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11087-2023水电工程退役项目用地处理设计导则.docx
-
资源ID:1072367
资源大小:42.93KB
全文页数:2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NB-T11087-2023水电工程退役项目用地处理设计导则.docx
ICS27.140P59NB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NB/T11087-2023水电工程退役项目用地处理设计导则GuideforDesignofProjectLandTreatmentinHydropowerProjectDecommissioning2023-08-06实施2023-02-06发布国家能源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水电工程退役项目用地处理设计导则GuideforDesignofProjectLandTreatmentinHydropowerProjectDecommissioningNBT11087-2023主编部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批准部门:国家能源局施行日期:2023年08月06日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23北京国家能源局公告2023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批准高压直流保护测试设备技术规范等168项能源行业标准(附件1)、CodeforDesignofUndergroundSteelBifurcatedPipewithCrescentRibofHydropowerStations等20项能源行业标准外文版(附件2)、防水材料用沥青1项能源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附件3),现予以发布。附件:L行业标准目录2 .行业标准外文版目录3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国家能源局2023年2月6日附件: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采标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37NB/T11087-2023水电工程退役项目用地处理设计导则2023-02-062023-08-06前言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19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国能综通科技(2019)58号)的要求,导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处理范围、影响对象调查、处理方案及工程项目设计、处理费用、工作要求及成果。本导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并负责日常管理,由能源行业水电规划水库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NEATCI6)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本导则主编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导则参编单位: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郭万侦姜正良李重庆李贵兵王可王阳雪王毅鸣杜立强李佳明海显丽徐静张华山刘文胜郭瑾瑜孟繁范朱兆才韩江江刘祖雄刘灿熊定松张国栋冯宏伟熊强谭金龙朱瑜杨卫强金泽昊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王奎李仕胜黄谨李湘峰潘尚兴冯红康宇文振国陈同法张国平徐粤鲜恩伟钟广宇陈一新卞炳乾刘昊席景华赵社义倪剑李红远尹忠武郑寿春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34 处理范围44.1 一般规定44.2 停止使用土地处理范围44.3 退役影响区处理范围44.4 退役新增用地处理范围55 影响对象调查65.1 一般规定65.2 调查内容和方法66 处理方案及工程项目设计86.1 一般规定86.2 处理方案86.3 工程项目设计87 处理费用97.1 一般规定97.2 项目划分97.3 费用构成98 工作要求及成果10本导则用词说明11引用标准名录12附:条文说明13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s34 TreatmentScope44.1 GeneralRequirements44.2 TreatmentScopeforSuspendedLandUse44.3 TreatmentScopeforDecommissioning-AffectedArea54.4 TreatmentScopeforAddedLandUsebyDecommissioning55 Affected-ObjectsSurvey65.1 GeneralRequirements65.2 SurveyContentandMethod66 TreatmentSchemeandWorksDesign86.1 GeneralRequirements86.2 TreatmentScheme86.3 WorksDesign87 TreatmentCost97.1 GeneralRequirements97.2 ProjectItemsBreakdown97.3 CostComponents98 WorkRequirementsandOutcomes10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Guide111.istofQuotedStandards12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131总则.o.