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保规〔2023〕1号).docx
-
资源ID:1073674
资源大小:18.59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保规〔2023〕1号).docx
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保规20231号)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1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制定了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公安局2023年11月30日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才落户业务经办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和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1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人才落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县级市(区)人才落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及各县级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具体负责人才落户业务经办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各县级市(区)公安机关的人才落户户口迁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人才落户户口迁移工作。第三条人才落户业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提出申请。(二)受理。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需提供材料要求详见附件),受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办理落户手续的,受理机构在申请人人事档案转入后予以受理。申请人未按规定办理调档手续的,不予受理。申请人转档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间。(三)审核。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材料核查主要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进行查验。对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查验的,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配合提供补充材料予以佐证。(四)审批。受理机构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的,将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转递至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五)户口迁移。公安机关收到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验个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信息。省内户口迁移,符合“一站式”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填写电子准迁证申请表办理一站式迁移。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地公安机关迁移证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迁移。省外户口迁移,符合“跨省通办”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经申请人同意后,采取线上模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不符合“跨省通办”的应当依据其意愿,通过现场或者邮寄的方式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由申请人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地公安机关迁移证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迁移。户口迁移办理时限,按照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和上级文件要求执行。第四条受理机构应当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台等对申请人提交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进行确认、核验。不能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台确认、核验的,需向发证机关核实,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应当按最新施行的目录执行。第五条办法规定条件中的社会保险费,经查实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存在欠缴、补缴、非连续缴纳或者缴费单位与用人单位不一致等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第六条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仅适用于人才落户业务办理。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才落户的,应当提供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社保部门出具的或者通过网上平台下载且具备验证功能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人在江苏省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可以免于提交。第七条未在苏州就业的申请人,提交人才落户申请后,应当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入手续。第八条审批通过的人才落户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以根据下列情形按规定随迁:(一)申请人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随申请人同时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二)申请人在苏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随申请人同时迁入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三)申请人拟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申请人同时迁入单位集体户。(四)申请人拟在人才集体户落户的,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申请人同时迁入人才集体户。第九条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单位集体户。申请人所在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申请人可申请落户至单位所在地人才集体户。第十条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严重刑事犯罪,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独立拥有产权的住宅房屋、与其直系亲属共同拥有产权的住宅房屋、持有直管公房租赁证的居住房屋、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三)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第十一条本细则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关于落实苏州市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操作细则(苏人保(2020)7号)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附件: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附件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一、准入类材料(一)学历人才1 .国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位认证报告。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或者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2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3 .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严重刑事犯罪材料;4 .诚信承诺书。(二)专业技术人才1 .按照专业技术职称申请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及对应的职称申报表或者批文;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申请的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2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3 .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严重刑事犯罪材料;4 .诚信承诺书。(三)技能人才1 .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3 .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严重刑事犯罪材料;4 .诚信承诺书。上述材料中,江苏省内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可以免于提交。二、户口迁移类材料(一)申请人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拟在其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供:申请人本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二)申请人在苏无合法稳定住所,拟在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供:投靠双方身份证件、户籍材料、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期内的无房证明;以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三)申请人在苏无合法稳定住所,拟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申请人本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单位集体户首页、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期内的无房证明。(四)申请人在苏无合法稳定住所,拟在人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申请人本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期内的无房证明。以上材料中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应当按照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公规(2023)1号)第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提供。线上提交申请时,本人身份证件可免于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