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中心建设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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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中心建设方案.docx
XX县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中心建设方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X委办发(2020)X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X政办发2023)X号),为优化完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体系,提升基层实战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一)机构设置按规定程序设立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中心,其为乡镇(街道)内设机构。(一)人员配备加强基层应急消防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和力量保障,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中心主任由常务副乡镇长(常务副主任)及以上职务人员兼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乡镇(街道)相关领域分管领导兼任;设专职副主任1名,由乡镇(街道)中层正职担任。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配备:原则上按照乡镇(街道)在职人员的1/10以上配备工作人员,其中行政或事业在编干部不少于2人;中心按照正式编制与辅助执法人员Ll以上落实辅助执法人员。二、工作职责1 .统筹协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属地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监督落实。2 .统筹协调属地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综合监督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推进落实“基层党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基层党建+应急管理标准化”建设和运行工作。3 .负责乡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统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演练。4 .负责事故(灾害)应急处突指挥与救援,统筹负责资源存储及调度、信息(灾情)上报和灾后重建工作。5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三、运行机制(一)统筹协调机制。全面建立“1+X”统筹体系,按领域设立若干个专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推进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二)值班值守机制。建立完善平战结合的值班值守制度,突发事件发生时履行应急值守、应急信息收集和上传下达、应急响应和协调指挥等职责,建立全天候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三)信息报送机制。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信息报送制度,构建一张信息报送网络,明确应急信息报送的范围、程序、时效、流程,由应急消防管理中心进行统筹汇总。(四)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工作体系图和流程图,明确灾害事故发生时的工作处置流程和责任,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四、相关要求(一)高度重视建设。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抓紧抓实,抓紧完成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中心实体化建设。(二)统筹管理考评。乡镇(街道)负责应急消防管理中心日常管理考核,统筹做好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应急管理和消防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培训和考评。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中心人员由属地管理,但人员变动或调整时应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涉及消防工作人员变动或调整时应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职消防队伍日常管理运行参照XX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施行(见附件)。(三)强化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应加大对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将基层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日常办公、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附件:XX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附件XX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XX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县域内由乡镇(街道)组建的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第三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层级管理、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和所在乡镇(街道)直接管理指挥。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工作调度、执勤训练、人员招录、业务培训等业务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办公场所建设、队伍运行保障、薪资发放、人员日常管理、考核晋升、岗位调整、人员奖惩等基础工作。第四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是县消防救援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建立总量控制管理制度,保障基层消防救援力量。第五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应当经上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六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变更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的车辆、驻地或因组建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事先征求县消防救援大队意见。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应根据辖区面积、人口规模、生产经营场所、灾害事故特点等情况以及国家和省有关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要求,建立相应等级的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伍。第八条各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应当统一建制称谓,为XX县XX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第九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应按要求配备人员、业务用房和车辆、器材、服装等装备。第十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的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职责明确、比例科学、配置均衡的原则,一般可设置为:正(副)队长(指导员)、正(副)班长、驾驶员、战斗员、通信员等。第十一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副队长(指导员)、正(副)班长需经县消防救援大队考核合格后,由乡镇(街道)任命。第十二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参加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队员实行劳务外包的模式招聘,队员招录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人员按招录程序合格后,依法与劳务外包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试用期等内容。人员入职或离职后,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应当及时将人员信息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全国版)”更新,并向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第十四条新招录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审核合格,无违法犯罪记录;(二)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身体健康;(五)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六)具有B照以上的驾驶员或持有水域、山岳、危化、城市救援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年龄;(七)退役军人、退出消防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第十五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队员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终止,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执行。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六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根据XX省消防条例XX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二)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巡查检查、监督执法和督促指导有关单位、人员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三)建立健全责任区内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档案资料。(四)制定责任区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五)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和统计。(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巡查检查、宣传教育和督促指导消除安全隐患等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七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各乡镇(街道)共同负责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第十八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应接受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其进行的检查指导和调度指挥,督促开展灭火救援、检查指导、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第十九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应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其进行的拉动测试、督导检查、集中培训和业务考核。第二十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健全学习教育、执勤训练、量化考核、装备维护保养、安全防事故、值班备勤、请销假等制度,积极开展理论业务学习和技战术、体能训练,保证执勤车辆器材、通信设备和人员处于良好备勤状态。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应安装可视化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和接处警终端,纳入县消防救援大队执勤训练、火灾扑救和救援调度指挥体系,接受火灾扑救、救援指令和调派。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值班执勤、业务训练等制度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队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非因公外出,不得着制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应当收回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工作证、制式服装以及标识,并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保、档案转接等事宜。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规范一日生活制度和值班备勤秩序,在岗执勤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灭火救援需要,日常在队备勤人员一般不得少于总数的75%,周末轮休时在队备勤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60%。第六章考核奖惩第二十四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队员实行月度、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是评先评优、考核奖发放、工资待遇调整、晋级、奖惩和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考核办法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制定,并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实行“三班两运转”工作模式。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重点时期和重点时段,与县消防救援大队同步实施等级战备;战备结束后,安排补休或给予经济补贴。第二十六条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每年组织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队员进行在岗培训,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每季度派员参加消防救援站跟班作业不少于1周,每年组织开展比武竞赛活动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开展灭火救援演练。第二十七条各乡镇(街道)完成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建设情况以及队伍运行、效用发挥、执勤备战、灭火救援、熟悉演练、比武考核等工作情况,纳入县政府专项督查和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的考核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在灭火、应急救援以及火灾预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及其队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七章保障第二十九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运行经费含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人员工资、绩效、值班、出警补助等)及公用经费(伙食、工会、保险及日常维护经费等)纳入各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并按实际需求递增,县财政按标准予以保障。人员经费发放标准需要调整的,经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财政局和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文明确。第三十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队员享受高危行业待遇,平均薪酬水平(不包含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缴费和住房公积金、被装费、人身意外保险、劳保用品及管理费等支出)在当地上一年度社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L2至2.1倍之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一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队员应纳入乡镇(街道)工会管理,享受与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同等的工会福利待遇。第三十二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车辆、器材装备的采购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对采购车辆、器材装备的规格、型号进行指导、审核。第三十三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和救援以及执勤中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工伤保险或者伤亡抚恤规定办理;其中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手续申报革命烈士,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规定申报评定伤残等级。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辆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车辆保险、牌证,并按时开展年检年审工作,建立车辆档案。消防车不得外借或用于与消防勤务无关的其他活动。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并依据本规定制定落实措施。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