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2013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公布).docx

    • 资源ID:1073798       资源大小:14.92KB        全文页数: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2013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公布).docx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2013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未设立财政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其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第五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二)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三)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第六条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在受理之日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全部补正材料即为受理,并在受理之日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书面通知应当加盖财政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第八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赔偿请求人收到国家赔偿费用应当出具收款凭据;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赔偿请求人出具的收款凭据复印件送财政部门。第九条赔偿费用以人民币支付。造成的损失以外币计价的,按照作出赔偿决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计算。第十条财政部门受理支付申请后依法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进行复核,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向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重新处理。实际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出依法应当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由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对超出部分予以追回;实际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低于依法应当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支付不足的国家赔偿费用。第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0日内,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关财政部门。第十二条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追回的国家赔偿费用,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及时上缴财政部门。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按以下规定确定:(一)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承担30%直至全部国家赔偿费用;(二)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追偿50%直至全部国家赔偿费用。个人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不得超过其个人在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当年工资收入的2倍。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的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可以采取一次或者多次缴纳的方式。对个人进行分次缴纳的,可从每月工资收入中扣缴,但每次扣缴额不得超过其月工资收入的30%,个人主动认缴的除外。第十五条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责令承担或者追偿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责令承担或者追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分。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本文(《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2013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公布).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