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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住建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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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住建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六安市住建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年检(延续)、核定)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承诺单位/个人: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二)行政机关名称: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方式:3378113二、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告知如下:(一)办理的事项1、事项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变更2、应当提交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3、涉及的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在已遗失且不能及时补办的情况下);社保证明(二)设定证明的依据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九条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三)证明的内容(以承诺方式替代)根据要求,承诺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年检(延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在已遗失且不能及时补办的情况下)(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五)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名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六)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七)对承诺替代证明的法律监督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年检(延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后,本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撤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并上报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所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八)虚假承诺的责任依法撤销相关审批或决定,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和其他责任,对于性质严重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上传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制。对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九)行政管理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三、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信用承诺替代的证明材料,现作出如下承诺:(一)本申请人对本办事事项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具备或达到被告知的办事事项办理所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具体是: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姓名执业单位名称证书号码证书有效期(二)本申请人承诺在办理办事事项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主动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核查检查和监督管理,履行上述被告知的义务。(三)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对证明事项承诺如下:按照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六安市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在信用平台网站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个人)信用档案;性质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四)以上承诺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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