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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AS-RV01:2023《审定与核查规则》(2024年第一次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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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AS-RV01:2023《审定与核查规则》(2024年第一次修订版).docx

    附件1:C/VASCNAS-RV01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RulesfortheAccreditationofValidationandVerification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次前言31范围42规范性引用文件43术语和定义44总则85初次认可95.1 初次认可申请和受理95.2 初次认可的评审准备IO5.4 初次认可的评审实施115.5 初次认可的评审报告125.6 初次认可的认可决定126审定与核查业务范围的认可136.1 审定与核查业务范围认可的原则136.2 审定与核查业务范围分类136.3 业务范围认可程序137监督评审147.1 例行监督评审的方式147.2 例行监督评审的时间间隔147.3 例行监督评审的准备147.4 例行监督评审的实施157.5 例行监督评审的纠正措施验证157.6 例行监督评审的评审报告157.7 例行监督评审的评定157.8 非例行监督评审158复评168.1 复评申请168.2 复评的评审方式168.3 复评的评审前准备168.4 复钾的评审实施168.5 复评的纠正措施验证168.6 复评的评审报告168.7 复评的认可决定169认可后的见证评审179.1 认可后的见证评审原则179.2 认可后见证评审的准备179.3 认可后见证评审的实施179.4 认可后见证评审的纠正措施验证179.5 认可后见证评审的认可评定1710多场所机构认可1810.1 总则1810.2 认可申请与受理1810.3 评审1810.4 纠正措施验证2010.5 多场所机构的认可证书2010.6 变更2111认可要求和审定与核查要求的变更21前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廉洁高效、权威信誉。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CNAS-JOI)制定。本规则规定了CNAS审定与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申请受理要求、评审要求、认可要求变更、对多场所机构认可的特殊要求。本规则为CNAS对机构认可的基本规则,与其他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和认可方案共同形成CNAS对机构的要求。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明。本规则于2022年制订。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1范围1.1 为确保CNAS对机构认可工作的公正、有效,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标准和相关国际组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则。1.2 本规则是CNAS和机构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CNAS-ROI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V03CNAS-RV04CNAS-RV05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审定与核查机构信息通报规则3术语和定义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GBf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和GB/T27029(等同采用ISO/IEC17029)中给出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认可规范CNAS实施认可活动的政策、程序、准则及其说明和应用指南,包括认可规则、认可准则、认可指南和认可方案等文件。1)认可规则(R及RV系列)是CNAS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组织等的相关要求制定的实施认可活动的政策和程序,是认可机构运作以及认可对象获得和保持认可资格应满足的强制性要求。认可规则包括通用规则和专用规则等文件。2)认可准则(CV系列)是CNAS为规范认可对象的合格评定活动制定的要求,是认可对象获得和保持认可资格应满足的强制性要求。认可准则包括等同采用相关ISO/IEC标准、IAF发布的对相关ISO/IEC标准的强制性应用文件和CNAS针对特定审定与核查活动制定的基本准则等文件。3)认可指南(GV系列)是CNAS为认可对象提供的,能够满足或达到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等要求的建议或指导性文件。4)认可方案(SV系列)是CNAS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制度所有者等方面的要求,对特定认可制度适用的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和认可指南的补充。注:以上认可规范文件详见CNAS网站hi【p:WWW3.2 基本认可制度以共性的国际标准或相关国家标准为依据构建的认可制度。