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 2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 1市减灾委2.2市减灾委办公室2.3专家组3灾害救助准备4信息报告和发布1.1 信息报告4. 2信息发布5应急响应4.1 先期处置4.2 分级响应4.3 启动条件调整5. 4响应终止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5.1 过渡期生活救助6. 2冬春救助7.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 4保险赔付7保障措施7.1人力保障7.2资金保障7. 3物资保障7. 4交通保障7. 5应急避难场所保障7. 6通信保障7. 7社会动员保障7. 8科技保障7.9区域联动8监督管理8. 1预案演练8.1 宣教培训8.2 责任与奖惩9附则附件XX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关注级响应手川木各发脖qS口金悟集后1V*t及H上利£1.餐先电到鬣悟更。傲啊&6而G怦讨Ti *-s.它愣民 46箕戈¥为警援 场信息.另注所方 第艮内火情出情.及t处Jf并上依改注覆瞽!*.保抬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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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目的建立健全XX市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1.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X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XX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XX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XX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XX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XX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XX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XX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XX市行政区域及深汕特别合作区辖区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相邻地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XX市造成较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保障基本生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确保受灾地区人员基本生活。(2)统一领导,鼓励社会参与。坚持和加强党对救灾救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群众自救互救的工作机制,引导和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健全保险机制。(3)统一指挥,加强协调联动。充分发挥XX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健全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平战结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4)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市减灾委统筹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强化协调,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2组织指挥体系2. 1市减灾委市减灾委为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检查、指导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施靠前指挥,根据灾情派出工作组;根据需求决定请求中央和省的支援;研究解决救助工作中的其他问题。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下设市减灾委办公室,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2.2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1)贯彻市减灾委有关救灾工作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参与救灾工作;(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救助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3)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4)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评估灾情;(5)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方案;(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救灾工作;(7)承担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2.3专家组市减灾委依托市应急专家库组建专家组,对全市减灾救灾救助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3灾害救助准备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测和预报,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自然灾害监测体系,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市应急管理局)、汛情和旱情预警信息(市水务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地震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气象局负责)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开展灾情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1)市应急管理局向可能受影响的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的准备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应掌握危险区域人口情况,统计可自行转移安置和需组织转移安置的人数,明确转移责任,科学预设避难人员疏散引导线路和转移安置的应急避难场所。(4)市应急管理局启动救灾物资调拨机制,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必要时,市减灾办启动交通运输、铁路、邮政、民航等部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和重点物流企业应急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工作。(5)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救助准备工作。(6)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7)必要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4信息报告和发布4.1信息报告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信息,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1)发生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其中,灾情情况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救灾工作情况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救援救灾措施,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对造成区级行政区域内3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区委区政府,并通过灾情直报系统逐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和省应急管理厅。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2)灾情稳定前,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区级报表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3)发生干旱灾害,市、区应急管理局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市、区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发展与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气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灾情会商会,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及相关情况。(5)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遭受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及时将数据共享至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6)市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各区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4. 2信息发布(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等。要主动通过XX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XX应急一键通”、政务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2)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3)积极使用大数据、智能大喇叭、应急广播等新技术、新手段,针对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充分发挥基层灾害信息员的作用,结合“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及时传递灾情信息,确保灾情信息在短时间内覆盖受灾区域内全体居民。(4)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应急响应5.1先期处置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区政府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先期救灾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控制并监测灾害现场,防止灾害继续扩大;(2)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3)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并转移安置受灾人员;(4)开放受灾地区附近的应急避难场所,集中安置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服务;(5)维护好灾害现场和应急避难场所内秩序;(6)按要求收集并报告灾情信息。5.2分级响应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低至高依次分为关注级、预备级两个准备响应阶段,IV级、In级、11级、I级四个响应等级。5.2.1关注级响应5.2.1.1启动条件XX市各灾种专项应急预案启动IV级及以上响应,尚未达到本预案IV级响应启动条件时,自动启动关注级响应。5.2.1.2响应措施(1)各区政府加强值班,密切关注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关注所管辖区内灾情险情,及时处置并上报。(2)市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灾害发展态势;通知全市各级灾害信息员启动关注级响应,关注所管辖区内灾情险情,及时处置并上报。(3)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供最新气象预报信息。(4)各有关单位关注预警预报,保持通信联络。5.2.2预备级响应5.2.2.1启动条件XX市各灾种专项应急预案启动In级及以上响应,尚未达到本预案IV级响应启动条件时,自动启动预备级响应。5.2.2.2响应措施(1)各区政府根据自然灾害分区预警和辖区险情灾情,启动本区应急响应,准备启动辖区各项防御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及时处置和报告辖区险情灾情。(2)市应急管理局督促各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开放准备,组织各区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将应急避难场所开放的信息及时告知公众。(3)市气象局加密会商,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供最新气象预报信息和会商分析意见。(4)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救灾物资的供给保障工作。(5)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准备工作,随时开展抢救伤员等工作。(6)XX警备区做好抢险救灾相应准备。(7)市消防救援支队做好抢险救灾相应准备。(8)各有关单位做好防御、抢险、救灾相应准备。5. 23W级响应6. 2.3.1启动条件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W级响应:(1)死亡(含失踪)1人及以上,3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含临时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及以上、3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自然间计或参考30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下同)及以上、IooO间以下或150户及以上、3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5万人及以上、10万人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引起社会关注。7. 2.3.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W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8. 2.3.3响应措施市减灾办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办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受灾地区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成立区级灾害救助现场工作组,具体负责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3)市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4)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工作。(7)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组织开展评估、核定损失等工作,汇总上报灾情信息。