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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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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docx

    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题库第三大题,名词解释题库说明:资料整理于2024年2月,更新至2024年1月试题;涵盖2007年1月至2024年1月国开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用于2024年7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首字音序B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法律和事实,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辩护:是指针对控诉,提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言字音序D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存在社会危险性的行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当事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是指在法定公诉案件范围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或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程序。地区管辖:又称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因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音字音序F犯罪嫌疑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被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提起诉讼的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犯罪嫌疑人只存在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前的诉讼阶段,在提起公诉后刑事被追诉者就改称为被告人。mE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认定为非法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排除在诉讼之外的制度。mE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于非法证据,应将其排除,不得用作定案证据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就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针对犯罪行为人提出的损害赔偿之诉。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首字音序G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过程的一种诉讼制度。§字音序J彳限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期限之后,发现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将其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区域限制在住所或者指定居所内,监视、控制其活动,以防止其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一种强制措施。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为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或审判,对经过合法传唤元正当理由拒不到案,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强制到案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的方法。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音字音序L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各自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各自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现行犯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和手段的总称。首字音序Q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担保其不逃避或者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并且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缺席审判程序:是与对席审判相对而言的,是指法官在被告人不出席法庭审判的情形下,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的程序。缺席审判程序:是与对席审判相对而言的,是指法官在被告人不出席法庭审判的情形下,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的程序。首字音序S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第一审程序。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权限的划分。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其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依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等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经过普通程序一审、二审审结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享有死刑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首字音序W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基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实施犯罪行为或在诉讼过程中,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在诉讼过程中不满18周岁的被害人和证人,适用不同于成年人的特别诉讼程序。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首字音序X刑事辩护:是指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控方的指控,犯罪嫌疑、被告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以证明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刑事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收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所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3口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全部活动。刑事诉讼代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允许特定的诉讼参与人依法委托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审判机关内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在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职能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称为立案管辖,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为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存在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从而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采纳标准、证据的可采性,是诉讼中证据被采用时首先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或基本条件。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证明对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职能管辖:又称立案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指定管辖:是指出现管辖不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解决不成等情况时,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指定管辖:是指出现管辖不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等情况时,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指定管辖:是在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或者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管辖的一种方式。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害人。自诉人在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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