为规范水电工程退役项目用地处理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水电工程退役项目用地处理设计。1.0.3水电工程退役项目用地处理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电工程退役设计导则NB/TU018的有关规定。1.0.4水电工程退役项目用地处理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水电工程退役项目用地projectlandinhydropowerprojectsdecommissioning因水电工程退役导致水库淹没区、枢纽工程建设区用途发生变化的用地,以及因退役处理需增加或影响的用地,其范围包括停止使用土地处理范围、退役新增用地处理范围和退役影响处理范围。2. 0.2水电工程退役影响区areaaffectedbyhydropowerprojectdecommissioning由于水电工程退役,引起的滑坡、塌岸、变形库岸等需要处理的区域,以及失去基本生产生活条件需要采取处理措施的区域。2.0.3水电工程退役新增用地addedlandusebyhydropowerprojectdecommissioning由于水电工程退役施工或退役处理需要复建、改建、新建等工程项目,在水电工程原永久占地区范围外新增的用地。3基本规定3. 0.1项目用地处理设计应界定处理范围,开展影响对象调查,提出处理方案,开展工程项Fl设计,编制处理费用。3.0.2项目用地处理设计应遵循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安全环保、分区分类处理、有序利用资源的原则。3.0.3退役新增用地区和退役影响区影响对象的处理设计,宜按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相应规范执行。3.0.4停止使用土地的权属处理和土地开发利用,应按国家和相应行业规定执行。4处理范围4.1 一般规定4.1.1 项目用地处理范围应根据原水电工程的功能和退役方式,退役前的建设征地处理范围,退役后的管理运行情况、退役施工总布置规划成果、退役影响区地质评价成果等综合分析确定。4.1.2 项目用地处理范围可包括停止使用土地处理范围、退役影响区处理范围和退役新增用地处理范围。4.2 停止使用土地处理范围4.2.1 停止使用土地处理范围应包括停止使用的水库淹没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4.2.2 停止使用的水库淹没区界定方法应满足下列要求:1对于水力发电功能和其他功能全部终止的工程,停止使用的水库淹没区应为工程退役前水库淹没区的土地征收或收回范围。2对于水力发电功能终止,其他功能全部或部分保留的工程,停止使用的水库淹没区应为工程退役后的水库淹没线至工程退役前的水库淹没区土地征收或收回范围线之间的区域。4.2.3停止使用的枢纽工程建设区界定方法应满足下列要求:1对于水力发电功能和其他功能全部终止的工程,停止使用的枢纽工程建设区应为工程退役前枢纽工程永久占地区。2对于水力发电功能终止,其他功能全部或部分保留的工程,停止使用的枢纽工程建设区应为水力发电功能终止和其他功能终止项目涉及的枢纽工程永久占地区。4.3 退役影响区处理范围4. 3.1退役影响区处理范围应主要包括由于水电工程退役引起的滑坡、塌岸、变形库岸等需要处理的区域,以及因水电工程退役造成供水、码头、道路等设施使用困难或导致失去基本生产生活条件需要采取处理措施的区域。5. 3.2由工程退役引起的滑坡、塌岸和变形库岸等需要处理的区域,应在工程退役影响地质评价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受影响对象的重要性和受影响程度综合分析确定。6. 3.3因工程退役造成供水、码头、道路等设施使用困难,或导致失去基本生产生活条件需要采取处理措施的区域,应按照影响成因、影响对象重要性和影响程度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4.4 退役新增用地处理范围4.4.1 4.1退役新增用地处理范围应包括在原永久占地范围外退役施工需要新增的用地处理范围和退役处理需要新增的用地处理范围。4.4.2 退役施工需要新增用地处理范围应根据退役施工总布置规划分析确定,包括新增的永久占地和临时用地。4.4.3 退役处理需要新增用地处理范围应执行国家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5影响对象调查5.1 调查要求5.1.1 项目用地影响对象调查应收集有关资料,并对处理范围内的影响对象进行调查。5.1.2 影响对象调查应查清处理范围内影响对象的项目、权属、数量、质量、位置等有关属性或指标。5.1.3 影响对象调查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全面准确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影响对象状况。5.1.4 影响对象调杳成果应按规定履行公示确认程序。5.1.5 根据影响对象调查成果,宜开展社会经济影响分析。5.2 调查内容和方法5.2.1 资料收集宜包括下列内容:1原水电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开发任务、主要功能、特性指标,处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证书等。2工程所在区域自然资源、社会经济现状和发展规划资料。3审核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4移民安置竣工验收资料、移民后期扶持资料。5退役新增用地、退役影响区处理范围涉及的供水、码头、道路等设施和受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6退役工程所在区域的补偿补助政策、物价资料。