成果。推进党的理论创新,需要广大党员干部坚守“根脉”、筑牢“魂脉”、把握“命脉”,让党的创新理论在人民群众心中生根发芽、焕发生机。坚守“根脉”,在经典中传承理论。“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从“四书”“五经“六艺”到唐诗、宋词、元曲,从“竹林七贤”到“唐宋八大家",从三字经到弟子规,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璀璨文明积淀孕育出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优秀传统文化,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家国情怀,有“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的革新精神,有“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的雄心壮志,也有“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豁达包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奠定了我们文化自信的重要根基,也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推进党的理论创新,就是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批判性地、有扬弃地继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党的理论创新赋予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民族风格。筑牢“魂脉”,在实践中创新理论。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理论创新的“魂脉”。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便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举旗定向、掌舵领航,指引中国革命前行的正确方向,才能一次次经受住重大斗争考验而始终保持行稳致远,从小小红船起航成长为今日的巍巍巨轮。新时代十年,我们继续坚持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党情、国情、民情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理论创新,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上保持清醒,行动上才会更加自觉!广大党员干部要在常学常新、真学真信、笃学笃行中深刻认识和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深化理论研究、加强理论修养、坚定理论认同,保持学思用结合、知信行合一。把握“命脉”,在人民中升华理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者,是我们党理论创新的“命脉”所在。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和实践中得到丰富与发展,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一系列重大理论成果。人民群众构成了这些理论成果的重要组成元素,“为人民服务”是这些理论成果的共同价值取向,而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则是理论创新的不竭思想源泉。可以说,离开了人民群众的参与和创造,理论创新便如同无水之鱼、无本之木,必将丧失其生命力和传播力。推进党的理论创新,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走稳群众路线,总结好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鲜活经验,让党的创新理论在基层一线接地气、增灵气,在人民当中扎深根、得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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