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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2024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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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2024年版)》.docx

    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2024年版)为进一步规范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以及感染孕产妇与所生儿童综合干预服务,推进消除母婴传播进程,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以下简称国家规范,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更新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一)总目标。全面、规范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疾病的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影响,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二)具体目标。至202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1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8%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5%以上,孕早期检测率达70%以上。2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3 .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5%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5%以上。4 .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95%以上,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达98%以上。5 .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2%以下。6 .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0/10万活产以下。7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内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阳性率下降至1%以下。8 述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参见国家规范附件1。二、工作内容结合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与儿童保健服务,为育龄人群、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全面、整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相关服务流程及工作任务分解表见附1、2,主要工作内容如下:(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知识宣传。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区卫生服务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大众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育龄妇女,特别是孕产妇及其家庭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知水平,增强其“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促进健康行为。(二)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检测技术规范,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尽早明确其感染状况。在孕早期建册或初次产前检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相关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并依据结果提供后续咨询。对来自疫情相对较重地区或感染风险较高的孕产妇,在孕晚期再次进行检测。对临产时才寻求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产妇,要尽快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对分娩前未能明确感染状况的孕产妇,原则上按照感染者处理,及时实施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并为其提供安全助产服务。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参见国家规范附件2。(三)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和综合关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将“确诊HIV感染或艾滋病、梅毒双阳(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确诊乙型病毒性肝炎或HBVDNA2×105IUm,的感染孕产妇纳入“紫色”孕产妇风险分级。对符合转诊条件的孕产妇应及时按要求规范转诊。落实高风险孕产妇专案管理,遵循保密原则,提供高质量医疗保健服务。加强孕期全程随访,给予感染孕产妇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不应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标准防护措施,减少分娩过程中疾病传播。为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监测感染症状和体征,按时进行相关检测,对符合转诊条件的儿童应及时按要求规范转诊(附3)。强化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计划免疫等常规保健服务。动员感染孕产妇配偶/性伴进行相关检测。帮助孕产妇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落实避孕措施、促进安全套使用,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为感染孕产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相关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尊重感染者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努力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和社会氛围。(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1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I)发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应及时按要求将其转诊至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并做好转诊过程的信息对接及保密工作。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应当按国家规范要求及时为其提供抗病毒治疗。在用药前和用药过程中,特别在用药初期以及孕晚期,要进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和其他相关检测,以评估感染状况及监测用药。持续给予用药咨询指导,提高孕产妇用药依从性。(2)及时对感染产妇所生儿童进行母婴传播风险评估,根据其母亲抗病毒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情况,将儿童分为高暴露风险或普通暴露风险,按要求进行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给予科学、适宜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开展暴露儿童感染状况监测,加强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及时为确诊儿童进行治疗。(3)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的检测时间、方法等按照国家规范和上海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方案执行。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当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参见国家规范附件3。2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1)发现梅毒感染孕产妇应及时按要求将其转诊至辖区内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附4)。各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应对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包括既往感染者)按国家规范要求尽早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治疗结束后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必要时再次治疗。(2)对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在其出生后即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和首次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根据检测结果,按要求将符合转诊条件的所生儿童及时规范转诊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诊疗和随访。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对出生时明确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对出生时不能明确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应定期随访和检测,对随访过程中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收治并给予规范治疗。对所有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按规范上报相关随访信息并及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参见国家规范附件4o3 .