5.2.2 对于停止使用的水库淹没区,影响对象调查应包括下列项目:1土地,包括退役前的土地面积、权属、类型等。2专业项目,主要包括码头、取水口、抽水站等。3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库区航运、养殖、旅游、疗养、水上运动等水域开发利用项目涉及企事业单位的设施设备。4其他需要处理的项目。5.2.3 对于停止使用的枢纽工程建设区,影响对象调查应包括下列项目:1 土地,包括退役前的土地面积、权属、类型等。2专业项目,包括由于工程拆除影响的供水、供电、道路等设施。5.2.4 对于停止使用涉及的土地,宜通过收集资料和现场查勘方式开展调查,对于停止使用涉及的专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其调查方法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NB/T10102执行。5.2.5 对于退役新增用地和退役影响区处理范围内影响对象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NB/T10102执行。6处理方案及工程项目设计6.1 一般规定6.1.1 项目用地处理方案应提出处理任务、明确处理标准、确定处理方式,可包括停止使用土地影响对象的处理方案、退役新增用地和退役影响区影响对象处理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停止使用土地影响对象处理方案应说明停止使用土地情况,提出涉及的供水、供电、道路和企事业单位等项目的处理方案,明确防护、改建和一次性补偿等处理方式。2退役新增用地和退役影响区影响对象处理方案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NB/T10876的有关技术要求执行。6.1.2 工程项目设计应包括对复建、改建、新建工程和新增防护工程的设计。6.2 处理方案6.2.1 对停止使用土地的情况,应说明退出范围、退役前的土地面积、权属和类型。6.2.2 对受退役影响的供水、供电和道路等专业项目,应提出相应的处理任务、处理标准和处理方式。6.2.3 对受退役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宜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企业处理规划设计规范NB/T10605规定。6.3 工程项目设计6. 3.1新增防护工程设计应主要包括方案规划设计、建筑物设计和管理设计,宜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NB/T10801规定。7. 3.2复建、改建、新建工程设计应遵循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宜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NB/T10876规定。7处理费用7.1 一般规定7.1.1 影响对象处理费用编制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NB/T10877执行;国家和省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1.2 项目用地处理费用应根据影响对象调查成果、处理方案和项目设计编制。7.1.3 项目用地处理费用宜按水电工程退役项目用地处理设计报告编制期的政策规定和同期价格水平编制。7.1.4 项目用地处理费用应主要包括停止使用土地影响对象处理费用、退役新增用地影响对象处理费用、退役影响区影响对象处理费用、独立费用和预备费。7.2 项目划分7.2.1 停止使用土地影响对象处理费用宜划分为专业项目处理费用、企事业单位处理费用。7.2.2 退役新增用地、退役影响区影响对象处理费用和独立费用的项目划分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NB/T10877执行。7.3 费用构成7.3.1 项目用地处理费用构成应包括补偿补助费用、工程建设费用、独立费用和预备费。7.3.2 3.2补偿补助费用应按补偿补助工程量和项目单价计算。7.3.3 工程建设费用应按规划设计成果计算。7.3.4 独立费用包括管理费、勘测设计费和其他税费等,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NB/T10877计算。7.3.5 预备费应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NB/T10877计算。8工作要求及成果8.0.1项目用地处理设计宜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NB/T10876相应阶段的工作深度要求。8.0.2项目用地处理设计应提出下列成果:1水电工程退役项目用地处理设计篇章或专题报告。2停止使用土地处理范围示意图、退役新增用地处理范围图和退役影响区处理范围图。3水电工程退役项目用地影响对象调查成果。8.0.3水电工程退役项目用地处理设计篇章或专题报告内容宜包括处理范围、影响对象调查、处理方案及工程项目设计、处理费用和附件。本导则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NB/T10102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NB/T10876水电工程建设征地企业处理规划设计规范NB/T10605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NB/T10801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NB/T10877水电工程退役设计导则NB/T11018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水电工程退役项目用地处理设计导则NB/T11087-2023条文说明制定说明水电工程退役项目用地处理设计导则NB/T11087-2023,经国家能源局2023年2月6日以第1号公告批准发布。