如: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等基本认可制度。3.3 专项认可制度基于基本认可制度并依据特定的国际标准或相关国家标准构建的认可制度。如:在审定与核查机构基本认可制度下的环境信息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等专项认可制度。3.4分项认可制度基于专项认可制度并依据特定要求制定的认可制度。如:在环境信息审定与核查机构专项认可制度下的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CORSIA航空领域温室气体核查机构认可等。3.5 认可范围申请认可或已获得认可的特定审定与核查活动,如:认可所覆盖的场所、认可制度以及相关的审定与核查业务范围。3.6 严重不符合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适用的认可规则、认可准则、认可方案以及机构管理体系文件的一个或多个要求,或根据获得的客观证据,足以怀疑机构颁发的审定与核查陈述的可信性的评审发现。注:机构依据CNAS-CVol(ISO/IEC17029)、CNAS-CV02(ISO/IEC14065)、CNAS-CV03(ISO/IEC14064-3)等认可准则建立的管理和控制审定与核查过程的管理体系,习惯称为机构的管理体系。3.7 一般不符合可能发展为严重不符合的评审发现,如:1)单个或孤立地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和认可方案中某一项条款的要求,但其后果对机构的管理体系尚未构成严重影响;或2)在实施中未执行或偏离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和认可方案的要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对审定与核查结果的可信度未造成严重影响;或3)违反机构有关文件要求,进而没有达到认可规范中某一条款的要求。3.8 纠正措施验证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对于机构针对不符合采取或计划采取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CNAS通过对机构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评价、在机构办公室或审定与核查现场核实等方式,确认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纠正措施验证的期限自不符合开具之日起计算,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机构有两次提交验证的机会。3.9 观察项尚未构成不符合,但需提请机构注意或改进的评审发现。3.10 评审方案依据特定的认可方案,认可机构对机构在一个认可周期内实施的一系列评审。3.11 初次认可为确认机构管理体系JJCNAS认可规范的符合性,并具备开展相应审定与核查活动的能力,对初次申请分项认可制度或对已认可机构申请增加分项认可制度所实施的认可活动。3.12 监督评审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为确认机构能按CNAS认可规范要求有效保持和运行其质量管理体系所实施的评审活动,包括例行监督评审和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监督评审(如专项监督评审、确认审核等)。注:监督评审可以包含不止一次评审,也可以采用不止一种评审方式。3.13 复评为确认己认可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在整体上持续符合CNAS认可规范要求,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对提出延续认可资格申请的机构所实施的认可活动。注:复评可以包含不止一次评审,也可以采用不止一种评审方式。3.14 扩大认可范围评审为确定已被认可的机构在其新申请的认可范围内是否具备能力而实施的认可活动。注:扩大认可范围评审可以包含不止一次评审,也可以采用不止一种评审方式。3.15 文件评审在机构场所以外的地点(通常在CNAS的场所或评审员选择的地点)对机构的文件(纸质或电子形式)进行的评审。注:机构的文件包括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运行记录、审定/核查档案、网站、年度报告等。3.16 办公室评审在机构总部或分支场所的办公场所,通过查阅文件、面谈、观察、考试和测试等方法,对机构的文件、人员、活动等进行的评审。3.17 见证评审CNAS对机构在其认可范围内实施审定/核查活动的观察。3.18 远程评审CNAS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对机构的物理或虚拟场所进行的评审。注:虚拟场所是指允许人员在线实施过程的联机环境,例如云环境。3.19 多场所机构具有多个场所从事审定与核查业务相关活动的机构。注:这些场所可能采用不同的组织表现形式,如总部、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等。总部以外的组织形式统称为机构的分场所。在机构的组织结构中,具有多个场所从事与其审定与核查业务相关的活动,多场所机构可以是一个单一的法律实体,也可以是机构总部与其分场所之间具有表明其关系的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等)的组织形式。不管机构与其分场所的法律关系如何,机构总部应对分场所的所有审定与核查活动负责。机构总部与其分场所应同属于一个管理体系,并在共同的管理体系下实施特定的审定与核查活动。该质量管理体系应由机构总部统一策划、建立和持续监督其有效性,并且总部有权对任一分场所的资源实施控制并采取相应措施,这些须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授权文件、以及上述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说明。