(8)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2.411I级响应5.2.4.1启动条件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HI级响应:(1)死亡(含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含临时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及以上、5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O间及以上、3000间以下或300户及以上、7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0万人及以上、20万人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社会关注度较高。5.2.4.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11I级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5.2.4.3响应措施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区政府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成立市级灾害救助现场工作组,具体负责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和善后处置工作。(3)派出由市减灾办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4)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邮政、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6)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行政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9)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2.511级响应5.2.5.1启动条件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11级响应:(1)死亡(含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含临时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及以上、1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及以上、5000间以下或700户及以上、15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20万人及以上、50万人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关注度高。5.2.5.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11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11级响应。5.2.5.3响应措施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地区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市减灾委主任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报送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必要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邮政、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6)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7)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8)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救助工作。(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减灾委。(IO)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2.6I级响应5.2.6.1启动条件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1)死亡(含失踪)30人及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含临时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及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及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50万人及以上;(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社会关注度特别高。5.2.6.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5.2.6.3响应措施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行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地区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市减灾委主任率有关单位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批示指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报送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或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邮政、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受灾地区人员紧急转移。(6) XX警备区组织协调驻深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等单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7)市商务局组织协调重点连锁超市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稳定。(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9)市住房和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10)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城市应急供水工作。(11)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12)市科技创新委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1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14)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15)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16)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17)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开展跨区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和国际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政府外办等单位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救助工作。(1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9)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3 启动条件调整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5.4 响应终止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经明显减轻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过渡期生活救助(1)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及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2)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及监管等工作。(3)市减灾办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定期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4)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协助筹集救灾款物。(5)市应急管理局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评估。6. 2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1)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每年9月下旬启动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2)受灾地区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3)根据受灾地区区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7.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受灾地区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确保安全。(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区应急管理局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有关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2)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督查组通过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或信息化核查手段,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估。(4)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5)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6. 4保险赔付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期间,充分发挥巨灾保险灾害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作用,由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巨灾保险承保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各区政府和相关单位为保险理赔提供支持协助。7保障措施7. 1人力保障(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组建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相结合的应急队伍,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2)组织各领域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3)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每个社区至少设立1名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和灾害高风险地区可适量增配。鼓励、引导保险行业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信息报告工作。8. 2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多渠道筹措灾害救助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9. 3物资保障(1)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各区政府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全市救灾物资储备,整合救灾储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2)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负责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区结合实际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设置社会捐赠接收站(点)。(3)各区政府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物流企业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物流运输制度。(4)各区政府鼓励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灾害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参考XX市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引导居民家庭储备灭火器、手电筒、常用药品等应急物品,推广家庭应急包。10. 交通保障加强紧急情况下综合运输管理,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市及区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部门(单位)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11. 5应急避难场所保障(1)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划,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2)灾情发生前后,各区政府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防范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3)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保证应急避难设施设备日常有效、安全,满足应急启用、开放功能。7.6通信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通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有关单位配置“XX应急一键通”移动端、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保障应急联络通信畅通有效。7.7社会动员保障(1)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2)建立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3)必要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救灾工作。7. 8科技保障(1)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5G、多功能智能杆等新技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领域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