本导则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总结了水电工程项目用地处理设计方面的实践经验,吸收了近年来水电工程项目用地处理方面的研究成果,并向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导则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水电工程退役项目用地处理设计导则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导则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导则规定的参考。目次3 基本规定164 处理范围184.1 一般规定184.2 停止使用土地处理范围184.3 退役影响区处理范围185 影响对象调查195.2调查内容和方法196 处理方案及工程项目设计216.1 一般规定218工作要求及成果223基本规定3.0.3根据水电工程的退役方式,水电工程退役涉及的项目用地可划分为停止使用的项目用地、退役新增用地,继续使用的项目用地。本导则主要对停止使用的项目用地的处理范围界定、影响对象调查、处理方案编制、工程项目设计、处理费用计算等进行了技术规定。对于退役新增用地,包括退役枢纽工程建设区施工新增用地、水电工程退役水库影响区和退役处理新增用地,退役新增用地的处理范围界定、影响对象调查、处理方案编制及工程项目设计、处理费用计算等技术工作,宜参照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NB/T10876-2021等技术标准执行。对于继续使用的项目用地,鉴于水电工程退役后,水力发电功能终止,保留任务功能或改建为新工程的项目类型已不再属于水电工程,需要继续使用的项目用地不再属于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应根据其实际任务功能确定的项目类型,按照国家和相应行业规定的用地政策和技术标准进行处理设计,不属于水电工程退役项目用地处理设计范围。3.0.4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水电工程退役后项目用地的权属处理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应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规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需转让、出租的,必须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4处理范围4.1 一般规定4.1.1 水电工程退役设计导则4.3.1条规定的水电工程退役方式包括两种:一是水力发电功能和其他功能全部终止的全部退役方式;二是水力发电功能终止、其他功能全部或部分保留的部分退役方式。工程全部退役需拆除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其中大坝拆除至现状河床高程以下:工程部分退役仅对现有的水力发电设施退役,大坝及其他结构全部或部分保留。项目用地处理范围与水电工程的退役方式密切相关,全部或部分保留水库大坝时,应按照相应行业规范对退役工程及保留水库的处理范围进行重新论证,研究提出工程退役后的新水库淹没线至工程退役前的水库淹没线之间的区域的变化调整等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全部退役的水电工程,停止使用土地的处理范围,可以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界定。4.2 停止使用处理范围4. 2.3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NB/T10338-2019规定,枢纽工程建设区包括永久占地区和临时用地区。对于已经建成投产运行多年、需要退役的水电工程,在电站施工期间使用的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已按原用途恢复并退还土地权属人,水电工程退役停止使用的枢纽工程建设区只涉及枢纽工程永久占地区。对于水力发电功能和其他功能全部终止的工程,停止使用的枢纽工程建设区包括工程退役前枢纽工程永久占地区的全部区域,包括:工程枢纽建筑物,对外交通衔接道路,上坝、进厂、厂坝连接、营地及工程管理区等永久与临时结合交通道路,现场运行管理营地,生态保护工程管理区等。对于水力发电功能终止、其他功能全部或部分保留的工程,停止使用的枢纽工程建设区包括水力发电功能终止和其他功能终止项目涉及的枢纽工程永久占地区,不包括水电工程退役后保留任务功能或改建为新工程需要继续使用的枢纽工程永久占地区。4.3 退役影响区处理范围4. 3.3对于工程退役涉及的下游影响区,按照水电工程退役设计导则NB11018-2022第11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不纳入项目用地处理范围。5影响对象调查5.2调查内容和方法5.2.2工程退役影响对象调查涉及的原水库淹没区,在工程投产运行前已按规定完成了库底清理,影响对象调查的重点项目主要是需要处理的码头、抽水站、养殖等与水库密切相关的水利设施、交通设施、水域开发利用设施设备等。根据水电工程退役的特点,参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NB/T10102-2019的相关条文,本条对项目用地影响对象调查的主要内容和项目进行了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做好与环保、水保、水工、机电等有关专业的衔接工作。对于文物古迹、地上附着物、以及其他需要处理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进行细化和增减。