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关于印发扬州市江都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扬江政规〔2023〕3号).docx

    • 资源ID:1073670       资源大小:33.38KB        全文页数:1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关于印发扬州市江都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扬江政规〔2023〕3号).docx

    关于印发扬州市江都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扬江政规2023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重点园区,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扬州市江都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1日扬州市江都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扬江政办(2023)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单位对实际占有和控制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本办法所称区级单位,包括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区级单位实际占有和控制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房产、土地、场馆和其他资产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区级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资产出借是指区级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第四条区级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区级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区级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擅自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产权不清,存在产权纠纷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第五条区级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六条区财政局是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制定资产出租出借政策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出租出借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七条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纳入集中统一管理房产的出租出借管理,审核房产出租出借事项,做好出租出借信息管理,对房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八条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制定资产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制度,加强出租出借行为的风险控制,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加强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九条区级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手续,并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按批准方式进行出租出借,按预算管理要求加强出租出借收益管理,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第三章出租出借审批第十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应当制订出租方案,经单位集体决策后,在本单位公示,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十一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程序:(一)纳入集中统一管理房产的出租出借,由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二)区各主管部门的资产出租出借,报区财政局审批;(三)区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第十二条区级单位在申请办理资产出租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申报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二)资产招租方案,包括房产、土地的地理位置、权属情况、房产性质、实物现状、出租方式、出租用途、出租面积、出租年限、出租价格等;(三)单位集体决策的纪要或内部决议等;(四)出租资产的公示,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五)中介机构评估报告或专家评估意见;(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十三条区级单位在申请办理资产出借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借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二)单位集体决策的纪要或内部决议等;(三)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或相关证明;(四)出借协议(草签);(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十四条以下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不适用本办法:(一)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二)居住性政府直管公房;(三)经区政府、区财政部门批准出租给其他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的国有资产。以上(一)、(二)种情况,租金收取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区相关部门现行标准执行。第四章出租出借管理第十五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有资质的平台公开招租,主要采用公开竞拍、招标两种方式。鼓励通过网络竞拍的方式出租资产。异地房产,可到房产所在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采取非公开协议出租。租金价格原则上根据周边同等资产出租市场价确定或不得低于中介机构评估价。非公开协议招租主要适用于区级单位之间的资产租赁、承租方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全资企业的资产租赁、公益性服务的资产租赁。第十七条招租底价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或者组织专家根据周边同等资产出租市场价进行论证评估确定。为确保出租资产不受损害,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要求,避免对第三方造成影响,在出租房产信息发布时可附加相应的承租条件。需设置出租条件的,应当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有明确指向性,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第十八条资产公开招租,在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出租单位可在不低于租金评估价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由有资质的平台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由有资质的平台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当挂牌价格低于租金评估价90%时,应暂停交易,重新设定挂牌价,经区财政局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特殊情况下,经过上述降价后仍然流拍的,经区财政局同意后可采用非公开协议招租。流拍资产不再进行招租的,应向区财政局报送书面报告。第十九条资产出租出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区财政局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出租方应将承租方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房产使用性质等相关要求,在租赁合同内予以明确。出租出借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资产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赁用途、保证金比例、租金及支付方式、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提前终止约定、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承租方需要对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的,应事先与出租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出租方不得对承租方的装修改造进行收购或补偿。第二十条资产出租出借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期限。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土地、场馆等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1年的按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履行无偿调拨程序。第二十一条区级单位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租金进账单(非税缴款书)等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第二十二条出租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由资产接收单位承继原合同。