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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请对罪犯陈文储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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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请对罪犯陈文储减刑建议书.docx

    提请对罪犯陈文储减刑建议书(2018)闽莆监减字第1124号罪犯陈文储,英文名TRANVANTHU,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越南国籍,护照号码:B8031323,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十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158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清),附加驱逐出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闽05刑终4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文储于2016年8月1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考核情况:考核期内(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累计获考核计分3102分,已获得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综上所述,罪犯陈文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公示无异议,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如下:对罪犯陈文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罪犯陈文储减刑卷宗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陈昭瀚减刑建议书(2018)闽莆监减字第1125号罪犯陈昭瀚,男,1984年9月3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十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闽0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其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30年5月1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昭瀚于2016年10月1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考核情况:考核期内(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累计获考核计分2663分,已获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综上所述,罪犯陈昭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公示无异议,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如下:对罪犯陈昭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C)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罪犯陈昭瀚减刑卷宗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郭仁宪减刑建议书(2018)闽莆监减字第1037号罪犯郭仁宪,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福州市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处级),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十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闽0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刑期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郭仁宪于2016年9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考核情况:考核期自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止累计获考核计分2480分,已获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综上所述,罪犯郭仁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公示无异议,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如下:对罪犯郭仁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罪犯郭仁宪减刑卷宗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阮工北减刑建议书(2018)闽莆监减字第1126号罪犯阮工北,英文名NGUYENCONGBAC,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越南国籍,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十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闽0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IOOOO元,驱逐出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驱逐出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驱逐出境。其刑期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31年2月1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阮工北于2016年8月1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考核情况:考核期内(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累计获考核计分3076.5分,已获得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综上所述,罪犯阮工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公示无异议,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如下:对罪犯阮工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罪犯阮工北减刑卷宗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阮文武减刑建议书(2018)闽莆监减字第1127号罪犯阮文武,英文名NGUYENVANVU,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越南北江省陆岸县人,护照号码:B8560905,越南京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十监区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闽08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阮文武于2016年3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考核情况:考核期内(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累计获考核计3582分,已获得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综上所述,罪犯阮文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如下:对罪犯阮文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C)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罪犯阮文武减刑卷宗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蔡清萍减刑建议书(2018)闽莆监减字第1121号罪犯蔡清萍,男,1972年5月4日出生,福建省晋江人,汉族,大学文化,原晋江市人民法院副庭长(副科级职务),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288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蔡清萍于2015年1月1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闽03刑更10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蔡清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考核情况:间隔期自2017年10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得积分1465分;考核期自2017年07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得积分1775分;上次兑换表扬后剩余积分125分,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综上所述,罪犯蔡清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公示后无异议,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如下:对罪犯蔡清萍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罪犯蔡清萍减刑卷宗罪犯蔡清萍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陈康减刑建议书(2018)闽莆监减字第1118号罪犯陈康,男,1978年月12日出生,云南曲靖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25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其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6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考核情况:间隔期自2016年1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得积分3550分;考核期自2015年8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得积分4090分;获得表扬6次;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综上所述,罪犯陈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公示后无异议,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如下:对罪犯陈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罪犯陈康减刑卷宗罪犯陈康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梁剑减刑建议书(2018)闽莆监减字第1112号罪犯梁剑,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4128号,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6年1月2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其刑期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考核情况:考核期自2016年1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积分3446分,获得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查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综上所述,罪犯梁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公示后无异议,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如下:对罪犯梁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你院审理裁定。此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林晓江减刑建议书(2018)闽莆监减字第1117号罪犯林晓江,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8日作出(2011)思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厦刑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0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12月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2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考核情况:间隔期自2014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得积分5449分;考核期自2014年7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得积分5899分;获得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2014年度:年度表扬;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综上所述,罪犯林晓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公示后无异议,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如下:对罪犯林晓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罪犯林晓江减刑卷宗罪犯林晓江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刘炳丰减刑建议书(2018)闽莆监减字第1119号罪犯刘炳丰,别名:疯子,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重庆市酉阳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其刑期自2013年6月24日至2022年10月2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刘炳丰于2013年12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闽03刑更7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炳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闽03刑更10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炳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考核情况:考核期自2017年07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得积分2260分;上次兑换表扬后剩余积分190分,获得表扬4次;间隔期自2017年10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得积分1830分;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综上所述,罪犯刘炳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公示后无异议,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如下:对罪犯刘炳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单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罪犯刘炳丰减刑卷宗罪犯刘炳丰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丘强减刑建议书(2018)闽莆监减字第1120号罪犯丘强,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汉族,文盲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77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人共同退赔人民币五千二百零八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闽05刑终539号刑事判决,对该犯量刑部分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其刑期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丘强于2016年6月1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考核情况:考核期自2016年6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积分2502分。