机构可以将其审定与核查业务中一项或几项活动授权其分场所来实施。3.20 关键活动对审定与核查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机构的活动,包括:方针的制定与批准、过程或程序的建立、审定与核查人员管理、签约前准备、签约、审定与核查活动的策划与实施,复核,决定和审定与核查陈述签发、审定与核查陈述签发后发现的事实处理、申诉、投诉等。涉及上述任意一项活动或某一项中的部分活动,无论机构如何命名(例如:合同/申请评审、签订合同、审定/核查人员委派),均属关键活动。3.21 机构的总部对机构的所有审定与核查活动负责的法律实体;负责组织策划、建立和实施机构管理体系,并监督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授权一个或多个分场所实施相关审定与核查活动,并对其管理。3.22 关键分场所总部以外实施关键活动的分场所。3.23 一般分场所不实施关键活动的分场所。4总则4.1 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开展对机构的认可活动。4.2 CNAS对机构的认可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和非歧视的原则。4.3 CNAS不对申请认可的机构提供可能影响认可公正性的咨询或其他服务。4.4 CNAS对承诺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的机构实施认可。4.5 在认可申请、评审、决定等认可过程的任何阶段,若有证据表明机构存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CNAS将不予受理认可申请或终止认可过程。认可过程中发现机构或相关人员存在上述严重失信行为的,将根据监管机构规定报告国家审定与核查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影响认可结论的其他重要负面信息的,CNAS将视情况暂缓认可过程。4.6 CNAS对申请认可的机构的申请材料内容、认可评审信息和其他非公开信息保守秘密。在法律法规要求时,CNAS有责任将机构的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4.7 CNAS一般就机构对其分包机构的管理实施评审。必要时,CNAS对分包机构实施评审,以确定机构对其分包机构的管理是否满足相关要求。4.8 CNAS对机构的认可仅表明,CNAS承认获准认可的机构在认可范围内具有从事审定/核查活动的能力,但并不表明CNAS批准了机构所颁发的审定/核查陈述。4.9 CNAS可以对已获CNAS认可的机构所签发的不带CNAS认可标识的审定与核查活动实施评审。4.10 CNAS对机构的认可服务按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V04)收取认可费用,不接受任何机构或其他认可活动相关利益方的资助。4.11 CNAS按照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03)受理和处理对CNAS的申诉、投诉和争议。4.12 CNAS按照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CNAS-RV03)对获得CNAS认可的机构的认可资格进行相应的处理。4.13 CNAS对于多场所机构的认可,依据本文件要求实施。4.14 对于已签署多边或双边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的机构,CNAS根据有关互认协议及相关的安排,对相应认可评审结果的适宜性进行评价,考虑使用相关的认可评审结果。4.15 获认可的机构应以公开文件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对外公示获得CNAS认可的范围,并在其认可范围内按照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CNAS-ROI)出具带CNAS认可标识的审定/核查陈述时,适用时,包括国际互认标识。4.16 获认可的机构应按照CNAS-RV05审定与核查机构信息通报规则向CNAS通报有关信息。5初次认可初次认可活动包括对初次申请分项认可制度的认可,和对已获认可的机构申请增加分项认可制度所实施的认可。5.1 初次认可申请和受理5.1.1 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若机构为一个较大法律实体的一部分,则应由这个较大法律实体向CNAS提出认可申请;2)机构或其相关机构在提交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未发生过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或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资格的情况,也未发生过被CNAS暂停或撤销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等认可资格的情况;3)按照CNAS-CV01、CNAS-CV02.CNAS-CV03以及其他适用的认可规范建立了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至少6个月,且实施了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4)已开展过一定数量的审定/核查项目,且满足相关分项认可制度的认可方案的要求;5)已对申请认可的审定与核查领域可能引发的责任做出了安排;6)申请认可前未发生误导使用认可标识等行为;7)机构已提交认可申请书及其要求的文件等全部申请材料;8)其他,适用时包括相关部门的资格批准材料。注:机构可以从CNAS网站(WWW)或CNAS获取认可规范和认可申请书等相关文件。