发生解散、被撤销的,按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合同到期后,出租单位应收回房产;需续租的,应于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第二十四条区级单位是资产出租出借的责任主体,应加强资产出租出借日常管理,及时制止承租(借)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保护国有权益不受侵害。对出租出借期满的资产要按时收回,应做好资产盘查与验收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对承租期间的一些社会矛盾,要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第二十五条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提前解除或相关重要内容变更的,产权单位需填报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合同变更、解除申报表,报区财政局审核。第五章收益管理第二十六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七条区级单位应及时足额收取租金,将扣除相关税费后的资产出租净收益,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或金库。对拖欠租金的,区级单位应及时依法按合同约定督促承租人支付租金和违约金,或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出租资产。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出借资产;(二)未按规定程序招租、出借;(三)未将租金收入及时上缴财政;(四)擅自降低或减免合同约定的租金;(五)隐瞒、坐支、滞留、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九条区级单位应当健全内控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建立租金收缴台账,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监督检查,督促及时收缴出租收益。区财政局加强对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综合监管,对区级单位内控制度、出租出借行为、出租收益收缴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区级单位将资产委托、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将资产交由联营方使用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区级单位所属国有(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出租经营活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各镇、各重点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各镇、各重点园区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风险控制及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江都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江政发(2009)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附件:1.扬州市江都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申报表2 .扬州市江都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合同变更、解除申报表3 .房屋土地等资产租赁合同扬州市江都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申报表申报单位(盖章)序号拟出租房屋等资产名称房屋、土地坐落位置房屋、土地权属不产号k证动U)土地证号拟出租面积拟出租时限拟出租方式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年月日财政局(国资办)审批意见:年月日备注单位负责人(签章):经办人:联系电话:填表要求:1、备注主要针对承租人的限制条件作出说明;2、本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局(国资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一份。扬州市江都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变更、解除申报表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序号涉及出租房屋等资产名称房屋、土地坐落位置房屋权属房产证(不动产证)号土地证号合同编号-履时-已行间已交纳租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年月日T-汪单位负责人(签章):经办人:联系电话:填表要求:1、备注主要针对合同变更或解除作出说明;2、本表原合同复印件各一份;3、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国资办各一份房屋土地等资产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乙方因经营需要,通过公开招租,取得甲方资产租赁使用权,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如下:一、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I、地址:资产名称:江都区。房屋土地面积:约为。2、水、电配置:水、电分户核算(单位视具体情况而定)。二、租赁资产的经营范围:乙方经营的项目是,不得经营其他项目。三、租赁时间:年,自年月日起至年_月日止。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四、租金及支付时间和方式:1、租金每年万元人民币(大写);2、租赁采取先交租金后交付使用形式。租金每年交付一次,(租期若3年)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签订时以现金一次性交清,第二年须在年月日前交清全年租金,第三年须在年月日前交清全年租金(承租人需提前1个月缴纳下一年度租金)。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法、守法经营;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做好门前三包、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等工作;3、自乙方向甲方缴纳租金后,甲方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将租赁资产交付乙方。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承租后需要间隔或装潢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进行。但不得改变甲方的房屋主体结构,所需费用由乙方自理;2、乙方在承租后,自领有关证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的税费自行缴纳;3、乙方按分户水、电表实际使用数分月向甲方交纳水、电费用;4、乙方不得转租或分租所租赁房屋;5、承租期内乙方负责对所承租房屋的修缮,费用自行承担。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条款一经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如因国家法律、政策和各级政府或部门规章及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可以解除本合同。八、租赁期满的交接:1、租赁期满乙方必须无条件让出所租赁的房屋。如不按期交还所租房屋,甲方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2、乙方的所有债权、债务与甲方一律无关,由乙方自行处理(包括乙方所经营的商品);3、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含期满终止和中途终止)后,乙方所投入的不动产及装饰装潢不得拆除,无偿交与甲方,且不得向甲方及后续承租人索要转让费、补偿费及折旧费。4、甲方的经营设施,乙方应完好交给甲方,否则按价赔偿。5、租赁期限内如租赁资产被征收、征用,则租赁合同自动解除,除经营补偿外,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款。九、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须承担对方2个月租金的损失。1、在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情况下,因甲方违约,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甲方还须赔偿乙方装饰装潢残值损失。因乙方违约,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甲方不补偿乙方任何装饰装潢损失;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上缴租金及其他费用超过1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乙方作违约认处;3、乙方租赁期内因经营管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独自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乙方作违约认处;4、乙方不得转租或分租所租赁房屋,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需承担违约责任;5、乙方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或者未经甲方许可装修房屋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6、如遇国家政策规定调整时,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7、乙方承租期间不得改变经营范围,如确需改变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乙方作违约认处;8、乙方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租金。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十二、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当事人各执壹份,报主管部门、财政局(国资办)各壹份,自双方当事人签署后生效。甲方:身份证号:代表:乙方:身份证号:代表:年月日

    注意事项

    本文(《关于印发扬州市江都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扬江政规〔2023〕3号).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