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1)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应当为乙肝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HBVDNA定量检测等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根据感染孕产妇血清HBV病毒载量、转氨酶水平和肝脏病变严重程度,必要时转诊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或辖区内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助产医疗机构,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感染孕产妇在专科医生的指导下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抗病毒治疗。(2)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对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12小时内尽早接种首剂乙肝疫苗,同时注射100国际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各辖区接种单位按照免疫程序完成后续乙肝疫苗全程接种。儿童在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1-2个月,应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和表面抗体检测,明确母婴传播干预效果。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参见国家规范附件5o三、职责分工(一)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知识宣传。促进社区参与,明确职责分工,保障预防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妇幼部门牵头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组成专家技术指导组,制定辖区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医政医管部门负责协调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相关诊疗等工作;基层卫生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开展的有关初筛检测任务做好协调指导工作;疾控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监测及艾滋病实验室检测质量管理等相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经费保障和使用。(二)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全面牵头负责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具体实施。承担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咨询检测及随访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督导检查以及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分析、全市经费预算编制的统一管理等工作;不断完善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及服务流程;开展科学研究,推广适宜技术。(三)各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开展工作督导与检查,进行人员培训;完善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流程;负责辖区经费的预算编制、拨付和管理工作,根据“谁采购、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保障辖区相关单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相关检测试剂及乙肝免疫球蛋白等物资的品目、数量和质量能满足服务需求;负责相关信息管理,包括资料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负责艾滋病、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产后访视;负责艾滋病、梅毒和部分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及随访管理,督促其临床随访。(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监测、艾滋病补充试验、感染者随访管理和艾滋病实验室质量管理等工作。及时提供检测结果信息,配合开展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诊治、随访及转介服务。(五)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服务。对发现感染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实行首诊负责制,提供规范的干预技术或转介服务。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按要求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报告。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将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纳入产科安全办公室管理职责范围,明确负责部门和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按要求上报和反馈有关信息。(六)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为本市指定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实验室。负责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抗病毒治疗、安全助产及临床随访等综合干预服务;按照国家规范和上海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承担本市婴儿早期诊断和随访检测工作。制定对产时不宜转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的紧急会诊预案,确保产时规范管理。(七)各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为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助产医疗机构的实际技术能力和水平指定的二、三级助产医疗机构。负责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时采取规范的治疗和干预措施,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为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和首次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按要求将符合转诊条件的所生儿童及时规范转诊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并做好随访等相关工作。(八)各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为本市指定的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负责为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进行规范诊疗和临床随访,提供梅毒感染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建立梅毒暴露儿童就诊绿色通道,明确负责部门和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按要求上报和反馈有关信息。四、保障措施(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1.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各助产医疗机构、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妇幼保健三级网络建设,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基层队伍;健全转诊机制,确保转诊前后疾病诊治信息的有效衔接;加强区域间、机构间、机构内转会诊和协作。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健全专家队伍和师资力量,有计划地对预防母婴传播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按照相关操作手册要求,将预防母婴传播纳入常规诊疗工作。推进社区组织参与预防母婴传播工作。2.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完善区域检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试剂储存和转运设备、检测设备以及合格的检验人员,完善实验室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保障工作顺畅运转。严格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提升检测服务水平,确保及时获取检测结果。严格执行有关消毒制度,确保在医疗操作中遵循标准防护原则,最大限度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职业暴露。(二)加强信息上报和管理1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管理,做好区域间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个案信息对接,确保信息共享与安全。加强相关数据信息审核、管理和质控,确保数据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定期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反馈,提高数据利用。2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进行疫情管理,并与妇幼保健机构及时进行信息互通。3 .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建立登记制度,在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青少年保健等相关登记中记录有关信息。定期收集、整理、填报、审核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附5)。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参见国家规范附件1。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加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报告。(三)加强监督指导与评估建立健全各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体系。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制定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方案,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不断提高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四)加强资金和物资管理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合理统筹安排各级财政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建立相关补助经费发放、审核等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相关资金用于疾病检测筛查、综合干预、追踪随访、信息管理、健康教育、能力建设以及其他需方补助等,鼓励相关医疗机构采用信息化手段落实国家对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诊疗费用的补助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及时进行招标采购,追踪物资使用效果,杜绝浪费。