5.1.2 机构不满足本文件5.1.1的任何一项或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CNAS不予受理认可申请:1)有证据表明机构存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不真实的情况;一一同一材料内或材料与材料之间多处出现自相矛盾或时间逻辑错误;一与其他机构资料雷同等;存在其他应向CNAS披露而故意隐瞒的情况。2)依据本文件4.5被拒绝申请或终止认可过程未满5年;3)被CNAS处理认可资格未满规定时限;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申请材料;5)预访问未通过(如果实施预访问)。5.1.3 交认可申请书时,机构应按照机构认可收费规则(CNAS-RV04)的规定交纳认可申请费。5.1.4 CNAS在收到初次认可申请后15日内,对机构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文件的齐全性与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机构是否符合5.1.1所述条件以及CNAS是否有能力在申请认可的范围内对机构实施评审。如果申请文件不齐,CNAS将要求机构在30日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CNAS将不再受理申请,并通知机构和说明理由。5.1.5 经CNAS材料审查通过后,必要时,CNAS将对机构安排预访问,以确认机构是否满足受理申请的条件,并确认机构是否为后续评审作出了必要的安排。在实施预访问时,预访问所产生的差旅食宿费用由机构承担。5.1.6 CNAS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或预访问的结果(如有)等判定是否受理申请。决定受理的,CNAS将向机构发出受理申请的通知,并与机构签署认可合同。对于不受理的,CNAS将向机构发出不受理申请的通知,并阐明理由。对不予受理有异议的,机构可以按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03)的规定提出申诉。5.2 初次认可的评审准备5.2.1 CNAS根据机构申请的认可制度和范围组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组,并征得机构同意。除非有证据表明某评审员有影响公正性的可能,否则机构不得拒绝指定的评审员。5.2.2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CNAS评审组安排的机构,CNAS有权终止认可申请。523需要时,CNAS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5.3 初次认可的评审方式初次认可评审采用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见证评审相结合的方式。5.4 初次认可的评审实施5.4.1 初次认可的文件评审评审组实施文件评审,对发现的问题开出问题清单。文件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见本文件3.8),并给机构有两次提交验证的机会,否则文件评审不通过,CNAS将终止认可过程。5.4.2办公室评审的实施文件评审通过后,CNAS与机构商定办公室评审的时间。5.4.2.1 评审组长负责编制办公室评审计划,并提前通知机构。5.4.2.2 组依据CNAS的认可准则、认可规则、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机构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有活动及相关场所。现场评审时间和人员数量根据申请的认可制度和申请范围的数量等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现场评审的过程包括:a)首次会议;b)评审中的沟通;C)信息收集;d)末次会议。5.4.2.3 组现场评审时,如发现被评审机构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CNAS声誉和权益的情况,应及时报告CNASo如被评审机构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认可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CNAS有权终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5.4.2.4 评审组应将评审证据与认可准则对照以形成评审发现,并与机构讨论不符合项,以确保不符合项事实清楚、证据准确、不符合项得到机构理解,但应避免向机构提示不符合项的原因或解决方法。5.4.2.5 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上,就评审发现和推荐评审结论意见向机构提供书面和(或)口头报告。5.4.2.6 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机构应及时采取纠正/纠正措施。评审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纠正措施的验证。否则,CNAS将终止认可过程。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机构应予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5.4.3初次认可的见证评审5.4.3.1 初次认可时,CNAS对每一个分项认可制度安排一定数量的见证评审。见证评审的数量,具体要求遵照相关认可方案的规定。5.4.3.2 CNAS与机构沟通见证评审项目的数量和要求,机构应按CNAS的具体要求及时将项目清单提交CNAS,以便初步选择见证评审项目。CNAS考虑机构所申请的业务范围、审定与核查项目的典型性、风险程度、技术难度、组织规模(如:人员、场地、产品或服务种类等数量)等因素确定见证评审项目。5.4.3.3 办公室评审结束后,CNAS组建见证评审组并通知机构。