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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赣政办规发[2023]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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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赣政办规发[2023]1号).docx

    电凝相做人民麻办履财赣政办规发20231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镇(园区),区各有关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已经区二届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连政办发(2015)13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连政办发(2021)49号)文件规定,结合全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二、目标任务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制度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可持续发展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民覆盖。三、参保范围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600元、800元、IooO元、2000元、2500元、5000元、8000元八个档次,其中IoO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今后将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以及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财政每年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参保人按年正常缴费的,补贴标准调整为: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选择8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选择100O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35元;选择20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200元。五、个人账户管理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区政府将根据省(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统筹考虑我区居民收入、物价水平、财政能力等情况,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l%o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给予其父母每月另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以上的城乡老年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65周岁至79周岁每人每月在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上增加5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在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上增加10元。参保人年满90周岁(含90周岁),每月另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o七、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村居民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或城镇居民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手续,并于次月按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国家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标准按办理补缴手续的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档次予以确定;距国家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八、丧葬补助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目前标准为每人IOoO元,区政府将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九、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十、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督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地方政府负担部分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结算,区、镇两级共同承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区有关部门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监督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村委会(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送达本人,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区财政局将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当年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适当安排征缴工作经费。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承担本镇经办业务,各镇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配备专职人员,落实村(社区)代办员,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相挂钩的人员及经费保障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各镇、区人社局要统一使用江苏省人社一体化平台做好经办服务,加强信息数据维护,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区、镇、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镇可延伸到行政村;大力推行以参保、缴费、领取、查询为主体的便民快捷服务体系建设,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十二、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区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调整、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镇和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本意见自2024年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5日。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赣政办发(2016)9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施行前全区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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