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docx
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三个最大”和“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落到实处,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打赢污染防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甲地省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乙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任务分工、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一、党委责任(一)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方针政策,将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二)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三)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完善生态环保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环境整治、生态效益等指标权重,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实行“终身追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落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和奖励惩戒制度。(五)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加大专项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六)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七)各党委、党组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和责任的,应当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甲地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责任追究。二、县人大常委会责任(一)高质量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工作。针对全县生态环境法治领域的薄弱环节,积极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工作。(二)加强法律监督。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推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三)建言献策。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就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开展调研视察,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高质量办理意见建议。三、县政府责任(一)对本行政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丙地县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全面压实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依法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目标完成情况。(二)加大财政投入。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所需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三)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统筹推进生态工程节能减排、环境整治、美丽城乡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加强高寒草原建设。加强退牧还草、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建设,全面提高城乡生态环保公共服务水平。(四)保障生态红线安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依法依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生态红线区域。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区域分级管控措施,加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考核力度,实施生态补偿制度,保障生态红线安全。(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在重点区域、流域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防联控、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完善社会参与机制,统筹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六)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建立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各层级相衔接的环境监测预警机制,强化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环境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全过程管理体制。(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制度。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主体依法惩处。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八)实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行为,依法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或责成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九)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传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落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和奖励惩戒制度。(十一)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加大专项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十二)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四、县政协责任(一)充分发挥政协政治机关作用,监督政府及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推动生态环境持续向好。(二)有计划组织政协委员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三)充分履行政治协商职责,就本地区生态环境重大决策进行协商。五、县纪委监委责任(一)对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反馈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二)受理各党委党组和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的问题线索检举或控告,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和责任的,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甲地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责任追究。六、县委组织部责任(一)组织开展下级党政领导班子、同级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和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二)严格落实甲地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会同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三)加大环境保护系统干部选拔和培养力度,大力支持环保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环境保护系统队伍素质。(四)将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县委党校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七、县委宣传部责任(一)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决策,将生态文明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一)组织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作用,分类分级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宣传、科普宣传、公益宣传,提高公众科学认知水平。(三)负责环境舆情应对协调指导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回应社会舆情热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报道,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四)协调县融媒体中心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五)指导新闻媒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六)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督促新闻媒体发布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八、县委统战部责任(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一)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以及少数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及时通报生态环保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三)负责协调做好宗教场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九、县委政法委责任(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依法治理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二)监督政法系统依法行使职权,督促、推动环境污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十、县委编办责任(一)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同推进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协调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加强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按改革要求和相关规定,优化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合理配置环境保护部门人员编制。十一、县直属机关工委责任(一)指导机关各级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推动树立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理念。(二)加强对机关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十二、县人民法院责任(一)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审判和专业化审判,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环境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二)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强化行政执法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资源监管职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集中化、专业化审判。依法办理环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三)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四)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加强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发挥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预防、减损功能。(五)依法审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所有者权益。十三、县人民检察院责任(一)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办理。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增强生态环保司法保护强制力。(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待接,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教育等手段,依法严厉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依法规范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加大生态环保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检察保护,严肃查处、积极预防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十四、县生态环境局责任(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贯彻实施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收费、区域限批、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一)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现代管理体系。(三)编制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四)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引起生态环境变化的重大经济活动。(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会同丙地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健全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预警监测,推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大数据共享平台。(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会同有关部门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环境破坏事故以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核与辐射污染防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农村环境整治及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八)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环境经济政策。(九)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和交流。(十一)依法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依注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十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同级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十三)划定水功能区划、水功能限制纳污、水功能区监测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十五、县公安局责任(一)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淘汰,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依法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超标排放机动车辆的检查,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在机动车相关信息上互联互通,配合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二)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及因环境违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配合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阻碍环境保护部门执行职务、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联动。(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参与交通运输、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四)监督指导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指导地方政府妥善处置火灾、爆炸和泄漏等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十六、县司法局责任(一)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二)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指导对生态环境保护纠纷化解工作。(三)对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维护公民合法环境权益。(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建设。(五)开展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六)依法办理向县人民政府提起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十七、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一)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力布局,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二)负责节能减排降碳的综合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推动节能降碳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施污染减排工程,推行排污许可和排污权交易制度。(三)提出重大项目布局等建议并协调实施。综合协调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水、土、气等涉及生态建设项目下达工作。(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综合协调环境保护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五)会同有关部门争取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生态环境建设、生态补偿等领域中央预算内项目资金。(六)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价格体系,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组织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水、电、气等阶梯价格政策,积极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和再生水价格等价格政策。(七)监督、协调祁连山国家公园及大通河等县域内河流流域重大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实施等工作。(八)组织实施农牧区新能源,可再生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负责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示范推广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及应用示范。十八、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责任(一)认真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项目备案管理。制定和实施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二)加大产业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指导园区编制发展规划过程中积极吸纳相关部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工业企业落实产业环境污染防治、节能降耗措施、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三)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升级改造,监督企业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措施。