机构如有异议,可向CNAS提出。机构应提前将见证评审组的人员名单通知拟见证的组织/项目,并在见证实施15日前将审定/核查计划提交见证评审组。见证评审组长编制见证评审计划并提前通知机构。543.4见证评审组对机构实施的现场审定/核查活动实施见证评审。评审完成后,见证评审组向机构通报见证评审情况、评审发现和评审结论,对不符合事实将要求机构代表予以确认,并提出不符合报告。如果见证评审中发现审定/核查组不具备实施审定/核查的能力,则见证评审不通过。5.4.3.5初次认可见证评审中开出的不符合,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否则CNAS将终止认可过程。注:初次认可办公室评审后一年内,因机构原因未能按本文件543.2的有关要求实施见证评审,CNAS将终止认可过程。5.5 初次认可的评审报告认可评审方案所要求的所有评审过程(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见证评审)以及不符合的纠正措施验证完成后,由办公室评审组长完成评审报告,并就评审报告的内容和评审组的推荐结论向机构征求意见。若在认可评定阶段CNAS调整了评审报告的内容,评审组长应就调整后的评审报告再次征求机构意见。5.6 初次认可的认可决定5.6.1 CNAS根据认可评审报告、评审记录、机构提交的资料和所获得的相关信息做出认可决定。必要时,可能继续向机构调阅必要的补充信息。5.6.2 通过认可决定后,CNAS基于基本认可制度和专项认可制度为机构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认可证书,并以认可证书附件的形式明确分项认可制度及其认可范围。同时,CNAS向社会发布认可公告,并将获准认可的机构列入CNAS认可名录。注:CNAS网站(WWW)公布相关认可信息。6审定与核查业务范围的认可6.1 审定与核查业务范围认可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类和中类。具体分类方法和认可原则详见各分项认可制度认可方案中的规定。机构应根据CNAS认可规范的要求,针对其业务范围实施管理。通常情况下,经确认机构对其业务范围管理有效,并在一个大类或中类中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具备某一个中类的专业能力(在该大类内具备至少一名专业审定/核查员),CNAS认可该大类或中类。注:CNAS对某一大类的认可,表明机构该大类已满足相关认可规范要求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一定范围的专业能力,但并不意味着机构在该大类中的所有中类全部具备专业能力。6.2 审定与核查业务范围分类CNAS相关分项认可制度的认可方案中规定了分项认可制度的业务范围分类方法。6.3 业务范围认可程序6.3.1 业务范围认可申请初次认可和复评时,机构应在向CNAS提交的认可申请书中明确申请认可的审定与核查业务范围(大类,必要时中类,详见各分项认可制度认可方案的要求);获认可后申请增加或变更认可业务范围时,机构应向CNAS提交认可申请书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通常情况下,在申请认可的业务范围内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审定与核查人员。6.3.2 业务范围认可的评审方式CNAS通常采用文件评审或办公室评审(可结合初次认可、例行监督评审和复评的办公室评审同时实施)与必要的见证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业务范围的认可评审。6.3.3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要求具体要求详见相关分项认可制度认可方案中的规定。6.3.4 业务范围认可的评审6.3.4.1 初次认可和复评时的业务范围认可评审随认可评审的实施一并进行。6.3.4.2 获认可后申请增加或变更认可业务范围时,CNAS在受理申请后按有关要求完成评审方案策划和评审组委派,评审实施过程与本文件第5章中的有关过程相同。经评审不具备能力的业务范围,则评审不通过。评审中开出的一般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见本文件3.8),否则CNAS将按CNAS-RV03的相关要求做出处理;评审中开出的严重不符合,应在15天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见本文件3.8),否则CNAS将按CNAS-RV03的相关要求做出处理。6.3.4.3 文件评审或办公室评审后1年内,因机构原因未实施所要求见证评审的业务范围,CNAS将终止对该业务范围的认可过程。6.3.5 业务范围认可的决定与认可业务范围附件6.3.5.1 初次认可时,业务范围认可的决定与认可资格的授予决定一并做出。增加或变更认可业务范围的决定,在完成CNAS要求的评审活动后做出。6.3.5.2 做出认可决定后,CNAS以书面形式通知机构分项认可制度的认可业务范围及限定,并颁发认可业务范围附件,同时在CNAS网站上公布机构的认可业务范围及限定。7监督评审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CNAS按一定时间间隔对获认可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实施例行监督评审,以确认其持续符合CNAS认可规范。7.1 例行监督评审的方式例行监督评审通常采用办公室评审和见证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在考虑机构所签发的审定/核查陈述的数量、审定与核查人员的数量、内审情况等因素,通常情况下,对每个分项认可制度至少实施1次见证评审。具体规定详见各分项认可制度认可方案的要求。当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发生重大变更时,监督评审还将包括对机构管理体系文件的评审。