附:L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及流程2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任务分解表3 .预防母婴传播转诊单4 .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一览表5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和系列个案登记卡附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及流程一、婚前保健经许可开展婚前保健的医疗机构在提供婚前保健服务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咨询。应以知情不拒绝为原则,对婚前保健人群开展艾滋病检测、梅毒血清学检测和乙肝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反应或阳性反应者(艾滋病为有反应,梅毒和乙肝为阳性反应)进行告知,并提供咨询和指导。具体服务流程如下:(一)艾滋病病毒筛查试验有反应者应及时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并对两份样本进行复检,如复检均有反应或其中一份样本有反应,应将两份样本一并送至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进行补充试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收到标本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抗体确证试验结果反馈给送检机构。对确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协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工作,并完成表2-1“艾滋病感染妇女基本情况”。(一)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者应转介至有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三)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对配偶科普乙肝疫苗免费接种政策。二、孕产期保健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提供初次孕产期保健服务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咨询。以知情不拒绝为原则,采集孕妇血样标本进行艾滋病抗体初筛试验、梅毒血清学检测(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乙肝病毒感染血清学标志物(乙肝五项)检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血样标本送至所在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进行艾滋病抗体初筛试验。(一)检测服务流程对艾滋病病毒筛查试验有反应、梅毒和乙肝筛查试验阳性的孕产妇检测服务流程如下:1 .艾滋病病毒筛查试验有反应孕产妇应及时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并对两份样本进行复检,如复检均有反应或其中一份样本有反应,应将两份样本一并送至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进行补充试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收到标本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抗体确证试验结果反馈给送检机构。2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孕产妇采用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进行复检,同时进行定量检测,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当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未采用梅毒螺旋体颗粒凝集试验(TPPA)且结果为阳性、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结果为阴性时,需采用梅毒螺旋体颗粒凝集试验进行复检。3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治疗情况,进行肝功能、HBVDNA定量等检测。(二)转介、干预服务及相关报表填报流程1.早孕建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早孕建册时应在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上记录相应标识(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初筛检测孕周及检测结果),并按照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协助做好随访(乙肝感染孕产妇)和督促随访(艾滋病、梅毒和部分乙肝感染孕产妇)。(1)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对确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区妇幼保健机构协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工作,完成表2-1“艾滋病感染妇女基本情况”,并将其规范转介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进行及时规范的治疗和干预。(2)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孕产妇将其规范转介至本辖区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进行复检。(3)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建议将HBSAg和HBeAg阳性孕产妇规范转介至本辖区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助产医疗机构进行及时规范的治疗和干预。2 .产前检查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纳入孕妇学校的培训大纲,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向孕妇及其丈夫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对母婴的影响、传播途径及干预措施的指导和咨询;对艾滋病抗体筛查、梅毒血清学检测和乙肝病毒感染血清学标志物检测的结果进行解释并告知意义、终止妊娠建议等。(1)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对确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应及时规范转介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协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工作,并完成表2-1"艾滋病感染妇女基本情况”。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对确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充分咨询、抗病毒治疗以及抗病毒治疗的相关检测、安排及时到医院待产等综合干预服务(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2)梅毒感染孕产妇应及时将其规范转介至本辖区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确诊助产医疗机构转介前完成表3-1“梅毒感染孕产妇基本情况”。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对其采取规范的治疗和干预措施。在治疗随访过程中,特别是孕晚期或分娩前,应进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作为治疗效果评价和诊断所生儿童先天梅毒的依据(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3)乙肝感染孕产妇根据其血清HBV病毒载量、转氨酶水平和肝脏病变严重程度,必要时转介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或辖区内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助产医疗机构。接诊助产医疗机构应与感染孕产妇充分沟通,在其知情同意并在专科医生的指导下:若孕妇孕中、晚期血清HBVDNA2×10IUml,于孕28周开始抗病毒治疗;若HBVDNA>2X109IUml,于孕24周开始抗病毒治疗;若不能进行HBVDNA定量检测或无检测结果,可依据乙肝病毒E抗原阳性结果于孕28周开始抗病毒治疗(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3 .产时及产褥早期保健(1)常规产检孕产妇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应为其提供抗病毒治疗、安全助产、母婴传播风险评估等综合干预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产时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损伤性操作,严密观察并积极处理产程,减少在分娩过程中的胎婴儿感染机率(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对所有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进行母婴传播风险评估,以确定儿童预防治疗方案。将所生儿童分为高暴露风险儿童和普通暴露风险儿童。所生儿童应当在出生后6小时内尽早开始服用抗病毒药物,给予科学的喂养指导,并在其出生后48小时内完成首次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并完成2-11“艾滋病感染妇女妊娠及所生婴儿情况”。梅毒感染孕产妇各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应当为其采取规范的治疗和干预措施,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产时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危险的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对所生儿童在其出生后即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和首次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实施,24小时内将所生儿童转介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梅毒感染产妇所生新生儿转介:如新生儿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滴度母亲滴度的4倍(新生儿稀释度2母亲2个稀释度)或母亲在孕期未接受梅毒规范治疗,应24小时内将其转诊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进行先天梅毒的诊断和规范治疗,转诊时提供其母亲的相关病史资料、预防母婴传播转诊单和新生儿情况摘要(附3)。