(四)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健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环境信用体系,配合做好工业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五)协调有关单位对淘汰、关停企业或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六)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指导和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七)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八)严把利用外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相关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九)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电子废弃物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十九、县教育局责任(一)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各类学校教学计划,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学和社会实践。(一)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应对措施的落实。()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绿色学校”建设活动,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试点和生态文明基地建设。二十、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责任(一)制定并实施农牧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农牧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动植物保护工作。(二)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指导农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牧业、农牧区节能减排。划定农牧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等的发展。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牧)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监管,防止和减少农(牧)业生产资料形成的生态环境污染。(三)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编制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动物养殖、定点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及指导工作。(四)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五)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六)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源地设置,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导水源地达标建设。负责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出厂水监督管理。(七)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划分禁采、限采区,防治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八)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强化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混水河枯水期生态基流。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九)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牧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十)组织申报国家、省级重点科技研发费用项目,提高科技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撑作用,加强科技人才对生态文明建设服务能力。二十一、县自然资源局责任(一)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强化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区域分级管控措施,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和矿产资源。(二)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督促矿山企业组织实施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矿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四)依法查处盗采、无证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开采以及采取破坏性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五)全面负责“绿色矿山”建设的各项工作。(六)依法开展涉及领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负责生态损害修复工作。(七)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合理规划和严格管控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二十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一)制定城镇生活污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状况的监督管理,推进污泥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回收利用,指导建设、改造城镇雨污分流工程,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排放的监管。(二)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建筑工地施工噪声及垃圾焚烧污染防治工作督导城镇清洁环境行动和村庄环境改善提升。(三)参与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配合相关部门指导水源地达标建设。(四)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宜居绿色改造,发展绿色建筑,推进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二十三、县财政局责任(一)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统筹安排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支持重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法、环境监测统计、“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等能力建设项目,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维、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补助等经费。(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和执行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环境保护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会同相关部门健全生态补偿制度。(三)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涉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遵循省、州级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办法,专款专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二十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一)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引进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促进环保队伍业务、技术水平提升。(二)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三)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进行单位及党组处理,并报人社部门和组织部门备案,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二十五、县民政局责任(一)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生态文明志愿者队伍监督管理。(二)依法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三)把开展“绿色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城乡社会建设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绿色社区”建设工作。二十六、县林业和草原局责任(一)负责编制林业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加强对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二)负责县域内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管理,国家公园事权范围内的保护管理建设工作。(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荒漠化防治的监督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四)依法加强主管的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等生态环境要素的保护。承担创建省生态文明先行区林业草原生态建设的具体工作。(五)依法开展林草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负责林草领域生态损害修复工作。二十七、县卫生健康局责任(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二)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的管理,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三)负责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工作,参与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城乡供水规划编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开水质卫生状况(包括出厂水及水龙头水)。(四)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二十八、县审计局责任(一)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审计。(二)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的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有关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三)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重大生态工程资金管理及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二十九、县文体旅游广电局责任(一)加强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红线、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督导旅游景区景点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饭店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在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中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引导绿色文明旅游。(三)负责核定重点旅游景区(点)的最大承载量,保障景区(点)内旅游资源环境的安全。三十、县统计局责任(一)将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并公布。(二)配合开展绿色发展评价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三)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环境统计、减排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卷调查。三十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一)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从而被取消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二)及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开企业(舍个体工商户)与环境相关的许可、处罚信息,作为各级政府部门信用监管的参考内容。组织对环境保护失信企业和人员的联合惩戒。()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完成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工作。(四)强化环境标准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发挥标准体系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五)督促使用单位必须向依法取得资质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校准。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六)加强车用燃油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工作。(七)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节能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锅炉燃料符合性、能效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做好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宣传工作和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八)加强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监督管理。(九)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三十二、县应急管理局责任(一)负责非煤矿山、尾矿库、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督促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查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非煤矿山、尾矿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三十三、县信访局责任(一)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信访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指导协调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出台处理环境信访诉求责任清单,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二)推行环境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指导开展及时就地解决环境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和生态环境局长大接访、环境信访督政约谈、领导包案,督促形成从现场检查、处理处罚、问题整改后续督察到信息公开的完整执法链,确保环境信访问题解决到位、案结事了。(三)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环境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配合政法部门严打非访、严治闹访、严查幕后,防止重复信访、越级信访、非法信访、无理信访发生。三十四、县交通运输局责任(一)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组织指导辖区内公路、地方铁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各类交通建设项目按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一)负责开展生态脆弱区、环境敏感区、国家公园及自然保护区公路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交通建设要与生态保护、生态恢复工作同时同步进行。(三)监督交通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做好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和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整治工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交通保障。(四)指导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污染检测。(五)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会同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工作。(六)组织开展辖区内公路沿线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植被恢复工作。三十五、县气象局责任(一)负责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分析及信息发布,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及预警信息,依法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二)与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三)在条件具备时对重污染天气采取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三十六、县地震局责任(一)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二)配合地方政府妥善处置由地震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三十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一)发挥双拥共建优势作用,动员驻州部队积极支持和参加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加强“国防林”“双拥林”建设。(二)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生态文明教育,增强生态保护意识。鼓励退役军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志愿服务,积极参加村镇、社区环保活动。三十八、国家税务总局丙地县税务局责任(一)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一)负责落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三十九、县邮政管理局责任(一)负责组织和推动快递行业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物,推进快递包装减量化,促进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二)负责监督邮政业,禁止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寄递服务。四十、人行门源支行责任(一)倡导绿色信贷,引导银行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建设企业环境信用体系。(三)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推动绿色金融改革试点相关工作,推进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四)按职责负责绿色债券市场发展,负责对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养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支持金融机构服务绿色发展。推动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创新发展,加大银行间债券市场对绿色发展的支持力度。(五)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业务。(六)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绿色信用评价,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四十一、各乡(镇)责任(一)按照县委、政府工作安排,负责本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谋划、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等工作。(二)承担乡镇(村)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水源地保护、河长制、路长制相关工作任务。(三)开展农村秸秆综合利用、禁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类污染防治、农村垃圾治理等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相关工作。(四)负责统筹协调和统一指挥辖区内自然资源、生态保护等综合执法工作。(五)督导村“两委”负责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在村辖区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丙地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规定职责任务具体落实情况由县委办、政府办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全县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