7.2 例行监督评审的时间间隔通常情况下,获认可后的第一次例行监督评审的办公室评审应在认可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随后的例行监督评审的办公室评审时间间隔通常为12个月。机构发生重大变更或CNAS认为必要时,可缩短对审定与核查机构例行监督评审的时间间隔。7.3 例行监督评审的准备例行监督评审实施前,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CNAS提供准确的信息,以便CNAS完成例行监督评审方案策划。对于需实施文件评审的,机构应按照要求向CNAS报送管理体系文件。对于需实施见证评审的,机构应按照要求向CNAS报送项目清单。CNAS确定例行监督评审方案后,组建评审组并通知机构,机构如有异议,可向CNAS提出。7.4 例行监督评审的实施对于需实施文件评审的,评审组应在办公室评审实施前完成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的实施与初次认可的办公室评审实施过程相同。7.5 例行监督评审的纠正措施验证例行监督评审中开出的一般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见本文件3.8),否则CNAS将按CNAS-RV03的相关要求做出处理;例行监督评审中开出的严重不符合,应在15天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见本文件3.8),否则CNAS将按CNAS-RV03的相关要求做出处理。7.6 例行监督评审的评审报告例行监督评审方案所要求的评审活动全部完成后,由办公室评审组长完成评审报告,并就评审报告的内容和评审组的推荐结论向机构征求意见。若在认可评定阶段CNAS调整了评审报告的内容,评审组长应就调整后的评审报告再次征求机构意见。7.7 例行监督评审的评定CNAS根据例行监督评审的材料以及所获得的相关信息,由有能力的人员对评审报告实施复核,对符合认可要求的做出保持认可资格的决定;对于涉及缩小认可范围或者暂停/撤销认可资格的,经认可评定后,做出缩小认可范围/暂停/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并通知机构。7.8 非例行监督评审除例行监督评审外,发生(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时,CNAS可在监督评审方案中增加对机构的非例行监督评审:1)机构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2)机构的运作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审定与核查机构审定/核查活动的公正性、能力或质量。此类变化可能包括:组织结构变化、管理体系变化、所有者变更或人员和资源的变化;3)接到对机构的严重投诉或负面意见;4)其他信息反映机构的运作存在较高风险;5)暂停后又恢复认可资格。8复评8.1 复评申请机构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截止4个月前向CNAS提出复评申请,如果机构未按时提供齐全的复评申请材料,造成认可证书有效期到期还未做出认可决定,将导致认可失效。复评申请过程按本文件第5章初次认可的有关过程实施。8.2 复评的评审方式CNAS对机构的复评通常采用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见证评审相结合的方式O8.3 复评的评审前准备受理复评申请后,CNAS策划评审方案并确定评审组组成后通知机构,机构如有异议,可向CNAS提出。8.4 复评的评审实施评审组应在办公室评审实施前完成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的实施与初次认可的办公室评审实施过程相同。8.5 复评的纠正措施验证复评中开出的一般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见本文件3.8否则CNAS将按CNAS-RV03的相关要求做出处理;复评中开出的严重不符合,应在15天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见本文件3.8,)否则CNAS将按CNAS-RV03的相关要求做出处理。8.6 复评的评审报告评审方案所要求的评审活动全部完成后,由办公室评审组长完成评审报告,并就评审报告的内容和评审组的推荐结论向机构征求意见。若在认可评定阶段,CNAS调整了评审报告的内容,评审组长应就调整后的评审报告再次征求机构意见。8.7 复评的认可决定CNAS根据复评的评审材料、相关信息和本认可周期内CNAS要求的认可后的见证评审(见本文件第9.1章)的完成情况,对机构做出更新认可资格的决定,换发新的认可证书。对于未按CNAS要求完成特定见证评审的审定与核查业务范围,CNAS做出缩小认可业务范围的决定并换发认可证书附件。9认可后的见证评审9.1 认可后的见证评审原则对于已获认可的机构,在认可周期内CNAS通常每年实施一定数量的见证评审以验证机构实施审定与核查活动的能力。具体要求详见各分项认可制度认可方案的规定。9.2 认可后见证评审的准备CNAS根据相关分项认可制度的见证评审要求,考虑认可业务范围的数量、机构所签发的陈述数量、审定与核查项目/组织的典型性、风险程度、技术难度、组织规模、机构的运营规模及其重要程度等因素,策划见证评审方案并通知机构。机构应按CNAS的要求及时向CNAS提供见证项目(包括跨境项目)有关的信息。CNAS选定见证评审项目后,组建见证评审组并通知机构,机构如有异议可向CNAS提出。机构应提前将见证评审组的人员名单通知拟见证的组织,并将审定/核查计划提交见证评审组。9.3 认可后见证评审的实施见证评审组对机构实施的现场审定/核查活动实施见证评审。评审完成后,见证评审组向机构通报见证评审情况、评审发现和评审结论,对不符合事实将要求机构代表予以确认,并提出不符合报告。如果见证评审中发现审定/核查组不具备实施审定/核查的能力,则见证评审不通过,己认可的业务范围将被缩小。