如新生儿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滴度母亲滴度的4倍(新生儿稀释度母亲2个稀释度)且母亲在孕期接受梅毒规范治疗,助产医疗机构应告知所生儿童需在3月龄时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诊疗和随访,就诊时携带其母亲的相关病史资料、预防母婴传播转诊单和新生儿情况摘要。完成表3-11“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情况”;对出生后即转出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的新生儿,助产医疗机构须追踪随访至其出生后7天内,补充完成表3-II“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情况”(第四部分)。乙肝感染孕产妇各助产医疗机构应当为其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新生儿于出生后12小时内尽早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IoO国际单位和接种首剂乙肝疫苗。并完成表4-I“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个案登记卡”。(2)临产时才寻求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产妇尽快同时应用两种不同厂家或不同原理的检测试剂进行艾滋病筛查;同时采用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两类检测方法进行梅毒筛查;尽快提供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要求30分钟内出检测结果。艾滋病病毒筛查试验有反应孕产妇各助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有条件可以转诊的疑似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时转诊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采取抗病毒治疗等母婴阻断措施并住院安全分娩;对已临产或途中可能发生异常情况等不宜转运的疑似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应立即联系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组织紧急会诊、落实母婴阻断等干预措施、指导安全分娩,分娩后48小时内应将母婴转诊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转诊前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工作,及时采集表2-I“艾滋病感染妇女基本情况”和表2-11“艾滋病感染妇女妊娠及所生婴儿情况”的相关信息,获得补充试验结果并明确诊断后上报,并及时反馈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孕产妇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应立即给予首剂治疗。其余同常规产检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对确诊梅毒感染孕产妇完成表3-1“梅毒感染孕产妇基本情况”和表3-II“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情况”。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同常规产检的乙肝感染孕产妇。4 .产后保健(1)艾滋病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作为本市指定的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实验室,按照国家规范和上海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开展本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对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儿童,应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至市妇幼保健中心。对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进行临床随访并协助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完成表2-HI“艾滋病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情况”。市妇幼保健中心将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的艾滋病早期诊断结果和抗体检测结果及时反馈至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并督促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做好随访和生长发育监测等各项工作。各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艾滋病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产后访视;对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纳入高危儿管理,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随访管理,督促本辖区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按要求及时到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接受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在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的协助下完成表2-山“艾滋病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情况”。艾滋病感染产妇产褥期(产后42天)结束之后,由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随访管理。(2)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各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产后访视;督促本辖区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按要求及时到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接受梅毒感染相关检测、规范诊疗和临床随访,直至排除或诊断先天梅毒。对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随访管理,补充完成表3-HI“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情况”。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按要求为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进行规范的诊疗和临床随访,提供梅毒感染相关检测直至其明确感染状态,并将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相关诊疗信息上报至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妇幼保健中心负责收集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相关诊疗信息并及时反馈至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并督促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做好随访管理和生长发育监测等各项工作。(3)乙肝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乙肝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产后访视;各辖区接种单位对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按照免疫程序完成后续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督促其在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2个月,前往二级及以上有儿科门诊且具备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和表面抗体检测,明确母婴传播干预效果。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对孕中、晚期血清HBVDNA22X1()5iu11i1或HBeAg阳性产妇所生儿童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随访管理,完成4-11“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婴儿随访卡”。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产妇可以进行母乳喂养。(三)预防丈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孕产期保健服务流程图产时及产褥早期定点医疗机构应用抗病毒药 物、定期检测规范治疗,定期检测,孕HBV病载、肝功能等检晚期或分娩前非梅检测测,必要时抗病毒治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助产医疗机构 区妇幼保健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早孕建册、初次产检一及时、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服务区妇幼保健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助产医疗机构全社会关怀支持服务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任务分解表服务时段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机构艾滋病梅毒乙肝前健婚保婚前保健对象抗体筛查血清学检测乙肝检测经许可开展婚前保健的医疗机构筛查试验有反应/阳性者告知结果并提供咨询和指导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对两份样本复检,如复检均有反应/其中一份有反应,将两份样本送所在区疾控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转介至有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并提供咨询和指导补充试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感染者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完成表2-I“艾滋病感染妇女基本情况”婚检机构协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早孕建册早孕建册对象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咨询;在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上做好相应标识(记录艾梅乙三病初筛检测孕周及检测结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血,将血样标本送至所在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