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NB/T101022018规定:”2.0.3实物指标调查项目应主要包括搬迁人口、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林木及其他附着物,以及矿产资源、文物古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实物指标调查应查清实物对象的项目、权属、数量、质量、位置和其他有关属性。”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SL/T791-2019)"3.2现状调查范围和对象”规定:”3.2.1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应包括工程划界确权范围、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调查文寸象应包括水库工程、管理体制和水库影响对象等。”“3.2.2工程影响范围和调查对象宜包括下列内容:(1)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上的集水区域内的河道、植被、野生动植物、水生生物、自然景观、人类开发活动、其他水利工程、水土流失和污染状况等。(2)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的临时淹没区和受蓄水影响区域内的边坡稳定、水土流失、养殖与旅游开发、淤积物的物化特性、库周湿地、水生生物、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3)水库下泄或溃坝洪水淹没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乡村、城镇及人口,耕地,重要工矿企业及交通等基础设施,湖泊与湿地,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和旅游开发等。”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SL/T791-2019)”3.3现状调查内容和指标”规定:“3.3.7社会影响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和指标:(1)工矿企业、文物古迹等的调查,包括名称、规模、位置和保护级别等。(2)水库下游防洪保护范围内的保护对象调查。(3)受水库降等或报废影响的公共、工业、商业用途的水工程设施,包括取水口、码头、污水处理厂等。(4)社区特征与环境、人口数量,水库降等报废对当地生产生活的可能影响。(5)水库降等或报废利害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6)工程运行期的社会影响事件及其背景、过程和处理结果。经新闻报道的,还宜收集社会舆论反映与舆情分析结果。(7)管理机构、档案资料转移、人员去向情况。”6处理方案及工程项目设计6.1 一般规定6.1.2水电工程退役后,水库水面和发电收入减少或消失,将对电站退役前采取逐年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生产安置人口、通过渔业等水库水域开发项目安置的生产安置人口的收入产生影响。鉴于目前缺乏电站退役后对于上述人口进行安置的政策规定和实践案例,本导则的条文没有对人口安置进行相关的技术规定。对于电站运行管理人员的安置问题,本导则的条文中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具体工程的退役原因和退役方式,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处理。如:水电工程建设征地企业处理规划设计规范NB/T10605-2021的2.0.13条规定:企业职工的安置和安置费用应由原企业负责: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SL/T791-2019规定:水库降等应依据SLlo6和相关规定等,拟订调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编制方案,以及运行管理和养护修理制度;水库报废应提出人员分流、就业引导等管理措施;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发布)规定:水库报废的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应当妥善安置原水库管理人员,库区和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土地的开发利用要优先用于原水库管理人员的安置。在青海省果洛州玛多县黄河源水电站拆除工程实施方案(2019年3月)中,专门设置了第8章“电站人员安置”,其内容包括:电站人员现状,人员安置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电站人员安置范围、原则、办法等。对于原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的水工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等地上附着物的拆除处理,要按照水电工程退役设计导则NBl1018-2022第7章“水工建筑物拆除设计”和第8章“设施设备拆除设计”等章节的相关条文进行处理并计列有关费用,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其处理方案和处理费用在项目用地处理设计中不再重复考虑。8工作要求及成果8.0.2对于不涉及退役影响区,或影响对象较少、处理方案简单的水电工程退役项目,可以编制水电工程退役项目用地处理设计篇章,作为水电工程退役设计报告的一部分,可不编制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