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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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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docx

    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坚决维护我市粮食安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第三条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可通过12325等热线电话、政府网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向市、区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线索的接收受理、办理等事项,依照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等处理。第四条举报人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细则。第五条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一)举报人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的;(二)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己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四)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五)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六)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法定程序的;(七)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第七条案件举报奖励按照谁查处、谁发放的原则,由具体查办案件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综合考虑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线索质量等因素,根据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原则如下:(一)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0.5%以下的一次性资金奖励;(二)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的,给予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0.5%以上至1.5%以下的一次性资金奖励;(三)认定为严重违法行为的,给予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L5%以上至2.5%以下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在本条第(一)(二)(三)款的基础上,比例上限最高可以上浮0.5%;(五)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00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第八条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程序纳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年度预算,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第九条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则发放:(一)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二)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第十条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查处举报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启动奖励程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持所有人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领取奖励,并自行进行内部分配。第十二条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兑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发现存在以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市、区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相关信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第十六条本细则相关条款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2029年2月1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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