乙肝病毒感染血清学标志物检测(乙肝五项)艾滋病抗体筛查试验区妇幼保健机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早孕筛查试验有反应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对两份样本复检,如复检均有反应/其中一份有反区妇幼保健机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服务时段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机构艾滋病梅毒乙肝建册/阳性者应,将两份样本送所在区疾控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定机构转介至本辖区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建议将HBSAg和HBeAg阳性孕妇规范转介至本辖区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助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充试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感染者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完成表2-I“艾滋病感染妇女基本情况”;规范转介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区妇幼保健机构协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做好督促随访协助做好督促随访随访和督促随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产前检查产前检查对象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咨询;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纳入孕妇学校培训大纲,开展健康教育;对检测结果进行解释并告知意义、终止妊娠建议等助产医疗机构早孕时未接受咨询和检测者艾滋病抗体筛查试验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乙肝病毒感染血清学标志物检测(乙肝五项)助产医疗机构筛查试验有反应/阳性者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对两份样本复检,如复检均有反应/其中一份有反应,将两份样本送所在区疾控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复检,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定性/定量检测助产医疗机构补充试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产前检查确认感染者协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完成表2-1“艾滋病感染妇女基本情况”;规范转介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规范转介至本辖区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转介前完成表3-1”梅毒感染孕产妇基本情况”检测HBV病毒载量、肝功能等,必要时转介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辖区内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助产医疗机构助产医疗机构艾滋病母婴阻断干预措施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规范的治疗和定期随访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服务时段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机构艾滋病梅毒乙肝对符合条件的孕妇进行抗病毒治疗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助产医疗机构产时及产褥早期保健孕期未接受咨询和检测者首诊负责,采集血样标本同时用两种不同厂家或不同原理的检测试剂进行艾滋病抗体筛查试验同时采用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进行筛查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助产医疗机构疑似感染者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对两份样本复检,如复检均有反应/其中一份有反应,将两份样本送所在区疾控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有条件可以转运者:及时转送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住院安全分娩;不宜转运者: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会诊,在专家指导下采取母婴阻断等干预措施,就地分娩,分娩后48小时内将母婴转送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完成表2-I“艾滋病感染妇女基本情况”和表211“艾滋病感染妇女妊娠及所生婴儿情况”;及时将补充试验结果反馈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立即给予首剂治疗乙肝病毒感染血清学标志物(乙肝五项)、病毒裁量、肝功能等检测助产医疗机构产时及产褥早期保健疑似感染者补充试验,收到标本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助产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感染者孕产妇抗病毒治疗、安全助产服务、所生儿童母婴传播风险评估;儿童抗病毒治疗、喂养咨询和指导:完成表2-II"艾滋病感染妇女妊娠及所生婴儿情况”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安全助产服务;所生儿童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和首次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特殊情况24小时内转介)安全的助产服务;所生新生儿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首剂乙肝疫苗;完成表4I“乙肝感染孕产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助产医疗机构服务时段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机构艾滋病梅毒乙肝产前确诊者:完成表3-H“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情况”仅产时确诊者:孕产妇完成1个疗程治疗;完成表3-1“梅毒感染孕产妇基本情况”和表3-11“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情况”;按要求将所生儿童及时规范转诊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对于分娩后即转出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的新生儿,助产医疗机构须追踪随访至出生后7天内,补充完成表3-11的“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情况”(第四部分)妇及所生新生儿个案登记卜”后健产保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所生儿童抗病毒治疗、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和抗体检测,临床随访;按要求及时上报至市妇幼保健中心;协助完成表2-III“艾滋病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情况”;感染儿童的规范诊疗和随访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所生儿童先天梅毒诊疗和临床随访;将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相关诊疗信息上报市妇幼保健中心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将儿童早诊结果和抗体检测结果反馈至区妇幼保健机构将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相关诊疗信息反馈至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市妇幼保健中心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产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辖服务时段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机构艾滋病梅毒乙肝访视;所生儿童后续乙肝疫苗全程接种区接种单位所生儿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和表面抗体检测二级及以上有儿科门诊且具备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产后访视:所生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随访管理,督促其按要求到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接受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和艾滋病抗体检测;完成表2I11“艾滋病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情况”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产后访视:所生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随访管理,督促其及时到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接受相关检测;完成表3-HI“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情况”对孕中、晚期血清HBVDNAN2xl0"Uml或HBeAg阳性产妇所生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随访管理,完成4-II“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婴儿随访卡”确诊医疗机构所在区妇幼保健机构感染产妇产祷期后的随访管理所生儿童艾滋病补充试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母婴传播转诊单(第一联转出机构存档)编号:母亲姓名:儿童姓名:为最大程度地减少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您/您所生儿童需要转介至下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诊断和治疗: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转出医院提供的相关资料:口表2-I艾滋病感染妇女基本情况复印件口表2-H艾滋病感染妇女妊娠及所生婴儿情况复印件表3-I梅毒感染孕产妇基本情况复印件口表3-II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情况复印件新生儿情况摘要(预防母婴传播专用)口其他孕产妇/家属签名:医生签名:转出日期:年月日预防母婴传播转诊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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