9.4 认可后见证评审的纠正措施验证认可后见证评审中开出的一般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否则CNAS将按CNAS-RV03的相关要求做出处理;认可后见证评审中开出的严重不符合,应在15天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否则CNAS将按CNAS-RV03的相关要求做出处理。9.5 认可后见证评审的认可评定对于认可后的见证评审,CNAS组织有能力的人员对见证评审材料实施复核。涉及认可业务范围变更的,经认可决定后,CNAS变更机构的认可业务范围,换发认可证书业务范围附件。10多场所机构认可10.1 总则10.1.1 CNAS对多场所机构的评审覆盖认可范围内的所有场所(总部、关键场所和一般场所)及其活动。10.1.2 获认可的多场所机构应仅在基于总部和经CNAS认可的关键场所从事的关键活动签发的审定与核查陈述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10.2 认可申请与受理10.2.1 申请关键场所初次认可的多场所机构,除满足本文件5.1.2条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多场所机构应对设立、授权和管理多场所以及对多场所获得CNAS认可等活动建立和实施相关程序;2)多场所机构的总部和每个分场所应已按相关认可规范的要求建立和运行其管理体系,并已实施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3)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所有关键场所应至少已实施过经总部授权的关键活动,并在机构最近一次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中覆盖了授权范围的关键活动。10.2.2 多场所机构的总部在向CNAS提交认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时,应按要求提供多场所有关的材料。需要时,机构还应提供进一步的材料,以便CNAS获得足够的机构信息,具体内容见认可申请书。注:机构可从CNAS网站(WWW)获取认可规范和认可申请书等相关文件和表格。1023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决定受理的,CNAS将向机构发出受理申请的通知。对于不受理的,CNAS将向机构发出不受理申请的通知,并阐明理由。对不予受理有异议的,机构可以按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03)的规定提出申诉。10.3 评审CNAS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见证评审中的一项或多项组合的方式并综合运用抽样的方法对多场所机构实施评审。10.3.1 文件评审若分场所拥有自己的管理体系文件,除对总部统一的管理体系文件实施文件评审外,CNAS还将对分场所自己的管理体系文件实施文件评审。10.3.2 办公室评审对多场所机构的办公室评审,包括对总部和分场所的办公室评审。当总部或被抽样的分场所拥有多个和审定与核查活动相关的办公地点(如:总部将审定与核查活动的记录存放在核心办公地点以外的地点)时,CNAS将到所有办公地点实施评审。10.3.2.1对各场所实施办公室评审的原则10.3.2.1.1 对总部实施办公室评审的原则对多场所机构初次认可、监督和复评时,应安排对机构总部的办公室评审;已获认可的机构增加关键场所,无论是否与机构的监督或复评结合进行均应安排对总部的办公室评审。10.3.2.1.2 对关键场所实施办公室评审的原则CNAS对所有初次认可的关键场所实施办公室评审。对多场所机构例行监督评审或复评时,每次抽取已获认可关键场所总数的25%实施办公室评审,并确保在认可证书到期之前全部获认可的关键场所至少应接受一次办公室评审。已被抽样实施过办公室评审的关键场所在随后的例行监督评审或复评中还可能再次被抽样评审。注:对于关键场所的数量在3个以下(含3个)的机构,在实施例行监督评审或复评时,每年至少安排对1个关键场所的办公室评审。通常情况下,按上述抽样比率对关键场所实施办公室评审,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适当增加抽样量并确定所抽取的场所:1)CNAS对关键场所的信任程度;2)机构对关键场所的内部审核结果;3)各方面对关键场所的投诉情况;4)关键场所审定/检查员的数量及变化;5)由关键场所实施完成的部分审定/核查工作量;6)关键场所的地理位置;7)关键场所特有的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的数量;8)关键场所审定/核查的情况;9)关键场所间所履行职能和从事业务的相似程度;10)任何跨境方面的活动;11)机构管理体系的变化;12)关键场所职责和活动的变化(包括总部对其授权的变化);13)审定/核查策划的有效性;14)在对总部或某一分场所评审中发现严重不符合时,CNAS可视情况临时增加对分场所的抽样量。10.3.2.1.3对一般场所实施办公室评审的原则CNAS综合考虑多场所机构的具体情况确定对一般场所实施办公室评审的必要性和抽样方案。10.322评审实施在总部办公室的评审内容,包括对关键场所和一般场所的评审。对分场所有关内容的评审,可以一部分安排在分场所办公室实施,另一部分安排在总部办公室实施。例如:关键场所从事关键活动所形成的记录可在总部完全调阅时,CNAS可在总部办公室评审时调阅这些记录,而对抽样的关键场所实施办公室评审时,通常不再安排对关键活动记录的调阅。在完成所有抽样场所的办公室评审后,评审组将与机构召开一次覆盖所有抽样场所办公室评审内容的末次会议,就办公室评审情况、评审发现和评审结论等进行沟通。10.3.3见证评审在满足本文件和其他有关认可规范文件要求的前提下,CNAS综合考虑评审类型、多场所机构的运作与管理方式、关键场所的数量、关键场所的业务量、陈述总签发量、陈述的行业分布等因素,确定对多场所机构的见证评审数量与具体要求。当某关键场所的运作相对独立时,需单独对其实施见证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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