获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综上所述,罪犯丘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公示无异议,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如下:对罪犯丘强减去有期徒刑柒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罪犯丘强减刑卷宗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滕小灵减刑建议书(2018)闽莆监减字第1116号罪犯滕小灵,别名:滕林有、灵友坚,男,1991年7月4日出生,贵州省雷山县人,苗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400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其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滕小灵于2016年1月1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闽03刑更4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滕小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考核情况:间隔期自2017年8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得积分1627.5分;考核期自2017年03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得积分2144.5分;上次兑换表扬后剩余积分60分,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综上所述,罪犯滕小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公示后无异议,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如下:对罪犯滕小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罪犯滕小灵减刑卷宗罪犯滕小灵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巫文峰减刑建议书(2018)闽莆监减字第1122号罪犯巫文峰,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福建福州人,汉族,本科文化,原系某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25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6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退赔7027.3127万元,其刑期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8月3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闽01刑终5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巫文峰于2016年9月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考核情况:考核期自2016年9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得积分2472分;获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综上所述,罪犯巫文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公示后无异议,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如下:对罪犯巫文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罪犯巫文峰减刑卷宗罪犯巫文峰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许文斌减刑建议书(2018)闽莆监减字第1123号罪犯许文斌,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泉州市人民政府某办公室主任,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许文斌于2012年3月2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1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闽03刑更92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考核情况:间隔期自2016年8月至2018年10月累计考核积分3109分;考核期自2016年4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积分3589分。获得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综上所述,罪犯许文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公示无异议,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如下:对罪犯许文斌减去有期徒刑柒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罪犯许文斌减刑卷宗罪犯许文斌减刑建议书罪犯白古博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闽莆监减字第1082号罪犯白古博,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四川省金阳县人,彝族,文盲,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33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IOOOo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其刑期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白古博于2014年11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闽03刑更20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一考孩情况:间隔期自2017年7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得积分1981分。上次结余550分,本次考核期自2017年2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得积分2503分,累计3053分,获得5次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综上所述,罪犯白古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公示无异议,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如下:对罪犯白古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曲或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罪犯白古博减刑卷宗罪犯白古博减刑建议书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毕文彬减刑建议书(2018)闽莆监减字第1045号罪犯毕文彬,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江西省浮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114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其刑期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毕文彬于2015年10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闽03刑更106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考核情况:间隔期自2017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计分1544分,考核期自2017年8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计分1973分,获得3次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综上所述,罪犯毕文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公示无异议,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如下:对罪犯毕文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罪犯毕文彬减刑卷宗减刑建议书罪犯陈安德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闽莆监减字第1060号罪犯陈安德,男,1972年02月03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共同退赔142600元。其刑期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安德于2011年06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66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闽03刑更5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考核情况:该犯间隔期自2016年5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得考核计分3335.5分。考核期自2016年1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得考核计分3695.5分,获得表扬6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综上所述,罪犯陈安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公示无异议,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如下:对罪犯陈安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罪犯陈安德减刑卷宗减刑建议书罪犯陈汉民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闽莆监减字第1062号罪犯陈汉民,男,1984年3月9日出生,福建省惠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安装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78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该犯量刑部分的判决,该犯因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因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闽05刑更307号刑事裁定书,撤销(2014)泉刑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中对该犯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该犯给予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又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闽0521刑初552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7000元,与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7000元。其刑期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考核情况:考核期自2017年8月起至2018年10月止获得考核积分1225分,获得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综上所述,罪犯陈汉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公示无异议,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如下:对罪犯陈汉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罪犯陈汉民减刑卷宗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陈敬文减刑建议书(2018)闽莆监减字第1107号罪犯陈敬文,绰号:“阿呆”,男,1980年6月1日出生,台湾省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7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生效判决宣判或送达之日起算。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6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闽刑更67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35年3月24日止。考核情况:间隔期自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积分2670分;考核期自2016年6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积分3120分.获得表扬5次。综上所述,罪犯陈敬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公示后无疑义,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如下:对罪犯陈敬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你院审理裁定。此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罪犯陈敬文减刑卷宗一册共页。减刑建议书罪犯陈秋法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闽莆监减字第1129号罪犯陈秋法,男,1931年8月2日出生,福建省惠安县人,汉族,文盲,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闽0521刑初94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刑期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7年11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间,该犯为寻找刺激,满足不正常的心理需要,多次对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生殖器官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服刑期间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止违规1次累计扣50分。2018年9月11日,该犯因生活琐事未能克制情绪,与他犯互相动手、推操,一次性扣考核分50分。该犯经教育后,能悔改,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情况: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积分884.5分。该犯年满八十七周岁,属老年犯考核。该犯在考核期内获得1次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陈秋法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综上所述,罪犯陈秋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公示无异议,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如下:对罪犯陈秋法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贵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罪犯陈秋法减刑卷宗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陈同富减刑建议书(2018)闽莆监减字第1041号罪犯陈同富,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台湾省台南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经商,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漳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同富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4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同富于2010年10月2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41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32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闽03刑更105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31年10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考核情况:间隔期自2016年10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930分。考核期自2016年6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380分,获得表扬5个。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综上所述,罪犯陈同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公示无异议,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如下:对罪犯陈同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罪犯陈同富减刑卷宗减刑建议书罪犯陈伟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闽莆监减字第1081号罪犯陈伟,男,1991年2月4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其刑期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伟于2011年5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在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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